作者:濱田壽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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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截止日:至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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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
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專文推薦──────
※誠摯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伯祥 律師
李志德 資深新聞工作者
施志鴻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黃致豪 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
葉建廷 執業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監事
趙儀珊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戴伸峰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
本書探討一項普世的冤案成因:虛偽自白。
過往多認為,被告是遭到刑求才會自白犯罪,否則大可主張清白。實際上,大多數的情況是,無辜的人一旦決定自白,就只能夠「扮演犯人」。即使沒有真正的犯罪體驗,但在握有資訊的偵訊人員連續壓迫訊問下,確實可以創造出一定程度的犯罪經過。
換言之,既然無法證明有不當暴力介入,所做成的自白筆錄也被認為應該值得信賴。在此基礎上,人們(警察、檢調、法官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已然認定或很難相信被告有可能無辜,而如果被告撤回自白,只會被視為是為了脫罪的狡辯,就算自白存在著矛盾、漏洞,也難以在改變法院的判決。
縱使自白內容不自然,
但「已經自白」這件事情本身就很有分量。
⋙以日本知名冤案為例
足利事件●─────1990年,栃木縣足利市一名女童遭誘拐殺害,棄屍河畔。警方在遲遲未能破案的壓力下,鎖定菅家利和並進行跟監。菅家因為偵訊期間的自白與錯誤的DNA鑑定,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0年經歷再審後才獲判無罪。
狹山事件●─────1963年,埼玉縣狹山市一名女高中生於返家途中疑似遭人綁架,三天後被發現時,已慘遭毒手。24歲的嫌犯石川一雄招供認罪,於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撤回自白,1977年裁定改判無期徒刑。此後,多次提出再審請求,至今仍未確定重啟再審。
清水事件(又稱「袴田事件」)●─────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廠一家四口遭刺殺、縱火致死,工廠員工袴田巖在連夜偵訊下,全數認罪。在無直接證據下,袴田於1980年確定判處死刑。2014年,因DNA鑑定結果,決定重新審理此案,遭關押長達48年的袴田始獲解除人身拘束。之後,由於檢方提起抗告,重新審理的決定一度遭到取消,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確定將展開再審。
日野町事件●────1984年,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一家酒鋪女店主被殺身亡。酒客阪原弘被捕,縱使其自白內容充斥各種疑點,仍遭宣判無期徒刑。2011年,一直堅稱冤屈的阪原最終病逝獄中。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檢方對此提出特別抗告,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名張事件●─────1961年,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毒葡萄酒事件,造成十七名女性中毒,五人死亡。負責運送葡萄酒的奧西勝很快成了嫌犯,其妻與外遇對象也在事件中死亡。奧西在偵訊人員嚴厲的審問下自白,儘管在一審中他獲判無罪,在二審中仍遭判並最終確定死刑。2015年,89歲的奧西病逝獄中,由遺屬繼續提出再審請求。
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會承認自己有罪,並描述犯案過程?
未來,司法體系又該如何避免冤案的發生?
司法心理學界重要學者濱田壽美男教授研究供述心理學近四十年之久,並實際參與冤案救援與提出心理鑑定書;供述心理學是以科學途徑解析自白的過程,判別自白是否具有體驗者性質。他將分辨自白的真偽比喻為區分「金」這種物質:倘若不清楚「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只要看到發出金黃色光芒的金屬,都會誤以為是真正的「金」,以致無法判斷是真凶的自白,還是無辜者的虛偽自白。因此,我們要先掌握被偵訊者究竟歷經了何種心理轉變──這也是旁觀的第三者不容易理解的,被當作不可饒恕的犯罪者的心理狀態。
接著,濱田教授利用筆錄及日本數起著名冤案的錄音逐字稿,解析一個沒有參與犯罪過程的人(非體驗者)的供述,會缺漏何種重要資訊。另外,被告為什麼要等到審判,甚至聲請再審階段才否認犯行?那種在偵訊後深陷「我是犯人」的枷鎖,要透過什麼樣的心理過程才有辦法或有可能解開?書中也有詳細解說。
採用科學論證評價自白的「任意性」與「可信性」的程度,不以「感覺」形成心證,是避免冤案重要的一環,尤以今日,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刑事審判的一般國民背景多樣,更成了迫切的課題。
作者簡介:
濱田壽美男
日本發展心理學家。專長發展心理學、司法心理學。
1976年取得京都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心理學)博士,現為奈良女子大學名譽教授、立命館大學首席研究員。著有《自白的心理學》、《自白的研究》、《袴田事件之謎》、《自白證明無辜》等十餘本書。
譯者簡介:
李怡修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暨冤案救濟研究中心囑託研究員。譯有《誰都可以,就是想殺人:被逼入絕境的青少年心理》。
洪士軒
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執業律師。譯有《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第五章)。
名人推薦:
推薦序──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
一九九一年回國任教後不久,我接觸到了當年年初發生的蘇建和案,撲朔迷離的新聞報導,讓我完全無法掌握整個的案情與偵查、審判過程。之後,多次的更審,開始引起我的注意,且在剛剛成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主導下,參與了救援活動,主要是擔當蘇案的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部分的評鑑。在公布這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評鑑報告(〈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述評〉,《月旦法學雜誌》十四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前,我已經將自己對於蘇案偵查與審判過程的觀察所得,以學術論文的格式發表了〈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一文,並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二十五卷三期,一九九六年四月)。該文以極度濃縮的方式表達了對於自白的質疑,且於數年後二○一五年翻譯出版的森炎著《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教養としての冤罪論)中得到更進一步的鋪陳與細膩開展。
不論是〈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或是《冤罪論》都指向一個傾向,此即自白是不值得信賴的證據,而且自白的作用就是將某案件所能蒐集到的物證予以串聯與解說的媒介,如果可以質疑自白的整合作用,則僅憑其他物證或供述證據,可能就不足以認定罪行。不過當年並無法確切地理解為何被嫌疑人會做出虛偽的自白,為何該自白明顯有邏輯上的錯誤,但卻被製作出來,且獲得法院的認證。多年後,這本不算新的濱田壽美男教授所著《解讀「虛偽自白」》一書,給了我近三十年的疑問一個心理學上的解答。
濱田教授的這本書透過了數起冤罪,包含著名的足利事件(菅家被告)、狹山事件(石川被告)、清水事件(袴田被告),以及其他較不出名的日野町事件(阪原被告)、名張事件又稱毒葡萄酒事件(奧西被告)、冰見事件(柳原被告)等,這些案件一部分是因為新的DNA鑑定等物證,甚至於真凶出現等,而獲得無罪的判決(清水事件則是檢方放棄提出其他物證,應該會在今年內獲得無罪判決)。這些明顯無罪的案件,被告卻在警、檢、院或甚至辯護律師前,坦承犯罪。在所謂鄉民思維中,通常都會認為假若沒有被暴力相加,沒做的話,不用怕官方,根本不需要承認犯罪,既然不能證明有暴力刑求,則其自白應該值得信賴。然而本書透過司法心理學的解析,告知在有罪推定的情境下,先絕望,然後在辯解無用的心理作用下,自暴自棄般地承認犯行,或在逆向建構的機制下,「聰明漢斯」心理機制發揮作用,產生虛偽的「祕密的暴露」,進而加強了(虛偽)自白的可信度。而這些被告只有在有人確信其是無辜之後,才會開始否定其先前的自白,進而開始否認犯行。縱然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告知了這整轉變的可能性,但此時或許已經為時已晚,一般人只會認為翻供只是狡辯而已。
自白是個很脆弱的證據,但是實務上卻是被當成王牌。作者期待能夠透過司法心理學的建構,減低自白的效果,回歸依據其他證據判罪的正軌。可惜的是,如今的實務仍舊是有新的物證等,才會反過去質疑自白的可信度。在無法反對自白的王牌地位的此時,質疑自白的可信度,擁抱著懷疑,繼續追索其他物證與供述證據或許才是如今司法應該採取的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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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既然無法證明有不當暴力介入,所做成的自白筆錄也被認為應該值得信賴。在此基礎上,人們(警察、檢調、法官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已然認定或很難相信被告有可能無辜,而如果被告撤回自白,只會被視為是為了脫罪的狡辯,就算自白存在著矛盾、漏洞,也難以在改變法院的判決。
縱使自白內容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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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利事件●─────1990年,栃木縣足利市一名女童遭誘拐殺害,棄屍河畔。警方在遲遲未能破案的壓力下,鎖定菅家利和並進行跟監。菅家因為偵訊期間的自白與錯誤的DNA鑑定,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0年經歷再審後才獲判無罪。
狹山事件●─────1963年,埼玉縣狹山市一名女高中生於返家途中疑似遭人綁架,三天後被發現時,已慘遭毒手。24歲的嫌犯石川一雄招供認罪,於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撤回自白,1977年裁定改判無期徒刑。此後,多次提出再審請求,至今仍未確定重啟再審。
清水事件(又稱「袴田事件」)●─────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廠一家四口遭刺殺、縱火致死,工廠員工袴田巖在連夜偵訊下,全數認罪。在無直接證據下,袴田於1980年確定判處死刑。2014年,因DNA鑑定結果,決定重新審理此案,遭關押長達48年的袴田始獲解除人身拘束。之後,由於檢方提起抗告,重新審理的決定一度遭到取消,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確定將展開再審。
日野町事件●────1984年,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一家酒鋪女店主被殺身亡。酒客阪原弘被捕,縱使其自白內容充斥各種疑點,仍遭宣判無期徒刑。2011年,一直堅稱冤屈的阪原最終病逝獄中。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檢方對此提出特別抗告,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名張事件●─────1961年,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毒葡萄酒事件,造成十七名女性中毒,五人死亡。負責運送葡萄酒的奧西勝很快成了嫌犯,其妻與外遇對象也在事件中死亡。奧西在偵訊人員嚴厲的審問下自白,儘管在一審中他獲判無罪,在二審中仍遭判並最終確定死刑。2015年,89歲的奧西病逝獄中,由遺屬繼續提出再審請求。
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會承認自己有罪,並描述犯案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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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學界重要學者濱田壽美男教授研究供述心理學近四十年之久,並實際參與冤案救援與提出心理鑑定書;供述心理學是以科學途徑解析自白的過程,判別自白是否具有體驗者性質。他將分辨自白的真偽比喻為區分「金」這種物質:倘若不清楚「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只要看到發出金黃色光芒的金屬,都會誤以為是真正的「金」,以致無法判斷是真凶的自白,還是無辜者的虛偽自白。因此,我們要先掌握被偵訊者究竟歷經了何種心理轉變──這也是旁觀的第三者不容易理解的,被當作不可饒恕的犯罪者的心理狀態。
接著,濱田教授利用筆錄及日本數起著名冤案的錄音逐字稿,解析一個沒有參與犯罪過程的人(非體驗者)的供述,會缺漏何種重要資訊。另外,被告為什麼要等到審判,甚至聲請再審階段才否認犯行?那種在偵訊後深陷「我是犯人」的枷鎖,要透過什麼樣的心理過程才有辦法或有可能解開?書中也有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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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田壽美男
日本發展心理學家。專長發展心理學、司法心理學。
1976年取得京都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心理學)博士,現為奈良女子大學名譽教授、立命館大學首席研究員。著有《自白的心理學》、《自白的研究》、《袴田事件之謎》、《自白證明無辜》等十餘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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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修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暨冤案救濟研究中心囑託研究員。譯有《誰都可以,就是想殺人:被逼入絕境的青少年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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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執業律師。譯有《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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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回國任教後不久,我接觸到了當年年初發生的蘇建和案,撲朔迷離的新聞報導,讓我完全無法掌握整個的案情與偵查、審判過程。之後,多次的更審,開始引起我的注意,且在剛剛成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主導下,參與了救援活動,主要是擔當蘇案的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部分的評鑑。在公布這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評鑑報告(〈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述評〉,《月旦法學雜誌》十四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前,我已經將自己對於蘇案偵查與審判過程的觀察所得,以學術論文的格式發表了〈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一文,並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二十五卷三期,一九九六年四月)。該文以極度濃縮的方式表達了對於自白的質疑,且於數年後二○一五年翻譯出版的森炎著《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教養としての冤罪論)中得到更進一步的鋪陳與細膩開展。
不論是〈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或是《冤罪論》都指向一個傾向,此即自白是不值得信賴的證據,而且自白的作用就是將某案件所能蒐集到的物證予以串聯與解說的媒介,如果可以質疑自白的整合作用,則僅憑其他物證或供述證據,可能就不足以認定罪行。不過當年並無法確切地理解為何被嫌疑人會做出虛偽的自白,為何該自白明顯有邏輯上的錯誤,但卻被製作出來,且獲得法院的認證。多年後,這本不算新的濱田壽美男教授所著《解讀「虛偽自白」》一書,給了我近三十年的疑問一個心理學上的解答。
濱田教授的這本書透過了數起冤罪,包含著名的足利事件(菅家被告)、狹山事件(石川被告)、清水事件(袴田被告),以及其他較不出名的日野町事件(阪原被告)、名張事件又稱毒葡萄酒事件(奧西被告)、冰見事件(柳原被告)等,這些案件一部分是因為新的DNA鑑定等物證,甚至於真凶出現等,而獲得無罪的判決(清水事件則是檢方放棄提出其他物證,應該會在今年內獲得無罪判決)。這些明顯無罪的案件,被告卻在警、檢、院或甚至辯護律師前,坦承犯罪。在所謂鄉民思維中,通常都會認為假若沒有被暴力相加,沒做的話,不用怕官方,根本不需要承認犯罪,既然不能證明有暴力刑求,則其自白應該值得信賴。然而本書透過司法心理學的解析,告知在有罪推定的情境下,先絕望,然後在辯解無用的心理作用下,自暴自棄般地承認犯行,或在逆向建構的機制下,「聰明漢斯」心理機制發揮作用,產生虛偽的「祕密的暴露」,進而加強了(虛偽)自白的可信度。而這些被告只有在有人確信其是無辜之後,才會開始否定其先前的自白,進而開始否認犯行。縱然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告知了這整轉變的可能性,但此時或許已經為時已晚,一般人只會認為翻供只是狡辯而已。
自白是個很脆弱的證據,但是實務上卻是被當成王牌。作者期待能夠透過司法心理學的建構,減低自白的效果,回歸依據其他證據判罪的正軌。可惜的是,如今的實務仍舊是有新的物證等,才會反過去質疑自白的可信度。在無法反對自白的王牌地位的此時,質疑自白的可信度,擁抱著懷疑,繼續追索其他物證與供述證據或許才是如今司法應該採取的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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