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地圖˙綱舉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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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實務˙去蕪存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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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抽絲剝繭
本書對於身分法較為複雜困難的爭點,會以爭點分析的方式帶領讀者了解問題意識,並讓你掌握實務與學說爭議關鍵,完全攻略身分法。
觀念連結˙觸類旁通
本書對於民法其它編與身分法具有關聯性的議題,會以觀念連結的方式讓準備司律考試的讀者能夠前後融會貫通,完全攻略身分法。
溫馨叮嚀˙深入淺出
本書針對較為艱澀、複雜抽象的概念會透過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說明,讓讀者對於身分法上的重要概念不再似懂非懂,完全攻略身分法。
專題討論˙更上層樓
本書對於重要時事或是較為深入的議題,會以專題討論的方式,讓讀者對於身分法的深入議題不再恐懼,帶你更上層樓,完全攻略身分法。
精選試題˙打鐵趁熱
本書嚴選了重要的司律一試以及各校轉學考考試的題目,透過參考答案的講解,讓你在考試程風破浪,完全攻略身分法重要考題。
作者簡介:
程穎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台北大學法律系
經歷
讀家民事財產法、身分法講師
讀享學稔民事財產法、身分法講師
著作
程穎&陳楓民商法加油站 @LeiChen.CCLaw
(QRcode:https://www.facebook.com/LeiChen.CCLaw)
章節試閱
SECTION 1
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編」與「第五編、繼承編」通稱為民事身分法。立法者在親屬編規定了各種親屬關係的成立、消滅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於編制上同時具備了「親屬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的雙重體裁。在初學身分法時瞭解這個親屬法編制上的特殊性,將非常有助於後續體系的建構和問題意識的建立。
一、親屬關係法
親屬關係法規定親屬關係的成立與解消。我國民法親屬編從「第一章、通則」規範親屬關係的範圍開始,依序規定「第二章、婚姻(婚約、結婚、離婚)」、「第三章、父母子女(自然血親、法定血親)」、「第四章、監護(未成年監護、成年監護;法定監護、意定監護)」、「第五章、扶養」到最後的「第六章、家」與「第七章、親屬會議」,基本上即是由小至大, 規範不同的身分關係的建立與消滅。
㈠ 身分關係之成立:
當事人間身分關係的發生,可能基於自然事件,如:出生(民§1065 Ⅱ); 可能基於法律之推定,如:婚生推定(民§1063 Ⅰ);亦有可能基於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結婚(民§982)和收養(民§1072)。而此類會
發生身分關係成立、消滅效果的法律行為,學說稱為「(狹義)身分行為」,因身分關係的存在與否具有高度的人格性且涉及公益,狹義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有著不同的特性(詳見本章第二節「一、身分行為之意義與特性」)。
㈡ 身分關係之解消:
當事人間身分關係的消滅,也可能基於自然事件,如:死亡;或基於法律行為,如:結婚之撤銷(民§991)、兩願離婚(民§1049)等。若身分關係的解消係因死亡的自然事件導致,學說實務認為僅死者與尚生存的親屬間親屬關係消滅而已,尚生存的親屬間仍存在的身分關係不受影響1。
二、權利義務法
權利義務法規定各種身分關係的當事人間發生何等權利義務。如:夫妻間的同居義務(民§100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民§1084 Ⅱ)等。
在民事財產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交由當事人依私法自治自行決定, 故債編各論就各種契約權利義務的規範多為任意規定,僅在當事人間沒有其他約定時作為補充之用。但一定身分關係中將發生何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倫理道德、社會公益息息相關,應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從而身分權利義務法具有高度的強行法色彩。也因此立法者多在規定身分關係的成立要件後,具體規定個別身分關係人的權利義務。
三、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的「三明治」體系
既然親屬法的體裁兼具「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兩者,如果以一個比較高位、宏觀的角度觀察與理解親屬法的架構,將可以發現不論是婚姻法、親子法或者是監護、扶養關係法,均是三層次的「三明治」規範結構:1. 關係的成立2. 關係的權利義務3. 關係的解消。關係法像是三明治的上下層吐司一樣,包裹著內餡權利義務法。有了基本的視野後,將有助於體系地掌握衍生出來的各種分支議題。
由此出發,在深入討論親屬法之前,緊抓親屬法「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的雙重規範性質,可以理解所有親屬法在國考上的問題意識,不外乎:「身分關係如何建立,如何解消?」、「個別親屬關係中權利義務的內容為何?」,以及「親屬法如何透過修法改正權利義務的內容, 以求弱勢保護和實質公平?」。
SECTION 2
一、身分行為之意義與特性
㈠ 身分行為之意義:
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如同財產法對法律行為的界定——「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權利得喪變更) 之法律事實」,嚴格意義下的身分行為,指當事人直接使一定身分關係發生、消滅之法律行為,學說上將之稱為「狹義之身分行為」或「純粹身分行為」,如:結婚(民§982)、兩願離婚(民§1049)、收養(民§1072)、認領(民§1065 Ⅰ)等。
但若將跟身分法有關之法律行為統稱為身分行為,廣義之身分行為可包含狹義身分行為、身分上財產行為(如民§1004 夫妻訂定約定財產制之契約、民§1120 協議扶養方法等,本質上為發生財產效力之財產行為) 及其他身分上有關行為2。
㈡ 身分行為之特性:
狹義之身分行為,所創設或變更之法律關係為具有高度人格性、公益性之身分關係,和財產行為涉及對象乃交易事項有所不同,因此學者指出
狹義之身分行為,有以下幾種與財產行為不同之特性。民法總則有關法律行為之一般規定,在身分行為上未必能同樣適用:
1. 高度「人格性」與「公益性」:★★★
身分行為涉及關係的創設,與財產行為不同,具有更高度的人格性、屬人性及公益性。故不同於財產法的規定多為任意規定,可藉由當事人意思取代,多數身分法規定均為強行規定,不許當事人任意決定身分關係的內容。
因此,純粹基於自然事實(出生)成立的自然血親關係,完全排除當事人的意思(民§1065 Ⅱ)。在結婚、收養時,當事人僅有決定是否成立身分關係的自由,所生的具體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3。
2. 身分行為之「要式性」:
身分行為具有對世效力,除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外,亦影響第三人, 故法律規定身分行為之作成,原則上須踐行一定法定方式,使身分關係的建立、解消具備公示性。
例如:結婚須由當事人訂立書面,並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登記(民§982);合意終止收養須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尚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民§1080 Ⅱ)。
3. 身分行為適用「意思能力」:
身分法重在處理當事人間的身分關係,與財產法處理交易行為不同, 故身分行為的當事人不需具備完全的計算、處理財產事務之能力, 僅需理解身分關係之意義及能力即可4。易言之,身分行為之當事人僅須具備意思能力,能夠理解身分行為之意義與效果即可成立身分行為,不適用民法總則有關行為能力之規定5。
例如:通說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回復常態但尚未撤銷監護宣告前, 雖無行為能力,具備意思能力的受監護宣告之人仍得合法結婚(民§984 反面解釋)。
SECTION 1
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編」與「第五編、繼承編」通稱為民事身分法。立法者在親屬編規定了各種親屬關係的成立、消滅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於編制上同時具備了「親屬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的雙重體裁。在初學身分法時瞭解這個親屬法編制上的特殊性,將非常有助於後續體系的建構和問題意識的建立。
一、親屬關係法
親屬關係法規定親屬關係的成立與解消。我國民法親屬編從「第一章、通則」規範親屬關係的範圍開始,依序規定「第二章、婚姻(婚約、結婚、離婚)」、「第三章、父母子女(自然血親、法定血親)」、「第四章、監...
作者序
二版自序
自《身分法體系解題完全攻略》一版問世以來,已經經過一年了!在這段期間,非常感謝各位朋友的鼎立支持,讓本書一版出版半年後就斷貨了(驚,認真感謝親故們~)。因為本書出版的初衷,就是想要帶給國考考生們最親民、資料最新、最齊全的一本身分法參考書,秉持著這份沉甸甸的責任,我也一直在籌備本書的改版。
本書第二版的出版,即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我仍然有野心想讓這本書成為讀者備考身分法時一本書主義的那「一本書」,因此在這次增修,我除了特別留意將最新的法規內容、重要判決以及學者見解納入其中,以確保本書的時效性和實用性外,也特別注意不讓本書過度增肥。其中較為重要的增訂,為親屬法中「海峽兩岸同婚」的最新實務見解、繼承法中「無效之遺囑是否可以轉換為有效之死因贈與」的學者最新文章等等。而在選擇、實例題的部分,則增加了今年度(113年)的最新國考試題(很多今年考生以為今年並沒有考出身分法,但其實是有的啊啊啊!民法卷一第一題第二小題重點即在於「可繼承性」理論的判斷)。
此外,根據讀者們的回饋,也針對第一版中存在的疏漏及可能難以理解的部分進行了補充及修訂,以使內容更加流暢、條理更為清晰。
二版得以這麼快就問世和大家見面,我深感榮幸,在此要特別感謝在這過程中予我支持的各位讀者、編輯、美編及出版社!另外也要好好感謝(在一版時一直嘟囔怎麽沒被特別感謝的)好夥伴陳楓。希望我們同樣擁有著美好的未來,和直面困難掉淚卻依然執著的勇氣!
祝各位 新年快樂&所願得償
程穎 2024.12.25
二版自序
自《身分法體系解題完全攻略》一版問世以來,已經經過一年了!在這段期間,非常感謝各位朋友的鼎立支持,讓本書一版出版半年後就斷貨了(驚,認真感謝親故們~)。因為本書出版的初衷,就是想要帶給國考考生們最親民、資料最新、最齊全的一本身分法參考書,秉持著這份沉甸甸的責任,我也一直在籌備本書的改版。
本書第二版的出版,即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我仍然有野心想讓這本書成為讀者備考身分法時一本書主義的那「一本書」,因此在這次增修,我除了特別留意將最新的法規內容、重要判決以及學者見解納入其中,以確保本書...
目錄
1 第一章∣親屬
SECTION 1 親屬法之體裁──「親屬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 1-6
SECTION 2 身分行為之特性與身分法指導原則 1-9
SECTION 3 親屬關係之類型與親系親等 1-16
SECTION 4 身分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1-21
2 第二章∣婚約
SECTION 1 婚約之性質與規定 2-4
SECTION 2 婚約之法定要件 2-6
SECTION 3 婚約之內容與效力 2-14
SECTION 4 婚約之無效、撤銷與解除 2-16
SECTION 5 婚約之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 2-24
3 第三章∣結婚
SECTION 1 總說 3-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與違反效力 3-6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 3-24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 3-30
專題討論 剩餘財產分配進階計算問題 3-61
SECTION 5 同性婚姻 3-88
4 第四章∣離婚
SECTION 1 婚姻關係解消之原因 4-4
SECTION 2 兩願離婚 4-8
SECTION 3 判決離婚 4-14
專題討論 積極破綻主義離婚、別居制度與苛酷條款 4-22
專題討論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之妥適性」與憲法
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4 號判決 4-27
SECTION 4 離婚之效力 4-34
專題討論 「臺義跨國爭女案」與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 4-43
5 第五章∣父母子女
SECTION 1 自然血親 5-4
專題討論 反於血統真實認領之效力為何? 5-21
SECTION 2 法定血親 5-27
專題討論 舊法下「自幼撫養為子女」收養行為之性質 5-59
SECTION 3 人工生殖子女 5-66
SECTION 4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 5-71
專題討論 父母「不利處分」、「不利代理」行為之效力 5-85
6 第六章∣監護與扶養
SECTION 1 監護 6-4
SECTION 2 扶養 6-34
7 第七章∣家與親屬會議
SECTION 1 家 7-4
SECTION 2 親屬會議 7-8
繼承法
8 第八章∣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人之資格與種類 8-6
SECTION 2 代位繼承制度 8-17
SECTION 3 繼承權之喪失 8-26
專題討論 絕對失權的延伸問題——「殺害行為時不具繼承人身
分」 8-28
SECTION 4 繼承權之保護(繼承回復請求權) 8-33
專題討論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釋字第 771 號解釋 8-44
9 第九章∣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 9-4
SECTION 2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9-30
專題討論 有民法第1148 條之 1「視為所得遺產」之時,繼
承人之清償責任與立法評析 9-38
專題討論 遺囑指定分割之效力為何? 9-61
專題討論 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應如何處理? 9-66
SECTION 3 無人承認之繼承 9-95
專題討論 無人承認繼承時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前」之利息
應如何處理? 9-105
10 第十章∣遺囑
SECTION 1 緒論 10-4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 10-10
專題討論 代筆遺囑要式性之寬認(108.5th 決議) 10-19
SECTION 3 遺囑之撤回 10-26
SECTION 4 遺囑之執行 10-32
SECTION 5 遺贈 10-36
專題討論 無效之遺贈可否轉換為有效之死因贈與? 10-40
SECTION 6 特留分 10-45
專題討論 無效之拋棄繼承與特留分之拋棄 10-45
專題討論 特留分扣減權消滅期間之起算點 10-59
1 第一章∣親屬
SECTION 1 親屬法之體裁──「親屬關係法」與「權利義務法」 1-6
SECTION 2 身分行為之特性與身分法指導原則 1-9
SECTION 3 親屬關係之類型與親系親等 1-16
SECTION 4 身分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1-21
2 第二章∣婚約
SECTION 1 婚約之性質與規定 2-4
SECTION 2 婚約之法定要件 2-6
SECTION 3 婚約之內容與效力 2-14
SECTION 4 婚約之無效、撤銷與解除 2-16
SECTION 5 婚約之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 2-24
3 第三章∣結婚
SECTION 1 總說 3-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與違反效力 3-6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 3-24
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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