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存富
定價:NT$ 300
優惠價:98 折,NT$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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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地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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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两岸离婚、抚养权、未成年子女之亲权、分配财产等不可不知的实务判决解析
.大陆地区之协议离婚需要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合意才能登记吗?
.当夫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子女长期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断子女之抚养权归属呢?
.大陆地区认为夫妻财产分配是对离婚之经济补偿,与台湾法官审酌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因相同吗?
伴随一段结束的关系而来的,不仅仅只是心伤,
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妥善处理夫妻婚后财产、孩子亲权问题,更是关键。
本书搜罗两岸夫妻法律关系之规定,不论是在离婚事由、子女亲权、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要件上皆存在些许差异,期能透过此书,帮助两岸夫妻在面临婚姻生变的黑暗期,不再无所适从、茫然无依。
作者簡介
吴存富
学经历:
可道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系学士
中华不动产仲裁协会仲裁人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财团法人被害人保护协会台湾新北分会委员
序言
随着1987年两岸开放通婚以来,两岸婚姻人数逐年增加,在台大陆、港澳地区配偶超过38万人,婚姻背景条件(如年龄、学历、经济)也愈为相当,但由于两岸社会制度、文化民情、法令规定有所差异,双方仍常因风俗习惯、家庭背景、婚姻情感基础薄弱等缘故,使婚姻产生裂痕,最终致双方离婚,因此衍生出婚姻、家庭、亲子等问题,也让离婚、给付赡养费诉讼及争取子女监护权等纠纷案件渐多。两岸目前虽已频繁交流,但双方对于实务判决面、执行面问题,仍存在许多差异,笔者乃从两岸离婚制度出发,依据离婚可能涉及之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裁判离婚、子女亲权、扶养权、会面交往、探望权及夫妻财产制度,就其等差异进行比较,并搜集实务判决中,每种问题所判决的原因,归纳并整理现今两岸法院判决趋势,将两岸夫妻法律关系制度进行对比,期能够互相借镜,以促进两岸法制之永续发展。
目錄
序 言/ i
第一章 序 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3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 4
第三节 研究方法 5
第一项 文献分析法 5
第二项 比较研究法 5
第三项 实务案例分析法 5
第二章 两岸离婚方式及比较 7
第一节 台湾地区离婚方式规范 10
第一项 协议离婚 10
第二项 裁判离婚 12
第三项 调解离婚 13
第二节 大陆地区离婚方式规范 14
第一项 协议离婚 15
第二项 裁判离婚 18
第三节 小结 19
第三章 两岸法制就离婚后子女亲权与抚养之规定 21
第一节 台湾地区亲权酌定之方式及原则 23
第一项 亲权酌定之方式 24
第二项 亲权酌定之原则 25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案例 29
第二节 大陆地区抚养权归属 34
第一项 抚养权定义 34
第二项 抚养权归属之标准 35
第三项 大陆地区学说见解 36
第四项 大陆地区实务案例 39
第五项 两岸亲权酌定之比较 40
第三节 台湾地区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之规定 41
第一项 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之定义 41
第二项 台湾地区学说见解 42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案例 43
第四节 大陆地区探望权与抚养费之规定 46
第一项 探望权与抚养费之定义 46
第二项 中国大陆学说见解 48
第三项 中国大陆实务判决 49
第四章 两岸离婚后夫妻财产制度之比较 53
第一节 两岸夫妻财产制之适用及改定 55
第一项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55
第二项 大陆地区法律规定 57
第二节 两岸法定财产制度消灭后之规定 58
第一项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58
第二项 台湾地区学说见解 60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判决 62
第四项 大陆地区法律规定 67
第五项 大陆地区学说见解 68
第六项 大陆地区实务判决 70
第五章 两岸身分事件判决承认 75
第一节 大陆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现况 77
第一项 完全否认之时期 77
第二项 有限度地开放 78
第三项 扩大被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 79
第二节 大陆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之学说见解 83
第三节 台湾对于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现况 84
第四节 台湾对于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之学说见解 86
第五节 实务案例 87
第六章 结 论 99
參考文獻 103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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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之协议离婚需要有子女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合意才能登记吗?
.当夫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子女长期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断子女之抚养权归属呢?
.大陆地区认为夫妻财产分配是对离婚之经济补偿,与台湾法官审酌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因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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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妥善处理夫妻婚后财产、孩子亲权问题,更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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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随着1987年两岸开放通婚以来,两岸婚姻人数逐年增加,在台大陆、港澳地区配偶超过38万人,婚姻背景条件(如年龄、学历、经济)也愈为相当,但由于两岸社会制度、文化民情、法令规定有所差异,双方仍常因风俗习惯、家庭背景、婚姻情感基础薄弱等缘故,使婚姻产生裂痕,最终致双方离婚,因此衍生出婚姻、家庭、亲子等问题,也让离婚、给付赡养费诉讼及争取子女监护权等纠纷案件渐多。两岸目前虽已频繁交流,但双方对于实务判决面、执行面问题,仍存在许多差异,笔者乃从两岸离婚制度出发,依据离婚可能涉及之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裁判离婚、子女亲权、扶养权、会面交往、探望权及夫妻财产制度,就其等差异进行比较,并搜集实务判决中,每种问题所判决的原因,归纳并整理现今两岸法院判决趋势,将两岸夫妻法律关系制度进行对比,期能够互相借镜,以促进两岸法制之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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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i
第一章 序 论 1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3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架构 4
第三节 研究方法 5
第一项 文献分析法 5
第二项 比较研究法 5
第三项 实务案例分析法 5
第二章 两岸离婚方式及比较 7
第一节 台湾地区离婚方式规范 10
第一项 协议离婚 10
第二项 裁判离婚 12
第三项 调解离婚 13
第二节 大陆地区离婚方式规范 14
第一项 协议离婚 15
第二项 裁判离婚 18
第三节 小结 19
第三章 两岸法制就离婚后子女亲权与抚养之规定 21
第一节 台湾地区亲权酌定之方式及原则 23
第一项 亲权酌定之方式 24
第二项 亲权酌定之原则 25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案例 29
第二节 大陆地区抚养权归属 34
第一项 抚养权定义 34
第二项 抚养权归属之标准 35
第三项 大陆地区学说见解 36
第四项 大陆地区实务案例 39
第五项 两岸亲权酌定之比较 40
第三节 台湾地区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之规定 41
第一项 会面交往与扶养费之定义 41
第二项 台湾地区学说见解 42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案例 43
第四节 大陆地区探望权与抚养费之规定 46
第一项 探望权与抚养费之定义 46
第二项 中国大陆学说见解 48
第三项 中国大陆实务判决 49
第四章 两岸离婚后夫妻财产制度之比较 53
第一节 两岸夫妻财产制之适用及改定 55
第一项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55
第二项 大陆地区法律规定 57
第二节 两岸法定财产制度消灭后之规定 58
第一项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58
第二项 台湾地区学说见解 60
第三项 台湾地区实务判决 62
第四项 大陆地区法律规定 67
第五项 大陆地区学说见解 68
第六项 大陆地区实务判决 70
第五章 两岸身分事件判决承认 75
第一节 大陆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现况 77
第一项 完全否认之时期 77
第二项 有限度地开放 78
第三项 扩大被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 79
第二节 大陆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之学说见解 83
第三节 台湾对于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现况 84
第四节 台湾对于大陆地区的民事判决承认之学说见解 86
第五节 实务案例 87
第六章 结 论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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