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超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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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係在當代憲政主義下,探討與司法權有關之五項重要議題:一是與法官、檢察官等「小眾」司法操作者相關,如法官之選任、身分保障與問責等憲法議題;二是雖具重要性,但現行憲法、訴訟法皆不處理者,如法院案件分派之議題;三是若單獨放在憲法或訴訟法處理而有其侷限者,如極其重要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議題;四是屬現行憲法與訴訟法必然處理,而值得從比較法或學理增補者,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議題;五是與各訴訟法皆有關且具憲法意義,而有必要跳脫個別法律框架為討論者,如法律審言詞辯論、大法庭法制等重要議題。
作者簡介
林超駿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
主要經歷: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
英國國際法與比較法學院(BIICL)訪問學者
律師高考及格
自序
自三十多年前身為研究生時起,個人即對司法權之議題有興趣,思欲以此領域相關議題作為研究主力,或至少是主力之一。特別是在二十多年前返國從事教職之際,適逢世界知名之牛津大學出版社發行,或更精確說是該社特邀專人迻譯,由義大利學者所撰之重要司法權大作,即The Power of Judges乙書。該書篇幅不大,但內容極為豐富,論述甚為精當,個人獲益良多。讀完是書之後,更思欲仿效該書之體例,撰寫類似以研討司法權為主題之書。
原本之構想是,適時選擇此領域之適當議題,撰文發表,最後再實質改寫,集結成冊。無奈,由於能力、時間以及其他因素等之故,在去年仲夏之前,實無出版相關書籍之計畫。而或許是種必然,在111年學年度法院組織法最末一堂課後,因偶然地與幾位學生交談,靈機一動,心想,何不在已構想好之體系架構下,將相關文章集結成冊,付梓出版,遂有本書之問世。
而無論是偶然,抑或是必然,必須承認的是,本書之現狀,是與原有寫作想像,有一定距離。雖然如此,本書仍於一定程度上,顯現探討司法權重要問題之初衷,特別是實現填補憲法與訴訟法(這當然包括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法)間,研究與教學空隙之原始構想。對此,可藉由以下三段,對本書之寫作宗旨,再做進一步闡釋:
首先,為何須對司法權做更深入與全面之研究?從憲法觀點,一個比較直接且簡單之說法是,在三權分立下,對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關之議題,比如說政治系、公共行政系等系之學者,亦可能投身於其間,但就司法權之相關議題,如果身處在傳統所稱審、檢、辯、學之法律人,自身不對司法權做更徹底之研究,解決問題,並締造更良善之法制,是不可能有他人援手幫助者。然或許很弔詭的是,在當下整個法學界之研究與教學脈絡下,相對上較為忽視之領域,竟可能是規範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等「小眾」法律人之領域,比如說有關法官(檢察官)之選任、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保障與問責,甚至在律師選用之領域亦然。如此之結果實不難理解,如果說特定法律之重要性係反映在其實效性(efficacy)的話,則僅用以規範審、檢、辯小眾之法律,諸如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當然不若直接影響大眾之各實體法、各訴訟法等,來得受到注目。
但問題是,這些規範司法操作者小眾之法制,若一旦出現瑕疵,幾可謂必然是通案性,而非僅是個案性問題,即便有時難以證明其與個案裁判良窳間之直接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舉例言,法官月收入二十萬抑或十萬,對個案裁判之可能影響,或許難以判定,但法官合理待遇問題之重要性,應屬無庸置疑者。
其次,為何說須填補憲法與訴訟法間之空隙?這或可藉由當下有關憲法、各訴訟法之研究與教學現況,以為說明:一是特定議題雖然重要,但卻可能是現行無論憲法,抑或訴訟法領域所不處理之議題,或至少不是憲法或各訴訟法之研究或授課重點議題,比如說法官選任、法院案件分派、檢察官定位以及法官之保障與問責,甚至本書未處理之司法行政等重要議題;二是雖為重要議題,但因跨越憲法以及訴訟法之領域,所以無論是單獨放在憲法或訴訟法中,不免有其侷限,而須運用憲法與訴訟法相關學理一起處理,方能較為說明清楚者,比如說極為重要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議題;三則是雖屬現行憲法與訴訟法必然處理之重要議題,然因多半僅從當下實證規定之法制下談,而值得從比較法或學理角度予以增補者,如檢察官制度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四則是相關議題因與各訴訟法皆有關係,因而有必要跳脫個別訴訟法之框架,而為討論者,比如說法律審言詞辯論、法庭之友以及大法庭法制等重要相關議題。
在此,可舉一簡單之例,稍做闡釋。憲法提到法官、法院,訴訟法亦提及法官、法院,但問題是法官到底從何而來?或法院組織之實然或應然為何?無論是憲法,抑或是各訴訟法,不僅皆未有條文明確規定,且似乎也非一般憲法與訴訟法課程之上課重點;再者,作為法官與法院後勤之重要司法行政制度,更似未見諸憲法、各訴訟法之條文規定中。然問題是,對於這些重要議題能略而不顧?
最後,本書之寫作宗旨,尚可僅從授課角度予以說明。二十多年前,個人在美國求學期間,在諸多令人嚮往課程中決定是否旁聽方法之一,係在開學前,檢視陳列在合作社之授課老師所用教材。當時某位老師在選舉法之課程中,採用今日已成為全美選舉法案例教科書之經典著作,即The Law of Democracy乙書之第一版,於序言中,約略記得當時之三位編者說到,希望本書能作為法學院三學分課程之上課教材。閱讀至此,方才領悟到,原來課程是可以創造出來的。以此當年之頓悟為背景,如果確如以上所言,有為數眾多與司法權相關之重要問題,係憲法或訴訟法中所未能兼顧,抑或是難以在憲法或各訴訟法課程中,單獨處理者,則或有必要思考,是否須另創一新課程,以彌補傳統教學上之可能不足。傳統之法院組織法乙課,當然是一合理媒介,但在近年另一規範司法界小眾之重要法律,即法官法立法後,便應思考是否須將此兩部法律結合,並連同其他重要之組織法規定,如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妥為重新設計一套針對司法權課程之必要性。
基此,本書在數年來預想之架構下,將目前已正式刊行或在研討會上宣讀過之相關論文(各篇文章相關資訊,請詳各章篇名附註),依據「法官人事」、「法院組織」、「審判制度」、「檢察體系」以及「保障與問責」等順序,放入各篇之中。就已正式刊行論文之部分,除一、兩篇做較大篇幅之調整外,各篇文章基本上僅作微調(如標題修改、錯別字更正以及國字調整為阿拉伯數字等等),另如因法條規定有變動者,則以文後補註之方式予以呈現,即大致維持原來發表時之樣貌。當然,既然是以現有研究成果為基礎,各篇之研究質與量間,有一定程度之不同,同時,原本預計要寫之部分議題,諸如前段提到之司法行政,只能暫時割愛而不論。以此為背景,以下謹就各篇中所處理之具體司法權相關問題,再稍做說明與闡述。
就第一篇「法官人事」部分,共有四章。第一章「法官多元進用」乙文,主要係從比較法觀點切入,也就是藉由扼要介紹法、德、英、美(含聯邦以及各州)等國或地區之法官選任制度,歸納各國制度之相似甚至是相同處,嘗試指出我國法官人事制度未來改革之可能方向,其中之重點是,我國法官人事制度之設計,恐有必要從外部委員之參與,走向外部機關之協力。第二章「當前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之可能方向」,主要是以上述The Power of Judges該書所指,即有關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法官人事特色之不同,作為基礎,指出我國法官人事制度之特性,並以對此特性之認識為基礎,探討我國人事制度變革之可能方向。第三章「法官選舉制度下對於候選人競選言論之規範」乙文,係藉由討論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法官選舉制度下,對候選人競選言論限制之合憲性問題,探討行之於美國州法院法官選舉制度之本質,並連同是項制度之所從來,以及歷年來所進行之變革,做一剖析。本篇之最後一章,即「英國司法改革架構下之法官選任制度」,是有關英國(英格蘭與威爾斯)於2005年間因從事憲政改革,所一併進行法官選任制度之變革,特別是設立司法體系外之司法任命委員會,且該委員會引進司法體系外之人士參與,故有研究之必要性。
於第二篇「法院組織」,共有五章。首篇文章為第五章之「終審法院定位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乙文,本文主要是從區別終審法院之功能,究竟是定位為以造法為主,抑或是以個案救濟(糾錯)為主,作為探討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兩個小金字塔藍圖利弊之基礎,並進而檢討論者對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提一元單軌制之批判,最後則為我國未來可能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模式,提出淺見。其次,為第六章之「論合憲審級救濟之建構」乙文,則是從比較法與國際法等學理角度,檢討憲法法庭向來有關審級救濟屬立法裁量之見解,並對我國未來合憲審級救濟制度之建構,提出建言。至於第七章「許可上訴制、美國最高法院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則是以知名美國最高法院移審制出現之來龍去脈,以及是項運作之實情,闡釋美國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構之實質,並歸納得為我國法借鏡之處。第八章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與案件控管」乙文,則是以英國法院組織最下端之治安法院為例,闡釋於法院組織之設計相關事宜上,下級法院制度建構之重要性。至於本篇之最後一章,即第九章「法院組織與上訴制度」,則是借美國法之法官提請最高法院解釋抽象法律問題制度之演變為例,闡釋國內法界在討論上訴制度之救濟時,可能忽略之問題,即法院組織對上訴制度之影響。
至於第三篇「審判制度」,則共有六篇文章。本篇之第一章,即第十章之「法院分案制度」,係討論任何案件繫屬法院後所面臨之第一項問題,即由哪位法官審理該案之問題,本文將從引介國內所熟悉之法定法官原則出發,剖析設計法院分案制度所可能面臨之難題。之後,第十一章「人民一次性參與刑事審判模式」,則是立論當下有關人民參與審判之法制,不宜僅從傳統之陪審與參審分類著手,還應及於特定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究竟是一次性抑或是經常性者。接下之第十二章「法律審言詞辯論」,則是討論作為法律審法院,如我國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從事言詞辯論時所應注意之事。然後第十三章之「法庭之友與美國最高法院」,則是藉由屬非當事人性質之法庭之友制度,對美國最高法院運作整體影響為例,闡釋我國法制之可能借鏡方向。而於本篇之最後,係兩篇有關大法庭之文章,第十四章之「大法庭法制之再精進」,則是從案件量之角度,剖析我國大法庭法制所面臨之挑戰,並立論若欲更為精進,所應注意之事;至於後一篇,即第十五章之「法律審大法庭之可能模式」,係引介比較法上大法庭法制模式之一者,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院法庭(en banc)制度,研究是項制度之實然,以及該國學界對是項制度之檢討,並及於對我國法可能借鏡之處。
而第四篇「檢察體系」,雖然只有兩章,但卻是就國內法界有關檢察制度所忽略之兩項重要問題,做一探討。綜觀國內當下有關檢察制度之文獻,恐在兩項議題上有所不足:一是屬歐陸法系法制之要素,但卻為我國當年法院組織以及刑事訴訟未引進之制度,即源自法國法之預審法官制度;另一忽略,則是我國法向來有關檢察制度之探討,似過於限縮在刑事案件、刑事程序,忽略檢察體系在非刑事程序所能扮演之重要角色,其代表即為美國司法部之訴訟長辦公室。是以,於第十六章「檢察官定位與權限」乙文中,藉由對歐陸法制下預審法官制度之介紹,特別是預審法官所扮演偵查主體角色,闡釋我國檢察制度之特殊性在於同時兼攝偵查主體以及公訴人雙重身分,而未來法制應從強化檢察官之公訴人角色發揮,而得為借鏡者即有第十位大法官美譽之美國聯邦司法部訴訟長。至於第十七章「行政權之釋憲暨訴訟控管機制」,即是對此一美國法著名之聯邦司法部訴訟長,做較為全面與深入之研究,重點在闡述訴訟長所得從事各類政府案件,即對憲法訴訟以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案件控管之實然,並剖析此種集中式訴訟控管之優缺點。
第五篇之「保障與問責」,則是討論三項重要問題。於第十八章「終身職下之法官退養金暨優遇制度」乙文,係以數年前之年金改革為背景,以外國法為借鏡,特別是以憲法同為規定法官終身職之美國聯邦法制為借鏡,借由剖析美國法官人事法制如何實踐憲法終身職之宗旨,以嘗試解決我國法官之年金問題,特別是為退養金之給與問題,尋找解決之道。於第十九章「監察院調查權之挑戰與變革」,則是分析我國監察院於準司法機關化後,對於法官、檢察官究應如何進行問責之問題,特別是如何在進行司法問責之際,能避免侵害司法獨立。本文參酌英國之公共調查法制,建議監察院應強化其調查權之行使,不僅發動要件應更為嚴謹,且調查程序應更為周延,如此便能達到監督與制衡之功能。而如最後欲發動問責程序(如彈劾權)的話,也應極為審慎。最後一章「司改之另一起點」,是藉由探討行之美國各州,並不以個案問責為目的之通案正面評鑑制度,期盼能對我國法官之監督,從消極面轉為積極面,並更促成良性競爭,而有利於人民對司法整體之信任。
在此二十篇文章之後,另附上「從總統到最高法院院長─塔虎特司改成功之例」乙文,以作本書之結論。本文係針對美國歷史上唯一曾任總統與最高法院院長等二重要職務之人,即塔虎特(William Howard Taft),引介渠在百年前之1920年代,於最高法院院長任內所進行一系列司法改革之貢獻。藉由闡釋其所推動之司法行政變革、落實許可上訴制度以及興建美國最高法院大廈等三項重要功績為例,探討若欲司法改革成功,所可能需要具備之要件。
而在本序結束之際,須對協助本書出版之人士,表示謝意。首先,當然是感謝父母,以及家人,感謝您們的關懷與包容。其次,如本序開頭所言,本書之得以問世,與個人在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開設之法院組織法乙課有關,而自服務臺北大學伊始,之所以有機會教授該課,係因姜炳俊教授之提醒,或較精確的說,是承讓於姜教授,所以,必須感謝姜炳俊教授;再者,個人早自碩士班入學之際,即認識時為博士生之姜學長,有幸復為同事,實為個人之莫大榮幸。其次應感謝者,為歷年負責課務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諸助教們,多謝於選課事務上之盡心,特別是安排於法學院201教室授課,此因,從該教室講台望去窗外之三峽高樓大廈,每每有置身於芝加哥之幻覺,不免激起求學時的回憶。復次,須對馮允亮、許智揚、喬郁心、沈嘉玟以及程子偉等諸位同學,費心費力協助本書之校對或提供建言,表示謝意。最後,須對新學林出版社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以及所有協助編務之同仁,對於諸位之案牘勞形,盡心盡力,誌上謝忱!
林超駿
2024年2月於新北市三峽
目錄
自序/i
法官人事
第一章 法官多元進用──從考選部改革擬議談起 003
第二章 當前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之可能方向──從我國法官社群(Judicial Corps)之特性談起 033
第三章 法官選舉制度下對於候選人競選言論之規範:兼評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乙案 077
第四章 英國司法改革架構下之法官選任制度 123
法院組織
第五章 終審法院定位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回顧與前瞻 149
第六章 論合憲審級救濟之建構──以大法官立法裁量見解為中心 185
第七章 許可上訴制、美國最高法院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 253
第八章 法院組織、訴訟程序與案件控管──初論英國治安法院制度 325
第九章 法院組織與上訴制度──美國最高法院提請解釋法制之例 349
審判制度
第十章 法院分案制度──從法定法官原則出發 371
第十一章 人民一次性參與刑事審判模式──在陪、參審分類之外 419
第十二章 法律審言詞辯論──以刑事案件為中心 451
第十三章 法庭之友與美國最高法院──兼評大審法草案相關規定 479
第十四章 大法庭法制之再精進──案件量觀點 523
第十五章 法律審大法庭之可能模式──初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院法庭 557
檢察體系
第十六章 檢察官定位與權限──從預審法官到第十位大法官 601
第十七章 行政權之釋憲暨訴訟控管機制──美國聯邦訴訟(次)長(Solicitor General)制度與運作簡介 631
保障與問責
第十八章 終身職下之法官退養金暨優遇制度──美國法借鏡 671
第十九章 監察院調查權之挑戰與變革──司法問責觀點 693
第二十章 司改之另一起點──從以通案正面評鑑(核)制度取代考績做起 727
代結論
從總統到最高法院院長──塔虎特司改成功之例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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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係在當代憲政主義下,探討與司法權有關之五項重要議題:一是與法官、檢察官等「小眾」司法操作者相關,如法官之選任、身分保障與問責等憲法議題;二是雖具重要性,但現行憲法、訴訟法皆不處理者,如法院案件分派之議題;三是若單獨放在憲法或訴訟法處理而有其侷限者,如極其重要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議題;四是屬現行憲法與訴訟法必然處理,而值得從比較法或學理增補者,如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議題;五是與各訴訟法皆有關且具憲法意義,而有必要跳脫個別法律框架為討論者,如法律審言詞辯論、大法庭法制等重要議題。
作者簡介
林超駿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SJD)
主要經歷: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美國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
英國國際法與比較法學院(BIICL)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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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十多年前身為研究生時起,個人即對司法權之議題有興趣,思欲以此領域相關議題作為研究主力,或至少是主力之一。特別是在二十多年前返國從事教職之際,適逢世界知名之牛津大學出版社發行,或更精確說是該社特邀專人迻譯,由義大利學者所撰之重要司法權大作,即The Power of Judges乙書。該書篇幅不大,但內容極為豐富,論述甚為精當,個人獲益良多。讀完是書之後,更思欲仿效該書之體例,撰寫類似以研討司法權為主題之書。
原本之構想是,適時選擇此領域之適當議題,撰文發表,最後再實質改寫,集結成冊。無奈,由於能力、時間以及其他因素等之故,在去年仲夏之前,實無出版相關書籍之計畫。而或許是種必然,在111年學年度法院組織法最末一堂課後,因偶然地與幾位學生交談,靈機一動,心想,何不在已構想好之體系架構下,將相關文章集結成冊,付梓出版,遂有本書之問世。
而無論是偶然,抑或是必然,必須承認的是,本書之現狀,是與原有寫作想像,有一定距離。雖然如此,本書仍於一定程度上,顯現探討司法權重要問題之初衷,特別是實現填補憲法與訴訟法(這當然包括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法)間,研究與教學空隙之原始構想。對此,可藉由以下三段,對本書之寫作宗旨,再做進一步闡釋:
首先,為何須對司法權做更深入與全面之研究?從憲法觀點,一個比較直接且簡單之說法是,在三權分立下,對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關之議題,比如說政治系、公共行政系等系之學者,亦可能投身於其間,但就司法權之相關議題,如果身處在傳統所稱審、檢、辯、學之法律人,自身不對司法權做更徹底之研究,解決問題,並締造更良善之法制,是不可能有他人援手幫助者。然或許很弔詭的是,在當下整個法學界之研究與教學脈絡下,相對上較為忽視之領域,竟可能是規範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等「小眾」法律人之領域,比如說有關法官(檢察官)之選任、法官(檢察官)之身分保障與問責,甚至在律師選用之領域亦然。如此之結果實不難理解,如果說特定法律之重要性係反映在其實效性(efficacy)的話,則僅用以規範審、檢、辯小眾之法律,諸如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當然不若直接影響大眾之各實體法、各訴訟法等,來得受到注目。
但問題是,這些規範司法操作者小眾之法制,若一旦出現瑕疵,幾可謂必然是通案性,而非僅是個案性問題,即便有時難以證明其與個案裁判良窳間之直接因果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舉例言,法官月收入二十萬抑或十萬,對個案裁判之可能影響,或許難以判定,但法官合理待遇問題之重要性,應屬無庸置疑者。
其次,為何說須填補憲法與訴訟法間之空隙?這或可藉由當下有關憲法、各訴訟法之研究與教學現況,以為說明:一是特定議題雖然重要,但卻可能是現行無論憲法,抑或訴訟法領域所不處理之議題,或至少不是憲法或各訴訟法之研究或授課重點議題,比如說法官選任、法院案件分派、檢察官定位以及法官之保障與問責,甚至本書未處理之司法行政等重要議題;二是雖為重要議題,但因跨越憲法以及訴訟法之領域,所以無論是單獨放在憲法或訴訟法中,不免有其侷限,而須運用憲法與訴訟法相關學理一起處理,方能較為說明清楚者,比如說極為重要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議題;三則是雖屬現行憲法與訴訟法必然處理之重要議題,然因多半僅從當下實證規定之法制下談,而值得從比較法或學理角度予以增補者,如檢察官制度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四則是相關議題因與各訴訟法皆有關係,因而有必要跳脫個別訴訟法之框架,而為討論者,比如說法律審言詞辯論、法庭之友以及大法庭法制等重要相關議題。
在此,可舉一簡單之例,稍做闡釋。憲法提到法官、法院,訴訟法亦提及法官、法院,但問題是法官到底從何而來?或法院組織之實然或應然為何?無論是憲法,抑或是各訴訟法,不僅皆未有條文明確規定,且似乎也非一般憲法與訴訟法課程之上課重點;再者,作為法官與法院後勤之重要司法行政制度,更似未見諸憲法、各訴訟法之條文規定中。然問題是,對於這些重要議題能略而不顧?
最後,本書之寫作宗旨,尚可僅從授課角度予以說明。二十多年前,個人在美國求學期間,在諸多令人嚮往課程中決定是否旁聽方法之一,係在開學前,檢視陳列在合作社之授課老師所用教材。當時某位老師在選舉法之課程中,採用今日已成為全美選舉法案例教科書之經典著作,即The Law of Democracy乙書之第一版,於序言中,約略記得當時之三位編者說到,希望本書能作為法學院三學分課程之上課教材。閱讀至此,方才領悟到,原來課程是可以創造出來的。以此當年之頓悟為背景,如果確如以上所言,有為數眾多與司法權相關之重要問題,係憲法或訴訟法中所未能兼顧,抑或是難以在憲法或各訴訟法課程中,單獨處理者,則或有必要思考,是否須另創一新課程,以彌補傳統教學上之可能不足。傳統之法院組織法乙課,當然是一合理媒介,但在近年另一規範司法界小眾之重要法律,即法官法立法後,便應思考是否須將此兩部法律結合,並連同其他重要之組織法規定,如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妥為重新設計一套針對司法權課程之必要性。
基此,本書在數年來預想之架構下,將目前已正式刊行或在研討會上宣讀過之相關論文(各篇文章相關資訊,請詳各章篇名附註),依據「法官人事」、「法院組織」、「審判制度」、「檢察體系」以及「保障與問責」等順序,放入各篇之中。就已正式刊行論文之部分,除一、兩篇做較大篇幅之調整外,各篇文章基本上僅作微調(如標題修改、錯別字更正以及國字調整為阿拉伯數字等等),另如因法條規定有變動者,則以文後補註之方式予以呈現,即大致維持原來發表時之樣貌。當然,既然是以現有研究成果為基礎,各篇之研究質與量間,有一定程度之不同,同時,原本預計要寫之部分議題,諸如前段提到之司法行政,只能暫時割愛而不論。以此為背景,以下謹就各篇中所處理之具體司法權相關問題,再稍做說明與闡述。
就第一篇「法官人事」部分,共有四章。第一章「法官多元進用」乙文,主要係從比較法觀點切入,也就是藉由扼要介紹法、德、英、美(含聯邦以及各州)等國或地區之法官選任制度,歸納各國制度之相似甚至是相同處,嘗試指出我國法官人事制度未來改革之可能方向,其中之重點是,我國法官人事制度之設計,恐有必要從外部委員之參與,走向外部機關之協力。第二章「當前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之可能方向」,主要是以上述The Power of Judges該書所指,即有關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法官人事特色之不同,作為基礎,指出我國法官人事制度之特性,並以對此特性之認識為基礎,探討我國人事制度變革之可能方向。第三章「法官選舉制度下對於候選人競選言論之規範」乙文,係藉由討論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法官選舉制度下,對候選人競選言論限制之合憲性問題,探討行之於美國州法院法官選舉制度之本質,並連同是項制度之所從來,以及歷年來所進行之變革,做一剖析。本篇之最後一章,即「英國司法改革架構下之法官選任制度」,是有關英國(英格蘭與威爾斯)於2005年間因從事憲政改革,所一併進行法官選任制度之變革,特別是設立司法體系外之司法任命委員會,且該委員會引進司法體系外之人士參與,故有研究之必要性。
於第二篇「法院組織」,共有五章。首篇文章為第五章之「終審法院定位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乙文,本文主要是從區別終審法院之功能,究竟是定位為以造法為主,抑或是以個案救濟(糾錯)為主,作為探討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兩個小金字塔藍圖利弊之基礎,並進而檢討論者對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提一元單軌制之批判,最後則為我國未來可能之金字塔型訴訟建構模式,提出淺見。其次,為第六章之「論合憲審級救濟之建構」乙文,則是從比較法與國際法等學理角度,檢討憲法法庭向來有關審級救濟屬立法裁量之見解,並對我國未來合憲審級救濟制度之建構,提出建言。至於第七章「許可上訴制、美國最高法院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則是以知名美國最高法院移審制出現之來龍去脈,以及是項運作之實情,闡釋美國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構之實質,並歸納得為我國法借鏡之處。第八章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與案件控管」乙文,則是以英國法院組織最下端之治安法院為例,闡釋於法院組織之設計相關事宜上,下級法院制度建構之重要性。至於本篇之最後一章,即第九章「法院組織與上訴制度」,則是借美國法之法官提請最高法院解釋抽象法律問題制度之演變為例,闡釋國內法界在討論上訴制度之救濟時,可能忽略之問題,即法院組織對上訴制度之影響。
至於第三篇「審判制度」,則共有六篇文章。本篇之第一章,即第十章之「法院分案制度」,係討論任何案件繫屬法院後所面臨之第一項問題,即由哪位法官審理該案之問題,本文將從引介國內所熟悉之法定法官原則出發,剖析設計法院分案制度所可能面臨之難題。之後,第十一章「人民一次性參與刑事審判模式」,則是立論當下有關人民參與審判之法制,不宜僅從傳統之陪審與參審分類著手,還應及於特定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究竟是一次性抑或是經常性者。接下之第十二章「法律審言詞辯論」,則是討論作為法律審法院,如我國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從事言詞辯論時所應注意之事。然後第十三章之「法庭之友與美國最高法院」,則是藉由屬非當事人性質之法庭之友制度,對美國最高法院運作整體影響為例,闡釋我國法制之可能借鏡方向。而於本篇之最後,係兩篇有關大法庭之文章,第十四章之「大法庭法制之再精進」,則是從案件量之角度,剖析我國大法庭法制所面臨之挑戰,並立論若欲更為精進,所應注意之事;至於後一篇,即第十五章之「法律審大法庭之可能模式」,係引介比較法上大法庭法制模式之一者,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院法庭(en banc)制度,研究是項制度之實然,以及該國學界對是項制度之檢討,並及於對我國法可能借鏡之處。
而第四篇「檢察體系」,雖然只有兩章,但卻是就國內法界有關檢察制度所忽略之兩項重要問題,做一探討。綜觀國內當下有關檢察制度之文獻,恐在兩項議題上有所不足:一是屬歐陸法系法制之要素,但卻為我國當年法院組織以及刑事訴訟未引進之制度,即源自法國法之預審法官制度;另一忽略,則是我國法向來有關檢察制度之探討,似過於限縮在刑事案件、刑事程序,忽略檢察體系在非刑事程序所能扮演之重要角色,其代表即為美國司法部之訴訟長辦公室。是以,於第十六章「檢察官定位與權限」乙文中,藉由對歐陸法制下預審法官制度之介紹,特別是預審法官所扮演偵查主體角色,闡釋我國檢察制度之特殊性在於同時兼攝偵查主體以及公訴人雙重身分,而未來法制應從強化檢察官之公訴人角色發揮,而得為借鏡者即有第十位大法官美譽之美國聯邦司法部訴訟長。至於第十七章「行政權之釋憲暨訴訟控管機制」,即是對此一美國法著名之聯邦司法部訴訟長,做較為全面與深入之研究,重點在闡述訴訟長所得從事各類政府案件,即對憲法訴訟以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案件控管之實然,並剖析此種集中式訴訟控管之優缺點。
第五篇之「保障與問責」,則是討論三項重要問題。於第十八章「終身職下之法官退養金暨優遇制度」乙文,係以數年前之年金改革為背景,以外國法為借鏡,特別是以憲法同為規定法官終身職之美國聯邦法制為借鏡,借由剖析美國法官人事法制如何實踐憲法終身職之宗旨,以嘗試解決我國法官之年金問題,特別是為退養金之給與問題,尋找解決之道。於第十九章「監察院調查權之挑戰與變革」,則是分析我國監察院於準司法機關化後,對於法官、檢察官究應如何進行問責之問題,特別是如何在進行司法問責之際,能避免侵害司法獨立。本文參酌英國之公共調查法制,建議監察院應強化其調查權之行使,不僅發動要件應更為嚴謹,且調查程序應更為周延,如此便能達到監督與制衡之功能。而如最後欲發動問責程序(如彈劾權)的話,也應極為審慎。最後一章「司改之另一起點」,是藉由探討行之美國各州,並不以個案問責為目的之通案正面評鑑制度,期盼能對我國法官之監督,從消極面轉為積極面,並更促成良性競爭,而有利於人民對司法整體之信任。
在此二十篇文章之後,另附上「從總統到最高法院院長─塔虎特司改成功之例」乙文,以作本書之結論。本文係針對美國歷史上唯一曾任總統與最高法院院長等二重要職務之人,即塔虎特(William Howard Taft),引介渠在百年前之1920年代,於最高法院院長任內所進行一系列司法改革之貢獻。藉由闡釋其所推動之司法行政變革、落實許可上訴制度以及興建美國最高法院大廈等三項重要功績為例,探討若欲司法改革成功,所可能需要具備之要件。
而在本序結束之際,須對協助本書出版之人士,表示謝意。首先,當然是感謝父母,以及家人,感謝您們的關懷與包容。其次,如本序開頭所言,本書之得以問世,與個人在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開設之法院組織法乙課有關,而自服務臺北大學伊始,之所以有機會教授該課,係因姜炳俊教授之提醒,或較精確的說,是承讓於姜教授,所以,必須感謝姜炳俊教授;再者,個人早自碩士班入學之際,即認識時為博士生之姜學長,有幸復為同事,實為個人之莫大榮幸。其次應感謝者,為歷年負責課務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諸助教們,多謝於選課事務上之盡心,特別是安排於法學院201教室授課,此因,從該教室講台望去窗外之三峽高樓大廈,每每有置身於芝加哥之幻覺,不免激起求學時的回憶。復次,須對馮允亮、許智揚、喬郁心、沈嘉玟以及程子偉等諸位同學,費心費力協助本書之校對或提供建言,表示謝意。最後,須對新學林出版社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以及所有協助編務之同仁,對於諸位之案牘勞形,盡心盡力,誌上謝忱!
林超駿
2024年2月於新北市三峽
目錄
自序/i
法官人事
第一章 法官多元進用──從考選部改革擬議談起 003
第二章 當前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之可能方向──從我國法官社群(Judicial Corps)之特性談起 033
第三章 法官選舉制度下對於候選人競選言論之規範:兼評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乙案 077
第四章 英國司法改革架構下之法官選任制度 123
法院組織
第五章 終審法院定位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回顧與前瞻 149
第六章 論合憲審級救濟之建構──以大法官立法裁量見解為中心 185
第七章 許可上訴制、美國最高法院與金字塔型訴訟建構 253
第八章 法院組織、訴訟程序與案件控管──初論英國治安法院制度 325
第九章 法院組織與上訴制度──美國最高法院提請解釋法制之例 349
審判制度
第十章 法院分案制度──從法定法官原則出發 371
第十一章 人民一次性參與刑事審判模式──在陪、參審分類之外 419
第十二章 法律審言詞辯論──以刑事案件為中心 451
第十三章 法庭之友與美國最高法院──兼評大審法草案相關規定 479
第十四章 大法庭法制之再精進──案件量觀點 523
第十五章 法律審大法庭之可能模式──初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院法庭 557
檢察體系
第十六章 檢察官定位與權限──從預審法官到第十位大法官 601
第十七章 行政權之釋憲暨訴訟控管機制──美國聯邦訴訟(次)長(Solicitor General)制度與運作簡介 631
保障與問責
第十八章 終身職下之法官退養金暨優遇制度──美國法借鏡 671
第十九章 監察院調查權之挑戰與變革──司法問責觀點 693
第二十章 司改之另一起點──從以通案正面評鑑(核)制度取代考績做起 727
代結論
從總統到最高法院院長──塔虎特司改成功之例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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