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
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
本書包含許多圖示,作者儘量以相同的程序流程作為統一全書內的圖示基礎,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十九版序
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讀者的愛戴,本書再度在槍林彈雨、兵慌馬亂中,完成了第19版的修正,而第20版的盛大慶功改版也密集籌劃中(並沒有)。
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主要是針對裁判費、訴訟費用等考試中比較不重要的部分,本次改版也同步調整;此外也新增了迄112年12月前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並照例移除一些舊題目、不合時宜的判決、判例及學說見解,請各位參考。
筆者寫此篇序的時候,2023年已近尾聲,相信很多同學跟筆者一樣,覺得這一年有做了一些事情,但也有很多想法沒有完成。希望藉由本書的持續改版,證明我們還是有繼續努力朝著夢想與目標前進,並在來年不留下遺憾,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3.12於臺北
目錄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
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
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
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1
㈠意義 3-161
㈡性質 3-161
㈢立法目的 3-162
㈣要件 3-162
㈤審理 3-164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6
㈠意義 3-166
㈡制度目的 3-166
㈢類型 3-167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8
㈠意義 3-168
㈡要件 3-168
㈢程序 3-170
㈣地位 3-170
㈤權限 3-171
㈥效力 3-172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5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5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7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1
㈠類型 3-181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1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㈠欠缺之效果 4-45
㈡欠缺之補正 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9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2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5
㈠類型 5-75
㈡審理 5-77
㈢承認與否 5-77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7
㈣判決方式 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3
㈥其餘規定 7-45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徵求價 | 數量 |
5折 | 1 |
作者:喬律師
優惠價: 93 折, NT$ 670 NT$ 720
已售完,補貨中
本書特色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
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
本書包含許多圖示,作者儘量以相同的程序流程作為統一全書內的圖示基礎,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十九版序
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讀者的愛戴,本書再度在槍林彈雨、兵慌馬亂中,完成了第19版的修正,而第20版的盛大慶功改版也密集籌劃中(並沒有)。
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主要是針對裁判費、訴訟費用等考試中比較不重要的部分,本次改版也同步調整;此外也新增了迄112年12月前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並照例移除一些舊題目、不合時宜的判決、判例及學說見解,請各位參考。
筆者寫此篇序的時候,2023年已近尾聲,相信很多同學跟筆者一樣,覺得這一年有做了一些事情,但也有很多想法沒有完成。希望藉由本書的持續改版,證明我們還是有繼續努力朝著夢想與目標前進,並在來年不留下遺憾,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3.12於臺北
目錄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
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
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
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1
㈠意義 3-161
㈡性質 3-161
㈢立法目的 3-162
㈣要件 3-162
㈤審理 3-164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6
㈠意義 3-166
㈡制度目的 3-166
㈢類型 3-167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8
㈠意義 3-168
㈡要件 3-168
㈢程序 3-170
㈣地位 3-170
㈤權限 3-171
㈥效力 3-172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5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5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7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1
㈠類型 3-181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1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㈠欠缺之效果 4-45
㈡欠缺之補正 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9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2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5
㈠類型 5-75
㈡審理 5-77
㈢承認與否 5-77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7
㈣判決方式 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3
㈥其餘規定 7-45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徵求價 | 數量 |
5折 | 1 |
請在手機上開啟Line應用程式,點選搜尋欄位旁的掃描圖示
即可掃描此O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