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泰德
定價:NT$ 520
優惠價:98 折,NT$ 510
運送方式:超商取貨、宅配取貨
銷售地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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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事司法審判工作逾10年,在此期間取得公平交易法博士。本書乃由作者本人2020年反托拉斯法對寡占事業之規範—以獨占規範為中心之國立臺北大學博士論文改編。因應德國競爭法2021年第10次修法,以及關於寡占市場之相關競爭法規範,近兩年仍有新文獻,故作者亦一併整理近期最新文獻以及介紹比較法上最新進展。本書希望擬由比較法、國內案例之探討,以及修法建議可作為未來公平會、法院實務判決時之參考,希望藉此對於實務、學說有所幫助。
作者簡介:
周泰德
學歷:
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法律學系雙主修畢業(2005)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2008)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2020)
經歷:
2006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2006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候補法官(2010-20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候補、試署及實任法官(2012-2019)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2019-2021)
現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名人推薦:
推薦序一
如果讀者想瞭解一個塵封三十年的條文,如果讀者想知道一個冷凍三十年的立法,本書將為您提供立法的軌跡,思考的線索,謎團的答案。它就是藏在我國公平交易法三十年而無人聞問的,寡占市場事業獨占規範議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8公處字070號處分案,引進國外一致性行為理論於實務案件之判斷後。二十多年來,台灣公平交易法學界、實務界紛擾盈庭,聚訟未戢者,即為聯合行為主觀合意證據之存否。惟若深入分析這些案件,十之八九多屬寡占市場主要事業涉及聯合行為者。
實則,寡占市場上事業之反競爭行為,若從結構面規範言,屬結合範疇;如就行為面相繩,則可有聯合、獨占兩途。如上所言,煩擾學界、實務界多年之寡占事業反競爭案,為何就不能跳脫原有之思維窠臼,另闢蹊徑,從獨占規範之節點出發。況如此思考並非徒託空言,內有我國法之規定為依據,外有國外法例及實務運作可稽,皆可憑為問題解決之基石。
本書即由此發軔,首先闡明問題根源,繼而分析美國、歐盟及德國相關理論、實務,最後回頭檢討剖陳我國法規定,而提出建言。架構明晰,旁徵博引,立論堅實,一氣呵成,誠屬力作。
本書作者周泰德君,台大法律、經濟雙修學士,嗣入台北大學法研所,從余習公平交易法多年,碩博論文皆余所指導。治學專注、嚴謹,嘗守何門子弟潛訓,一次祗做一件事原則,飽含堅韌性格,且富匠人執著精神,誠為治學之根苗。而今學術有成,從事司法審判工作,是為國家之幸,社會之福,其有新著,故為之序。
何之邁
2022深秋
推薦序二
周泰德法官於2020年取得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21年調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任職,在案牘勞形的審判業務下,仍不忘積極向學,實在難能可貴。
本書是泰德法官依據其博士論文:反托拉斯法對寡占事業之規範—以獨占規範為中心所改編,主要針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寡占市場擬制獨占為探討核心。由於我國目前主管機關對於二以上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多以聯合行為來處理,並未以獨占規範予以規制。然聯合行為需以事業間合意及影響市場競爭為前提,主管機關為了調查事業間有無合意常費盡心思,而事業是否屬寡占市場,有無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獨占之情事,對於事業固然有重大影響,但現行法既有明文,主管機關自應思考如何妥適予以執行。因此,本書針對此核心議題,旁徵博引美國法、歐盟法及德國競爭法等相關實務、學術見解,從另一角度提出新的觀點,以供行政機關及司法實務參考。
行政法院固然是針對爭議之個案為裁判,但一件有創見的判決,常常因此改變主管機關的作法,其影響可說是全面性的。行政法院既然為專業法院,國人當然會期盼行政法院的法官不僅應熟稔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對於行政實體法亦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個人向來鼓勵法官選擇有興趣之一、二門行政實體法作為長期研究的目標,以提昇裁判品質。很高興泰德法官對公平交易法長期用心深耕,相信在他持續努力之下,公平交易事件之行政訴訟未來發展,一定值得期待的。
侯東昇
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022年10月31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作者:周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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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事司法審判工作逾10年,在此期間取得公平交易法博士。本書乃由作者本人2020年反托拉斯法對寡占事業之規範—以獨占規範為中心之國立臺北大學博士論文改編。因應德國競爭法2021年第10次修法,以及關於寡占市場之相關競爭法規範,近兩年仍有新文獻,故作者亦一併整理近期最新文獻以及介紹比較法上最新進展。本書希望擬由比較法、國內案例之探討,以及修法建議可作為未來公平會、法院實務判決時之參考,希望藉此對於實務、學說有所幫助。
作者簡介:
周泰德
學歷:
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法律學系雙主修畢業(2005)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2008)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2020)
經歷:
2006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2006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候補法官(2010-20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候補、試署及實任法官(2012-2019)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2019-2021)
現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名人推薦:
推薦序一
如果讀者想瞭解一個塵封三十年的條文,如果讀者想知道一個冷凍三十年的立法,本書將為您提供立法的軌跡,思考的線索,謎團的答案。它就是藏在我國公平交易法三十年而無人聞問的,寡占市場事業獨占規範議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8公處字070號處分案,引進國外一致性行為理論於實務案件之判斷後。二十多年來,台灣公平交易法學界、實務界紛擾盈庭,聚訟未戢者,即為聯合行為主觀合意證據之存否。惟若深入分析這些案件,十之八九多屬寡占市場主要事業涉及聯合行為者。
實則,寡占市場上事業之反競爭行為,若從結構面規範言,屬結合範疇;如就行為面相繩,則可有聯合、獨占兩途。如上所言,煩擾學界、實務界多年之寡占事業反競爭案,為何就不能跳脫原有之思維窠臼,另闢蹊徑,從獨占規範之節點出發。況如此思考並非徒託空言,內有我國法之規定為依據,外有國外法例及實務運作可稽,皆可憑為問題解決之基石。
本書即由此發軔,首先闡明問題根源,繼而分析美國、歐盟及德國相關理論、實務,最後回頭檢討剖陳我國法規定,而提出建言。架構明晰,旁徵博引,立論堅實,一氣呵成,誠屬力作。
本書作者周泰德君,台大法律、經濟雙修學士,嗣入台北大學法研所,從余習公平交易法多年,碩博論文皆余所指導。治學專注、嚴謹,嘗守何門子弟潛訓,一次祗做一件事原則,飽含堅韌性格,且富匠人執著精神,誠為治學之根苗。而今學術有成,從事司法審判工作,是為國家之幸,社會之福,其有新著,故為之序。
何之邁
2022深秋
推薦序二
周泰德法官於2020年取得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21年調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任職,在案牘勞形的審判業務下,仍不忘積極向學,實在難能可貴。
本書是泰德法官依據其博士論文:反托拉斯法對寡占事業之規範—以獨占規範為中心所改編,主要針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寡占市場擬制獨占為探討核心。由於我國目前主管機關對於二以上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多以聯合行為來處理,並未以獨占規範予以規制。然聯合行為需以事業間合意及影響市場競爭為前提,主管機關為了調查事業間有無合意常費盡心思,而事業是否屬寡占市場,有無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獨占之情事,對於事業固然有重大影響,但現行法既有明文,主管機關自應思考如何妥適予以執行。因此,本書針對此核心議題,旁徵博引美國法、歐盟法及德國競爭法等相關實務、學術見解,從另一角度提出新的觀點,以供行政機關及司法實務參考。
行政法院固然是針對爭議之個案為裁判,但一件有創見的判決,常常因此改變主管機關的作法,其影響可說是全面性的。行政法院既然為專業法院,國人當然會期盼行政法院的法官不僅應熟稔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對於行政實體法亦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個人向來鼓勵法官選擇有興趣之一、二門行政實體法作為長期研究的目標,以提昇裁判品質。很高興泰德法官對公平交易法長期用心深耕,相信在他持續努力之下,公平交易事件之行政訴訟未來發展,一定值得期待的。
侯東昇
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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