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湘、張可
定價:NT$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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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考試適用
》對應農田水利最新公告新制考科命題範圍
》重點一本速成:公文與法學緒論
》重點試題、最新考題,專業老師逐題詳解
【農田水利專書特色】
》針對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考試推出速成專書。
》濃縮彙整法學緒論與公文重點。
》農田水利最新試題由專業名師詳盡解析。
》適合應屆畢業、在職、轉職、短期準備者。
【本書5大特色】
》依農田水利新制考科命題趨勢編撰
農田水利概論考科重點整理,依循農田水利改制後新制考科命題趨勢編撰,以「法學緒論」及「公文」為核心重點,分章重點說明「法律概說」、「公法(憲法與行政法)」、「民法」、「刑法」、「救濟程序(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訴願與行政訴訟法)、「其他相關重要法律」、「公文」等重點內容。六大類法規使用20個重點整理,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諄諄引導下循序漸進,厚積薄發。
》16個表格說明重要觀念,速記條文重點
透過講行話來突顯自己的專業高深似乎是一種流行,但本社堅持參考書少講行話以免加深與讀者間的鴻溝。本書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詮釋艱深的法律名詞,將拗口的法律觀念以白話口語闡釋。重要段落附有「反思提醒」,讀者可隨時用來測驗自己有沒有讀懂。使用16個表格統整易混淆的觀念,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釐清概念。
》86題精選試題測驗實力
每個章節後面附有精選試題,方便讀者念完馬上進行實測,研讀成果即見真章。透過86題試題演練即時呈現未讀透的盲點,輔以特殊顯眼標示的解題關鍵字,讓讀者真正掌握關鍵。
》收錄農田水利新制考科最新試題,專業詳解
本書除收錄農田水利新制考試共同科目「法學緒論與公文」最新試題外,另備有105-110年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試題,共18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各類考試的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由專業老師逐題詳解,透過試題演練,考生可檢測學習成果,強化重點,補足弱項,快速提升應考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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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抽象繁雜的概念具體化,統整並精簡重要考點。
(2)考試重點概念化統整技巧,考前僅須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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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公職人員選舉罷法(110.12.15修正)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儘速落實「去法院化」,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條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去除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衝突。
2.民法(110.01.13、110.01.20修正)
(1)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2.01.01施行)
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故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2)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112.01.01施行)
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故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17歲,並刪除第981條、第990條規定。
(3)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相關規定:(112.01.01施行)
修正「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效力僅及於被收養人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亦無須設置監護人」、「未成年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或其家長得令其由家分離」等規定。
(4)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16%:
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16%,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20%,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後,超過16%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5)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3.刑法(110.06.16修正)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原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配合第二百三十九條予以修正。
4.行政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為之,並減省紙張與勞費,故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2)110.12.08修正
.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述修正,刪除本法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第178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7-3條第1項但書、第7-2條第2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作者簡介:
三民輔考權威名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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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湘、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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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職人員選舉罷法(110.12.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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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110.01.13、110.01.20修正)
(1)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2.01.01施行)
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故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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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相關規定:(112.01.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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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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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3.刑法(110.06.16修正)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予刪除。原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配合第二百三十九條予以修正。
4.行政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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