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慈偉
定價:NT$ 380
優惠價:98 折,NT$ 372
運送方式:超商取貨、宅配取貨
銷售地區:全球
訂購後,立即為您進貨
本書特色
近年來,台灣死刑定讞判決數量,在學界、律師、民間的努力,加上最高法院開啟死刑量刑言詞辯論及各級法院裁判實務大致恪遵人權公約,乃至於量刑精緻化等政策趨向下,確實已越來越少。死刑判決是死刑制度運作之具體展現,本書基於釐清陸續經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下死刑在台灣的樣貌,以公約內國法化後之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為觀察標的,藉此指出人權公約之於死刑判決的作用以及其對台灣刑事法制的影響。
作者期盼,以人權公約為開端,在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的實踐上,可以讓死刑的使用,漸漸走向盡頭。同時,我們也要深刻地記住,人權公約就死刑這個議題,永遠只會是價值思辨的起點,而非思考的終點。
作者簡介
林慈偉
高雄大林蒲人,小名慈美,在台灣最邪惡民間團體「廢死聯盟」當法務主任,自認此生已無教化可能性。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專攻刑事法,近期研究重心為「愛滋污名與刑事制裁、兒童最佳利益與量刑、國民法官法」等議題。曾赴日本、中國研究死刑制度,在研究與社會運動間尋找自己。喜歡汪汪喵喵但還沒勇氣養,只能偶爾在FB、IG發些貓狗文療癒一下自己。偶爾料理和健身。最大的興趣是研究寫作和耍廢,所以被問到空閒時都在做什麼呢都會感到不好意思。(個人研究網頁:lintwlaw.com)
作者序
死刑的盡頭與「症頭」
這幾年因為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NGOs所舉辦之各式律師教育訓練課程或演講中,我不時被詢問有關於國際人權公約與死刑案件間適用問題,再加上參與辦理死刑個案的關係,深感不少實務工作者對這塊的了解似乎仍屬陌生或有所誤解。諸如,我在法庭現場就聽過不只一次有檢察官主張說「台灣並非締約國,毋庸遵守兩公約」「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意識清楚且犯罪計畫縝密,所以沒有適用兩公約精障判死對象限制的問題」「本件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應依公約判處死刑」;甚至也見過在某次的死刑個案審理庭,辯護人持著當時剛出爐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為主張答辯時,檢察官向律師說「那份意見書是什麼東西?是真實的嗎?沒聽過也沒看過,應該先送外交部鑑定其真實性!」一旁的我下巴差點沒掉在地上;另外,我也曾碰過相當數量的律師在接了死刑案件後,或稱「不知國際人權公約關於判死的限制」或曰「不清楚最高法院現就死刑案件審理之裁判例意見」等情形。
直到約莫二年前的一個早上,我因為要準備接受某個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交錯主題相關的訪談,翻閱了自己過去所寫的相關論著,回想這幾年在各式國際公約審查會議、政府民間部門諮詢討論,以及個案辦理經驗等,甚感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的議題,在歷經2009年兩公約施行、2012年最高法院開啟死刑量刑言詞辯論、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乃至於2018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出爐後,不論在國際或國內,都有相當程度之突破。而死刑案件判決與這幾個人權公約在司法裁判實務上,更有程度不一之交錯及新進展,有些是舊議題的再深化,有些則是新課題,此等再乘以對於釐清關於人權公約內涵之諸多誤會,進而協助真正理解人權公約在死刑案件判決之應如何適用來講,均有端本正源、爬羅剔抉之必要,於是萌生了將過去撰寫的課程講義及論著予以整合、實質改寫的念頭,希望就死刑裁判與人權公約此議題,出版成一本有體系、整合既有研究,同時也結合台灣本土實務及刑事規制的專書。
期望透過本書,除指出人權公約下,死刑制度本身以及其於刑事裁判適用上所出現的各種「症頭」(tsìng-thâu)之外,也期盼,以人權公約為開端,在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的實踐上,可以讓死刑的使用,隨之走向「盡頭」。
在本書寫作的過程中,我與多位法官、律師、學者、NGO夥伴及同事們就各章子題交換過意見,透過相互資訊對齊、辯證的過程,都使得本書內容得以更為精進與完整,我非常感謝。而本書得以完成,也要謝謝出版編輯委員會王正嘉老師、林沛君老師、高烊輝律師、張娟芬理事長、黃怡碧執行長等專家老師們提供諸多具體建議,以及台灣大學法研所王亦民研究生、清華大學社會所楊剛研究生二位夥伴於本書寫作時所提供的想法以及圖表製作支援。
最後要感謝李念祖老師、錢建榮法官熱情為推薦序文,增添本書風采。並感謝堅強的廢死聯盟同事夥伴們,從編輯到正式出版這段期間,經歷不少繁瑣的編輯與校對作業,讓本書得以順利出版。
目錄
出版序:在看到死刑的盡頭前,我們需要先開一扇窗/林欣怡 001
推薦序:廢除死刑的進度/李念祖 008
推薦序:以人權公約為廢死照路/錢建榮 012
作者序:死刑的盡頭與「症頭」/林慈偉 017
本書常用簡稱說明 022
第一章 導論 025
壹、從死刑、死刑判決到國際人權公約 026
貳、鳥瞰人權架構意向:廢除死刑 029
參、從ICCPR論死刑判決人權基準2.0 030
肆、人權公約視野下的瘋癲、審判與懲罰 036
伍、當死刑判決遇見CRC 037
上篇:從ICCPR論死刑判決人權基準2.0 041
第二章 情節最嚴重罪行的本土化解釋 043
壹、什麼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 044
貳、必須嚴格限定與狹義解釋 046
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048
二、排除間接故意殺人之罪行類型 051
三、尚須考量犯行本身相關事項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 064
參、本土化解釋 065
肆、作為得以選擇死刑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070
伍、非情節最嚴重罪行卻判死之公約權利違反及救濟 073
一、同時構成ICCPR第6條第2項及第7條酷刑禁止之違反 073
二、國家應撤銷死刑判決並重新審理 074
第三章 ICCPR與王信福死刑冤錯案 077
壹、從ICCPR第36號一般性意見談起 078
貳、王信福死刑案之案例事實與判決情形 081
參、王信福死刑案的公約權利違反情形 084
一、情節最嚴重之罪行與犯罪參與程度 085
二、公平審判與生命權恣意剝奪 088
(一)訴訟遲延疑慮 090
(二)重要證據遺失與被告無法詰問重要證人 092
(三)法官重複參與審判 094
三、避免錯誤定罪與供述證據不可靠之疑慮 100
四、死刑量刑事由漏未審酌及調查而判死之恣意問題 102
五、死刑與酷刑 105
肆、結論:給王信福死刑冤案的五帖人權公約處方箋 108
中篇:人權公約視野下的瘋癲、審判與懲罰 111
第四章 精障,免死金牌? 113
壹、精神障礙者判死禁止之人權基準 114
貳、從精神障礙、責任能力到司法精神鑑定 129
一、刑法第19條與責任能力 129
二、司法精神鑑定 131
三、實務運作現況 135
參、精神障礙因子之於量刑的影響 140
肆、結論:當「患病的人」捲入刑事司法 144
第五章 就審能力規定之問題與挑戰 149
壹、問題之提出 150
貳、就審能力之規範基礎與實務現狀 151
一、論理基礎及規範目的嬗遞 151
二、司法實務適用現況 157
(一)解釋歧異 157
(二)如何認定?如何調查? 166
(三)抗告問題 171
參、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誡命 172
一、ICCPR 172
二、CRPD與Noble v. Australia案的啟示 175
肆、未來挑戰 180
下篇:當死刑判決遇見CRC 183
第六章 判死,以兒童之名? 185
壹、從李宏基死刑案談起 186
貳、李宏基死刑案之案例事實與判決情形 188
參、從CRC、兒童生命權到死刑判決 192
一、不得對於兒童科處死刑 193
二、CRC 與生命權 196
(一)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197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198
三、判處死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 200
肆、結論:假保護兒童之名、行殺戮之實的死刑判決 214
第七章 死刑案件中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 217
壹、前言 218
貳、父母被判處或執行死刑的兒童人權問題 218
一、對兒童的負面影響 220
二、兒童權利與國際人權規範 223
(一)CRC所規定的一系列權利侵害及義務違反 223
(二)兒童最佳利益的評估及考量 224
三、國家應有的保護和援助 226
四、看見「被遺忘的受害者」 230
參、CRC委員會相關解釋 231
肆、兒童最佳利益於兒童父母遭司法控訴死刑之個案衡酌 235
一、法源基礎及所涉及之CRC權利 236
二、兒童最佳利益之評判及確定 242
(一)三大面向 243
(二)七個要素 244
(三)程序保障 246
三、死刑個案審理之因應及調整 248
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例評析 260
陸、結論:我的爸爸被桃太郎殺死了! 268
第八章 回顧與展望 273
附錄一:ICCPR、CRPD、CRC 條文節錄 285
附錄二:ICCPR 第36 號一般性意見節錄(「判處死刑」乙節:第32段至第51段) 295
附錄三:國際獨立專家審查台灣政府國家報告所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段落節錄(與本書主題相關部分) 303
附錄四:作者主要論著 309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徵求價 | 數量 |
3折 | 1 |
4折 | 2 |
5折 | 1 |
8折以上 | 2 |
影片僅供參考,實物可能因再版或再刷而有差異
作者:林慈偉
優惠價: 98 折, NT$ 372 NT$ 380
運送方式:超商取貨、宅配取貨
銷售地區:全球
訂購後,立即為您進貨
本書特色
近年來,台灣死刑定讞判決數量,在學界、律師、民間的努力,加上最高法院開啟死刑量刑言詞辯論及各級法院裁判實務大致恪遵人權公約,乃至於量刑精緻化等政策趨向下,確實已越來越少。死刑判決是死刑制度運作之具體展現,本書基於釐清陸續經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下死刑在台灣的樣貌,以公約內國法化後之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為觀察標的,藉此指出人權公約之於死刑判決的作用以及其對台灣刑事法制的影響。
作者期盼,以人權公約為開端,在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的實踐上,可以讓死刑的使用,漸漸走向盡頭。同時,我們也要深刻地記住,人權公約就死刑這個議題,永遠只會是價值思辨的起點,而非思考的終點。
作者簡介
林慈偉
高雄大林蒲人,小名慈美,在台灣最邪惡民間團體「廢死聯盟」當法務主任,自認此生已無教化可能性。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專攻刑事法,近期研究重心為「愛滋污名與刑事制裁、兒童最佳利益與量刑、國民法官法」等議題。曾赴日本、中國研究死刑制度,在研究與社會運動間尋找自己。喜歡汪汪喵喵但還沒勇氣養,只能偶爾在FB、IG發些貓狗文療癒一下自己。偶爾料理和健身。最大的興趣是研究寫作和耍廢,所以被問到空閒時都在做什麼呢都會感到不好意思。(個人研究網頁:lintwlaw.com)
作者序
死刑的盡頭與「症頭」
這幾年因為在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NGOs所舉辦之各式律師教育訓練課程或演講中,我不時被詢問有關於國際人權公約與死刑案件間適用問題,再加上參與辦理死刑個案的關係,深感不少實務工作者對這塊的了解似乎仍屬陌生或有所誤解。諸如,我在法庭現場就聽過不只一次有檢察官主張說「台灣並非締約國,毋庸遵守兩公約」「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意識清楚且犯罪計畫縝密,所以沒有適用兩公約精障判死對象限制的問題」「本件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應依公約判處死刑」;甚至也見過在某次的死刑個案審理庭,辯護人持著當時剛出爐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為主張答辯時,檢察官向律師說「那份意見書是什麼東西?是真實的嗎?沒聽過也沒看過,應該先送外交部鑑定其真實性!」一旁的我下巴差點沒掉在地上;另外,我也曾碰過相當數量的律師在接了死刑案件後,或稱「不知國際人權公約關於判死的限制」或曰「不清楚最高法院現就死刑案件審理之裁判例意見」等情形。
直到約莫二年前的一個早上,我因為要準備接受某個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交錯主題相關的訪談,翻閱了自己過去所寫的相關論著,回想這幾年在各式國際公約審查會議、政府民間部門諮詢討論,以及個案辦理經驗等,甚感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的議題,在歷經2009年兩公約施行、2012年最高法院開啟死刑量刑言詞辯論、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乃至於2018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出爐後,不論在國際或國內,都有相當程度之突破。而死刑案件判決與這幾個人權公約在司法裁判實務上,更有程度不一之交錯及新進展,有些是舊議題的再深化,有些則是新課題,此等再乘以對於釐清關於人權公約內涵之諸多誤會,進而協助真正理解人權公約在死刑案件判決之應如何適用來講,均有端本正源、爬羅剔抉之必要,於是萌生了將過去撰寫的課程講義及論著予以整合、實質改寫的念頭,希望就死刑裁判與人權公約此議題,出版成一本有體系、整合既有研究,同時也結合台灣本土實務及刑事規制的專書。
期望透過本書,除指出人權公約下,死刑制度本身以及其於刑事裁判適用上所出現的各種「症頭」(tsìng-thâu)之外,也期盼,以人權公約為開端,在台灣死刑案件判決的實踐上,可以讓死刑的使用,隨之走向「盡頭」。
在本書寫作的過程中,我與多位法官、律師、學者、NGO夥伴及同事們就各章子題交換過意見,透過相互資訊對齊、辯證的過程,都使得本書內容得以更為精進與完整,我非常感謝。而本書得以完成,也要謝謝出版編輯委員會王正嘉老師、林沛君老師、高烊輝律師、張娟芬理事長、黃怡碧執行長等專家老師們提供諸多具體建議,以及台灣大學法研所王亦民研究生、清華大學社會所楊剛研究生二位夥伴於本書寫作時所提供的想法以及圖表製作支援。
最後要感謝李念祖老師、錢建榮法官熱情為推薦序文,增添本書風采。並感謝堅強的廢死聯盟同事夥伴們,從編輯到正式出版這段期間,經歷不少繁瑣的編輯與校對作業,讓本書得以順利出版。
目錄
出版序:在看到死刑的盡頭前,我們需要先開一扇窗/林欣怡 001
推薦序:廢除死刑的進度/李念祖 008
推薦序:以人權公約為廢死照路/錢建榮 012
作者序:死刑的盡頭與「症頭」/林慈偉 017
本書常用簡稱說明 022
第一章 導論 025
壹、從死刑、死刑判決到國際人權公約 026
貳、鳥瞰人權架構意向:廢除死刑 029
參、從ICCPR論死刑判決人權基準2.0 030
肆、人權公約視野下的瘋癲、審判與懲罰 036
伍、當死刑判決遇見CRC 037
上篇:從ICCPR論死刑判決人權基準2.0 041
第二章 情節最嚴重罪行的本土化解釋 043
壹、什麼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 044
貳、必須嚴格限定與狹義解釋 046
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048
二、排除間接故意殺人之罪行類型 051
三、尚須考量犯行本身相關事項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 064
參、本土化解釋 065
肆、作為得以選擇死刑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070
伍、非情節最嚴重罪行卻判死之公約權利違反及救濟 073
一、同時構成ICCPR第6條第2項及第7條酷刑禁止之違反 073
二、國家應撤銷死刑判決並重新審理 074
第三章 ICCPR與王信福死刑冤錯案 077
壹、從ICCPR第36號一般性意見談起 078
貳、王信福死刑案之案例事實與判決情形 081
參、王信福死刑案的公約權利違反情形 084
一、情節最嚴重之罪行與犯罪參與程度 085
二、公平審判與生命權恣意剝奪 088
(一)訴訟遲延疑慮 090
(二)重要證據遺失與被告無法詰問重要證人 092
(三)法官重複參與審判 094
三、避免錯誤定罪與供述證據不可靠之疑慮 100
四、死刑量刑事由漏未審酌及調查而判死之恣意問題 102
五、死刑與酷刑 105
肆、結論:給王信福死刑冤案的五帖人權公約處方箋 108
中篇:人權公約視野下的瘋癲、審判與懲罰 111
第四章 精障,免死金牌? 113
壹、精神障礙者判死禁止之人權基準 114
貳、從精神障礙、責任能力到司法精神鑑定 129
一、刑法第19條與責任能力 129
二、司法精神鑑定 131
三、實務運作現況 135
參、精神障礙因子之於量刑的影響 140
肆、結論:當「患病的人」捲入刑事司法 144
第五章 就審能力規定之問題與挑戰 149
壹、問題之提出 150
貳、就審能力之規範基礎與實務現狀 151
一、論理基礎及規範目的嬗遞 151
二、司法實務適用現況 157
(一)解釋歧異 157
(二)如何認定?如何調查? 166
(三)抗告問題 171
參、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誡命 172
一、ICCPR 172
二、CRPD與Noble v. Australia案的啟示 175
肆、未來挑戰 180
下篇:當死刑判決遇見CRC 183
第六章 判死,以兒童之名? 185
壹、從李宏基死刑案談起 186
貳、李宏基死刑案之案例事實與判決情形 188
參、從CRC、兒童生命權到死刑判決 192
一、不得對於兒童科處死刑 193
二、CRC 與生命權 196
(一)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197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198
三、判處死刑以保障兒童生命權? 200
肆、結論:假保護兒童之名、行殺戮之實的死刑判決 214
第七章 死刑案件中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 217
壹、前言 218
貳、父母被判處或執行死刑的兒童人權問題 218
一、對兒童的負面影響 220
二、兒童權利與國際人權規範 223
(一)CRC所規定的一系列權利侵害及義務違反 223
(二)兒童最佳利益的評估及考量 224
三、國家應有的保護和援助 226
四、看見「被遺忘的受害者」 230
參、CRC委員會相關解釋 231
肆、兒童最佳利益於兒童父母遭司法控訴死刑之個案衡酌 235
一、法源基礎及所涉及之CRC權利 236
二、兒童最佳利益之評判及確定 242
(一)三大面向 243
(二)七個要素 244
(三)程序保障 246
三、死刑個案審理之因應及調整 248
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例評析 260
陸、結論:我的爸爸被桃太郎殺死了! 268
第八章 回顧與展望 273
附錄一:ICCPR、CRPD、CRC 條文節錄 285
附錄二:ICCPR 第36 號一般性意見節錄(「判處死刑」乙節:第32段至第51段) 295
附錄三:國際獨立專家審查台灣政府國家報告所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段落節錄(與本書主題相關部分) 303
附錄四:作者主要論著 309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徵求價 | 數量 |
3折 | 1 |
4折 | 2 |
5折 | 1 |
8折以上 | 2 |
請在手機上開啟Line應用程式,點選搜尋欄位旁的掃描圖示
即可掃描此O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