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像,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三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書籍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上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及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以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藉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併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目錄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第一節 契約不成立及標的不能 2
第一項 契約不成立 2
第二項 契約標的不能 8
第二節 契約之確保 18
第一項 定 金 18
第二項 違約金 26
第三節 雙務契約之效力 45
第一項 同時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 45
第一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 45
第二款 不安抗辯權 56
第三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效力 59
第二項 危險負擔 64
第一款 概 說 64
第二款 給付不能之效力 66
第四節 涉他契約 77
第一項 第三人負擔契約 77
第二項 第三人利益契約 79
第五節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91
第一項 契約解除 91
第一款 概 說 91
第二款 解除權之發生 94
第三款 解除權之行使 103
第四款 契約解除之效力 108
第五款 解除權之消滅 119
第二項 契約終止 122
第七章 保 全
第一節 代位權 128
第一項 代位權之意義、作用及性質 128
第二項 代位權之成立要件 131
第三項 代位權之主體及客體 139
第四項 代位權之行使 150
第五項 代位權行使之效力 153
第二節 撤銷權 164
第一項 撤銷權之意義、功能、沿革及性質 164
第二項 行使撤銷權之要件 170
第一款 共通要件 170
第二款 特別要件 217
第三項 撤銷權之行使 219
第四項 撤銷權行使之效力 228
第五項 撤銷權之消滅 236
第八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一節 概 說 241
第二節 可分之債 245
第三節 連帶之債 254
第一項 概 說 254
第二項 連帶債務 257
第一款 概 說 257
第二款 連帶債務之成立 261
第三款 連帶債務之效力 264
第一目 外部關係(債權人之權利) 264
第二目 影響關係 266
第三目 內部關係 294
第三項 連帶債權 310
第一款 概 說 310
第二款 連帶債權之效力 313
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19
第一項 概 說 319
第二項 不可分債權 320
第三項 不可分債務 326
第五節 不真正連帶債務 330
第六節 準共有之債及公同共有之債 340
第一項 準共有之債 341
第二項 公同共有之債 346
第三項 協同之債 350
第九章 債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讓與 353
第一項 概 說 353
第二項 債權之讓與性 355
第三項 債權讓與之效力 359
第二節 債務承擔 373
第一項 概 說 373
第二項 免責的債務承擔 376
第三項 併存的債務承擔 383
第三節 契約承擔及契約加入 389
第十章 債之消滅
第一節 概 說 391
第二節 清 償 398
第一項 概 說 398
第二項 清償之主體 400
第一款 受領清償人 401
第二款 清償人 418
第一目 債務人 418
第二目 第三人 419
第三項 清償之客體 434
第四項 清償地 443
第五項 清償期 447
第六項 清償費用 451
第七項 清償之抵充 453
第八項 清償之證明及效力 461
第三節 提 存 465
第一項 提存之意義及性質 465
第二項 提存之要件及程序 467
第三項 提存之效力 472
第四節 抵 銷 478
第一項 概 說 478
第二項 抵銷之要件 480
第一款 須有抵銷之適狀 480
第二款 須無不能抵銷之情事 492
第三項 抵銷之方法 506
第四項 抵銷之效力 508
第五節 免 除 512
第六節 混 同 518
第七節 更 改 521
主要參考書目 527
名詞事項索引 539
解釋、判決(例)及決議索引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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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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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像,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三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書籍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上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及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以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藉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併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目錄
第六章 契約之效力
第一節 契約不成立及標的不能 2
第一項 契約不成立 2
第二項 契約標的不能 8
第二節 契約之確保 18
第一項 定 金 18
第二項 違約金 26
第三節 雙務契約之效力 45
第一項 同時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 45
第一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 45
第二款 不安抗辯權 56
第三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效力 59
第二項 危險負擔 64
第一款 概 說 64
第二款 給付不能之效力 66
第四節 涉他契約 77
第一項 第三人負擔契約 77
第二項 第三人利益契約 79
第五節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91
第一項 契約解除 91
第一款 概 說 91
第二款 解除權之發生 94
第三款 解除權之行使 103
第四款 契約解除之效力 108
第五款 解除權之消滅 119
第二項 契約終止 122
第七章 保 全
第一節 代位權 128
第一項 代位權之意義、作用及性質 128
第二項 代位權之成立要件 131
第三項 代位權之主體及客體 139
第四項 代位權之行使 150
第五項 代位權行使之效力 153
第二節 撤銷權 164
第一項 撤銷權之意義、功能、沿革及性質 164
第二項 行使撤銷權之要件 170
第一款 共通要件 170
第二款 特別要件 217
第三項 撤銷權之行使 219
第四項 撤銷權行使之效力 228
第五項 撤銷權之消滅 236
第八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一節 概 說 241
第二節 可分之債 245
第三節 連帶之債 254
第一項 概 說 254
第二項 連帶債務 257
第一款 概 說 257
第二款 連帶債務之成立 261
第三款 連帶債務之效力 264
第一目 外部關係(債權人之權利) 264
第二目 影響關係 266
第三目 內部關係 294
第三項 連帶債權 310
第一款 概 說 310
第二款 連帶債權之效力 313
第四節 不可分之債 319
第一項 概 說 319
第二項 不可分債權 320
第三項 不可分債務 326
第五節 不真正連帶債務 330
第六節 準共有之債及公同共有之債 340
第一項 準共有之債 341
第二項 公同共有之債 346
第三項 協同之債 350
第九章 債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讓與 353
第一項 概 說 353
第二項 債權之讓與性 355
第三項 債權讓與之效力 359
第二節 債務承擔 373
第一項 概 說 373
第二項 免責的債務承擔 376
第三項 併存的債務承擔 383
第三節 契約承擔及契約加入 389
第十章 債之消滅
第一節 概 說 391
第二節 清 償 398
第一項 概 說 398
第二項 清償之主體 400
第一款 受領清償人 401
第二款 清償人 418
第一目 債務人 418
第二目 第三人 419
第三項 清償之客體 434
第四項 清償地 443
第五項 清償期 447
第六項 清償費用 451
第七項 清償之抵充 453
第八項 清償之證明及效力 461
第三節 提 存 465
第一項 提存之意義及性質 465
第二項 提存之要件及程序 467
第三項 提存之效力 472
第四節 抵 銷 478
第一項 概 說 478
第二項 抵銷之要件 480
第一款 須有抵銷之適狀 480
第二款 須無不能抵銷之情事 492
第三項 抵銷之方法 506
第四項 抵銷之效力 508
第五節 免 除 512
第六節 混 同 518
第七節 更 改 521
主要參考書目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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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判決(例)及決議索引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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