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顧名思義,指的是「回應氣候變遷的法律體系」,實質上,則是氣候變遷對既有法律系統、法律思想與法律技術的衝擊與挑戰。
作為全球性的問題,氣候變遷的影響不但是跨部門、跨領域的,事實上,就是一個「整體性的問題」,早就超乎「環境」的單一範疇,擴及到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所以,「氣候法」更強調是一種結構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從歷史觀察,人類是在一種自然的氣候變遷與人為的氣候變遷交互作用中,進化演替的。「氣候法」要回應的是人為地影響氣候系統所帶來的所有問題。然而氣候變遷的時空跨度很大,變化的因素交叉且複雜,並非當前的法律系統所能完整回應。
從科學家發現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將會導致全球暖化,干擾氣候系統運作以來,氣候變遷逐漸成為國際環境治理的重大議題。國際上的努力,從1992年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到2015年的「巴黎協定」,標誌人類從意識認知、擬訂目標、到採取行動的歷史軌跡。在此過程中,「法律體系」也不分畛域,開始籌謀因應。
「氣候法規彙編」正是我們反思省法律體系在氣候變遷時代下究竟如何回應調適的一個努力,我們的工作只是起步,未來還要持續。
作者簡介:
謝英士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顧問
作者序
序言
■編輯緣起
「氣候法」,顧名思義,指的是「回應氣候變遷的法律體系」,實質上,則是氣候變遷對既有法律系統、法律思想與法律技術的衝擊與挑戰。
作為全球性的問題,氣候變遷的影響不但是跨部門、跨領域的,事實上,就是一個「整體性的問題」,早就超乎「環境」的單一範疇,擴及到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所以,「氣候法」更強調是一種結構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從歷史觀察,人類是在一種自然的氣候變遷與人為的氣候變遷交互作用中,進化演替的。「氣候法」要回應的是人為地影響氣候系統所帶來的所有問題。然而氣候變遷的時空跨度很大,變化的因素交叉且複雜,並非當前的法律系統所能完整回應。
從科學家發現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將會導致全球暖化,干擾氣候系統運作以來,氣候變遷逐漸成為國際環境治理的重大議題。國際上的努力,從1992年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到2015年的「巴黎協定」,標誌人類從意識認知、擬訂目標、到採取行動的歷史軌跡。在此過程中,「法律體系」也不分畛域,開始籌謀因應。
「氣候法規彙編」正是我們反思省法律體系在氣候變遷時代下究竟如何回應調適的一個努力,我們的工作只是起步,未來還要持續。
■對法律體系的一些反思
法律這門學科一直都有一個宏偉的企圖,那就是希望「規範的思維與設計」能夠發揮「定分止爭」、「安定秩序」的效果,並且認為那是法律的終極目標:確定性的本質表現。但是,這樣的「規範思維與設計」從不輕易如願實現,卻仍舊成為法律人心中的美好藍圖,以為終有抵達彼岸的一天。然而,從現實的角度看,不管是國際法、憲法、一般法律、特別法律,任何種類的法律,只要是透過人的腦想的、人的手、人的腦寫出的、頒布的,包括美國偉大的創建者所制頒的美國憲法,都一樣無法達到這樣的目的與效果。
難道這樣的規範思維與設計是違反常理的?
法律既然是適用於每個不同的事實,不同的情境,怎麼可能光靠制訂一個條文、一部法律,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呢?所以,即使不像判例法那樣,透過個案,累積一些法律原則與法律智慧,也應該知道每部法律、每個個別的法律條文都不應該故步自封,或者,敝帚自珍,毫無調適能力,完全不想與時俱進。換言之,法律規範本身不但不是僵固的,而且應該是能夠調適的,最好的情況是條文足夠具體,沒有掛一漏萬;或者,條文夠抽象,涵攝力超強。以立法經濟來講,後者勝出;以實際效果觀察,前者相對確定,對人民比較有利;但是,如果既不可能鉅細靡遺到完全覆蓋,也不能走火入魔,抽象到空靈飄渺。有沒有一種折衷的方法,可以取法乎上,適用于下,執兩用中?立法者可以立出方向明確,但相對抽象的條文,而行政與司法機關卻可以運用法律智慧與技能,加以適用?不管是具體或抽象的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都能運用法律智慧與技能,加以適用?已故大法官吳庚曾說,法律是一門原則與例外之間交叉影響與詮釋的學問;既要掌握原則,更要理解例外,以原則解例外,就是法律的最高智慧與境界。在氣候變遷的時代,既有的法律原則會遭遇無數個例外,受到嚴酷的挑戰。因此,更需要我們持續探索,讓氣候時代的法律原則,有如氣候法的鑽石,有哲學、文學、經濟學、社會學、法理學等等切面,愈是旋轉而觀,愈能發現其燦爛奪目的光芒,足以照亮傳統法律系統無法兼顧到的黑暗。
■屬於自然與非自然的整體法律框架
我心中常會有一個疑問:我們的法律體系真的是為了讓所有的人都能擁有正義嗎?這所有的人到底是哪些人?是集體的?還是個體的加總?如果我再繞個彎,這麼問:我們的司法體系可以讓更多的地球居民都能擁有正義?至少是透過人,以平等的姿態與作為,將正義透過法律帶給這些我們的地球夥伴,而這樣的正義正是我們人類的高貴正義的體現?可能嗎?這是法律體系的「本質性」目的嗎?本質可以隨時間、空間而演進嗎?本質可以變動嗎?如果法律體系不能為地球所有居民,包括人+其他居民(有形、無形的自然、物質以及其他生命)帶來正義,那還有誰可以?
對上述疑問的回應之一是,我們先確定一個事實:沒有人可以了解整個地球的運作,法律當然更不可能。所以,就像任何謙抑思想會傳達的,萬能的只有天、只有上帝、只有神,人不是,法律更不是。
人從來都只能順天,法律追求的價值也從來不是永久的價值,除非有一天法律(原則)是跟著自然,而不是跟著人。
回應氣候變遷的法律體系至少應該要有一個認識:環境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環境的秩序、自然的秩序是「安定秩序」的根本一環,也是「定分止爭」的重要基礎,要透過不同層次的法律機制加以維繫、支持。而這些不同層次的法律機制包括國際法、國際環境法以及內國的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等等。它會變動,有些變動很快(自願性機制、激勵措施、市場運作),有些變動很慢(與經濟、社會的衝突與矛盾、涉及文化層面的改變與建立、法治觀念與技術不足等),共同的是,變動是氣候變遷時代法律的特徵,在變動中運用既有的法律概念,豐富對於整體氣候變遷事實的了解,嘗試提出解決的方法。一般的法律事實是以人為主的事實,而不是以自然、生態、氣候變遷為主的事實;一般的法律事實,講究邏輯、講究推論,聚焦在人、人與人間的互動;氣候變遷的法律體系所要注意的事實則是客觀的、生態的、交叉的,彼此因素之間彼此有影響,但不一定可以形成定式的因果;
從這個角度看氣候變遷法律,就會發現現行的民事體系、刑事體系、行政體系、甚至商事體系等等既有法律體系的各種原則、原理,在氣候變遷時代都有點捉襟見肘,並不那麼具有啟發性,都不足以提供氣候變遷所需要的整體法治框架。
■從人的法治到自然的法治
從人類歷史觀察,法治從來都是「人的法治」,而不是「自然的法治」。在人的法治下,我們的環境仍然持續惡化,為什麼?甚至,我們還迎來了人為的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構成最大的威脅。
氣候變遷讓我們有機會對既有法律體系的發展進行最深刻反省。
我們每天都要喝水,對水的了解卻有限;我們每天呼吸,對大氣的認知少之又少;我們每天吃飯,但什麼時候關心過食物及其生長的環境?我們何時關心過一片葉子,乃至一棵樹?
迄今為止,『人』的法律體系都是將『自然』視為客體,是人所有、管領、利用的財產的一部分。自然(環境)既是財產的一部分,人類當然可以將之商品化,甚至,為人類的利益而加以犧牲與破壞;自然既然沒有滲入人的「道德意識」,即使破壞自然,人的「道德意識」也沒有因此而覺得有任何虧欠,人的律法得以建立;嚴格說來,人的法律不但無法處理、懲罰破壞地球的行為,甚至還成為幫凶,助長、加速環境的退化:我們愈來愈清楚,破壞環境的行為是「違逆自然法則」的,但自然法則為什麼無法結合人的道德情感,並且成為人的法律的一部分?又為什麼人類可以恣意的集體干擾氣候系統,遠遠超乎既有的自然法則之外?氣候變遷對人類的衝擊警示我們:人要與自然共生。但什麼叫做「人與自然共生」?「人跟自然」共生的思想與法律體系內涵又是什麼?概念上,我們必須保護自然,儘可能承認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生物形式,也就是自然,跟人類一樣,也擁有一定的『權利』。
人類歷史從未像現在一樣,賦予人類一個特殊的任務,決定自己的未來。我們在認知上,已經可以接受地球是一個維生系統,人類的生存是其中之一,完全將這樣的維生系統視為人類財產是病態的,也是違反人類自己利益的毀滅行為;幾百年來,急速擴充的石化資本主義成為當代人類發展的基因、國家環境政策的前提、國際公約的現實。從最終的角度回溯,為了救地球,人類不能再將地球看成商品,貼上標價,然後無動於衷;但是,改變不會發生得這麼快,演化不是一蹴可幾。巴黎協定給了人類一扇窗,我們不能只是用來迎接大火與巨浪!
古老的法律體系能夠藉此甦醒嗎?被西方文明傳統奉為圭臬的「財產自由」,會是一個帶領人類滅向終結的魔咒嗎?既有的法律體系難道不能有一絲一毫的導正作用嗎?還是只是助紂為虐而已?我們是不是要考慮在既有的法律體系內,承認自然權利?如此一來,意謂著人類活動與任何發展的需求都不能干擾生態系統、超乎其承載力、而得以恢復與再造?問題是,這樣的思考有什麼科學上的說服力?在什麼程度上、由誰判斷自然是否有能力自行復原?自然可以承受?自然依舊可以運轉自如?而所有帶來自然的超出負荷、自然的難以回復、自然的超越承載範圍,法律又要以什麼樣的程度,回應這樣的「犯罪」、「破壞」、「干擾」、「影響」?法律有能力進行這樣的細緻區分與判斷嗎?如果力有未逮,那麼法律即使定下『頭上之鎚』,又有什麼資格『敲下定音』?
法律的變革跟個人承諾保育或者綠化消費有所不同。法律的基本要素必須改變,特別是涉及基本權利體系與涉及經濟消費的那些概念(或其前提)。法律在當前的國家運作系統下,代表一種實現「社會主流價值」的權力。當法律歷史的長河將『自然』理解為『與人不同』、『受人支配』的客體,且將之入『法』。將自然、生態「財產化」,分別屬於國家、企業、個人,就是當代法律體系的樣貌,就是「人可以支配一切」的「人法體系」,就是象徵「人勝過自然」、「人比自然偉大」的一種思想。自然既為人所擁有的財產,整個世界觀也再三確認人定勝天,否定自然的「法律主體地位」,形成今天法律體系的嚴重「自然流失」問題!只要法律一天無法解決自然資源的私有化問題,法律的「自然無感症」就一天無法治癒。自然什麼時候可以跟人的需求平衡、能夠跟人的發展彼此互惠、如何賦予自然跟人一樣的尊嚴、得到人對自然的尊重,都是當前法律體系應該要思索的課題。
法律的高貴再現在於改變人類對於「財富」的概念與價值的判斷。人類的財富不再是建立在金錢的累積,而是一種生活與精神整體的豐足與幸福。有一種屬於自然的權利(環境的權利)是要藉由法律確認其存在、滋養與創造。一旦法律確立了這樣的權利內容,就是人類的義務,要平等與自然共處,而不是超乎其上,凌駕其上。自然(環境)不再只是財產的客體,而是權利的主體。人類在確認自己(人種)是權利主體的歷史道路上,也曾經為了市民、萬民(奴隸)誰擁有法律地位、幾歲的人享有完整的法律地位、什麼樣的精神狀態的人擁有法律地位等等問題而幾經演進;將自然(環境)納為法律的權利主體應該不會成為難以跨越的山巔,成為阻礙法律演化的藉口;愈來愈多的國家在憲法、國內法認可自然(環境)的權利主體地位,承認商業權利不應該超越自然(環境)權利。甚至,聯合國也在推動全球環境公約,認可自然(環境)權利的主體地位,主權的行使也不得損害自然(環境)權利;世上沒有權利是沒有邊界的,經濟的權利必須跟自然(環境)權利保持平衡,在生態系統、地球邊界內,經濟的權利才得以確保並發展,這樣的平衡、固守,必須仰賴法律體系的有效保障,才能維繫永續的生命循環與人類自己的利益互惠,改變「人法」的概念與價值,從根本翻轉法律的前提假設,限縮不當擴張與無限延伸的全球化與財產權的高牆。
■致謝詞
說來慚愧,我個人力量微薄,學業不精,出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之後,一直不清楚知道法律跟環境的關係要如何加以聯繫?伴隨隨著時間的鍛鍊,我愈來愈覺得「環境」問題,雖然長期受到忽視,卻也讓我醒悟到「邊緣才能宏觀的道理」。就是因為站在邊緣,所以更能宏觀。當我辭掉所有的法律實務工作之後,愈感應該要對環境與法律的關係進行重新的思考與整理。
編輯一本「氣候法彙編」的想法浮現,但個人學養如此薄弱,如何能成?所幸,當我發出真誠的呼喚之後,竟然得到幾位年輕法律人的響應。於是,有了「氣候法彙編」編輯小組的成立。如果不是優秀、耐操如思齊,整個編輯的過程不會如此井然有序,循序漸進,終底於成;如果不是同樣優秀的朝詠,義氣相挺,及時馳援,並且協助蒐集中國大陸的氣候法規,我們的工作視野不會得到擴充的機會;還有在趕寫碩士論文的依庭,勇於嘗試,與我們並肩作戰,承擔一部分部門法規查詢的工作,否則,我們的進度可能會受到影響。
去年,因緣際會我成為台灣國際法學會的理事長,徵得理監事的同意,促成由「台灣國際法學會」與「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跨界合作,結合環境與法律,主動關懷未來世代所需要的法治,以氣候變遷對法律體系的影響為核心。我們原本希望能夠補綴「註釋」,讓讀者得以了解既有法律、法規背後的「氣候變遷與法律思維」,限於篇幅與能力,最終還是暫緩了。希望將來可以用其他方式延續這項工程,這也是我們共同的使命吧!
今年五月伊始,世界上第一個氣候立法的國家——英國,其國會破天荒宣布通過「氣候緊急狀態」(climate emergency),要求政府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因應氣候變遷。「氣候緊急狀態」是回應抗議團體「反叛滅絕」(Extinction Rebellion)的訴求—該團體從四月中開始陸續佔據牛津廣場、滑鐵盧大橋等要道,癱瘓英格蘭銀行的對外交通,並在殼牌和高盛公司大樓外牆塗鴉,倫敦市警察局長Cressida Dick說她在職業生涯36年中,從未見過這麼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誰會又想得到這場威力如黃色炸藥般的氣候行動,居然啟蒙於瑞典一位15歲的瑞典少女——葛瑞塔.桑柏格(Greta Thunberg)——一個不明白為什麼明知氣候災害迫在眉睫,這個世界行動卻如此少的女孩,她在2018 年八月發起「週五為氣候罷課行動」,響應人數數以百萬計。
我相信,這些來自國家自主、年輕世代覺醒的氣候行動,仍將持續並帶來改變。
在世局風雲變幻之中,氣候法彙編也即將付梓,感謝孕育、滋養我們的土地給我們機會,從氣候變遷法律的視野,反省我們對待它的方式,有朝一日,我們終將會體認人與自然共存對人類最有利,也最適宜,現在開始付諸行動,永不嫌晚!
氣候法彙編主編
謝英士 謹誌
2019年5月
序言
■編輯緣起
「氣候法」,顧名思義,指的是「回應氣候變遷的法律體系」,實質上,則是氣候變遷對既有法律系統、法律思想與法律技術的衝擊與挑戰。
作為全球性的問題,氣候變遷的影響不但是跨部門、跨領域的,事實上,就是一個「整體性的問題」,早就超乎「環境」的單一範疇,擴及到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所以,「氣候法」更強調是一種結構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
從歷史觀察,人類是在一種自然的氣候變遷與人為的氣候變遷交互作用中,進化演替的。「氣候法」要回應的是人為地影響氣候系統所帶來的所有問題。然而氣候變遷的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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