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是大清帝國中特殊的一群人,
既享有特權,也必須承擔專屬義務!
1.本書榮獲「郭廷以先生獎學金」獎助,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第40號
2.莊吉發先生(國立故宮博物院研究員退休)專序推薦:「本書不僅嘗試與中國諸『非漢民族』政權的發展脈絡相結合,亦將中國法律史甚至現代法學的許多概念納入分析,儘量透過比較展現研究主題的特殊處。此舉可說是頗具挑戰性,足見作者不畏艱難的進取態度。」
清朝入關後,既宣稱「滿漢一體」,又推行「旗民分治」,兩者孰輕孰重?保障旗人有其利弊得失,皇帝該如何取捨?
歷史學者孟森先生曾指出:「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國體也。」所謂「旗人」,廣義來說,即八旗組織的各種成員。清朝皇帝為求鞏固政權,相當仰賴旗人的力量,但在維護旗人特殊性的同時,亦需留意帝國內部多元族群、文化的兼容並蓄。本書除了具體呈現清朝入關後的法制變遷,以及旗人在清律中的特殊地位,或許還能對滿洲政權何以長期統治中國,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本書榮獲「郭廷以先生獎學金」獎助,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第40號
作者簡介:
鹿智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學士、碩士,現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研究領域為明清法律史、清朝族群關係史,著有〈近二十年來(1989-2009)八旗制度研究的回顧與討論〉、〈陰惡之害:清朝前中期西南地區的「漢奸」問題〉與〈「格掄尼塔親」:以清朝旗人喪葬嫁娶規範為中心〉等文。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莊吉發(國立故宮博物院研究員退休)
章節試閱
一般而言當家族有計畫分產時,以戶絕立嗣的狀況最為棘手。所謂戶絕是指家族中的某房未有男性繼承人,通常只能以立繼解決問題,然而該繼承人應由誰出任,往往也令家族成員爭論不休。在清朝的相關規定中,宗族的地位與作用較以往更為提高,寡婦的立繼權逐漸被緊縮與限制;不過清政府亦非完全罔顧寡婦權益,自乾隆四十年後「應繼」與「愛繼」間出現一種平衡,寡婦重新擁有部分立繼自主權。旗人的戶絕立嗣規範無異於漢民,糾紛發生的情形也頗為相似,以下兩起案件即為很好的例子。
道光十六年(1836)間,鑲藍旗已故世管佐領常興之妻宗室氏,呈稱常興並無子嗣,願將其夫族兄領催德通阿之次子,現年六歲的養育兵忠祿過繼為嗣。鑲藍旗官員得知此事後,認為忠祿昭穆倫次相當與例相符,只要全族人等畫押同意即可送交戶部核辦。族人大多表示贊同,惟馬甲臺明阿、護軍班金泰等五人不服。旗員面對該僵局無計可施,乃將此案移送戶部審理。戶部查閱族譜後,發覺臺明阿並無子嗣可以出繼,班金泰等人雖與忠祿支派遠近相同,卻非宗室氏屬意之人。戶部基於忠祿為最適合立繼者的考量,令臺明阿等人儘速畫押咨部核辦,這場紛爭才告一段落。
道光二十五年間,鑲紅旗世襲三等子爵兼佐領雙和病故無嗣,雙和之妻那徐氏呈請過繼第四房夫弟文祥之子閒散永恰布為嗣,由於昭穆相當,「闔族俱已畫押具結」,惟第二房已故馬甲札克丹、已故養育兵額林泰之子養育兵雙瑞等四人,始終以「房分不明」為由拒絕畫押。此案送交戶部後,戶部表示該孀婦愛繼與例相符,要求雙瑞等人儘速畫押具結。不料雙瑞等人仍堅持己見,甚至連雙瑞之母那蘇氏,亦呈稱將永恰布過繼為嗣「房分不明」。那徐氏的立繼雖遭受諸多阻撓,卻得到官方的最終支持。戶部指出那蘇氏「係婦人不諳定例」,「未便因其攔阻致令孀婦絕嗣」,永恰布遂被允許過繼給雙和為嗣。
即使國家努力在寡婦與宗族間的立繼權尋求平衡,但利益當前眾人很難不出手相爭。此外看似兼容並蓄的規定實則模稜兩可,更讓這類糾紛難以完全消失。乾隆四十年頒布的條例為「無子立嗣,若應繼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則於昭穆相當親族內,擇賢擇愛,聽從其便」,「應繼」與「愛繼」間實存有一定順序關係;然「平日先有嫌隙」乃自由心證,該條件的設計反而可能助長糾紛發生。
如同前述旗人戶絕立嗣案件所示,孀婦立繼還需全族成員畫押同意才可成立,在官方規範存有模糊空間的情況下,雙方都有機會在法律條文中巧妙遊走。不過從結果來看,孀婦的選擇似乎較容易得到官方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官員在上述兩案的處理過程中,均提及乾隆四十年的一則上諭,其中特別強調這類糾紛須以孀婦意見為依歸,可見官員支持孀婦應是遵循皇帝旨意,未必完全是個人意志的展現。旗人戶絕立繼糾紛一般來說均先在旗內協調,若無法解決才送至戶部。本書第三章第一節曾指出旗人的土地糾紛,是由戶部的八旗司(後改為現審處)處理,旗人關於立繼、分產之類的糾紛亦是交付該單位。相關人等若始終不服官方裁定,多會被視為頑劣分子,難逃遣送刑部處置的命運。
旗人戶絕立嗣方面的規範雖與民人極為相似,但受到旗人特殊戶籍制度影響,國家對旗人的立繼行為仍設有專屬規範,最明顯者當屬嚴禁旗人抱養民人或家奴之子為嗣。為了避免造成宗族失序,清律一向不允人們立異姓義子為繼承人,惟清政府在現實中常從寬處理。不過該態度是針對一般民人而言,旗人完全無法相提並論。皇帝不願旗人立異姓為嗣的最大考量,乃擔心此舉將造成大量民人或家奴紊亂旗籍。
鑲紅旗滿洲修善佐領下披甲德善,原有一子福森太但不幸病故。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間,德善被派往綏遠城駐防,「因無子欲承繼一子」,「又因無人送去」,向姊夫法保商討對策。法保隨即和熟識民人柱兒說明此事,請求柱兒護送德善前往綏遠城,並將其子八歲的三兒過繼給德善,直接頂替福森太之名。德善擔心柱兒無法隨他走出口外,建議柱兒暫時充當其白契家人,「一併造入冊內」,柱兒則因懼怕日後弄假成真被德善使喚不願答應,德善見狀只好隨手立個簡單的契約作為證明。當他們抵達綏遠城後,德善竟罔顧協議視柱兒為旗下家奴,難以忍受的柱兒向將軍衙門告發此事,他們一干人等遂被解送刑部受審。
上述這起案件反映清政府對旗人過繼民人之事極為慎重,完全沒有手下留情的空間。德善深知自己行為違法,才讓三兒直接頂替福森太之名,不敢明目張膽將其過繼。如同前文所述,皇帝對保持旗籍的穩定始終念茲在茲,民人因過繼成為正身旗人之舉,自然有必要嚴加禁止。乾隆五十三年(1788)間,清政府更是透過編修條例,提高相關刑度以達到恫嚇之效。
旗下家奴既然屬於八旗成員,為何也被排除於旗人承繼資格外?其中關鍵應該仍與維護旗籍有關。旗下家奴因地位低下,過繼給正身旗人等於是提高身分,與旗籍內部的階層嚴密性不合。此外民人充當旗下家奴並不困難,一旦開放旗下家奴的入繼資格,民人即可使用類似柱兒虛晃一招的策略,先假裝入旗為奴再將其子過繼給旗人。皇帝對此取巧方式或許已了然於胸,才未雨綢繆地禁止旗下家奴入繼,徹底杜絕民人任意紊亂旗籍之歪風。
--摘自本書第三章〈旗人的民事規範與民事糾紛〉,第三節「八旗戶婚制度與旗人的家庭糾紛」
一般而言當家族有計畫分產時,以戶絕立嗣的狀況最為棘手。所謂戶絕是指家族中的某房未有男性繼承人,通常只能以立繼解決問題,然而該繼承人應由誰出任,往往也令家族成員爭論不休。在清朝的相關規定中,宗族的地位與作用較以往更為提高,寡婦的立繼權逐漸被緊縮與限制;不過清政府亦非完全罔顧寡婦權益,自乾隆四十年後「應繼」與「愛繼」間出現一種平衡,寡婦重新擁有部分立繼自主權。旗人的戶絕立嗣規範無異於漢民,糾紛發生的情形也頗為相似,以下兩起案件即為很好的例子。
道光十六年(1836)間,鑲藍旗已故世管佐領常興之妻宗室氏,...
作者序
【出版緣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本系出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迄今已有三十七種。一九七七年二月,張朋園教授接掌所務,為鼓勵研究生撰寫優良史學論文,特擬訂學位論文出版計畫。當時,亦將本系碩士論文榮獲「嘉新水泥文化基金會」、「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等機構獎助出版者列入,即「專刊」第(1)、第(3)、第(5)等三種。迨「郭廷以先生獎學金」成立,由獎學金監督委員會研議辦法,作為補助出版學位論文之用,「專刊」遂得持續出版。
郭廷以先生,字量宇,一九○四年生,一九二六年畢業於東南大學文理科歷史系,曾在國內、外知名大學講學;自一九四九年起,至本系執教。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七一年,擔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及所長,並於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兼任本校文學院院長。一九六八年,當選中央研究院院士,是深具國際學術影響力的學者。
一九七五年九月, 先生在美病逝。李國祁教授感念 先生的學術貢獻,邀集本校史地系系友籌組基金,在本系設置「郭廷以先生獎學金」,於一九七七年十月開始頒授獎學金。獎學金設監督委員會,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和本系教師共同組成,每年遴選優秀學位論文,補助印製「專刊」經費。三十多年來,本系研究生無不以獲得「郭廷以先生獎學金」獎勵,並以「專刊」名義出版畢業論文,為最高榮譽。「專刊」向由本系刊行,寄贈國內、外學術機構和圖書館,頗受學界肯定,惟印刷數量有限,坊間不易得見,殊為可惜。經本屆獎學金監督委員會議決,商請秀威資訊科技公司印製發行,以廣流傳,期能為促進學術交流略盡棉薄之力。
今年,適值郭廷以先生逝世四十周年,「專刊」以新的型態再出發,可謂別具意義。謹識緣起,以資紀念。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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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鹿智鈞
時間過得很快,這本書自草稿至正式出版,一轉眼已過了好幾個年頭。每當我回首此書從無到有的過程,內心總是充滿著各種感激。
由衷感謝師長們多年來的諄諄教誨,引導我逐步成長進而完成此書。感謝指導教授莊吉發老師不僅在學業上再三提點,每當我遭逢挫折時亦不吝給予鼓勵。莊老師常不厭其煩地叮嚀學生應嘗試查閱各類檔案,以及持續精進滿文翻譯能力,透過這種訓練方式打下的紮實基礎,至今仍令我受益無窮。感謝葉高樹老師與陳登武老師撥冗參與碩士論文口試,提出許多寶貴的修改建議,兩位老師平時即常關心我的生活與學業進度,對此我始終銘感於心。此外亦感謝林麗月老師、邱澎生老師、陳國棟老師、賴惠敏老師、陳惠馨老師與同窗好友們,在我撰寫碩士論文期間提供諸多重要啟發。最後還要感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郭廷以先生獎學金」惠賜出版機會,以及秀威資訊科技公司鄭編輯等人在出版作業上的大力協助。
本書是以碩士論文為基礎改寫而成,由於一些特殊緣故,我花費較多時日進行文字資料的校對與調整,整體章節架構則未有太大變動。歷經許久光陰才走完這最後一哩路,我深知完全是自己的問題,很抱歉讓長期關心我的師長朋友們失望,謹於此向您們致歉。
猶記得自從我決定以「八旗」為題撰寫論文時,許多人便好奇為何選擇這個題目,甚至有人根據我的外貌與較為特別的姓氏,推測我是因為身屬旗人後裔才從事該研究。然而在我的印象裡,家中長輩從未提及家族曾經入旗之往事,我與「旗人法律地位」的相遇,或許只是基於單純的緣分吧!這個課題其實遠比我想像中來得複雜,我常因無數迎面而來的挑戰感到灰心,不過即使如此,我始終很珍惜這段緣分。因為我逐漸發現這個看似專注於昔日故事的研究,某方面來說帶給現實的自己很多收穫。我仔細體會如何從多元視角觀察事物,並從中經歷各種反思,這些感受提醒我應抱持更成熟的心態,面對日後的人生課題。
走筆至此,我想向外公、母親、父親、妹妹與女友致上最深的謝意。家人無疑是我最堅強的後盾,陪伴我經歷許多喜怒哀樂。雖然你們對於我的堅持未必了然於胸,卻總是相信我的決定,謝謝你們讓我毫無後顧之憂地自由揮灑。謝謝女友接受與包容我的特點,也願意花時間理解我的內心世界,並常在我身處逆境時伸出援手。非常感謝家人與女友的無私支持,助我一路走到今日。
或許是基於史學研究者的「日常習慣」,我這幾年常想起那兒時歲月。小時候因為父母工作忙碌,外公一肩擔起照顧我的責任。年幼的我沒有安全感很害怕上學,外公花了許多時間陪伴我,耐心等候我慢慢適應學校團體生活,這段相處時光對我而言始終歷歷在目。個性樂觀和善的外公,一直是我心中重要的安定力量,我很想與外公分享出書的喜悅,也希望藉此表達誠摯感激之情。
不知不覺,若從就讀大學開始算起,至今已有十多年。在這段時而快樂時而困頓的歲月裡,我既努力接近每個歷史現場,也積極面對眼前各種考驗。過去、現在與未來的糾結雖曾令我不知所措,卻也在不經意間,向我緩緩道出些許微妙義理。但願自己能感恩與珍惜身邊每段緣分,安於世間顛簸,常保平靜地「重返豔陽下」。
【出版緣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本系出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迄今已有三十七種。一九七七年二月,張朋園教授接掌所務,為鼓勵研究生撰寫優良史學論文,特擬訂學位論文出版計畫。當時,亦將本系碩士論文榮獲「嘉新水泥文化基金會」、「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等機構獎助出版者列入,即「專刊」第(1)、第(3)、第(5)等三種。迨「郭廷以先生獎學金」成立,由獎學金監督委員會研議辦法,作為補助出版學位論文之用,「專刊」遂得持續出版。
郭廷以先生,字量宇,一九○四年生,一九二六年畢業於東南大學文理...
目錄
出版緣起
序/莊吉發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成果的回顧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二章 旗人的刑事規範與司法制度
第一節 〈犯罪免發遣〉律的制定與意義
第二節 旗人刑罰中的「新例」與「發遣」
第三節 旗人的中央司法審判與訴訟制度
第三章 旗人的民事規範與糾紛調解
第一節 八旗田房政策與旗地糾紛的處理
第二節 八旗俸餉制度與旗人的錢債糾紛
第三節 八旗戶婚制度與旗人的家庭糾紛
第四章 旗人的行政規範與行政制裁
第一節 旗人的政治參與和官員處分制度
第二節 旗人的披甲當差和兵丁相關約束
第三節 旗人的人身與遷徙自由限制規範
第五章 皇帝對旗人擾民事件的態度
第一節 八旗軍隊擾民事件及其相關處理
第二節 日常生活的旗民衝突與官方對策
第六章 結論
後記
徵引書目
出版緣起
序/莊吉發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成果的回顧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二章 旗人的刑事規範與司法制度
第一節 〈犯罪免發遣〉律的制定與意義
第二節 旗人刑罰中的「新例」與「發遣」
第三節 旗人的中央司法審判與訴訟制度
第三章 旗人的民事規範與糾紛調解
第一節 八旗田房政策與旗地糾紛的處理
第二節 八旗俸餉制度與旗人的錢債糾紛
第三節 八旗戶婚制度與旗人的家庭糾紛
第四章 旗人的行政規範與行政制裁
第一節 旗人的政治參...
商品資料
出版社:秀威資訊出版日期:2017-11-10ISBN/ISSN:9789863264774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382頁開數:14.8*21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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