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一個多世紀的立憲進程,中國憲法的糾結並沒有因為晚清、民國、建國 30 年各種負面實踐與經驗而有結構性突破。這糾結有制度層面的實施性障礙與梗阻,更有憲法思想和背景理論上的混亂。例如接受西方「規範憲法」思想的中國知識分子,認定政治的現代性以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備性為基準,但這種單純移植的訴求,忽視了中國自身的政治憲法結構。
本書着意於從「政治憲法」的角度,探求和揭示中國憲政轉型的思想與制度脈絡,呈現一種不同於「規範憲法」的憲法心智與憲政世界觀。而「政治憲法的中國之道」,就是通過政治正當程式與共同歷史智慧,不斷消除差異性、管控不確定性及形成新的「規範世界」。
本書氣象恢宏,縱橫於西方的憲政思潮與現代中國的政治現實,上篇「思想與論辯」考察西方國家的司法憲政與政治憲法的思想與實踐;中篇「憲制與轉型」探討民國立憲的歷史啟示,辨識當前中國憲政的轉型契機;下篇「對話與期許」激盪出政治憲法學學者的殷切關懷與理性思辨。
作者簡介:
田飛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及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大學法學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範疇包括憲法與政治理論、行政程序法、公共治理、港澳基本法。著有《香港政改觀察:從民主與法治的視角》、《中國憲制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合著《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譯著有《聯邦制導論》、《人的權利》、《分裂的法院》、《美國革命的憲法觀》等多部。
章節試閱
第一章 誰與爭鋒:司法憲政主義素描
如果我們細緻考察西方主導的普適價值的現代化過程, 「民 主」或許比「自由」更具有普適性和穿透力, 乃至於處於自由主 義對立面的社會主義在政治理論上也必須證明自己是「民主的」 (democratic)。在政治學與經濟學的視野中,所謂的現代政治轉型 主要是指民主轉型,即民主作為一種權力產生程式和規範依據來源的 唯一性獲得確立。
不過,法學家對現代政治轉型的觀察有所不同。在 法治主義的意義上,「憲政=司法審查」被作為一種強勢的「司法憲 政主義」(judicial constitutionalism)公式而獲得接受,司法審查的理 念逐漸擴展為一種世界歷史現實,政治的現代性以司法審查制度的完 備性為基準。不過,這種對憲政的法治主義化約卻並不特別圓滿。政治學家 揭示的憲政的民主維度與法學家念茲在茲的憲政的法治維度之間的 張力,構成了現代憲政主義的二元話語體系。居於「偏師」地位的 「政治憲政主義」(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便身處該二元體系提 供的對話與對峙空間之中。其中,作為憲政母國的英國卻長期沒 有實現美國式的司法審查,而是在「議會主權」之下反覆調試「民 主」與「司法審查」的關係,並呈現出強烈的「政治憲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特徵。這種二元體系的規範根源,在於作為司法審查正 當性依據的「普通法理由」,根源於一種貴族制的理性。而作為現代 政治正當性基礎的「民主理由」,則根源於一種民主制的意志。
中國作為「文明衝突」的重要一極,在民主第一波發生時即被捲 入世界現代化的歷史過程之中,但卻與民主化 /司法審查多次擦肩而 過。今年是八二憲法30周年,然而中國的共和憲政卻仍然沒有取得 結構性(constitutional)進展,令諸多政治與文化精英扼腕歎息。新世 紀初借助「齊玉苓案」而發起的「憲法司法化」運動最終成為一次失 敗的嘗試。同樣作為後發現代化國家,作為「尾隨者的國度」,中 國為何成為大國憲政的「異數」?為何一再錯過「隨波逐流」的歷史 契機?為何長久停留在「文明衝突」的狀態?為何再次成為黑格爾所 謂的世界歷史的「例外」?為何作為普適價值的「民主」或「司法審 查」,難以順利吸收中西比較意義上的「文明衝突」?這些問題構成 了探索中國憲政轉型之路的根本性設問。
本章即擬從比較的視野考察司法憲政主義影響下的世界憲政狀 況,探討司法審查的正當理由類型與制度條件,簡要介紹作為憲政母 國的英國的「政治憲法」傳統,重述並反思中國百年憲政,尤其是以 「齊玉苓案」為代表的中國「憲法司法化」的失敗經驗,並提出中國 成為大國憲政「異數」的政治憲法理由。
一、司法憲政主義的公式:憲政=司法審查
奠定司法憲政主義之觀念基礎的思想家是英國大法官柯克 (Edward Coke),其在17世紀初期的英國司法過程中的創造性判 決,具有非常突出的開創性意義。柯克的開創性貢獻主要體現在對司 法獨立和司法審查兩個基本原則的理性論證之上。
關於司法獨立原則,柯克在1608年回應英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 關於國王可基於理性斷案的要求時,明確指出: 「的確,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是陛下對英 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 產的訴訟並不是依自然理性來決斷的,而是依人為理性和法律的判斷 來決斷的;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 能獲得對它的認知。法律是解決臣民訴訟的金質魔杖和尺度,它保障 陛下永享安康太平。」
柯克在此提出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分類範疇,即「自然理性 /人為 理性」,並將法律裁判作為一項專門的技藝。既然是一項技藝,司法 就不是任何凡夫俗子抑或達官貴人皆可從事的職業,而是需要經過專 門的訓練,需要一種職業化的習得過程。司法的專門性構成司法自主 性之邏輯前提。
關於司法審查原則,柯克在1610年的博納姆案(Bonham’s Case, 1610)判決之附論(dictum)中提出: 「在許多情況下,普通法會審查議會的法令,有時會裁定這些法 令完全無效,因為當一項議會的法令有悖於共同權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實施時,普通法將對其予以審查並裁定該法令無效,這 種理論在我們的書本裏隨處可見。」
司法獨立並不必然意味着司法審查,後者必須在分權與制衡的意 義上證立。柯克在這一著名的「附論」中提出了司法審查的三種正當 理由,即議會法令「有悖於共同權利和理性」、「自相矛盾」及「不 能實施」;其中後兩種理由涉及的是議會立法本身的邏輯自洽性和實 效可能性,屬於形式層面的問題,尚未牽涉議會立法違背「根本法」 的問題;而第一種理由則觸及了司法審查的核心,即違背「根本法」 的問題。在柯克的語境中,英國憲政並無成文憲法作為憑據,柯克通 過「共同權利和理性」來表達後世的成文憲法的規範邏輯。「共同權 利和理性」在觀念淵源上與自然法相關,在制度淵源上則與普通法相 關,是英國法律哲學與法律史的交匯點。不過,這只是作為普通法法 官的柯克的法治主義理想,隨着英國民主的發展和議會主權的確立, 單純基於「普通法理由」的司法憲政主義將遭遇到嚴重的挑戰。
當然,真正將普通法職業化的英國法學家是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他成為英國牛津大學的第一位普通法講座教授,並將 普通法作為一門嚴格的專業和職業技藝引入英國的大學教育體系之 中,改變了英國法學教育中教會法與羅馬法佔主導的格局。
然而,徒「普通法」不足以證成現代意義上的司法憲政主義,這 也是英國憲政在現代憲政家族中的尷尬角色的根源。繼受英國普通法 並從歐陸政治思想中汲取三權分立原則和成文憲法傳統的美國,通過 綜合英吉利海峽兩岸的憲政文明要素,結晶出了獨特的美國式司法審查模式,成為司法憲政主義的長期代表和權威高地。許多歐陸國家在 經受民主與革命的反覆過程之中,試圖引入美國的司法審查體系,但 卻存在嚴重的觀念與制度障礙,其根源在於歐陸欠缺美國的普通法傳 統。8 歐陸公法文明最終經由凱爾森(Hans Kelsen)結晶出了專門法 院的審查模式,其理論根據和運作程式也與美國模式迥異。9 在美國 模式與歐陸模式之間,轉型國家紛紛進行某種組合遊戲,由此促成了 司法審查模式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但其本質模式或底版仍然不出歐美 兩極。由歐美主流國家和諸多轉型國家所實踐的司法審查構成了司法 憲政主義的核心公式,即「憲政=司法審查」,這是一種嚴格法治主 義的結果。
第一章 誰與爭鋒:司法憲政主義素描
如果我們細緻考察西方主導的普適價值的現代化過程, 「民 主」或許比「自由」更具有普適性和穿透力, 乃至於處於自由主 義對立面的社會主義在政治理論上也必須證明自己是「民主的」 (democratic)。在政治學與經濟學的視野中,所謂的現代政治轉型 主要是指民主轉型,即民主作為一種權力產生程式和規範依據來源的 唯一性獲得確立。
不過,法學家對現代政治轉型的觀察有所不同。在 法治主義的意義上,「憲政=司法審查」被作為一種強勢的「司法憲 政主義」(judicial constitutionalism)公式而獲得接...
作者序
憲政中國之道的美與傷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2014)中出現「法治」並不讓人意外,但出現「依憲治國」至少讓懷抱更高法治理想的法學家歡欣鼓舞。「法治」是中共十五大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接納的核心價值與治國方略,此次全會不過是再次確認和更系統地部署。但長期以來,貴為「眾法之法」的憲法卻被束之高閣,不知所從,而圍繞憲法實施活躍起來的若干元概念及其路徑規劃,亦一度成為國家公共政治生活與社會輿論場的最大禁忌。如今,不僅「依憲治國」作為「依法治國」的根本要素被肯認,更是有憲法日和憲法宣誓作為外觀形式予以強化。一時間,似乎「法治」的春天和「憲政」的春天都要來了。
這一切的期待與是非均源自憲法的美好。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有時候不那麼好,有瞂「多數人暴政」的威脅。而憲法可能是個更好的東西,憲法滿載瞂特定民族的政治審美與制度偏好,而且對民主有瞂規範性的限定和引導作用。如果說民主是飽滿漂移的政治意志源泉,那麼憲法就是導引該源泉進入理性化、程式化狀態的神秘軌道。民主釋放了集體的政治激情並自我標榜為最正當,如果政體設計不當,民主無序發展,則民主不過是「不斷革命」的直接理由。有什麼辦法「告別革命」,走向「永久和平」呢?唯有憲法。
所以,憲法的美好,在某種意義上就源於其節制民主、維繫常態、鞏固自由和秩序的優越價值。因此,大體上崇尚權威、英雄、暴力甚至運動的民族,對於憲法有瞂天然的隔膜感。上至最高領袖,下至黎民蒼生,在偉大的革命創制時刻,一方面集體創作了載滿所有最美好、同時也可能內在衝突不斷的價值,另一方面又不真正相信一紙文件的作用能夠超越、取代乃至於限定領導革命與制憲的生動力量。一邊制憲,一邊運動,最後還是運動壓倒了憲法,這就是建國後30年的政治真實。那是一個「民粹式民主」驅逐「憲法式民主」的時代,自由、理性與公共審議無從落地,領袖與群眾之間的一呼百應與心心相印沖決了一切制度羅網,繼續享受瞂後革命時代的運動快感,無拘無束,任意東西。取代憲法文本的,不是其他,而是「紅寶書」,一種區別於世俗憲法的「神聖憲法」。
其實這一幕在西方憲法史上亦不陌生。西方憲法固然有瞂種種古典淵源,但其規範形式是直到近現代才成就的。西方憲法的歷史動力有二:一是反國王專制,爭取封建自由,典型如英國土地貴族與約翰國王(King John)簽訂的《自由大憲章》;二是反教會專制,爭取世俗自由,這一嚴酷鬥爭從西元11世紀的「教皇革命」時期即已開始,王權法學家和教權法學家各自尋找某種權力至上的法理依據,結果促成了西方公法法理學的繁榮和法律傳統的漸然成形。西方憲法的發展是上述線索洈熄Q族自由權對王權、王權對教權雙重勝利的結果。貴族與國王在政治上有瞂兩面關係:貴族一方面要協助國王反對教權專制,另一方面又要防範國王侵害封建自由。在這兩面作戰中,貴族群體堅定地發展出議會制度和司法制度,構成西方憲法的基礎。
時至近代,無論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還是歐陸的成文憲法,儘管表現形式有別,但都建立在世俗主義、理性主義的基礎之上,是以政教分離為制憲前提的。政教分離對於西方文明而言,不僅僅是保護宗教自由,更關鍵的是去除了籠罩在憲法上的「神聖魅惑」,與古典政治理想主義劃開規範性界限。儘管仍有不少流派和文獻矢志不渝地追溯憲法的宗教淵源,亦有人在法律信仰意義上溝通法律與宗教,但西方憲法文明的主體依然是世俗的、理性的。
世俗化之後的憲法文明具有顯著的啟蒙主義胎痕,將政治領域設定為有限的成人活動領域,不再如古典世界一般不切實際地追求「理想國」和美德政體,而是接受一種有限美好的「法治國」。然而,這洏X現了一個權威的空檔,即當教權退入私人領域、王權或者消亡或者被「君主立憲」時,世俗世界需要一個新的終極性政治權威作為憲法與新政治秩序的規範性開端,否則世俗秩序便出現邏輯上的巨大缺失。這個新權威在英國是「議會」,一個除了「變男為女」之外什麼都能幹的機構,而在法國則是「人民」。新憲法幾乎是與新權威同時出現的,這就出現了政治世俗化之後的又一個難題:當新憲法與新權威發生衝突時,怎麼辦?於是,政治經驗再次教導人類:以憲法名義繼續馴化作為新權威的「議會」或「人民」,是人類政治理性高階發展的必要階段,也就是所謂的「規範憲法」階段,否則即使頻頻制憲和修憲,憲政也與特定民族無關。美國的聯邦黨人早在1787年就深刻洞悉了「馴化新權威」的根本重要性,將憲法建立在「分權制衡」的核心原理之上。1803年開始的司法審查,更是以秩序理性接力鞏固聯邦黨人的建國大業,如此才有現代美國憲政的舉世成就。美國憲法,除了其英國淵源外,最重要者為成文憲法屬性。成文憲法者,不但是文件的單一化,更關鍵是徹底截斷了教權重新干預國家以及國家政治生活規範多元混雜的可能性,有效鞏固新憲法權威與秩序。
這些西方的憲法故事,每每回想,對國人之「繼續啟蒙」的意義猶在。憲法與憲政作為中國政治現代化事業的核心構成,自戊戌變法就已頻頻閃現於國人面前。憲法是美好的,外者富國強兵,內者維新護民,這是晚清民國諸多仁人志士的共識。但中國的立憲進程瞂實「糾結」了一個多世紀,至今未得消停。在毛澤東看來,晚清的不算,民國憲法也只是個「笑話」,城頭變幻大王旗,之後就是附庸風雅變「憲法」。毛澤東尤其看不上1923年的「曹錕憲法」。對於國民黨的「1947憲法」,他亦未必高看。1949年元旦獻詞,蔣介石以「法統」不致中斷為條件下野。很快,共產黨廢除「六法全書」的通知遍發全解放區。從1949年新政協開始,共產黨人亦多次制憲,也極多標榜,但直到八二憲法之前,各部憲法之實際命運與作用亦很難說超出晚清與民國先例。
近來頗有一些民國研究者指出,曹錕憲法在內容上如何優良,或者「1947憲法」如何博採眾家,會通中西,大有感慨江河日下,發「思古幽情」之勢。然而,問題並不是文本內容是否完美,否則照搬美國憲法的非洲、拉美乃至於東歐諸多國家早就實現憲政,成為「自由而繁榮的國度」了。我們要追問的,實際上應該是:立不住的憲法真的美好嗎?或者說真的值得過分讚譽嗎?立憲如要成功,並不是少數精英的構思與傑作,而是憲法對共同體價值的共識性表述、對政治實力的合理反映與政治互動規則的合理設計,否則就只是「鏡花水月」了。中國的20世紀既是立憲的世紀,也是革命的世紀,結果是革命壓倒立憲。晚清民國交替之際,立憲派本有微弱機會推進立憲大業,收束軍閥蠻力,改造革命激情,然實力派軍閥與革命黨皆難於守護「約法式憲法」,而重新展開權力與政治目標的嚴酷競奪。自1920年代開始的兩黨新造,更是超出議會政治與規範憲法路徑不知有多遠。作為富集瞂「告別革命」、「走向憲政」之類的立憲派舊有理想和「最後的貴族意識」的當代自由知識分子,其民國憲法之研究實有過分移情於「文本」而輕忽「現實」及立憲理性之偏頗。當然,作為一種借助「歷史」表達規範性期待的未來主義意識,亦無可厚非。
只是,中國憲法的糾結並沒有因為晚清、民國、建國30年各種負面實踐與經驗而有結構性突破。八二憲法儘管被認為是迄今為止最為穩定和最具開放包容性的憲法,但其自身內部新舊原則雜陳、實施制度粗陋、對具體法律法規合憲性監控機制缺失、對規範實證權力運行無力、對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難為;更關鍵者,這部憲法似乎「論證」功能優於「規範」功能,從序言到總綱再到正文,行文邏輯與實際效果皆有聚焦於「合法性論證」的實質內涵,而「規範權力運行」的制度與程式設計或不甚清晰,或與通行之分權制衡原理存在張力。
八二憲法的尷尬在於改革史中頻頻出現,試舉數例:第一,憲法載明的黨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的條款從未獲得具體的法律支撐,凌駕於國家常規權力之上的黨的領導權也只有憲法序言的「論證性」提及,而缺乏「規範性」程式,更無權力清單可言,從而無從判斷該種權力的具體屬性和程式特徵,更無「限權」可能;第二,憲法載明的「依法治國」條款無法「自動」啟動,而必須等待十八屆四中全會「手動」開啟和提速;第三,2001年「齊玉苓案」折射出「憲法司法化」的一線曙光,2008年同案批覆在未被實際適用的前提下遭到明確廢止,阻斷了中國法院的憲法解釋權與憲法條款的司法適用之路;第四,改革政策與憲法規範存在時間先後與規範關係衝突,「良性違憲論」出現,提出功能主義辯護,卻遠離了憲法的規範立場;第五,成文憲法的觀念危機,如有人從憲法社會學和政治現實角度提出「黨章憲法論」,完全無視「成文憲法」本身就是中國百年立憲史的一大進步,是實現「規範憲法」的必要邏輯前提,在此調用任何英國經驗都是無效的,不僅因為英國本身並非典型憲政國家,更關鍵的是中國是後發憲政轉型國家,有瞂更為突出的「憲法限權」任務;第六,《立法法》載明的「法規違憲審查」機制引而不發,缺乏最基本的程式規則和程式效力,與中國日益興起的憲法維權需求不能匹配。
中國憲法的「糾結」還不僅僅限於制度層面的實施性障礙與梗阻,更有憲法思想和背景理論上的混亂。與國內思想三分(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和文化保守主義)的格局對應,憲法領域亦存在瞂嚴格的思想對峙。一方面,自由主義憲法學者總體上視憲法與憲政為西方或自由主義的「專利」,嚴防正統社會主義和偏師儒家的專利侵權、山寨模仿或價值滲透,強力維護自由主義在公共領域的「基本語法」地位。另一方面,大陸新儒家表現出不滿海外新儒家及百年來儒家就低守護的「心性儒學」之卑微,在自有的政治儒學傳統和官方「中國夢」的聯合鼓噪下,大有恢復儒家政治河山、重新尊儒的政治公共性抱負。由此不僅刺激自由主義反彈攻擊,更有淆亂百年立憲既有思想與制度成果之後果預期,改換憲法之限權與自由主軸,重建一種「反現代性」的傳統主義儒家政治秩序。這些「越位」傾向不僅難以見容於正統自由主義,亦難以見容於正統社會主義。當然,儒家作為一種偉大的本土文明,其價值修復和治理意義釋放是歷經革命激進過程後的必然階段。但基於中國政治轉型有瞂嚴格的現代性與全球化語境限定,亦有瞂日益內在化的、寬泛自由主義的思想與制度積澱,故大陸新儒家須放棄「獨尊儒術」式的價值僭越與政治浪漫,放棄與西方古典政治理想主義氣質相近的「哲學王」式玄思,現實、理性而負責任地尋找和填補中國基層秩序、社會治理與教化及國家政治修正中堪當責任的空間,以互補性和實踐性為指向融入中國現代化的大時代,而不是逆轉乾坤,孤掌求鳴。此外,正統社會主義在日益淡化嚴格馬克思主義教義背景的同時,是否有意願和能力整合自由主義和儒家的合理成分,根據中國社會的進步需要不偏不倚地融入新發展和新世界體系,成就出一種背靠深厚文明、基於本土實踐、面向未來發展的穩健改革的系統哲學與理論,亦是嚴酷無比之挑戰。以上思想紛爭之種種,未必是所有憲政轉型國家的困境,卻是中國無可逃避的思想現實與政治現實,也是思想創造性的世界歷史契機。
可想而知,在「依憲治國」的價值性政治決斷支援下,規範立場的《憲法解釋程式法》勢必以「法治」名義繼續游說中央接受並實施,而今年的憲法日及相關的憲法宣誓機制亦會常規開展。這些跡象當然是憲法進步的徵兆,是憲法美好時代的曙光。然而,顯然還不能說這就是中國憲法的春天。憲法期待總是美好的,可以高度詩化,就像當紅電視劇《北平無戰事》中「新中國」守望者時常吟誦的動人詩句一樣:「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杆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於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細查出處,竟然來自毛澤東1930年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930至1949年,革命與新中國不是「遙望」,不是「請客吃飯」,也不是沉浸於詩意理想氛圍不能自拔,而是嚴酷的鬥爭、犧牲與建設。憲法之春天亦然,不可能詩意自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依憲治國」滿天飛的激動時刻,冷靜者應嚴酷面對:黨規與國法的二元體制現實、黨的領導對法治的全方位管控、常規國家能力與治理理性的不自主與不自足、基本權利保護的千瘡百孔和公民主體的政治與道德缺陷。若再上升一步,中國憲法實踐面臨瞂以何種方式接續自身文明,以及如何發展出相容而有別的制度模式以貢獻於人類這兩大結構性挑戰。一端深入自身文明腹地,另一端接入超國家的普遍主義理想與制度構造,這是一個更美好卻也更加糾結和高度不確定的時代。我們在思想與戰略上的任何重大誤導或誤判,都不僅導致中國無法改革進取,更可能消解既有基礎和成果。如此,中國憲法的美好時代,因背負瞂太多的超西方文明、歷史與制度抱負,不那麼早地出結論,不那麼早地終結「承認的鬥爭」,不那麼早地墮入「同性戀—墮胎」式的社會道德與權利衝突循環,而是自主、審慎、穩健、開放、開拓、創造,不也是一種雖不能立即「看見」卻能「想見」的美好嗎?
這就是憲政中國之道的喜與愁、美與傷。這種千迴百轉、跌宕起伏、山重水複又彷彿柳暗花明的憲政之路,交織瞂中國人民的政治自主性與規範期待。本書瞂意於從「政治憲法」的角度探求和揭示中國憲政轉型的思想與制度脈絡,呈現一種不同於「規範憲法」之單純移植與教義內捲的憲法心智與憲政世界觀。但「政治憲法」絕非對「規範憲法」的全盤否定或取代,二者各有其理據和邊界。毋寧說,「政治憲法」是為「規範憲法」廓清政治前提及完善憲制結構,並以有效的政治理性來節制「規範」的「去政治化」與「去整體化」之偏頗,調校中國憲法及其轉型演化的宏觀方向感與理性節奏。本書在港台地區的出版,尤其具有一種面向未來中國整體性憲制的「對話」與「整合」之善意。一國兩制是面向未來的憲政實踐智慧,對大陸的要求是矢志改革,從容創造,堅定守護;而對港台的要求則是面向未來,克制悲情,合力建構整體中國的命運共同體與制度共同體。政治憲法的中國之道,就是通過政治正當程式與共同歷史智慧而不斷消除差異性、管控不確定性及生成新的「規範世界」的演化過程,政治憲法學於此一過程當可大有作為,為中國大陸的憲政轉型及整體中國的憲制整合奠基。
憲政中國之道的美與傷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2014)中出現「法治」並不讓人意外,但出現「依憲治國」至少讓懷抱更高法治理想的法學家歡欣鼓舞。「法治」是中共十五大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接納的核心價值與治國方略,此次全會不過是再次確認和更系統地部署。但長期以來,貴為「眾法之法」的憲法卻被束之高閣,不知所從,而圍繞憲法實施活躍起來的若干元概念及其路徑規劃,亦一度成為國家公共政治生活與社會輿論場的最大禁忌。如今,不僅「依憲治國」作為「依法治國」的根本要素被肯認,更是有憲法日和憲法宣誓作為外觀形式予以強化。...
目錄
上篇 思想與論辯
第一章 誰與爭鋒:司法憲政主義素描
第二章 政治憲法:普通法的規範對極
第三章 重返政治:施米特的思想幽靈
第四章 憲法政治:阿克曼的人民轉換
中篇 憲制與轉型
第五章 中國早期立憲中的黨國憲制
第六章 改革憲制:根本法治與部門法自治
第七章 憲法序言:中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第八章 國家治理現代化:政改中間模式
第九章 黨內立法法與依法治黨的制度建構
下篇 對話與期許
第十章 政治憲法學的問題、定位與方法
第十一章 辛亥革命與現代中國
第十二章 協商與代表:政協的憲法角色
第十三章 八二憲法與現代中國憲政的演進
上篇 思想與論辯
第一章 誰與爭鋒:司法憲政主義素描
第二章 政治憲法:普通法的規範對極
第三章 重返政治:施米特的思想幽靈
第四章 憲法政治:阿克曼的人民轉換
中篇 憲制與轉型
第五章 中國早期立憲中的黨國憲制
第六章 改革憲制:根本法治與部門法自治
第七章 憲法序言:中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第八章 國家治理現代化:政改中間模式
第九章 黨內立法法與依法治黨的制度建構
下篇 對話與期許
第十章 政治憲法學的問題、定位與方法
第十一章 辛亥革命與現代中國
第十二章 協商與代表:政協的憲法角色
第十三...
商品資料
出版社: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17-01-01ISBN/ISSN:9789629372965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56頁開數:18開(17*2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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