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之開始可以追溯至民國70年代,國內陸續發生工廠非法排放污染農地事件後,環保署遂於民國80年位據當時環境需要研訂「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報請行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惟歷經多年待審未完成立法,其後多年間國內亦發生數起土壤污染事件,該法草案內容亟需再予修正增補,且考量原設計制度內容不足,為使立法足以因應實際需求,環保署於民國85年自立法院撤回原草案,並調整修正;環保署遂於民國87年7月再次研擬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召集相關機關歷經多次研商審議,其間亦針對土壤、地下水是否應同時納入管制進行討論,最後考量行政執行決定採取土壤與地下水分別立法是較為單純且可行之方式,並定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後,於民國88年6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後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建議將地下水案納入該草案中,經立法院聯度會議於民國88年11月24日及88年12月15日審查後,決議將地下水污染亦納入同時管制,將法案名稱定名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商品資料
出版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日期:2011-10-01ISBN/ISSN:9789860293807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1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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