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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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記錄了長期以來對於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交錯時,有期徒刑之宣告得否易科罰金此一議題的思考歷程;每一階段的嘗試,都反映出對此一議題的不同觀察視角,不論是實務運作之觀察、憲法上人權保障之思考、程序法理之引申或外國法制沿革之比較探索,都期望能藉由對於同一議題的多方位思考,呈現出爭議的本質與相關實務見解的瑕疵。期望讀者能透過本書的介紹與說明,對於數罪併罰得否易科罰金此一爭議有更深入的認識。
※書籍推薦人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兆鵬 推薦
※推薦文
明偉兄,是我過去的學生,也是我一直學習的對象。這本書,收錄了他從學生時代就發表的文章,同樣的議題,持續到十餘年後,都已是知名刑事法教授的他,仍孜孜不倦,賡續關注,其堅毅持恆之心,誠為吾師。
本書所收錄的論文,極為有趣,可說是法律問題,也可說是哲學問題;可說是刑事法問題,也可說是法理學問題。本書主要處理問題,可簡略說明如下:某甲先後犯A、B二罪,A罪判有期徒刑9個月,不得易科罰金;B罪判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國家機關就此二罪,究竟應如何處治?A罪9個月有期徒刑必將入監執行,此乃毋庸置疑之事。有爭執者係本得易科罰金之B罪5個月有期徒刑,是否會因此受影響?其選擇有二:一、不受A罪之影響,B罪仍得易科罰金,則某甲最終所受處罰為9個月有期徒刑,再加上所易科之罰金。二、受A罪之影響,B罪不得易科罰金,則某甲最終所受處罰為9個月有期徒刑、5個月有期徒刑二罪之數罪併罰,以平均值而論,有可能成為12個月有期徒刑。選擇如何之答案,多少即反映此人之價值觀;國家為如何之選擇,即代表其或寬或嚴之刑事政策。我國大法官在1975年選擇了對人民較為嚴苛的第二方案(釋字第144號解釋),理由則講不清楚,說不明白。
類似問題為:某乙先後犯C、D二罪,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皆得易科罰金。最後,國家機關就此二罪,究竟應如何處治?選擇亦有二:一、仍得易科罰金,因為C、D各罪皆得易科罰金,二罪雖合併,仍得易科罰金,故乙毋庸入監執行,只要支付罰金即可。二、不得易科罰金,蓋C、D各別雖得易科罰金,但二罪合併後(5個月加5個月),為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故乙必須入監執行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大法官在20年後的1994年,則選擇了對人民較為寬仁的第一方案(釋字第366號解釋),但為何作此改變,與20年前解釋的差異何在,仍是講不清楚,說不明白。
上述紛爭,狀似簡易,但所涉及的刑法基礎理論,卻盤深錯結,否則大法官也不會從1975年到2010年,先後作出了四則解釋;立法院也不會從2001年到2009年,為此修法三次。明偉兄於不疑處有疑,早在1988年尚未進入臺大法研所之前,即洞察問題之所在,發表《併罰數罪之易科罰金》文,直指實務操作之瑕疵,奠立了此書的基礎,也是最早探討此一議題之學術論文之一。在進入臺大法研所後,挾豐富之學術涵養與訓練,更深入與開闊地闡揚此爭議之種種面向,以《數罪併罰中有期徒刑之執行》為其碩士論文。在取得美國博士學位,返國任教多年,又因應大法官之解釋,先後發表《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以釋字第366號解釋與釋字第622號解釋為中心》、《解構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之交錯難題》兩篇論文。
傳統知識份子,以儒家經典為根本,修身、正心、誠意、致知、格物,期能窮理盡性,覺世牖民,治國安邦。在為仕判案時,雖受帝王律典束縛,然無時無刻不忘民胞物與,天下為公之使命,故亦儒亦法,亦法亦儒。今則不同,高中畢業,逕研律典,時時遭受不知民間疾苦,與社會脫節之批評。更有甚者,我國現代法律繼受於西方,常有法律學者,言必以西方學說理論為是,凡我國法有稍不同於西方者,未說明理由,即大肆撻伐。
就本書所待解決之問題,大法官有時寬仁,有時嚴苛,在搖擺之間,卻說不清楚,講不明白。學者亦多挾外國理論,抨擊大法官解釋及相關實務,有違「外國法理」。明偉兄深入研究此議題多年後,感慨大法官為何不能與時俱進,提出一明白曉暢且具說服力之理論?為何我國不能跳脫繼受法制之束縛,非要時時修正我國法律以迎合外國理論?本此思維,明偉兄跨越時空之限制,追溯我國、德國、美國現在過去之學說及法制發展,挖掘此一問題在各國法制之源起與異別,再針對我國法之特色,提出一套適合我國法制之完整理論,雖與外國法不同,但確能周全解決我國相關爭議。
國內就此議題最有研究者,明偉兄絕對列名在前,就其發表論文之質與量,幾乎無有能超越者。在學術上,其於不疑處有疑,不泥於既有學說,不隨通說而轉,另闢蹊徑,別成一格,堅毅持久,誠吾師也。
王兆鵬
20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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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記錄了長期以來對於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交錯時,有期徒刑之宣告得否易科罰金此一議題的思考歷程;每一階段的嘗試,都反映出對此一議題的不同觀察視角,不論是實務運作之觀察、憲法上人權保障之思考、程序法理之引申或外國法制沿革之比較探索,都期望能藉由對於同一議題的多方位思考,呈現出爭議的本質與相關實務見解的瑕疵。期望讀者能透過本書的介紹與說明,對於數罪併罰得否易科罰金此一爭議有更深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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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兆鵬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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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偉兄,是我過去的學生,也是我一直學習的對象。這本書,收錄了他從學生時代就發表的文章,同樣的議題,持續到十餘年後,都已是知名刑事法教授的他,仍孜孜不倦,賡續關注,其堅毅持恆之心,誠為吾師。
本書所收錄的論文,極為有趣,可說是法律問題,也可說是哲學問題;可說是刑事法問題,也可說是法理學問題。本書主要處理問題,可簡略說明如下:某甲先後犯A、B二罪,A罪判有期徒刑9個月,不得易科罰金;B罪判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國家機關就此二罪,究竟應如何處治?A罪9個月有期徒刑必將入監執行,此乃毋庸置疑之事。有爭執者係本得易科罰金之B罪5個月有期徒刑,是否會因此受影響?其選擇有二:一、不受A罪之影響,B罪仍得易科罰金,則某甲最終所受處罰為9個月有期徒刑,再加上所易科之罰金。二、受A罪之影響,B罪不得易科罰金,則某甲最終所受處罰為9個月有期徒刑、5個月有期徒刑二罪之數罪併罰,以平均值而論,有可能成為12個月有期徒刑。選擇如何之答案,多少即反映此人之價值觀;國家為如何之選擇,即代表其或寬或嚴之刑事政策。我國大法官在1975年選擇了對人民較為嚴苛的第二方案(釋字第144號解釋),理由則講不清楚,說不明白。
類似問題為:某乙先後犯C、D二罪,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皆得易科罰金。最後,國家機關就此二罪,究竟應如何處治?選擇亦有二:一、仍得易科罰金,因為C、D各罪皆得易科罰金,二罪雖合併,仍得易科罰金,故乙毋庸入監執行,只要支付罰金即可。二、不得易科罰金,蓋C、D各別雖得易科罰金,但二罪合併後(5個月加5個月),為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故乙必須入監執行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大法官在20年後的1994年,則選擇了對人民較為寬仁的第一方案(釋字第366號解釋),但為何作此改變,與20年前解釋的差異何在,仍是講不清楚,說不明白。
上述紛爭,狀似簡易,但所涉及的刑法基礎理論,卻盤深錯結,否則大法官也不會從1975年到2010年,先後作出了四則解釋;立法院也不會從2001年到2009年,為此修法三次。明偉兄於不疑處有疑,早在1988年尚未進入臺大法研所之前,即洞察問題之所在,發表《併罰數罪之易科罰金》文,直指實務操作之瑕疵,奠立了此書的基礎,也是最早探討此一議題之學術論文之一。在進入臺大法研所後,挾豐富之學術涵養與訓練,更深入與開闊地闡揚此爭議之種種面向,以《數罪併罰中有期徒刑之執行》為其碩士論文。在取得美國博士學位,返國任教多年,又因應大法官之解釋,先後發表《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以釋字第366號解釋與釋字第622號解釋為中心》、《解構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之交錯難題》兩篇論文。
傳統知識份子,以儒家經典為根本,修身、正心、誠意、致知、格物,期能窮理盡性,覺世牖民,治國安邦。在為仕判案時,雖受帝王律典束縛,然無時無刻不忘民胞物與,天下為公之使命,故亦儒亦法,亦法亦儒。今則不同,高中畢業,逕研律典,時時遭受不知民間疾苦,與社會脫節之批評。更有甚者,我國現代法律繼受於西方,常有法律學者,言必以西方學說理論為是,凡我國法有稍不同於西方者,未說明理由,即大肆撻伐。
就本書所待解決之問題,大法官有時寬仁,有時嚴苛,在搖擺之間,卻說不清楚,講不明白。學者亦多挾外國理論,抨擊大法官解釋及相關實務,有違「外國法理」。明偉兄深入研究此議題多年後,感慨大法官為何不能與時俱進,提出一明白曉暢且具說服力之理論?為何我國不能跳脫繼受法制之束縛,非要時時修正我國法律以迎合外國理論?本此思維,明偉兄跨越時空之限制,追溯我國、德國、美國現在過去之學說及法制發展,挖掘此一問題在各國法制之源起與異別,再針對我國法之特色,提出一套適合我國法制之完整理論,雖與外國法不同,但確能周全解決我國相關爭議。
國內就此議題最有研究者,明偉兄絕對列名在前,就其發表論文之質與量,幾乎無有能超越者。在學術上,其於不疑處有疑,不泥於既有學說,不隨通說而轉,另闢蹊徑,別成一格,堅毅持久,誠吾師也。
王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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