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發現,養殖漁業保險因風險管理制度複雜,建議參考南韓及西班牙經驗,辦理公辦民營模式辦理,保費採取分魚種、不分區方式計算,兼顧費率公平性及制度清償能力與效率性。此外,由於部分養殖魚種未達開辦保險之經濟規模,未來因應天災,建議仍採保險與天災救助制度併行,如對於鰻魚、海鱺等具備大數法則或高經濟規模之魚種,可先行試辦保險制度;對於產品單價低或養殖面積小之魚種及養殖戶,仍維持天災救助,以符合保障原則。在納保機制方面,本研究建議未來可參考國外養殖漁業保險架構,由商業保險公司等民間承保單位設計保單,透過漁會產銷班之輔導系統,提供漁民保險教育及宣導諮詢,並由優質養殖戶先行試辦,以樹立保險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