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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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本書詳述英國宗教自由的威廉‧潘案、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仁格案、政治打壓追訴的艾倫案、戒嚴令過於氾濫的米力根案,以及種族歧視的鄧肯案等等,清楚點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遏止檢察官、法官的濫訴亂判,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
本書在精要介紹西方陪審團制度的起源、發展歷史及重要案例的過程中,著重於啟發讀者的問題意識,讓讀者知道陪審團制度的各項運作規則,如獨立於大陪審團的小陪審團、無條件剔除權、陪審員詢問等,是為了應付哪些問題而逐一發展出來的。上述歷史考察的啟發,讓我們在檢驗台灣司法現狀時有了全新的看法,原來當前國人詬病的「貪污法官檢察官」、「恐龍法官檢察官」、「打手法官檢察官」,全在兩、三百年前的美國就出現過,它們的病根同是未受監督制衡的濫權或擴權,而最後的藥方都是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
作者簡介:
鄭文龍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
現職: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
司法院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委員
民間版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召集人
台北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顧問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九二一地震東星大樓、新莊博士的家、龍閣社區大樓之義務律師
名人推薦:
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台灣的司法,自國民政府遷台至今六十餘年,仍然為人民所垢病,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仍低,每任司法院首長上台,都宣示要如何改革司法,但大多數都是不了了之。人民及社會各界要求司法改革的 呼聲最高時,乃促成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開,由於會前對司改議題做全面探討及整理,三天會議時間,終能將相關司法問題做整體性的討論,而有部分獲得共識,未獲得共識部分,也採記名式的決議,供司法當局做為司改的參考。當時司法院翁岳生院長立即依此次會議的共識或決議,做出全面性司法改革進程的時間表(因司改非頭痛醫頭的工作,應有整體性,並有先後緩急性做法及時間表的安排),並定時檢討進程,展現改革的企圖心與行動力,一時改革氣勢濃厚起來,但後來由於政治的因素,二個推動司改的重要法案,即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及法官法立法案,無法在立法院順利通過(迄今亦未立法),致影響整個司改推動。在翁院長任期屆滿退休後,也就曲終人散,新任賴英照院長新人新做法(或者如人所說:無心做法),則司改之氣勢,一洩千里,司法的亂象在2010年層出不窮,人民不滿司法的怨聲日見高升,乃造成賴英照院長的去職及賴浩敏院長的就任,又開始新人新政的另一波。
司法的核心在審判,而審判又操之於法官之手。我國法官的產生,自來即由法律系畢業生,經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受法務部主管的司法官訓練所訓練二年(目前),然後分發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來年(以前為一年),候補期間即獨任審判案件。在翁院長時代,應司改團體的要求,改為候補期間一律不能擔任獨任法官,但後來又因法官人力不足,乃再改為得獨任審判「易」字案件。試想一位經上述過程產生的候補法官,在沒有社會歷練及法官經驗之下,能勝任獨自審判工作嗎?再者,這樣一個自開始即無社會經驗的法官,縱令當了法官十年、二十年,他的社會經驗乃是從事審判工作層面所得來,並非在社會的種種歷練所獲得,此種從審判工作得知的社會經驗仍與社會真正的現實及真相有所差異,可見對社會現實的了解仍有不足,因此造成做審判的判斷時,容易發生誤謬情形。
在翁院長時代即有鑑於法官經由考試而來的缺陷,決定停考法官,並列入司改進程及法官法草案中,預定民國97年(2008年)停考,可惜人去政亡,其後賴英照院長隻字未提,新任賴浩敏院長迄今尚未表態要做。
法官除養成的問題外,法官的操守不佳(貪污等)、怠忽職守(擅斷、草率、遲延等)、態度惡劣(漫罵、蠻橫等)等等都是法官應改革的重要課題,於是所謂「奶嘴法官」、「象牙塔法官」、「恐龍法官」等等稱呼,屢見於報章。倘法官的改革未能有顯著的進展,人民又如何能信服、信賴司法?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漸漸普遍而深入人心,前翁院長曾如此宣示,現任賴院長也如此表示。既然人民為法院的主人,而職業法官做不好,那麼由主人的人民來參與審判的想法,也漸漸在台灣人民的心中發酵。
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主要有二大類,一為陪審團制,英美法系國家多採之,另一為國民參審制,大陸法系國家如德、法採之。近年亞洲的日本、韓國先後於2009年及2008年分別施行「裁判員制度」及「國民參審制度」。我國於1994年早已完成「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7年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足見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並不陌生,並已進入研議是否採行的階段,當今台灣司法不為人民信賴,司法改革停滯不進,無法挽回司法信譽,此時司法院為何不再慎重考慮,讓法院主人的人民參與審判,這應是讓司法起死回生,重整信譽,重獲人民信賴的良藥。再觀近鄰日、韓兩國,司法信譽遠高於我國司法(至少在我國之上),於上述2009年及2008年都已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為何我國不能!
新任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在馬總統提名後未上任前,即提出實施「觀審制」的構想,此語一出,大部分法律人不知「觀審制」為何物?賴院長上任後已設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評估採行「觀審制」。
依據司法院刑事廳林俊益廳長於2011年3月5日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研討會上報告時表示,人民觀審制度的主要內容:「(1)依一定程序選出人民擔任觀審員,(2)針對一些重罪案件,(3)觀審員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4)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沒有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並且認為觀審制的基本功能:「(一)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三)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參見林廳長著:人民觀審制可行性評估計劃書),茲評析如下:
一、 觀審員顧名思義,應係從頭到尾全程觀察第一審的審判程序,上述內容中謂「參與」第一審審判程序,應屬不當,觀審員既非審判者,亦非受審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的相關人,自非參與審判程序。
二、 法官為判決時,獨任者自行判決,合議者應經評議,依評議結果而為判決。觀審員為觀察審理的人,並非審判者,亦非參與審理的人,如何「在法官下判決時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時的參考」。非有權審判之人,於法官下判時表示意見,即係影響法官心證、干涉審判,此為法官獨立審判之大忌,如此即違背憲法第80條所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發生違憲問題。
三、 上述觀審制的基本功能(一)「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甚為奇怪,蓋在公開審理之下,任何人均可旁聽,均可觀察審理,對於審理程序之進行,對被告及檢察官而言均屬透明,有何疑問或異議均可向法官提出,無不透明可言。至於法官如何審理案件,亦是依法進行,亦無透明問題。至於心證、評議則在宣判之前,依法不公開,自無須透明。關於人民有不了解訴訟程序的情形,則屬法律教育或延請法律專家諮詢的問題,與是否提高法官審理及下判決之品質無關。
四、 上述觀審制功能(二)在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一節,關於人民對司法有無信賴度及其高低問題,完全決定於法官審理案件及下判決的品質,觀審員既非參與審判的審判者,則審判品質的好壞,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度的高低,與有無觀審員在場無關,從而觀審制又如何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五、 上述觀審制功能(三)在發揮法治教育功能一節,按每案件之觀審員應僅若干人,此觀審員全程觀察審判程序,當然因為這個觀察,觀審員可增加審判的法律知識,有機會亦可告知親友關於觀察審判的情形及心得,其發揮法治教育功能應屬有限。何況推廣法治教育係法務部及教育部的職權及責任,司法院另有其應負責更重要的司法事項,自無制定觀審制來發揮法治教育功能之必要。
由上所述,可見觀審制的內容實無法提升審判的品質及效率,反有干涉審判發生違憲的問題,至其欲達到的功能,不但無法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且與司法的透明度無關,更無須代庖法治教育的發揮。
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司法信賴的建立在有優質而公正的審判,倘職業法官無法做到(或未能達到人民的期望),則讓人民參與審判,不論陪審制或國民參審制,實不失為良策(至少也是一端)。為何先進國家,或者亞洲鄰近國家都能做,我國不能做?!
本書作者鄭文龍律師,本性剛直、富正義感,執業以來熱心參與各種公益活動,常做義務辯護,對弱勢人權、社會公義的追求,更是不遺餘力,早年即參與司法改革活動,奮力不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創立之初,受聘為祕書長,全力擘劃規章與推展業務,使法扶基金會奠立堅實基礎,司法院計劃三年內達成每一法院所在地,即有一法扶會的分會,他的團隊在一年半即達成此目標。
陳水扁前總統刑事案發生後,毅然接受委任為辯護律師,成為主力辯護律師之一,全心盡力為維護被告清白及權益的奮鬥,不怕艱苦、不畏強梁、不計利害的精神,令人欽佩。
鄭律師歷經無以計數的偵查、審判的叢林肉搏戰後,對部分不良檢察官、法官的惡行惡狀,親身體驗,感慨萬分,深思如何改革我國的司法,對於如何建立保護人權及堅守法律正當程序的問題,更深入研究探討。他認為對於審判被告最核心的部分,亦即決定被告有罪無罪最重要的關鍵時,要由代表人民的陪審員所組成的陪審團來做決定,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司法才不被單獨(一人)或少數(三人或五人)的職業法官所專斷、擅斷,也不會被政治勢力所干涉,也因此較能為被告或人民所接受而信賴。
鄭律師在研究歐美各國的陪審團制度之後,深感對於重大刑案,我國應該採行陪審團制度,被告的人權及其他權益,始能受到保障,司法始能獲得顯著改革。他毅然決然撰寫本書,並積極推動陪審團制度。
本書以深入淺出、簡明易懂的寫法,介紹英、美陪審團制度的演變及運作情況,以及陪審團如何達到公正的判決,進而批判目前台灣司法運作(偵查及審判)的嚴重缺失,再而深度闡述台灣實施陪審團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人民及司法院都有「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的認知下,在國民參與審判的人民自覺下,本書實為國人了解陪審制度,進而思考是否採取陪審制度時,不可多得的參考著作。
陳傳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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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本書詳述英國宗教自由的威廉‧潘案、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仁格案、政治打壓追訴的艾倫案、戒嚴令過於氾濫的米力根案,以及種族歧視的鄧肯案等等,清楚點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遏止檢察官、法官的濫訴亂判,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
本書在精要介紹西方陪審團制度的起源、發展歷史及重要案例的過程中,著重於啟發讀者的問題意識,讓讀者知道陪審團制度的各項運作規則,如獨立於大陪審團的小陪審團、無條件剔除權、陪審員詢問等,是為了應付哪些問題而逐一發展出來的。上述歷史考察的啟發,讓我們在檢驗台灣司法現狀時有了全新的看法,原來當前國人詬病的「貪污法官檢察官」、「恐龍法官檢察官」、「打手法官檢察官」,全在兩、三百年前的美國就出現過,它們的病根同是未受監督制衡的濫權或擴權,而最後的藥方都是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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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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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台灣的司法,自國民政府遷台至今六十餘年,仍然為人民所垢病,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仍低,每任司法院首長上台,都宣示要如何改革司法,但大多數都是不了了之。人民及社會各界要求司法改革的 呼聲最高時,乃促成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開,由於會前對司改議題做全面探討及整理,三天會議時間,終能將相關司法問題做整體性的討論,而有部分獲得共識,未獲得共識部分,也採記名式的決議,供司法當局做為司改的參考。當時司法院翁岳生院長立即依此次會議的共識或決議,做出全面性司法改革進程的時間表(因司改非頭痛醫頭的工作,應有整體性,並有先後緩急性做法及時間表的安排),並定時檢討進程,展現改革的企圖心與行動力,一時改革氣勢濃厚起來,但後來由於政治的因素,二個推動司改的重要法案,即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及法官法立法案,無法在立法院順利通過(迄今亦未立法),致影響整個司改推動。在翁院長任期屆滿退休後,也就曲終人散,新任賴英照院長新人新做法(或者如人所說:無心做法),則司改之氣勢,一洩千里,司法的亂象在2010年層出不窮,人民不滿司法的怨聲日見高升,乃造成賴英照院長的去職及賴浩敏院長的就任,又開始新人新政的另一波。
司法的核心在審判,而審判又操之於法官之手。我國法官的產生,自來即由法律系畢業生,經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受法務部主管的司法官訓練所訓練二年(目前),然後分發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來年(以前為一年),候補期間即獨任審判案件。在翁院長時代,應司改團體的要求,改為候補期間一律不能擔任獨任法官,但後來又因法官人力不足,乃再改為得獨任審判「易」字案件。試想一位經上述過程產生的候補法官,在沒有社會歷練及法官經驗之下,能勝任獨自審判工作嗎?再者,這樣一個自開始即無社會經驗的法官,縱令當了法官十年、二十年,他的社會經驗乃是從事審判工作層面所得來,並非在社會的種種歷練所獲得,此種從審判工作得知的社會經驗仍與社會真正的現實及真相有所差異,可見對社會現實的了解仍有不足,因此造成做審判的判斷時,容易發生誤謬情形。
在翁院長時代即有鑑於法官經由考試而來的缺陷,決定停考法官,並列入司改進程及法官法草案中,預定民國97年(2008年)停考,可惜人去政亡,其後賴英照院長隻字未提,新任賴浩敏院長迄今尚未表態要做。
法官除養成的問題外,法官的操守不佳(貪污等)、怠忽職守(擅斷、草率、遲延等)、態度惡劣(漫罵、蠻橫等)等等都是法官應改革的重要課題,於是所謂「奶嘴法官」、「象牙塔法官」、「恐龍法官」等等稱呼,屢見於報章。倘法官的改革未能有顯著的進展,人民又如何能信服、信賴司法?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漸漸普遍而深入人心,前翁院長曾如此宣示,現任賴院長也如此表示。既然人民為法院的主人,而職業法官做不好,那麼由主人的人民來參與審判的想法,也漸漸在台灣人民的心中發酵。
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主要有二大類,一為陪審團制,英美法系國家多採之,另一為國民參審制,大陸法系國家如德、法採之。近年亞洲的日本、韓國先後於2009年及2008年分別施行「裁判員制度」及「國民參審制度」。我國於1994年早已完成「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7年完成「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足見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並不陌生,並已進入研議是否採行的階段,當今台灣司法不為人民信賴,司法改革停滯不進,無法挽回司法信譽,此時司法院為何不再慎重考慮,讓法院主人的人民參與審判,這應是讓司法起死回生,重整信譽,重獲人民信賴的良藥。再觀近鄰日、韓兩國,司法信譽遠高於我國司法(至少在我國之上),於上述2009年及2008年都已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為何我國不能!
新任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在馬總統提名後未上任前,即提出實施「觀審制」的構想,此語一出,大部分法律人不知「觀審制」為何物?賴院長上任後已設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評估採行「觀審制」。
依據司法院刑事廳林俊益廳長於2011年3月5日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研討會上報告時表示,人民觀審制度的主要內容:「(1)依一定程序選出人民擔任觀審員,(2)針對一些重罪案件,(3)觀審員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4)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沒有參與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並且認為觀審制的基本功能:「(一)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三)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參見林廳長著:人民觀審制可行性評估計劃書),茲評析如下:
一、 觀審員顧名思義,應係從頭到尾全程觀察第一審的審判程序,上述內容中謂「參與」第一審審判程序,應屬不當,觀審員既非審判者,亦非受審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的相關人,自非參與審判程序。
二、 法官為判決時,獨任者自行判決,合議者應經評議,依評議結果而為判決。觀審員為觀察審理的人,並非審判者,亦非參與審理的人,如何「在法官下判決時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時的參考」。非有權審判之人,於法官下判時表示意見,即係影響法官心證、干涉審判,此為法官獨立審判之大忌,如此即違背憲法第80條所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發生違憲問題。
三、 上述觀審制的基本功能(一)「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甚為奇怪,蓋在公開審理之下,任何人均可旁聽,均可觀察審理,對於審理程序之進行,對被告及檢察官而言均屬透明,有何疑問或異議均可向法官提出,無不透明可言。至於法官如何審理案件,亦是依法進行,亦無透明問題。至於心證、評議則在宣判之前,依法不公開,自無須透明。關於人民有不了解訴訟程序的情形,則屬法律教育或延請法律專家諮詢的問題,與是否提高法官審理及下判決之品質無關。
四、 上述觀審制功能(二)在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一節,關於人民對司法有無信賴度及其高低問題,完全決定於法官審理案件及下判決的品質,觀審員既非參與審判的審判者,則審判品質的好壞,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度的高低,與有無觀審員在場無關,從而觀審制又如何能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五、 上述觀審制功能(三)在發揮法治教育功能一節,按每案件之觀審員應僅若干人,此觀審員全程觀察審判程序,當然因為這個觀察,觀審員可增加審判的法律知識,有機會亦可告知親友關於觀察審判的情形及心得,其發揮法治教育功能應屬有限。何況推廣法治教育係法務部及教育部的職權及責任,司法院另有其應負責更重要的司法事項,自無制定觀審制來發揮法治教育功能之必要。
由上所述,可見觀審制的內容實無法提升審判的品質及效率,反有干涉審判發生違憲的問題,至其欲達到的功能,不但無法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且與司法的透明度無關,更無須代庖法治教育的發揮。
司法改革的目標,在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司法信賴的建立在有優質而公正的審判,倘職業法官無法做到(或未能達到人民的期望),則讓人民參與審判,不論陪審制或國民參審制,實不失為良策(至少也是一端)。為何先進國家,或者亞洲鄰近國家都能做,我國不能做?!
本書作者鄭文龍律師,本性剛直、富正義感,執業以來熱心參與各種公益活動,常做義務辯護,對弱勢人權、社會公義的追求,更是不遺餘力,早年即參與司法改革活動,奮力不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創立之初,受聘為祕書長,全力擘劃規章與推展業務,使法扶基金會奠立堅實基礎,司法院計劃三年內達成每一法院所在地,即有一法扶會的分會,他的團隊在一年半即達成此目標。
陳水扁前總統刑事案發生後,毅然接受委任為辯護律師,成為主力辯護律師之一,全心盡力為維護被告清白及權益的奮鬥,不怕艱苦、不畏強梁、不計利害的精神,令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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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律師在研究歐美各國的陪審團制度之後,深感對於重大刑案,我國應該採行陪審團制度,被告的人權及其他權益,始能受到保障,司法始能獲得顯著改革。他毅然決然撰寫本書,並積極推動陪審團制度。
本書以深入淺出、簡明易懂的寫法,介紹英、美陪審團制度的演變及運作情況,以及陪審團如何達到公正的判決,進而批判目前台灣司法運作(偵查及審判)的嚴重缺失,再而深度闡述台灣實施陪審團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人民及司法院都有「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的認知下,在國民參與審判的人民自覺下,本書實為國人了解陪審制度,進而思考是否採取陪審制度時,不可多得的參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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