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舉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間,無不與之息息相關,學習民法不但能認識自己之權利,且能注意自己的義務,可說是保護自己、防衛自己遭受損害的利器。
民法物權編是以規範各種物權的內涵為目的,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其著重點在於物對物(不動產及動產)的支配、使用、收益等權利,因而我國對於物權是採法定主義,即物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可由當事人自行創設,故對於物權的行使,除特別法有特別規定,如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則上均以物權編為指導原則。
作者簡介:
曾淑瑜
現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實踐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著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上)(下)
刑法分則問題研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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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與倫理15講
章節試閱
所謂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這裡所稱的特定物,只要是一般社會或經濟觀念上的特定物即可,不一定是物理上的特定物,例如權利可以為物權的標的,指的是其具有交換價值的特定物,因此稱此為準物權。「享受利益」的方法有下列三種:
一、自己享用。例如收割果實供自己食用。
二、供人利用,收取對價。例如將土地租與他人耕種,收取租金。
三、提供擔保,取得信用。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銀行,貸款付與出賣人。
物權的客體
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內,其定義詳見民法總則。原則上,一物只有一個所有權,這就是一物一權主義。至於土地上的果樹、農作物,以及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在未採收前,因其為土地的一部分,尚非獨立物,就不得成為物權的客體。
以案例來探討,則違章建築是否得作為買賣的標的?甲向乙購買違章建築房屋,可否辦理過戶登記?
(1)違章建築物僅僅是因為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所以才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其仍然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得作為買賣的標的。
(2)因違章建築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買受人亦不能辦理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當然亦無取得所有權狀的問題。因此,如果某乙的債權人以某乙為原始建築人,聲請查封該違章建築,買受人不得提出異議。
一般而言,依不同的標準,物權的分類如下:
一、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1)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二、以物權客體為標準,可分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
三、以物權的目的為標準,可分:
(1)用益物權: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例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2)擔保物權: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四、以權利發生原因為標準,可分:
(1)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意見而成立者,例如抵押權的設定。
(2)法定物權:由法律規定而成立者,例如留置權、法定地上權(民法876條)、法定抵押權(民法513條)。
五、以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可分:
(1)主物權:不是從屬於他種權利者,除擔保物權及不動產役權外,其餘均屬之。
(2)從物權:從屬於他種權利者,例如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的所有權)。
物權法定主義
為保護交易的安全及維持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採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即指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物權是不得自由創設的(民法 757條)。物權編所規定的物權,共計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而「占有」通常是指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權利。至於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例如礦業權(礦業法12條)即是。
所謂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這裡所稱的特定物,只要是一般社會或經濟觀念上的特定物即可,不一定是物理上的特定物,例如權利可以為物權的標的,指的是其具有交換價值的特定物,因此稱此為準物權。「享受利益」的方法有下列三種:
一、自己享用。例如收割果實供自己食用。
二、供人利用,收取對價。例如將土地租與他人耕種,收取租金。
三、提供擔保,取得信用。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銀行,貸款付與出賣人。
物權的客體
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內,其定義詳見民法總則。原則上,一物只有一個所有權,這就是...
作者序
再 版 序
98年及99年二次民法物權編修正幅度之大歷年少見,配合時代之趨勢,增加新的物權種類令人贊許;將相關問題的法律關係明確化,以解決實務爭議,也是一大躍進。但對於學生而言,複雜艱澀的法律條文及用語,即使是花了許多時間,仍然無法背得很好。其實,法律的學習是有技巧的,將相關法律概念及問題用簡單輕鬆的例子呈現,再輔以圖表,自可迅速理解並自然而然記起來。本書就是秉持這個理念,為讀者設計內容。
到現在還是有人會問我,老師你為什麼會編民事法此類的教科書?也許一開始,是為了提供我上商科「民法概要」的上課教材,但看到同學將它做為法律的入門書,而且某些非法律系的在職生也藉由本書淺顯的概念對民事法有基本、整體的認識,我覺得本書的撰寫相當值得。畢竟法律本來就是一般人生活上的基本規約,不一定是法律人才需要認識、研讀法律,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尊重他人的權利,小心不要觸犯法律的禁止規定,這就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我衷心所希望的。感謝學棣李世芬辛勤地整理資料,也感謝讀者的愛護。
曾 淑 瑜 謹誌
2010年12月
再 版 序
98年及99年二次民法物權編修正幅度之大歷年少見,配合時代之趨勢,增加新的物權種類令人贊許;將相關問題的法律關係明確化,以解決實務爭議,也是一大躍進。但對於學生而言,複雜艱澀的法律條文及用語,即使是花了許多時間,仍然無法背得很好。其實,法律的學習是有技巧的,將相關法律概念及問題用簡單輕鬆的例子呈現,再輔以圖表,自可迅速理解並自然而然記起來。本書就是秉持這個理念,為讀者設計內容。
到現在還是有人會問我,老師你為什麼會編民事法此類的教科書?也許一開始,是為了提供我上商科「民法概要...
目錄
序
輕鬆看民法物權 目 錄
自序 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 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客體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消滅
二 所有權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善意取得
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
添附
共有
三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意義
地上權的取得
期間
地上權人的權利
地上權支付地租的義務
使用方法之約定
消滅
區分地上權的意義
民法就區分地上權所設之規定
四 農有權
意義
期限
農育權人的權利
農育權人的義務──支付地租
農育權之消滅
五 不動產役權
意義
特性
不動產役權的發生
不動產役權人的權利
不動產役權人的義務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消滅
其他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原因
六 抵押權
概說
抵押權的效力
特殊抵押權
抵押權的消滅
七 質 權
質 權
動產質權
權利質權
八 典 權
意義
典權的發生
典權的期限
典權的效力
典權的消滅
九 留置權
意義
留置權的發生
效力
消滅
十 占 有
意義
占有的種類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變更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消滅
準占有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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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 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客體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消滅
二 所有權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善意取得
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
添附
共有
三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意義
地上權的取得
期間
地上權人的權利
地上權支付地租的義務
使用方法之約定
消滅
區分地...
商品資料
出版社:書泉出版日期:2010-11-22ISBN/ISSN:9861215328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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