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德國法學者史坦恩在西元1856年出版的著作,主要探討社會概念、社會秩序,以及階級理論。雖以社會理論為書名,但是作者的目的卻在闡述社會與國家間的互動關係,藉由社會概念及其構成要素的分析,分析社會秩序及其變動終究難逃對立與鬥爭的矛盾,進而論述國家存在的必要和國家的任務。這種基於社會生活事實所建立的國家觀,承認個人自由與私有制,同時從事社會改革,積極調和社會利益,使得史坦恩的國家理念不僅不同於當時的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也有別於自由主義,今日更被譽為德國社會國的思想先驅。
作者簡介:
史坦恩 (Lorenz von Stein),1815年出生於德國北方小鎮Eckernfoerde。1841年在基爾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後,前往法國巴黎進行法制史研究,受到當時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影響,進而研究社會思想以及社會變遷,1850年出版《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奠定其學術地位。1855年起,擔任維也納大學政治經濟學教職,陸續發表社會理論、經濟理論、行政理論、財政理論等國家學四大體系研究,並以「社會改革君王制」作為實踐機制,成為國家學研究的著名學者,其學術影響力甚至擴及當時的日本明治維新憲政。1890年逝世,葬於維也納的Weidlingau。
章節試閱
中譯導讀
、社會理論的學術背景
一、國家學體系與社會國思想
1. 國家學體系
史坦恩最重要的學術貢獻在於他整合當時的社會理論、經濟理論(Volkswirtschaft),(含財政理論)以及行政理論成為一個獨立學門國家學(Staatswissenschaft)的一部分。1852年史坦恩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一冊,主要的內容為國家學的總論以及經濟理論,其中在總論的部分,他提出人口統計與自然資源統計作為國家學的事實基礎,也是這門學術的實證基礎;經濟理論主要包括財貨理論(Gueterlehre)、個體經濟(Wirtschaftslehre)與總體經濟(Volkswirtschaft)。1856年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二冊的《社會理論》,主要的內容為社會的概念和社會階級的理論,史坦恩社會理論的目的,不僅限於分析社會生活的面向,更擴及國家理論的建構,所以在本書原著導論中,史坦恩明確的區分社會與國家的概念,分析兩者的互動關係,將他的社會理論推向國家的哲學。他認為如果不能認識國家,就不足以完整建立社會理論,另一方面,社會生活固然是個人之間共同生活在精神層面的結合方式,但是如果不建立國家的必要性,社會生活將無以為繼,社會理論也欠缺方向,所以他的社會理論也可以說是國家理論的思想基礎。1865-1868年陸續出版行政理論以及行政法的著作,對他而言,行政權力是最適合執行國家理念的權力機制,也是國家推行社會改革的最理想機制。
這個一直為後人稱道的國家學體系,它的發展脈絡可以涵蓋所有的國家事務與分工,但是基本的理念卻可以簡單地歸結到個人的理念,並以這個理念建構擬人化的國家體系。基本上經濟理論構成國家的物質面向,因為自然資源事實上就是國家權力的物質基礎,所以國家如何開發與運用自然資源,就是國家生活的一個必要分析面向;社會理論構成國家的精神面向,因為社會共同生活的意義就在於人際之間抽象精神層面的結合,社會秩序相對於經濟秩序有其更深刻與抽象的分析方式,這個抽象精神層次的發展,構成國內生活是否向上提升的關鍵;而行政理論則是物質與精神的統合,在史坦恩的理解下,國家以其行政權調和經濟秩序與社會秩序的矛盾,形成一個符合國家本質的行政秩序,三者共同合成國家人格,如此也完成一個國家的有機體,亦即國家整體論。身為一個法學者,他卻認為法律學(Re-chtswissenschaft)是國家學的下層體系,法律學若要提升成為一個學術研究的領域,不應該自限於法律概念的分析與適用,法學的研究應該超越法律概念的層次,進而窮究法的目的、何以需要法律及其正當性所在,依史坦恩的理解,法律學與法學理論(wissenschaftliche Rechtslehre)是有區分的。他的法學理論架構分為兩個層次,先確定法學研究絕對不可或缺的思想層次,再分離出可變動的實踐層次;前者他認為在於法哲學,後者則是他所創立的國家學。至於法律學處理的範圍在於現行有效的法規範及其概念。史坦恩以人格理念與法學邏輯建構國家學體系,然而他的法學與國家學卻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就是解決社會問題。
2. 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
1842年史坦恩基於他在巴黎遊學期間對於法國社會的觀察與分析,出版《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時,就已經論及社會問題的重要性與嚴重性,早於馬克思提出社會問題及其與政治權力之間的關係,當時的馬克思還在《德國萊茵報》(Rheinische Zeitung)擔任編輯,對於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理念並未身臨其境 。1850年史坦恩整理並且增加《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內容,擴編成三冊的《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 ,在第一冊中更清楚而且體系地分析社會的概念、社會與國家的關係、階級支配下所產生的不自由、透過改革以實現自由以及社會變動的法則 ,可以看出他不僅對於社會問題的成因已經有了體系化的分析,而且也列出改革的方式,此外也藉著觀察法國社會劇烈而且自由的發展,歸納他所主張的改革方式如何連結國家權力,在第一冊中分析1789年至1830年間的法國社會發展歷史,在第二冊中則分析1830年至1848年工業社會的概念與發展,這段期間在法國流行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如何面對在工業社會中所產生的階級矛盾 ,在第三冊中則分析1848年二月革命之後,民主共和的主張如何的陷入主權的矛盾,最後終將導致階級利益的對立、鬥爭甚至內戰 。這些歷史的分析,除了造就他的學術聲望之外,也主導他進一步思考如何解決。在前述的《國家學體系》(System der Staatswissenschaft)兩冊以及《行政理論》(Verwaltungs-lehre)八部十冊中 ,更全面的,而且以學術體系化的方式,分析社會問題的成因及其解決之道。
史坦恩認為社會問題的本質不在於階級的差異,而在於階級的利益。這個利益的作用,使得原本必然存在,而且合乎道德秩序的上下階級,演變成矛盾、對立,逐漸形成社會不自由的現象,上下階級間的支配作用會從道德的支配轉變成絕對的支配,導致階級的固定。換言之,階級利益導致階級固定才是社會問題的本質。影響所及,下層階級的勞動永遠也無法獲得相應的財富,以提升自我的社會地位。這個社會問題的本質,在不同的社會類型中會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在農業社會就是辛勞耕作卻無法獲得土地財富的佃農,在工業社會就是辛苦勞動卻永遠累積不了財富的勞工,由於所有實際存在的社會都包含不同的社會類型或者城鄉差距,所以社會問題的實際形式必定是多元的,貧窮、失業、疾病、身障、退休等現象,其原因不僅多元,而且互相關聯,但是本質則是同一,如何解決這個本質的問題,也就成為史坦恩構思社會改革以及國家理論的核心。所以史坦恩所理解的社會問題,其實是一種動態的、持續的,而且是社會生活必然發生的矛盾與對立,並不是某種特定的社會生活現象,所以社會問題的解決自然也不可能在於實現某種特定的社會狀態;換言之,社會問題其實是所有社會共通的結構性問題,史坦恩將它視為人生活的全面性問題,而且只有藉由「非社會」的力量才能解決。他反對馬克思以革命(Revolution)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也不主張當時歐洲大陸(尤其在法國)盛行的自由主義,而主張理性改革(Evolution)以及持續的「社會改革君王制」(Soziales Koenigtum),奠立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由於他的理性社會改革,兼顧了國家權力的穩定性以及私有財產的保障,所以其著作至今仍為法學、行政學及社會學界所研讀,並公認為德國「社會國」理論的先趨 。他的理論特點在於建立國家的「社會觀」,強調先有社會、後有國家,先有社會理論,才有國家理論,在理論的建構上,應該先有社會要素、體系及其發展的認知,才足以推論國家的必要性,進而分析國家的目的及其構成要素,包括公權力組織、公務員、法秩序等均有其相對應的社會意義,從而國家秩序及其法秩序的發展階段必定與社會秩序的發展、變遷相符合。
這樣的社會問題層次及其解決機制,似乎頗符合我們目前所理解的「社會法治國」(sozialer Rechtsstaat)理念,國家以其公權力介入社會生活層面,以實現某種程度的社會公平正義,也已經是當代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基礎。然而在19世紀的歐洲,社會問題的嚴重性還不至於成為普遍共識的時代,更遑論以國家力量進行社會改革。與史坦恩同年出生的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 1815-1898),一直到1881年在德意志帝國首相任內才開始推行社會保險制度,1883年實施「疾病保險」(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1884年實施「意外保險」(gesetzliche Unfallversicherung)、1889年實施「退休保險」(gesetzliche Rentenversicherung),不僅僅在歐洲,即使全世界也是首度以國家力量系統的推行社會改革,距離史坦恩1850年提出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已經是三十年之後的事了。
歷史的發展雖然證明史坦恩的論點,然而當時的社會國理論,卻必須面對當時的政治環境,他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便是如何解釋國家秩序與社會秩序之間的互動關係,因為實際上的國家秩序,這當然指的是19世紀初期歐洲的國家現象,例如政府與議會體系以及法秩序,實質上就等於是社會利益與階級利益的化身,那麼以國家公權力進行社會改革豈不是另一種矛盾?因而必須在實際的國家秩序之上區分出國家的本質,以論證社會秩序並非國家的全部,國家的存在固然是基於社會生活的需求,然而作為一個相對於社會的概念,它必然具備不同於社會的特性,這就是「唯心」的國家本質。所以史坦恩勢必將社會改革的理念提升到實際的國家秩序之上,並且與國家的本質相結合,甚至建構在國家的本質之中;其次,這個國家本質必須足以表彰國家的理念,那就是相對於社會利益的公共利益。至於國家的本質為何?在其中又如何落實公共利益?則屬於國家理論的範疇。
3. 社會國思想
因而要理解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必須先接受他區分「國家本質」以及「國家實際」的論述方式。這種論述基礎源自於人的本質與現象的區分,前者是抽象的人格,後者則是意志與行為的表現。史坦恩雖然師承黑格爾唯心的人格哲學,但也受到法國實證主義、社會主義的影響,指出國家應該具有本質與實際兩個面向,他並且應用黑格爾所論述的理念(Ideal)或精神(Geist)要素,經由實證主義的法則,落實並建構在人的生活、社會生活以及國家生命中。這也是史坦恩與傳統唯心論最大的不同,他將唯心論的邏輯與辯證方法用在分析實際的生活中,除了分析個人的人格外,進而論述社會有機體以及國家人格的理論。由於個人人格與國家人格具有理論上的一貫性,從而國家應該積極創造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的精神與物質條件,因為這等同於國家人格的自由發展;相對的,在國家人格中的個人必然具備道德上的權益,擁有相當程度自主自決的人格發展自由,所以史坦恩認為國家的概念便是將人的整合提升到具有自主意志力,以及自主行為力的完整人格,或者如同個人生活般具備個人意志以及個體意識的狀態。人格理論可以說是史坦恩「社會國」理論的起點,他以人格理論建立社會理論,再以社會理論建構國家觀,認為國家的本質與國家的實際分屬兩個不同層次的理論體系,前者稱為國家人格,後者屬於社會秩序理論。換言之,個人的本質在於人格概念,社會的本質在於有機體概念,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國家人格;個人的實際在於意志與行為的表現,也就是個人利益,社會的實際在於社會秩序以及社會利益的作用,實際的國家表現在政府與議會的體制,也就等同於社會秩序。史坦恩社會改革必須藉助的「非社會」力量,是屬於國家的力量,而且是國家本質的力量。但是即使是這麼高度抽象的國家本質,還是可以歸結到對於個人的觀察,也與社會的生活產生有機的連結。至於這個國家本質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則是接著必須回答的問題,而這也成為社會與國家之間的辯證關係。事實上,對於公共利益的概念如果不基於上述的本質與現象或者社會與國家的辯證關係,也無從理解其形成過程與內涵。
在社會與國家的辯證關係上,首先,社會是由個體(Individuum)所組成,社會的有機運作主要在於個人的發展到最高也最自由的境界,從而社會秩序的形成,就在於個人追求自利以及個人利益持續發展所造成的變動狀態。社會也就是這種有機的互動,它的道德基礎以及理念就在於個體精神意志的極致發揮。但是在上述社會運作原則下,社會卻必然地走向解體的命運,原因在於個人的自利行為永遠將整體視為工具,個人利益並不為公共利益而存在。然而整體的存在卻是個體得以發展的絕對條件;從而社會的有機運作反而會不停的瓦解其本身的發展條件,換言之,個體為追求生存及最佳發展而進入共同生活,其結果卻是不停的瓦解共同生活及提升個人的發展機制。這些正是社會生活的本質以及社會發展的法則,而且都源自於社會本身的構成要素。事實上,不論是何種類型以及哪個時代的社會,愈是依其本質發展,就愈快接近解體的狀況。這也是社會本質與國家本質的根本差異。
但是這種發展狀況卻是矛盾的,因為趨向解體的生活必定不是最佳的狀態,換言之,社會雖然是一個必然且必要的有機體,卻是個不完整的發展,史坦恩認為人的生活若要完整,必定需要另一種有機機制,它的最高發展與完成狀態與每個個人的最高發展與完成狀態同時出現,這個機制的自然本質必定不包含特殊利益,反而它本身必然是每個個人利益的代言人。這個機制必定會解決個體與整體利益的衝突以保障個人利益,並且扶助每一個個人以實現其個人利益。它必須是一種統合的有機機制,以統合多元且複雜的個人利益,並統合特殊利益、階級利益的團體矛盾為其職志,並且是其存在的終極道德基礎,亦即同時兼顧並統合各種類型的自我利益。畢竟共同生活體本身是為了所有成員的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利益才是任何共同生活體的真實內涵,實踐公共利益才是組成共同生活體的真實目的。在前述背景下,並且是在社會的本質及其發展法則之中,才足以推論出國家的本質在於公共利益,而且只在於公共利益。
但是國家本質與公共利益均屬概念的存在,這只能說明國家相對於社會的特性,如何落實在國家體制中,不僅是前述概念如何實踐的問題,也是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如何進行的關鍵。史坦恩進一步論述國家概念不可能只具備抽象特性,它還必須具備相當的實力與內涵,才足以駕馭社會特殊利益的巨大力量,達到公共利益的實踐。史坦恩認為國家概念必須具備的實力來自於全體社會成員的服從(der Gehorsam);換言之,國家統合實力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全體成員的服從上,才足以對抗社會特殊利益。相當特別的是,史坦恩雖然認為國家統合機制必須具備全體社會成員的服從,卻不認為必須來自於個人或是社會成員的意志(das Willen),服從並不等同於事前的許可或者事後的承認,因為個人或是社會成員代表著個人或社會特殊利益,這正是國家統合機制所要駕馭的對象。另外,國家統合機制也不可能基於個人或者複數個人的自由意志,因為個人自由意志源自於個人利益所驅策的力量,這也是國家統合機制所要駕馭的對象,如果認為每個個人基於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得以產生代表一般公共利益的機制,這種思考方式都是自相矛盾,愈深入的分析社會中特殊利益權力及其組織化的問題,愈能清楚地看到上述完全無解的矛盾。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否認特殊利益的存在及其擁有的權力以及產生的社會秩序,那麼也就不需要前述無所不在的統合力量。所以史坦恩認為,這個對人類共同生活絕對必要的有機機制,包括它所展現的原則以及力量,必須具備超越個人及其自由意志的基礎。一個具有意志力以及行為力的有機機制,其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如果不基於自身成員的自由意志,又會是什麼呢?史坦恩的論述在這裡充分展現唯心論辯證的特色,透過理性與邏輯的方式去認知絕對的存在、認知超越所有現象的唯一本質,人類社會的絕對本質得以理性與邏輯自我檢證,並不依附具體存在的現象,他認為機制本身就是自我存在的基礎,也是自我存在的原因。這樣的有機機制稱之為一種人格(eine Persoenlichkeit)。個人透過共同生活體及其互動行為發展成社會,統合社會的機制必然具備一種獨立的人格(eine selbstaendige Persoenlichkeit),兩者共同屬於人的生活的真實面。所以國家人格的理論不僅僅是概念分析的結果,即使考量到實踐的問題,同樣必須提升到人格的力量,個人的人格既然能夠統合自身精神與物質的矛盾,國家統合個人與社會利益的力量,也就必須在抽象獨立的國家人格。這種人格理念下人的統合,並且免於個人利益或者個人獨斷的機制,就成為史坦恩基於個人與社會生活所建立的國家觀(der Staat)。因而國家的概念便是將人群的整合(die Einheit der Menschen)提升到具有自主意志力,以及自主行為力的完整人格。這樣的國家本質與公共利益概念才具有統合的力量,並且成為一個整體。
這樣人格化的國家概念,它的人格力量應該交由何種機制執行,才能夠貫徹公共利益的超然性,同時保障社會改革的執行不至於陷入社會利益以及階級利益的矛盾中。首先,國家既然是一個有機體,由國王或諸侯代表其存在,以公務機關以及公務員實現其國家意志,才能夠真正超然於社會利益以及階級利益。其次,有機體內的國民同樣都是具備人格的個體,個體都有人格發展的道德需求,為了滿足個體之間人格的自由發展不至於侵害其他人格的自由發展,就衍生出法與權利(Recht)的概念,所以國家人格概念的範疇必定包括法秩序,個別人格之間的法秩序就是私法領域,個人人格與國家人格的關係則構成公法領域。這樣抽象理解的法秩序,就是史坦恩所謂的法哲學,至於法律學的法條概念與解釋則是在個人實際生活的多樣性與多變性中 ,換言之,國家的人格力量必須以法律行之。國家概念下的第三個必要內涵在於行政權力,它的本質在於相對於人格概念的具體實力,用以實現抽象法秩序以及國家理念,如此國家的概念就不會局限於抽象存在,而具有實踐國家本質的實力。這也就是史坦恩社會國核心「社會改革君王制」的思想背景,只有世襲的君王以其超越所有私益的地位,才足以代表國家的本質,也代表國家公共利益的純粹理念,所以具有國家權力的君王必須結合行政權力,針對社會問題的原因,持續進行社會改革,社會國理念下的社會改革,不僅是動態的、持續的,而且是結合所有行政權力的改革過程,因而史坦恩所理解的社會改革,也就等同於行政權所實現的公共利益,行政權的目的在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在於持續的社會改革,他的社會國理論就能夠結合他的行政國理論,也保障社會改革的理念得以具體落實在國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以及具有行動力的行政權力中。
以上便是國家理論純粹概念的部分,與其相對的,便是國家理論實際的部分。國家的實際面向,如前所述,表現在社會秩序與前述純粹國家概念三個內涵的互動關係上。實際的國家秩序等同於國家公權力與社會支配階級的聯合,並且排除被支配階級的利益。簡言之,國家理念的本質在於公共利益的實踐,即使國家理念經過純粹概念與實際國家秩序的辯證,仍然不足以充分實現國家理念核心的公共利益,因為公共利益以其超越於所有私益之上的特質,它的存在不可能依附於任何的私益或者個別意志之上,也不必依附於任何的形體,它本身就具備自我存在的正當性,在國家本質之中能夠代表公共利益的最純粹機制必定更抽象的存在更高處,一個不帶任何利益色彩的權力,那就是依據世襲制的國王或者諸侯。這樣的論述已經可以說明,為什麼德國傳統唯心論者,包括史坦恩本人,不認為當時流行於法國的民主思潮是一種完整、不矛盾的國家形式,反而選擇君主立憲制作為國家理論的依歸,他們的思考核心在於,對於國家權力的探討,重點不在於某種國家政體的選擇,應該確認國家的目的在於滿足個人倫理與社會倫理。
4. 社會與國家的二元體系
在前述理論脈絡下,社會與國家的概念可以明確的區分,社會是人的有機體,存在的基礎在於利益,存在的目的在於個人的最大程度自由發展,但是社會的解體也在於其中的特殊利益無所不用其極的吞噬他人的利益。相反的,國家以其獨立的人格不受個人的意志及其利益所影響,由於國家統合了所有的個人在其人格中,因而每個個人的利益,甚至所有在利益的矛盾對立中被排擠者,都共同構成了國家的利益。社會與國家的概念與功能雖然呈現兩極發展,但在實際生活中卻密不可分。
密不可分就在於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基於國家的統合機制,國家人格包含了社會成員的多元特質與利益衝突,這些共同構成國家人格的成員組合,在相同的基礎上,也建構一個社會秩序,從而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基礎就在於,任何一個國家同時也是一種社會秩序,同樣的任何一個社會秩序同時也是一個國家。史坦恩因而提出三種互動關係。其一,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秩序都致力於建構符合自己特質的國家,而每一個國家也都致力於建構符合自己特質的社會秩序。其二,每一個國家中的社會支配利益(die herrschenden Interessen)都試圖控制國家權力,或者以社會力量操弄國家權力以據為己用。這個法則適用於所有類型以及發展階段的社會。由於憲法的規定通常用以表彰國家的類型,因而這也成為憲法建構的法則。其三,在每個國家中,國家權力都盡力於掌控社會支配利益的優勢,而且在不妨礙公共利益發展的前提下,致力於扶助個人利益,由於國家的行為本質上就是行政管理(die Verwaltung),所以第三種互動關係就是行政建構的法則。在這互動關係中,史坦恩也說明國家的憲法與行政法所具有的社會意義。
如果一個國家無法提升其人格到公共利益的層次,那麼這個國家自身也不具備主權,因為主權歸屬於實現公共利益的國家人格,欠缺實現公共利益的機制,國家理念就退化到實際的國家秩序,在其中國家權力是為社會支配階級服務,這樣的國家只有所謂的民族層次的主權,也就是社會層次的主權,如果階級之間一旦出現對立矛盾的情形,便是國家秩序開始瓦解的時刻。在階級的鬥爭過程中,法秩序必定遭到破壞,然而矛盾的是,法秩序曾經是支配階級自我保護的機制。為了防止法秩序失去約束效力,社會支配階級只有設法排除被支配階級發生變動的源頭,也就是消滅財產私有制,以使被支配階級從根本上喪失追求利益的可能。但是,消滅私有制也違反人格的本質及其發展,在這種矛盾中,實際的國家秩序必定走向解體。
透過社會秩序所形塑的法秩序,也使得相同國家人格概念之所以會呈現個人化的多元人格特質(Individualitaet)。所謂個人化的多元特質是指,個體之間彼此在意識上能夠認知到實際的個人與他人是有差異的。個體之所以發展出個人化的特質與差異,便是個體已將存在的事物收歸或消化成自身人格的一部分,對於國家而言,在物質層面便是土地與民族,在精神層面便是社會,才使得國家發展出個人化的特質與差異,所以國家之間之所以會有特質與差異,原因在於社會秩序及其所形塑的法秩序。史坦恩因此將歐洲國家區分成三類,其一為羅馬式特質,羅馬式國家的特質在於個人對於最高統治者的完全服從,並且不從事自治行政;其二為斯拉夫式特質,斯拉夫式國家的特質係基於家庭功能所建構的宗族秩序;其三為日耳曼式特質,日耳曼式國家特質在於維繫三種社會秩序的並存,而且歸納在獨立自主的國家功能之下。
二、針對史坦恩的研究資料
在德國,基爾大學專為推廣史坦恩的研究,設有史坦恩研究中心(Lorenz-von-Stein-Institut),由基爾大學與邦政府共同經營,中心並有完整的原始著作、相關文獻以及全世界相關的研究成果。一般而言,英文文獻大多著重史坦恩的社會理論,日文文獻則著重史坦恩國家理論對於日本明治維新的關鍵性影響,德文文獻比較能夠涵蓋史坦恩的學術體系,研究的面向也與國內泛稱的人文社會科學相當。本文依據國家學的理論體系,將相關研究區分為概論或入門文獻,以及經濟理論 (含財政理論)、社會理論、行政理論,分別簡介如下。
1. 概論或入門文獻
1960-70年代是史坦恩研究的量產時期,不論是博士論文、一般性研究以及專題研究均有豐碩的研究成果。在1964年,Kaethe Men-gelberg將《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翻譯成英文,這也是英語學界唯一翻譯史坦恩的著作,可見史坦恩的思想在英語學界未受重視的程度。然而,這本翻譯之作卻採取極其精簡的方式,將原本超過1500頁的原作簡譯成不到400頁的篇幅,如此一來,本書許多重要的概念難以連貫,並且譯文也不怎麼通順,不易閱讀。雖然如此,Mengelberg對史坦恩思想的傳播仍有重大的貢獻,並且撰寫詳盡的生平思想介紹,以及強調史坦恩歷史社會學方法的重要性。
在1970年代,德語學界興起一股「史坦恩復興」(Lorenz-von-Stein-Renaissance) ,這段時期關於史坦恩研究的文獻數量相當多,這或許跟基爾大學成立「史坦恩研究中心」有關,該中心致力於史坦恩思想研究,並與斯勒威荷斯坦(Schleswig-Holstein)邦立圖書館共同保管、整理史坦恩的遺稿與閱讀書籍。這得歸功於1952年到1966年間在Eckernfoerde擔任市長的Werner Schmidt,他後來也在1967年到1971年間擔任斯勒威荷斯坦內政部長,對於史坦恩思想的重視,他不但在1956年親自撰寫史坦恩的傳記以及思想介紹,而且積極促使史坦恩手稿與遺著返回家鄉,另外推動史坦恩研究中心的成立也是功不可沒 。
2. 社會國理論
關於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與理念,德國法學界在1970年代開始出現相當全面而且體系化的研究,研究的重點在於憲法與法制史的學者,包括E. R. Huber, E.W. Boeckenfoerde, D. Blasius, K.H. Kaestner以及S. Koslowski等人的研究。Huber分析史坦恩的人格、社會與國家的概念,指出透過人格原則所形成的社會與國家間的對立,必然導致社會問題的形成,而國家必須負起「生存照顧」的責任,Huber認為史坦恩建構的「社會改革君王制」的概念,能夠避免涉入社會特殊利益的衝突,並且具有調和社會衝突提升下層的作用,如此得以建構出「社會國原則」(das Prinzip des Sozialstaats)。
Boeckenfoerde則詳細探討史坦恩在《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所做分析,他認為史坦恩「與19世紀的一些思想家不同,他的論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是依據歷史規律所發展的理論體系。這是依據國家與社會的歷史變遷所獲得的學術成果。……他理解到社會生活必然發展的巨大力量,這種力量源自於新、舊社會秩序之間的矛盾與對立,這其中也展現出個別時代的社會理念,以及實際歷史變動之間必然的關聯性。」 這也成為史坦恩社會科學研究的立場。Boeckenfoerde進而討論史坦恩在該書中所做的社會學式的分析。他認為史坦恩透過社會與國家的變動理論,解釋三個不同時期的社會型態。第一階段分析是從封建社會到法國大革命爆發,社會型態從階層社會過渡到公民社會,產生了「自由理念」以及「法律前平等」的概念,構成經濟社會的發展基礎。第二階段是法國大革命後經濟社會的形成,在此「自由理念」提供人獲取經濟發展的機會,但機會掌握在有產者手中,無產者毫無獲取經濟利益機會;透過選舉權的財產限制,有產者逐漸掌握政治權力,包括立法以及行政上的支配權。第三階段產生了工業社會的危機,有產者壟斷生產工具,使無產者依賴有產者,無產者提供勞動力獲取薪資,有產者不勞動而能享受生產利潤。於是,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Boeckenfoerde認為史坦恩所提出的「社會改革君王制」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但在君王制逐漸退出歷史舞台的當下,必須採取「社會民主」(die soziale Demokratie)的方式,也就是當今社會國的基本意識型態與價值觀。
Blasius討論了「社會改革君王制」理論的憲政基礎,他分析史坦恩所認為君主改革的憲政基礎,在於君王必須以完成社會改革為前提,以解決社會問題作為最高目的。君主制原則與自由憲政發展並非必然是衝突對立,由於社會改革的目的使得自由憲政得以可能,才能夠使無產階級參與國家生活。所以他認為史坦恩的「社會改革君主制」理論是參雜了傳統的君主國家結構以及市民階層所要求的「自由憲法」(freie Verfassung) 。因此,他認為史坦恩注意到君主的社會功能,透過定義某些條件作為憲政原則,以擔保憲政現狀的穩定,基本上這是贊同社會具有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權利,並且預防社會權力鬥爭延續到國家自主領域中,藉此得以反省實證憲法上的主權發展,總是以一種不實際以及不具體的抽象性為基礎。
Kaestner延續前面的討論,亦即從史坦恩對於社會與國家對立而產生社會問題的觀點,推論出社會法治國原則的建構。Kaestner認為造成社會成員不自由有兩種因素,一種是法律因素,人們因為法律限制而沒有機會去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另一種是經濟因素,人們無法獲取社會資源以提升自己。所以必須透過社會改革的方式加以解決,以防止產生社會革命。而這種社會改革的概念類似現代社會國原則中給付行政的生存照顧功能,在國家救助的基礎上,針對的是沒有足夠能力的個人,使他們由被救助者轉變為自我救助(Selbsthilfe),其方式是一方面使其獲得營利資本,開啟社會提升的空間,另一方面是以一種充分平等的教育為媒介,使勞動者能夠整合在社會中的精神層面 。如此,其目的是使無產階級能有更多參與國家生活的機會。
在1978年由Roman Schnur所編輯的論文集,可說是目前研究史坦恩思想最重要的參考資料。在這本論文集中,除了Schnur所寫的導論外,共集結了24篇文章,分成「基礎問題」、「社會國」、「行政」以及「史坦恩影響」四個部分。Schnur在導論中回應Gottfried Salo-mon在1921年重新出版史坦恩《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三冊時所寫的導論,後者認為史坦恩是「保守的社會主義者」。Schnur認為史坦恩到底是不是社會主義者有待討論,但更重要的是,應該務實地重新認識史坦恩的社會與國家思想,尤其是他的社會改革的立場如何形成?其理論依據為何?本書的其他作者已經進行這樣的工作。另外,在本書中同樣重要的部分,是Max Munding所編纂的史坦恩的原典著作以及二手研究資料的參考文獻書目 。關於史坦恩的二手研究文獻書目多達473篇,其中以史坦恩為主題至少有272篇,大致以德語資料為主。
另外,透過整理分析斯勒威荷斯坦邦立圖書館保管的史坦恩遺稿,使得Heinz Taschke的法制史著作則獲得重要的研究成果。Taschke對於史坦恩兩篇授課大綱手稿的整理,重新認知史坦恩的人格哲學,如何透過德國法哲學思想的轉化而形成,並且更加重視康德、費希特以及黑格爾等人的思想對史坦恩人格哲學的影響。
Koslowski藉著分析史坦恩著作中人與共同生活體的關聯,闡述德國唯心論與社會國思想的起源 。本書(1989)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探討史坦恩思想中「人類學的基礎」(anthropologische Grund-lagen),主要分析史坦恩論述的核心概念,例如人以及共同生活體 (Person und Gemeinschaft)之間的關係,如何透過人格與自然的辯證而連結在一起。第二部分探討史坦恩的社會國思想的內涵,一方面透過分析個體、共同生活體、社會以及國家之間的關係,討論自由的變動與阻礙,另一方面,則是分析社會與國家的對立中,國家以行政力量進行社會改革以解決社會問題,並且指出國家勞動(arbeitender Staat)的體系作為德國社會國的架構。而他在2005年所出版另一本專門討論史坦恩經濟與法律的哲學著作,也是延續此書的觀點進一步深化,其中比較特別的是,他將史坦恩的觀點與黑格爾、馬克思、狄爾泰和韋伯等人並列比較,試圖找出他們在思想與方法論上的關聯性,以此凸顯史坦恩思想的價值與重要性。
3. 社會理論
史坦恩的社會理論堪稱是社會國的理論與思想基礎,它既源自於唯心論的思想傳統,也與法國社會學的實證主義密不可分,在德語世界中,史坦恩不僅首度提出社會問題,也是首位以學術體系建立社會學的研究,並且最早提出社會國(gesellschaftlicher Staat)的概念,也可說是史坦恩影響最深遠的學說。首先Ernst Gruenfeld在1908年以及1910年所出版兩本探討史坦恩社會理論的著作,1908年Gruenfeld出版其博士論文《史坦恩的社會理論》,主要將史坦恩在1856年出版的《社會理論》進行詳細的體系整理,並且說明它在史坦恩思想中的位置與意義;兩年後Gruenfeld發表《史坦恩以及社會理論》一書,除了延續之前分析史坦恩社會理論的體系外,進一步介紹史坦恩之前的社會理論的影響,以及德國社會學思想環境,以進行對其社會理論影響的評價。從Gruenfeld在1910年分析的史坦恩社會理論,開始了有關史坦恩著作真正的、學術的研究,主要的貢獻在於將史坦恩的思想帶到學術的領域中,並且推動更多的研究工作。由於Gruenfeld的著作,使得史坦恩整體著作開始有系統的編輯以及發行 。
1921年Gottfried Salomon重新編輯出版史坦恩的《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並撰寫一篇導論介紹史坦恩的生平、思想以及學術地位,Salomon強調史坦恩不同於社會主義所提出的革命策略,而是以「社會君王」的預防式改革措施,解決因社會變動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此外,Salomon認為史坦恩在本書提出的社會理論受到法國社會主義與德國唯心論影響,形成獨特的「保守社會主義」(conserva-tive Sozialismus)立場,與同時期同樣在法國研究考察的馬克思提出相異的思想觀點。由於Salomon貢獻,使得史坦恩的社會思想在德國再次引起注意,並且出現許多研究成果。例如,Paul Vogel探討黑格爾的社會概念,並且說明黑格爾對史坦恩、馬克思、恩格思以及拉薩爾(Lassalle)等人的影響,對此他認為史坦恩的社會思想是將黑格爾的哲學體系予以社會學式的轉換。
Marcuse在1941年出版的《理性與革命》中,探討黑格爾的思想與19世紀社會理論興起的關聯,其中馬克思是朝著否定辯證的發展,而史坦恩則是將辯證法轉向實證的法則,兩者各自以相反的立場研究社會的現實發展,雖然Marcuse以有限的篇幅說明史坦恩的社會理論,並且只分析史坦恩著作中「社會概念以及變動規律」的部分,但他首次明確地將史坦恩視為具有重要地位的社會理論家。如同上述Vogel所說的那樣,Marcuse認為「史坦恩將辯證法轉換成社會改革的客觀規律,以獲致解決所有矛盾對立的適當方式,並使辯證法的批判因素中立化。」
在較近期的作品中,Carsten Quesel以史坦恩社會理論為核心,探討19世紀德國針對社會問題的分析及解決,所產生的社會學思想。Quesel藉由史坦恩的觀點說明德國社會學的起源旨在處理資本主義整合的問題,透過社會學的分析,國家應該介入社會以建立未來美好的生活,社會危機應該由政治層面的規範予以克服,使得社會學成為統治科學(Herrschaftswissen),以進行社會再造、社會改革以及社會政策的推行。
另外,Klaus Fischer以體系化的方式,分析史坦恩著作中「社會學術」(Die Wissenschaft der Gesellschaft)的概念,分別說明其「社會學術」的哲學方法(人格概念、科學和社會學)、基本學術範疇(社會與國家)、國家學體系、社會秩序體系、公民社會的社會與經濟層面分析、社會改革君王制,以及社會理論的分析,主要的目的在於處理史坦恩的社會科學的架構,以說明社會科學作為一種統一整體的科學。
最後,Katharina Ibrahim以理念史的方式探討史坦恩的社會理論以及歷史理論建構的思想與歷史背景,透過史料的考察及人物的互動,提供理解史坦恩社會理論的背景知識。Katharina Ibrahim探討的範圍從史坦恩大學所發表的書評為起點,歷經1842年《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1846年兩篇授課講義、1848年《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二版、1850年《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直到1856年出版的《社會理論》,以掌握史坦恩社會思想與概念的變化。他認為史坦恩最後定形的「社會理論」受到當時從事斯勒威的獨立運動所認知的國際利益競爭衝突有關,使得他在1856年出版的《社會理論》特別重視利益概念的分析。
4. 經濟理論與財政理論
經濟理論與財政理論分別構成史坦恩國家人格的物質基礎,以及國家人格的自由範圍,在國家人格理念之下,經濟理論與財政理論成為國家學的有機部分。史坦恩對經濟理論之研究,一般而言集中在國家學體系第一冊《經濟理論》、《國民經濟理論》,以及行政理論第7冊《經濟行政》(國民經濟照顧)等著作中。對此,M. E. Kamp探討史坦恩的公共經濟理論,特別集中在不同時期社會秩序的物質基礎,包括宗族秩序中自由農民時期(die freibaeuerliche Periode)、階層專政時期(die staendisch-absolutistische Epoche)及自由憲政時期(die liberal-konstitutionelle Epoche)等公共經濟的組成與型態,以說明史坦恩在公民社會中所建構的社會國經濟基礎。
Martina Stiehl則是探討史坦恩的學說與重農學派的相關性,特別是針對「社會改革君王制」(soziales Koenigtum)以及「開明專制」(legaler Despotismus)兩個概念之間的比較。Stiehl認為史坦恩受到重農學派影響,使得經濟理論不同於自由放任的經濟學說,而強調以國家力量(亦即社會改革君王制)幫助經濟弱勢人民提升物質條件,這與重農學派主張的「開明專制」(legaler Despotismus)具有同樣的作用。
有關史坦恩財政理論的研究,首先是Adolf Wagner在1887年發表的探討史坦恩的財政學文章。其中除了介紹史坦恩以及歷史經濟學派學者Roscher的財政學外,主要指出史坦恩的財政學說構成國家社會主義(Staatssozialismus)的架構。另外,Martin Heilmann以巨大的篇幅探討史坦恩財稅理論中的基本問題,堪稱是對史坦恩財政學研究以及經濟學說最詳盡的著作。本書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德國學界對於史坦恩國民經濟學以及財政學的重要研究,第二部分整理史坦恩所建構的一般財政理論的體系並加以評注,第三部分則指出史坦恩一般財政理論中歷史理論的觀點(theoriegeschichtliche Perspektive)。
另外,Herbert Hax在1998年編輯的探討史坦恩《財政學教科書》的論文集,分別探討財政學在史坦恩思想中的地位、財政學的方法以及國家與社會二元架構下的財政學觀點,使史坦恩的財政學有了更進一步的詮釋。
5. 行政理論
史坦恩認為社會國的社會改革應該由行政機制執行,所以他所主張的行政理論就是社會改革的內容,換言之,行政理論的內容與範圍必須與社會生活一致,行政法制也必須依其規範對象建立、調整、修訂其規範體系。這樣的見解迥異於概念法學以及實證法學對於法秩序與法概念的理解,史坦恩認為法律的生命與意義應該依據社會生活的改變而調整,也與概念法學與實證法學主張法律應該建立自我的方法論與價值觀大相逕庭,所以史坦恩基於社會改革理念所建立的行政理論,與當代的行政法學必定是分道揚鑣,但是他主張基於社會生活事實發展而成的行政理論,卻成為現代行政學(Verwaltungswissenschaft)的理論淵源。早在1867年Gustav Schmoller就在一篇對史坦恩思想的介紹文章中,陳述其行政理論的體系。爾後,雖然陸續出現探討史坦恩行政理論的文獻,但是卻無重大影響,直到Ernst Forsthoff發表〈給付行政主體〉(Die Verwaltung als Leistungstraeger),強調史坦恩行政理論對於給付行政的貢獻,使得史坦恩的行政理論逐漸受到重視,並且與社會法治國思想連結,誠如Forsthoff所言,「史坦恩認為法治國在法律平等的保障上是困難的,無法妥適安排個人自由,因此史坦恩認知必須將社會任務與法治國相連結。」
中譯導讀 、社會理論的學術背景一、國家學體系與社會國思想1. 國家學體系史坦恩最重要的學術貢獻在於他整合當時的社會理論、經濟理論(Volkswirtschaft),(含財政理論)以及行政理論成為一個獨立學門國家學(Staatswissenschaft)的一部分。1852年史坦恩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一冊,主要的內容為國家學的總論以及經濟理論,其中在總論的部分,他提出人口統計與自然資源統計作為國家學的事實基礎,也是這門學術的實證基礎;經濟理論主要包括財貨理論(Gueterlehre)、個體經濟(Wirtschaftslehre)與總體經濟(Volkswirtschaft)。1856年出版國家學體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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