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高度結合實務需求的法律,如何在人權保障與真實發現需求間取得平衡,始終是重要議題,也成為憲法法院最常處理的議題。作者閱讀不同留學背景學者的論述與大量實務見解後,捨棄向來總論與各論的區分方式,以求盡快帶領讀者學習各個重要的程序階段,更將重心擺在證據法,仔細闡述嚴格證明的基本觀念,對法院調查證據與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的關係、證據能力、自由心證、拒絕證言權、傳聞證據、鑑定、文書、勘驗、共同被告、被告審判外陳述與證據禁止等問題,均具有別開生面的豐富討論。不但如此,對於向來關注的被告地位、辯護權、案件概念、訴訟條件、訊問規範、各種強制處分、救濟等議題,亦有完整與清晰的論述。其中,作者運用許多例子清楚解說相關概念,充分整理與分析相關問題的來龍去脈,澄清讀者對文獻與實務觀點的可能誤會,相信不但能夠帶領初學者一窺梗概,也能讓準備考試的學子迅速複習,並對已進入實務或研究問題工作的人提供更為深入的學理觀點。行文中整合重要的國民法官法與德國刑事訴訟法內容,有助於讀者拓展問題的比較與視野。
作者簡介:
許澤天
臺灣宜蘭人
現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比較法學組學士
主要著作:
刑法總則
刑法分則(上、下冊)
刑法案例演練
刑事訴訟法
個人Youtube頻道:
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作者序
序言
三年多前,承蒙時任成大法律系系主任的陳運財老師邀請我開設在職專班的刑事訴訟法課程,讓我有機會再仔細閱讀相關教材,並重新思考如何安排教學內容與順序。負笈德國前,我就已在輔導國考的補習班教過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其後在杜賓根大學跟隨Hans-Jürgen Kerner老師撰寫的博士論文,還是處理審判與證據問題的核心爭議:協商與自白。只是回國後主要心力放在實體法,三年前正好陸續完成幾本刑法教科書,由此也產生接續撰寫本書的動機。
國內許多先進的教科書,多依法條結構區分總論與各論,搭配用來教學的結果,往往偵查尚稱完備,一審就草草結束,遑論好好處理救濟問題。而且,許多原本在後面討論較妥,亦因依照法條順序的論述,形成對初學者難以跨越的理解門檻。猶記得初學時,面臨第8條的競合管轄法院究竟該為免訴還是不受理判決,第17條第8款的前審是否僅是下級審的討論,對一個連訴訟條件、判決與案件同一都懵懵懂懂,更審與再審都分不清的學生來說,實在是件嚴重耗損腦細胞也未必搞懂的痛苦內容。又如法典將證據擺在總論,檢察官與法官相同均可命證人具結、選任鑑定人與實施勘驗,很容易讓人把檢察官的調查當成第155條第2項的合法調查,從而混淆偵查只需的自由證明與審判要求的嚴格證明,並忽視警察偵查也有鑑定與勘驗的需求,而只是在強制處分的發動上應受檢察官或法院的節制。學者對實務的批評,如未經強制辯護依然判決無罪的程序違法問題,更讓人產生得了便宜還賣乖的疑惑,直到看懂爭議判決的背景是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比較德國立法後,才令人掌握問題出在哪裡。於是乎,重新安排論述的結構,再好好拾起還算某程度掌握的德國法,便是我一開始思考本書如何寫作的方向。
透過這幾年對於德國法進行比較有系統的全面閱讀,而非像過去為寫作專論的摘取片段,更深刻地感受德國法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刻劃影響是如此的深遠,也遭到很多的忽視與誤解。縱使在這幾十年來國內有股走向「當事人主義」的風氣下,表面上被稱為「職權主義」的德國法依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尤其在爭論不休的法院是否應職權調查的爭議,更是清楚彰顯我們需要的指引方向。如果把第163條第1項看成當事人進行原則的表現,再把第163條第2項視為法院職權調查的補充,而合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則德國法院的調查證據更像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具有強迫法院調查的積極意義,而非像我國實務般地過於強調未經聲請法院就可不查的消極意義,更遑論讓法院選擇查也可以、不查也行,以致當事人陷入莫可奈何的窘境;而困擾實務多年的第379條第10款,其在德國係歸類在相對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且在實務運作只有法院不依當事人聲請而發動調查的情況,才有機會成功上訴第三審。簡言之,德國法不是國內部分人士理解的職權主義,法院調查證據高度仰賴當事人的聲請,又在不得不查時發動可能的職權介入,與我國法的發展有著諸多共同且可比較之處。
我國刑事程序法這片園地,已有諸多不同留學背景的學者們播種,以及無數實務工作者的耕耘。只會看熱鬧的外行人,動輒用派別歸類這些辛勤耕種的說法,不知即便是德國法也隨時代調整變動,德國學者間與實務對法律的闡釋也常有差異,更遑論留德學者間的涉獵心得也有出入,許多問題的討論也與美日觀點殊途同歸、相互補充;坊間補教用書,也常只把個別見解按照問題作出形式剪接,缺乏有機整合的能力,不但不適合引導思考,讀者反因未經消化、死記硬背產生思考停滯的後果。因此,如何將這幾十年來看似不同立場的觀點納入我國法的體系結構,進而在呈現對話交集後讓人從中發現爭議背後的共識及待處理的分歧,以求讀者掌握核心觀念,並能進行體系性思考,甚至探索可能的改革方向,正是本書的使命與工作。
行筆至此,不禁想起這十年來利用寒暑假與輪休期間在德國康士坦茲大學集中心力進行寫作,吾友Andreas Popp教授提供工作環境與解答疑惑,岳母Dorothee von Nell照顧一家生活,甫退休的最高法院林勤純庭長在院內大力推廣我的作品,兩個弟弟在我出國期間協助照顧失智的母親,給我最大的助力與鼓勵。同儕研究上,林鈺雄老師在刑事程序領域的廣大與精深論述,猶如台積電扮演台股的最重要權值股,是我最常參閱學習的對象;王士帆老師不時捎來重要的文獻與實務判決,並讓我詢問解惑;李佳玟老師慨然應允我閱讀上課講義;董武全老師、連孟琦老師、金孟華老師、劉芳伶老師與陳重言律師抽空解答我的不時提問,以及在本書引用的實務見解與學者論述,皆添加本書的養分─未在此次參考的文獻,絕非不重要,只因作者的疲憊指數已經到達頂點,盼望日後繼續學習。
雲林地院潘韋丞法官閱讀全書初稿提供諸多寶貴的觀點,成大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林香汝校閱全書,研究助理余柏毅、王意婷以及田穎真的閱讀與資料蒐集,在職專班江昀龍警官有關偵查實務的意見,新學林出版社的林靜妙小姐與許承先先生在初版過程的協助,都是這本書得以問世的重要助力,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26年2月春節 德國康士坦大學C226研究室
序言
三年多前,承蒙時任成大法律系系主任的陳運財老師邀請我開設在職專班的刑事訴訟法課程,讓我有機會再仔細閱讀相關教材,並重新思考如何安排教學內容與順序。負笈德國前,我就已在輔導國考的補習班教過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其後在杜賓根大學跟隨Hans-Jürgen Kerner老師撰寫的博士論文,還是處理審判與證據問題的核心爭議:協商與自白。只是回國後主要心力放在實體法,三年前正好陸續完成幾本刑法教科書,由此也產生接續撰寫本書的動機。
國內許多先進的教科書,多依法條結構區分總論與各論,搭配用來教學的結果,往往偵查尚稱完...
目錄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目的與定位3
第二節訴訟流程概說7
第三節基本構造與原則9
第二章訴訟參與人/21
第一節法官25
第二節檢察官34
第三節被告39
第四節辯護人51
第三章訴訟基本內容/65
第一節犯罪事實作為訴訟標的67
第二節訴訟條件88
第四章偵查/99
第一節偵查發動102
第二節訊問被告116
第三節偵查終結132
第四節告訴相關問題145
第五章強制處分/151
第一節概說154
第二節拘捕與限制出境159
第三節羈押與暫行安置167
第四節其他對基本權干預的措施186
第六章審判/217
第一節起訴與審查219
第二節通常審判程序231
第三節裁判256
第七章證據通則/265
第一節基本觀念268
第二節聲請調查證據277
第三節法院主動調查294
第四節自由心證304
第八章個別證據/323
第一節證人327
第二節審判外陳述341
第三節鑑定人366
第四節勘驗與文書374
第五節被告383
第九章證據禁止/399
第一節基本理論402
第二節案例群組408
第十章通常救濟/427
第一節上訴通則430
第二節第二審上訴446
第三節第三審上訴451
第四節抗告472
第十一章非常救濟與執行/479
第一節再審481
第二節非常上訴492
第三節執行497
第十二章特別程序/503
第一節簡易程序505
第二節協商程序512
第三節沒收程序520
第十三章被害人發動或參與/525
第一節自訴528
第二節訴訟參與535
名詞索引/539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目的與定位3
第二節訴訟流程概說7
第三節基本構造與原則9
第二章訴訟參與人/21
第一節法官25
第二節檢察官34
第三節被告39
第四節辯護人51
第三章訴訟基本內容/65
第一節犯罪事實作為訴訟標的67
第二節訴訟條件88
第四章偵查/99
第一節偵查發動102
第二節訊問被告116
第三節偵查終結132
第四節告訴相關問題145
第五章強制處分/151
第一節概說154
第二節拘捕與限制出境159
第三節羈押與暫行安置167
第四節其他對基本權干預的措施186
第六章審判/217
第一節起訴與審查219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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