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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哲學與憲法學說流變中的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今人看似理所當然,實則意蘊遞有變遷、踐履一路崎嶇,迄今仍未竟功,原因何在?本書提供了線索,導引讀者認知與反思。
全書共分四章,除導論外,內容依次為:人性尊嚴思想發展史、人性尊嚴的各種見解、人性尊嚴的各種適用,概可化約為:沿革、觀點與實踐。筆者試以讀者角度,略綴心得三端:
I.
時下法律人判斷人性尊嚴是否受到侵犯的「客體公式」,率多以康德定言令式為尊,本書第二章則展示了尊嚴因子的傳衍軌跡,擴展視野。作者以「個人識見」(哲學家、法學家、詩人、社會主義思想家)與「法律規範」(歐陸憲法、國際宣言、歐盟憲章、非基督教國家憲法)交互呈現「思想」的源流演進,說明了一件事:尊嚴觀念的發端,早於尊嚴保障一詞出現之前;換個方式說,尊嚴命題的探討,古往今來,未必使用「尊嚴」一詞;又或者,人們提及「尊嚴」一詞,所言者,與「尊嚴不可侵犯」的規範意旨可能大異其趣。
II.
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第1句揭示:「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嚴保障意旨成了憲法條文,此後「哲學詮釋」被轉換為「憲法解釋」,表面上打破了自然法與實證法的二元對立,實非盡然!人性尊嚴從哲學論辯進階而為憲法誡命,「侵犯尊嚴」允應即是「牴觸憲法」,不管侵犯來自國家或人民。不過,人性尊嚴的「哲學觀點」始終不受憲法規範。作者在第三章(一)到(七)述說的「見解」,基本上是「去憲法規範脈絡」的哲學言說,一定程度是「思想發展史」的接力版,即令部分論點主張人性尊嚴受到侵犯(不管是大、中、小),亦非當然等同於「牴觸憲法」的理由。第三章(八)至(十四)逐漸進入憲法範疇,作者舉例探討人性尊嚴「不可侵犯」的各種面向,為下一章人性尊嚴的「適用」預作伏筆。
III.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的憲法命題,不是脫時空脈絡的哲學思辨,而是人性尊嚴受危的實際情境,也是人性尊嚴「真正問題」之所在。第四章無可避免地必須論及人性尊嚴的「各種適用」,也必然是實際發生且具爭議性的問題,其中部分經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裁判,部分則是全球性棘手未解的難題,所占篇幅雖僅七頁,筆者以為,當是全書最最關鍵的環節,結尾提及法律對生殖性複製的絕對禁令「在倫理上是正當的」,一語道盡人性尊嚴在哲學與憲法學說流裡的糾葛關係,留待讀者逐章閱讀、細細品味。
本書作者以有限篇幅闡述人之為人的尊嚴課題,提供廣角且多元的觀點。三位譯者現正跟隨作者攻讀博士,專研哲學與法學,忠實傳達作者所論,譯文通順易讀,深信中譯版的問世有助於台灣學說與實務在此領域的深耕。筆者長期思索人性尊嚴課題,得以先睹為快,不亦悅乎,爰樂為序,鄭重推薦!
李建良
2025旅次維也納
推薦序:尊嚴釋義學與尊嚴美學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德制憲會議有鑑於納粹的嚴重不法以及特別是對猶太人的殘酷迫害,因此在《基本法》第1條第1項明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並保護此項尊嚴乃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由此開展而成的德國憲法尊嚴釋義學,不僅成為當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典範,更深刻影響臺灣憲政秩序對人性尊嚴的推崇【1】。
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同時也是臺灣司法史上最年輕、任職最長的大法官,他在2007年由臺大法律學院為其舉辦的榮退演講暨學術研討會上,回憶起年輕時到德國學習憲法、行政法時,就對德國《基本法》第1條規定印象深刻。他讚嘆說:「這就是把自然法變成實證法,是我們在追求的公平正義、人性尊嚴。這個規定相當吸引我,簡直是把自然法實證法化了。【2】」翁院長在榮退演講所提到的人性尊嚴,也正是2005年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文第一句話所宣稱的:「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站在德國憲法釋義學的視角之下,既然人性尊嚴已經寫入憲法文本,成為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那麼緊接而來的便是一系列不得不嚴肅面對與反思的問題:究竟人性尊嚴的內涵是什麼?為什麼要將人性尊嚴列為基本法之首?有什麼樣的歷史與政治反省?除了德國之外,迄今還有哪些國家的憲法或國際法也曾先後明定人性尊嚴?用語有無不同?要如何論證人性尊嚴?有哪些思想、文化、社會以及宗教的不同考量?更重要的是,人性尊嚴與接下來的人權、基本權條款,它們在憲法規範上有著什麼樣的關係?人性尊嚴是否為基本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人性尊嚴遭受侵害?要如何救濟?人性尊嚴又與自由權、平等權有哪些不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做出哪些有關人性尊嚴的憲法判決?這些大哉問,不僅是德國憲法尊嚴釋義學所要處理的嚴肅課題,也是本書想要引導讀者細心品味與反思的焦點。
本書作者Dietmar von der Pfordten教授【3】,現為德國哥廷根大學法與社會哲學講座教授。他在本書第一章〈導論〉裡,首先提出分析人性尊嚴內涵的四項子概念:1. 每一個人皆普遍內在且平等擁有的「大的人性尊嚴」;2. 每一個人在實際社會生活裡,因各自人格開展所擁有外在、不同社會地位與貢獻的「小的人性尊嚴」;3. 介於前述兩項之間的「中的人性尊嚴」,強調必須要顧及到每一個人外在社會地位的平等;4. 最後則是「經濟的尊嚴」,亦即要確保每一個人都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社會生活的「經濟的尊嚴條件」。本書接下來的第二章到第四章,則是根據前述四項人性尊嚴子概念,進一步簡述並剖析:人性尊嚴的概念史、思想史與憲法史(第二章)、環繞在人性尊嚴的各種哲學、倫理學與法學的討論(第三章)、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爭議案件裡如何解釋與適用人性尊嚴概念,以及當代生命醫療科技在胚胎篩選、基因改造與複製人議題上,面對哪些來自人性尊嚴的質疑(第四章)。
作者在「前言」將人性尊嚴比擬為參加賽跑的選手,雖是最後才起跑,卻後來居上,勇奪月桂冠;時至今日,人性尊嚴不僅深入人心,更成為道德與法律的最高誡命。相較於人性尊嚴在德國或國際法的發展,臺灣憲政秩序對人性尊嚴的肯認,起步更晚。特別是在過去的黨國戒嚴時期,連最基本的自由權保障、法治國原則、司法獨立都談不上的時候,根本無法想像也不敢奢望可以藉由人性尊嚴如此至高無上的憲法價值來拘束、限制任何一種國家權力的發動。
很慶幸的是,自上世紀末起,臺灣社會為爭取自由民主與憲政改革,在歷經二、三十年長期抗爭與轉型的陣痛期之後,終於催生了現今以人性尊嚴為最高價值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然而,這樣一個經由大法官宣稱擁有最高憲法價值的人性尊嚴,是否也已經在臺灣社會深入人心、普遍深植於臺灣人的意識之中?這其實早已超出尊嚴釋義學的範圍,而屬於憲法文化涵養或憲政美學【4】上,要如何改變或轉化人民的法律意識,乃至於西方的人性尊嚴以及與此相應的人權觀念,能否合乎現今臺灣社會國民正當法律感情【5】的課題。
從憲政美學的角度而言,人性尊嚴要吸引一般社會大眾的目光,進而深入人心,至少要能欣賞或感受到由人性尊嚴所引起的兩種情感:崇高的尊嚴以及悲憫的尊嚴。前者能激起對崇高莊嚴人性的嚮往與崇敬,後者則對於陷入貧病無依、被迫欺凌的困窘情境而喚起對脆弱無助人性的悲憫與扶助【6】。人類歷史上包括臺灣社會自己曾經經歷的事件以及因此捲入的受難者,例如遭受威權不法政權迫害、屠殺的被害者、勇敢反抗暴政的義士、因對抗侵略戰爭而壯烈犧牲的士兵,還有過去到現今對黑奴、農工底層階級、女性、兒童、同志、移工、難民等給予他者化的不當對待,這些都是涵養崇敬與悲憫人性尊嚴,同時也是喚起國民道德感情與自由民主憲政價值的真實反思事蹟。在這個意義下,以臺灣文學史所系譜書寫與編製的龐大作品資料庫為例,不僅能生動刻畫、反思臺灣社會迄今所遭逢各種現實生活風貌以及與此相應的多重精神狀態,更能藉此觸發、感受其間所潛藏流露崇高與悲憫人性尊嚴的真切之情【7】。
作者在本書第二章對人性尊嚴進行概念史、思想史的系譜考察時,提到了德國浪漫時期美學大家席勒(Friedrich Schiller, 1759-1805)在1793年所發表的〈論優雅與尊嚴〉專文。作者認為,席勒放棄康德原本賦予尊嚴所擁有自我立法、自為目的的內在、必然特性,而將尊嚴用來表述克制感性衝動所能激起的崇高心志亦即精神自由。然而,人作為同時擁有感性與理性雙重身分的個體,並不總是都能對抗自身的慾望而遵循道德。如此一來,席勒的尊嚴不僅喪失康德純粹意志所擁有普遍內在、必然的特質,更將因此失去規範上的義務效力而無力支撐起任何實際政治或法律的秩序。
暫且不論席勒對尊嚴的見解,是否有助於對現今人性尊嚴內涵的反思。席勒在美的陶冶上所提的觀察,反倒是有助於省思如何促進人性尊嚴的憲法文化涵養。1784年,席勒在「好的常設劇院究竟有什麼用?」演講裡,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律的特點與不足之處:法律僅僅只是硬性地規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而無法全方位地顧及生活的所有面向;法律只能粗暴地透過強制力避免社會的失序,而無法積極地凝聚社會不同群族與勢力;更明顯的是,法律只能顧及到外在、表面的行為,而無法深入到每一個人的內心思想與心靈深處8。因此,席勒說:
在世間法律的領地盡頭,就是劇院審判權的起頭。當正義因金錢而蒙蔽雙眼、沉溺於罪惡的俸祿時,當有權勢的人用暴行譏諷法律的無能,而對人們的畏懼束縛了執政者的手臂時,劇院就拿走寶劍與天平,將罪惡押赴那令人生畏的審判席前。整個幻想的國度與歷史、過去以及未來,都聽憑劇院的差遣。早已腐爛為塵土的大膽罪犯,在詩歌藝術無所不能的召喚之下,再次現身,被唾棄的人生重現於舞台,留給後人不寒而慄的教訓。⋯⋯因此,比起死硬的文字與冰冷的敘述,看得到的表演所發揮的作用,肯定更加有力;比起道德與法律,劇院所發揮的作用,肯定更加深刻,也更加持久【9】。
人性尊嚴作為最高的憲法價值,不應該是法律條文上冰冷的規定,也不應該對它擺出一副面無表情、客觀中立姿態的法律解釋。因人性尊嚴所喚起對人的無限崇敬與不捨悲憫之情,應該要源於國民的法律感情,並且獲得人民法律意識的支持。如此才能促使法律合乎常理、合乎社會的期待。而促發對人性尊嚴的法律感情正是憲法文化涵養的任務:不僅要對過去威權不法經驗進行轉型正義的反省【10】,更要反思在現今社會層出不窮的法律案件裡,究竟潛藏哪些法律與社會的矛盾、複製加深哪些不公不義的階級對立與權力關係。不論是席勒那個年代所流行展演的文學、藝術、戲劇,或迄今各種科技創新所發展的電影、電視、大眾傳媒、社群媒體、網路影音等,都是用來吸引人們目光並喚起人性尊嚴的有力媒介。反思人性尊嚴,除了尊嚴的憲法釋義學,更需要尊嚴的美學!
江玉林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1】Christian Starck, Menschenwürde als Verfassungsgarantie,《中研院法學期刊》,創刊號,2007年,頁308;另參閱Christian Starck, 70 Jahre Verfassungund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in Taiwan, JZ 17/2019, S. 829。
【2】翁岳生,〈翁岳生教授榮退演講〉,載:葉俊榮主編,《法治的開拓與傳承:翁岳生教授的公法世界》(臺北,元照:2009),頁5;另參閱翁岳生,〈迎接新世紀從尊重人性尊嚴出發建立溫暖公正全民信賴的司法〉,《法令月刊》,52卷1期,2001年,頁3。
【3】Dietmar von der Pfordten教授另有一篇中文譯作,參閱Dietmar von derPfordten著,詹朝欽譯,〈「法哲學」概念從17世紀到19世紀初期的發展〉,《成大法學》,43期,2022年,頁1-20。
【4】參閱江玉林,〈人性尊嚴的崇高莊嚴與憲法文化涵養—康德美學與當代憲政秩序的對話〉,載: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主編,《法學的想像(第四卷):社科法學—蘇永欽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22),頁85-99。
【5】2020年通過的《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6】尊嚴的崇高與悲憫之情,其所觸及的美的範疇,參閱姚一葦對崇高與悲壯的分析。姚一葦,《美的範疇論》(臺北,臺灣開明書局:1989),頁52-227。
【7】參閱陳芳明,《台灣新文學史》(臺北,聯經:2011),修訂二版,頁7-10、14-42;江玉林,〈賴和文學與殖民法律批判〉,《中國法律評論》,14期,2017年,頁151-164。
【8】Friedrich Schiller, Schillers Werke, Nationalausgabe, Bd. 20: PhilosophischeSchriften. Erster Teil. Unter Mitw. von Helmut Koopmann, hrsg. von Bennovon Wiese, 2001, S. 91. 另參閱Friedrich Schiller著,張玉能譯,《秀美與尊嚴—席勒藝術和美學文集》(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6),頁11-12。
【9】Schiller, ebd., S. 92f. 此段譯文,另參閱張玉能的翻譯,同上註,頁12-13。
【10】參閱江玉林,〈原鄉與殖民認同—陳澄波「送役圖」(1944)與「慶祝日」(1946)畫作意象〉,《法制史研究》,26期,2014年,頁199-232;江玉林,〈木刻敘事與控訴二二八—再現黃榮燦「恐怖的檢查」〉,《法制史研究》,28期,2015年,頁1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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