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體系書、是選擇題詳解書、同時也是申論題解題書
●是體系書
主題式講授,將訴訟中各具體程序及當事人分章節闡述,輔以判解節錄等實務見解以及「專題討論」、「言頁有話說」等,白話說明讀者們的疑難雜症。
●是選擇題詳解書
不只給答案,每題詳解解釋。
●是申論題解題書
答題分析與擬答示範,讀者作答不徬徨。
作者簡介:
言頁
輔仁大學法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刑事訴訟法講師
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作者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論
壹、刑事訴訟法之定義
一、基本概念
刑事法體系,大致上可分為「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刑事實體法(例如刑法)規範著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如何,其主要在於劃出「犯罪的界線」。刑事程序法(例如刑訴)則是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主要在於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藉由程序法上之落實,才能藉此使實體刑法得以呈現,因此刑事程序的主要任務,即是「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的正確裁判」。
綜上所述,若要為刑事訴訟法下一個較為精確的定義,其指的是:「對於『特定被告』、『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規範。」
二、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一)實體真實(發現真實):「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的正確裁判」
呈前所述,既然刑事程序的主要任務,是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的正確裁判,為達此目的,發現實體真實即包含正反兩個面向:「開釋無辜」以及「懲罰罪犯」。此種力求發覺犯罪事實真相,既不容罪於無辜,亦不許犯人逍遙法外之想法,亦可稱為「正義原則」。
(二)法治程序(保障人權):「不容許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或不計代價的方式去發現真實」
縱然發現真實作為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之目的之一,但這絕非代表國家機關間可以不擇手段、不計代價及不問是非的方法來發現真實。為了追訴犯罪,國家必須使用諸多的強制手段,而這些手段不可避免地將會干預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第三人的生活及權利,因此我們必須有合乎法治國基準的訴訟程序作為防範國家濫用與擅斷的配套措施。換言之,我們必須建立一套「訴訟規則」,刑事程序除了形式上必須有法規作為依據外,該法規內容本身也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原則,並以此宣示憲法的基本價值。
(三)法和平性:「透過正當程序之踐行以及裁判之結果,向被告、被害人、社會大眾交代系爭案件已經終局落幕,以便回復社會的和平生活」
所謂法和平性,即在刑事訴訟中,藉由程序上符合法治程序,實體法上獲得正確結果之裁判來處罰犯人釋放無辜,向被告、被害人、社會大眾交代系爭案件已經終局落幕,並藉此回復原來已因犯罪受損的的法和平性。而為了維護宣示刑事法律爭端已終局落幕之功能,「法安定性」即為法和平性的重要內涵。換言之,訴訟的終局結果,在法律上必須有禁止再行爭執的效力(既判力),同時也能避免同一被告受一罪二罰之不利結果。
【爭點探討】
Q、目的間彼此衝突?
例如我們可否為了追求犯罪事實的真相,進而刑求犯罪嫌疑人(侵害人權)取得相關證據?這些都涉及到上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間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處理。學者認為,目的衝突的解決之道在於謀求調和而非片面犧牲 。亦即,解決衝突並不必然意味著犧牲其一而成全其他,而是在盡可能的範圍內,謀求並存之可能,僅有在逼不得已的情形下,始能容許最小限度之犧牲。
舉例而言,我們可以為了刑訴發現真實的目的,在取得搜索票的情形下進入犯嫌家中搜索證據,此時犯嫌的隱私權雖然受侵害,但若不允許搜索,則犯罪真相必然會石沉大海,因此立法者在價值選擇上認為此時保障人權之目的應有限度的退讓,在合法的情形下檢警可以發動搜索(§122);反之,有鑑於對人性尊嚴的考量,酷刑逼供或威脅造成的身體及心理的折磨、痛苦,足使相對人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遭受嚴重之限制、剝奪,使該人成為國家權力下純然的手段與客體,故立法者認為此時應絕對禁止,不允許以刑求方式取得犯罪證據(§§98,156)。
也因此,在大部分的刑訴爭議問題上,結論的選擇往往就是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相互拉扯。尤其是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問題,若認為個案當中「發現真實」較為重要,結論會傾向認定有證據能力;若認為個案當中應以「保障人權」為重,結論則會傾向認定沒有證據能力。此點也可以做為讀者們將來解題時論據之依歸。
貳、刑事訴訟之流程
刑事訴訟法在學習時常讓讀者感覺到困擾的一大特色,其實就是所謂的「浮動性」。相較於刑法是對於過去的事實為評價,刑事訴訟法會不斷因為你對程序事項合法與否的的評價而不斷變動。換言之,在刑事訴訟法的世界中,反而有點像是所謂的「平行世界」,任何一個時間點所採取的任何訴訟動作皆會影響未來程序進行的發展。例如,前階段警員A逮補被告甲並為案情的詢問,此時逮補是否合法(強制處分)?詢問案情前有無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告知義務)?不但會影響後階段檢察官羈押聲請的合法性(拘捕前置原則),詢問所取得的自白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能力)也必須加以討論,且結論也會因為前階段認定合法與否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學習刑事訴訟法時,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知道自己正在刑事程序中的哪一環。如果一昧追求特定爭點的答案,進而忘記刑事程序的體系架構,有時反而可能會混亂自己先前對於刑訴的理解。以下提供「刑事訴訟流程圖表」供讀者記憶,當對於自己身處程序中的哪一個階段有所疑慮之時,都可以回都來看看這一頁,相信會有很大的幫助。
參、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一、糾問制度
盛行於中古時期之歐陸,刑事訴訟程序中僅有糾問者(法官)與被糾問者(被告)的兩面關係。其特色為:
1、由糾問法官一手包辦自始自終的刑事程序(偵查、逮捕、查證、判決),心理上早已有先入為主之概念而難有公正之裁判。
2、法官獨攬追訴審判大權,權力無所節制,球員兼裁判而遑論公平
3、被告淪為糾問客體,防禦權盡失
二、控訴原則(彈劾主義)
西元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為了破除糾問制度之弊病,將刑事程序拆解為二階段,偵查中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原來糾問法官之權力被削弱為單純之審判官。其特色為:
1、無控訴即無裁判→不告不理(§268、§379)
檢察官成為控制法官裁判入口的把關者,自此,法官成為被動消極之角色,但也因此能保有作為審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觀性。
2、三面關係→控方到庭之要求、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379⑧:「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161Ⅰ、Ⅱ:「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當事人對等
(1)機會對等
當事人雙方權利相同,均可上訴、抗告等等。法條中只要有規定「當事人」者,均係包含二造,而非專為某造而設。
(2)地位對等
指控訴者和被控訴者間之攻防能力應予相當,又稱「武器對等原則」。
第一章 緒論
壹、刑事訴訟法之定義
一、基本概念
刑事法體系,大致上可分為「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刑事實體法(例如刑法)規範著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如何,其主要在於劃出「犯罪的界線」。刑事程序法(例如刑訴)則是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主要在於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藉由程序法上之落實,才能藉此使實體刑法得以呈現,因此刑事程序的主要任務,即是「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的正確裁判」。
綜上所述,若要為刑事訴訟法下一...
作者序
從我2016 年開始投身補教業以來,距今也已8 個年頭。這些年刑事訴法這科幾乎年年修法,大法官們也將刑訴相關的釋字及憲判字當成週記在寫。
身為執業律師的我一方面雖然樂見我國人權保障的進步,但另一方面身為補教老師的我卻是默默叫苦連天。畢竟呈現給讀者及台下學生的內容,自然得包含最新修法以及最新學說、實務見解才行,因此教學講義日日更新是常態,年年改版是日常。
「言頁的上課講義排版好醜」
「老師上課還行,但講義可不可以不要有浮水印」
「都什麼年代還在用新細明體,另外表格排版能不能整齊一些」
社群媒體的發達,同學及讀者的意見更能直接傳到創作者耳裡。
很想大聲回應「我是律師我不是美編!」、「光抽出時間更新講義就已經去掉我半條命了,哪有時間好好排版」、「浮水印是為了避免盜印講義」、「新細明體:首先,我沒有得罪任何人。其次,我也沒有擋到你家WIFI」
但我知道我不能。
忙碌不能作為前述批評的藉口,缺點也不會因為有了藉口就不是缺點。菜就多練,輸不起就別玩。
於是我花了非常多的時間把講義中的新細明體都改成台北黑體,實務見解則改用最能彰顯法律人風骨的標楷體。表格重拉、底線重繪,看YOUTUBE 學習排版知識,我要我的講義不僅內容跟得上最新實務修法,美感也要跟得上時代。
「排版太密集了可不可以留多一點空白方便上課抄筆記!」
好,我改。字體間距拉大,調整縮排,預留空頁。
「講義空白留著麼多幹嘛?大家都馬把筆記另外抄在紙上,不然二手講義怎麼賣?這麼厚一本運費會變貴欸」
…… 好,現在我知道了,我跟這幫傢伙玩不起,不管怎麼做,總是會有人有意見。我放棄,關於美感及排版這檔事,我躺平總行了吧。
「老師,您有沒有考慮把上課講義出成書籍,排版這種瑣事就讓我們專業的出版社來。」
天使,是天使!G哥當初說這句話的時候,身後發著令人難以直視的光輝,亮的我簡直張不開眼。
「那就拜託你們了(跪)」
本書不但是體系書,是選擇題詳解書,同時也是申論題解題書。
當初設計本書的用意就是覺得現在書系實在太分散,若不是對某科有特別偏執跟愛好,要求考生得分別購買教科書、體系書、選擇題題庫書、解題書、模板書等,實在太強人所難。我是個懶人,信奉一本書主義,因此針對刑訴這科,您只需要一本,一本包含上述所有內容,且深度足夠國考上榜的參考書,那麼本書就是您的最佳選擇。
最後,筆者從初稿完成(剛完成初稿結果馬上修法,真是@#$%@#%),
到最後能順利出版,感謝讀家出版社編輯團隊以及G 哥的各種幫忙,在此特別致謝。
Ps. 因為內容實在是太多,本書無奈下只得分成(上)(下)二冊,但書名還是定為「言頁的刑訴一本書」。畢竟「言頁的刑訴兩本書」或是「言頁的刑訴(廣義)一本書」這兩個書名收到親朋好友的大量反對意見,只好作罷。
但筆者絕對沒有廣告不實之意,望週知。
從我2016 年開始投身補教業以來,距今也已8 個年頭。這些年刑事訴法這科幾乎年年修法,大法官們也將刑訴相關的釋字及憲判字當成週記在寫。
身為執業律師的我一方面雖然樂見我國人權保障的進步,但另一方面身為補教老師的我卻是默默叫苦連天。畢竟呈現給讀者及台下學生的內容,自然得包含最新修法以及最新學說、實務見解才行,因此教學講義日日更新是常態,年年改版是日常。
「言頁的上課講義排版好醜」
「老師上課還行,但講義可不可以不要有浮水印」
「都什麼年代還在用新細明體,另外表格排版能不能整齊一些」
社群媒體的發達,同學...
目錄
第零章─言頁的刑訴先修
壹、引言0-2
貳、刑事訴訟中的常見用語及基本概念0-2
參、結語0-6
第一章─緒論
壹、刑事訴訟法之定義1-2
貳、刑事訴訟之流程1-5
參、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1-7
肆、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1-9
伍、我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發展-以§163 中心1-14
陸、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基本原理原則1-30
本章相關試題1-37
第二章─法院
壹、概論2-2
貳、各種型態之法官2-3
參、法院之管轄2-5
【專題討論】法定法官原則&釋字665 號解釋2-16~22
本章相關試題2-23
肆、法院之迴避2-30
本章相關試題2-60
第三章─檢察官
壹、檢察官之形成與地位3-2
貳、檢察官之義務3-4
參、檢察一體原則3-5
肆、檢警關係3-9
本章相關試題3-11
第四章─被告
壹、基本概念4-2
貳、被告之權利與義務4-4
參、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緘默權4-8
【專題討論】證人不自證己罪原則拒絕證言權4-18~34
試題練習4-35
肆、被告之訊問4-44
本章相關試題4-73
第五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壹、基本概念5-3
貳、辯護制度之目的及理論基礎5-4
參、辯護人之定位5-6
肆、辯護人之種類5-7
伍、辯護人之權利5-20
陸、實質有效辯護制度5-55
柒、輔佐人與代理人5-58
本章相關試題5-63
第六章─強制處分
壹、強制處分總論6-2
貳、對人之強制處分6-10
一、傳喚與通知6-11
二、拘提、逮捕6-14
本章相關試題6-30
三、羈押6-40
【專題討論】防逃機制之建置6-81~89
本節相關試題6-90
四、身體檢查6-107
本節相關試題6-130
五、限制出境、出海6-134
本節相關試題6-144
六、暫行安置處分6-145
參、對物之強制處分6-149
一、搜索6-149
【專題討論】搜索雲端硬碟或物聯網裝置6-196~198
二、扣押6-199
本節相關試題6-220
肆、特殊偵查手段(含科技偵查)6-247
一、臨檢盤查6-247
二、犯罪挑唆6-258
三、通訊監察6-267
【專題討論】來源端通訊監察6-301~303
四、指認6-304
五、GPS 跟監6-311
六、M化車6-326
本節相關試題6-339
七、窺探非公開活動6-363
第七章─證據論I
壹、證據之基本原則與概念7-3
一、證據之基本原則7-3
二、證據之基本概念7-10
本節相關試題7-15
貳、自白法則7-20
一、自白之證據能力7-20
二、毒樹果實理論(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7-40
三、補強法則7-45
本節相關試題7-66
參、傳聞法則7-81
一、基本概念7-81
二、傳聞例外7-88
【專題討論】監聽所得之內容與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7-134~138
【專題討論】對質詰問觀點下的傳聞法則7-139~154
本節相關試題7-155
肆、證據排除法則7-176
一、證據排除法則之理論依據7-176
二、排除標準7-177
三、證據排除之對象7-181
四、我國證據排除法則之操作7-182
伍、其他法則7-183
第零章─言頁的刑訴先修
壹、引言0-2
貳、刑事訴訟中的常見用語及基本概念0-2
參、結語0-6
第一章─緒論
壹、刑事訴訟法之定義1-2
貳、刑事訴訟之流程1-5
參、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1-7
肆、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1-9
伍、我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發展-以§163 中心1-14
陸、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基本原理原則1-30
本章相關試題1-37
第二章─法院
壹、概論2-2
貳、各種型態之法官2-3
參、法院之管轄2-5
【專題討論】法定法官原則&釋字665 號解釋2-16~22
本章相關試題2-23
肆、法院之迴避2-30
本章相關試題2-60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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