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訴訟制度的變革,經歷了艱難、漫長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新型訴訟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滿著更多的曲折和艱辛。傳統中國,存在“文化重結果,社會輕法律”的特性。中國文化對於事件的描述、評價、處理,重結果而不重過程。“勝者王侯敗者寇”,以結果論英雄。“三十六計”,則是對過程道德評價的淡化。對過程的態度,既表現為對事件發生過程的不重視,也表現為對事件處理過程的不重視。中國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諧。“合一”與“和諧”,均是就結果層面而言的。人類行為對於自然秩序的破壞,僅僅是“結果”意義上的破壞;恢復被破壞的秩序,重塑被破壞的關係,也都是就“結果”意義上的狀態而言的。在司法領域,主持審判的官員希望通過審理活動,調查事件的真相,而瞭解事件真相的最終目的在於,通過判決及判決的執行,懲罰破壞秩序的個體,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和關係。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採取何種手段,包括在實施這一手段過程中如何對待當事人,那是次要的。
商品資料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07-01ISBN/ISSN:9787562035077 語言:簡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2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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