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納粹德國只存在12年的時間,納粹時期的勞資關係呈現出一種完全不同于魏瑪共和國時期和聯
邦德國時期的模式。這種被稱為企業共同體的勞資關係模式萌芽於帝國時期,在魏瑪共和國末期
由保守企業主提出,並最終因為與納粹黨的民族共同體思想契合而被納人納粹勞動法。本書考察
的便是這種勞資關係模式的歷史由來、在納粹黨執政期間的實踐情況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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