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
謝在全
現任:
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作者序
修訂九版序
本書第九版之修訂,除錯漏之更正,並增加學說及實務之新見解,俾與時俱進外,對下列諸端,特別用心關注,雖仍係涓涓細流,或是野人獻曝,惟在求拋磚引玉。
一、物權之妨害排除效力乃物權共通之效力之一,此效力是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建構,不僅為物權法之重要基礎,更是實務上運用最多,又屢見爭議之部分。然民法施行已近百年,我國就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完整體系之理論論述,似仍有不足之憾。身為物權田園之老圃,遂勉力嘗試借用德國物權法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於實務及學說之豐碩成果,就我國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架構根幹,灌注若干增長激素,期盼招蜂引蝶,關愛評釋,終必能日新月異,成長茁壯。
二、建築物區分所已是我國建築物使用之常見型態,惟因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係以共有制度支撐建構,吾人遂習於以民法之共有制度對待之,致忽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特殊性,殊非所宜。實則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法律關係,應優先以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理論或法律規定處理,如有未盡,方尋諸民法,可惜實務及學說常非如此。數位法界碩彥對此頗有感觸,遂於民國108年5月起,組成小組撰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釋義,逐條聚會激論,個人有幸廁身其間,獲益良多,其中諸多結晶自然是本書區分所有建築物部分之最佳養分。該條例各條釋義有初步成果者,已刊載於每期「當代法律」,方家誠宜多多致意焉。德國住居所有權法與日本區分所有法施行後,迭經增修,如今先後於2020年、2025年又完成大修,粲然大備,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已30年,卻仍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階段,令人汗顏。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是我國擔保物權運用之大宗,而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中所最常見,又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必有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成為扮演限定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負擔金額之作用,形成共同抵押權均有限定抵押物負擔金額之特殊景致,實為意料之外。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學說上有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準用,民法規定並非明確,實務遂生困擾,至今似尚未形成共識,對此困擾,本書亦於不影響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利益範圍內努力尋求利益衡平之解方。再者,世界銀行每年公布之經商環境報告書,日本評價甚低,其中「授與信用」乃關鍵之負面因素,為茲因應,日本已於2024年、2025年先後制定推進事業性融資法、讓與擔保契約及所有權保留法,前者,創設企業價值擔保權,以利獨角獸企業之融資,後者,使習慣與判例法形成之讓與擔保,安定化及明確化,積極優化企業投資及擔保環境,令人艷羨,誠足為我國集合財產讓與擔保健全化及現代化之借鏡。
本書此次修訂,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陳旺聖精心勘誤校對,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費心反覆排版,均應致上誠摯之謝忱。拙作修訂已力求盡心,然八十老翁心有餘而力不足,錯誤或思慮未週勢必難免,方家之賜正指教,是最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
一一四年七月
序於台北寓所
修訂九版序
本書第九版之修訂,除錯漏之更正,並增加學說及實務之新見解,俾與時俱進外,對下列諸端,特別用心關注,雖仍係涓涓細流,或是野人獻曝,惟在求拋磚引玉。
一、物權之妨害排除效力乃物權共通之效力之一,此效力是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建構,不僅為物權法之重要基礎,更是實務上運用最多,又屢見爭議之部分。然民法施行已近百年,我國就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完整體系之理論論述,似仍有不足之憾。身為物權田園之老圃,遂勉力嘗試借用德國物權法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於實務及學說之豐碩成果,就我國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
目錄
修訂九版序 i
修訂七版序(略序) iii
初版序(下冊) v
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iii
第五章 農 育 權 1
第一節序說1
第二節農育權之取得5
第三節農育權之效力7
第一項農育權人之權利7
第二項農育權人之義務11
第四節農育權之消滅13
第一項消滅之原因13
第二項消滅之效果16
第六章不動產役權19
第一節序說19
第二節不動產役權之種類25
第三節不動產役權之特性33
第四節不動產役權之取得39
第五節不動產役權之效力47
第一項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47
第二項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義務54
第六節不動產役權之消滅57
第七節用益權人之不動產役權63
第八節自己不動產役權66
第七章典權69
第一節序說69
第二節典權之取得73
第一項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73
第二項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74
第三節典權之期限76
第四節典權之效力79
第一項典權人之權利義務79
第一款典權人之權利79
第二款典權人之義務90
第二項出典人之權利義務93
第一款出典人之權利93
第二款出典人之義務101
第五節典權之消滅103
第八章抵 押 權105
第一節擔保物權總說105
第二節普通抵押權序說134
第一項普通抵押權之意義134
第二項抵押權之發展136
第三項普通抵押權之特性142
第三節普通抵押權之取得157
第四節普通抵押權之效力169
第一項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169
第二項普通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174
第三項抵押人之權利200
第四項抵押權人之權利210
第一款普通抵押權之次序210
第二款普通抵押權之處分221
第三款普通抵押權之保護224
第五項普通抵押權之實行237
第一款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公實行程序238
第一目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聲請239
第二目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250
第三目實行(抵押物拍賣)之效果258
第二款抵押權實行之私實行程序285
第六項共同普通抵押權292
第一款序說292
第二款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成立297
第三款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效力298
第七項物上保證人與債務人或保證人之法律關係318
第五節抵押權之消滅328
第六節最高限額抵押權331
第一項序說331
第二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338
第三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346
第四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356
第五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372
第六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394
第七項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399
第八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403
第九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405
第七節其他抵押權407
第一項權利抵押權407
第二項承攬人之抵押權411
第三項法定抵押權426
第四項動產抵押權427
第九章質權441
第一節序說441
第二節動產質權447
第一項動產質權之意義447
第二項動產質權之取得449
第三項動產質權之效力457
第一款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範圍457
第二款動產質權標的物之範圍458
第三款出質人之權利義務461
第四款質權人之權利463
第五款動產質權之實行475
第六款質權人之義務480
第四項動產質權之消滅482
第五項特殊質權485
第三節權利質權489
第一項概說489
第二項權利質權之取得491
第三項權利質權之效力509
第一款權利質權效力之範圍509
第二款出質人之權利義務513
第三款質權人之權利義務517
第四款權利質權之實行520
第一目債權質權之實行521
第二目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527
第三目其他權利質權之實行530
第五款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531
第四項權利質權之消滅534
第十章留 置 權537
第一節序說537
第二節留置權之取得545
第一項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545
第二項留置權成立之消極要件554
第三節留置權之效力558
第一項留置權效力之範圍558
第二項留置權人之權利義務559
第三項留置權之實行566
第四項留置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570
第四節留置權之消滅572
第五節特殊留置權576
第十一章讓與擔保581
第一節序說581
第二節不動產讓與擔保591
第一項讓與擔保之取得591
第二項讓與擔保之效力593
第三項讓與擔保之消滅606
第三節動產讓與擔保608
第四節債權讓與擔保621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629
附錄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最高限額抵押權)637
附錄二普通抵押權登記謄本638
附錄三土地登記謄本640
附錄四建物登記謄本642
修訂九版序 i
修訂七版序(略序) iii
初版序(下冊) v
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iii
第五章 農 育 權 1
第一節序說1
第二節農育權之取得5
第三節農育權之效力7
第一項農育權人之權利7
第二項農育權人之義務11
第四節農育權之消滅13
第一項消滅之原因13
第二項消滅之效果16
第六章不動產役權19
第一節序說19
第二節不動產役權之種類25
第三節不動產役權之特性33
第四節不動產役權之取得39
第五節不動產役權之效力47
第一項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47
第二項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義務54
第六節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