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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教宗良十四世(Pope Leo XIV)於1987年於羅馬宗座聖多瑪斯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深入探討會院院長(local prior)的角色,從個人權威到治理權
,涵蓋服從、修會生活、修會法規與靈修,讀者或可從中窺見教宗今日謙卑領導與促進共融的牧靈願景。
這本經典之作首度出版中文譯本,它不僅是學術研究,更是教會治理及牧靈工作的實踐指南,雖寫於近四十年前,當中對修會權威與權力本質的思考,具深刻洞見。相信不論神職人員、修道者或教會領袖,皆能從中汲取智慧,重新思考權威如何為愛而服務。
作者簡介:
◎ 教宗良十四世,原名羅伯特•方濟各•普雷沃斯特,1955年生於芝加哥,為首位美國籍教宗。他是奧斯定會會士,擁有羅馬宗座聖多瑪斯大學教會法博士學位。1982年晉鐸後,他在秘魯服務多年,曾先後擔任培育主任、神學院教授及堂區牧靈工作等。1999年返回美國被選為奧斯定會芝加哥省會長。2001年至2013年,他擔任奧斯定會總會長。2014年,教宗方濟各任命他為秘魯奇克拉約教區的宗座署理,並晉升為主教。2023年他獲任命為主教部部長並擢升為樞機。2025年5月8日當選教宗,取名良十四世。他以謙遜及牧者心腸,致力於建立共議同行、為窮人服務的教會。
名人推薦:
◎
第一章
長上服務團體的角色
對地方長上(local superior)* 角色的探討,可以從奧斯定會的《會規》、《會憲》所提供的基礎開始,以及《天主教法典》中「修會」(De institutis religiosis)標題下「修會之治理」(De institutorum regimine)一章的首兩條條文著手展開1。正如本章將要說明的,奧斯定會的傳統來源與教會關於長上角色的立法之間, 確實存在著和諧一致的模式。會士之間的平等、依照福音精神的服務、對團體靈性福祉的關懷,以及在獻身生活中樹立榜樣等主題,在《會規》、《會憲》及《天主教法典》中皆十分突出。
《會憲》第十五條特別強調:
正如院長的職務在修會中「不是權力的職位,而是兄弟之愛的體現;不是榮譽,而是責任;不是統治,而是服務」2,故此,會士們也必須在信仰和愛德的精神中謹慎地遵守服從⋯⋯3
這與奧斯定本人在《會規》第七章(論治理與服從)中的表達遙相呼應:
長上不應以行使權威為幸,而應以在愛德中為他人服務為榮。4
奧斯定對修會生活中權威與服從的理解是:它們應當成為方法,在必要時,有助於團體在追求完備愛德生活中的努力。隱修院中的權威自身並非目的。長上的臨在是為了提供一種服務,以便使修會生活的目標能更容易地實現。
「你們聚集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在你們的住所中和諧地生活,一心一意地專務於天主。」5 在此會規生活中,奧斯定開篇就清晰地確立了所有構成或參與共同生活的全部內含。一切都必須按照這一原則來進行。在另一處的著述中,奧斯定表達了隱修院治理權威的目的,就是為了守護共同生活。以港口中的船隻作比喻,他解釋說,在某種意義上,那些選擇進入修會生活的人,是從諸多煩擾中獲得了某種自由。然而,船隻進入港口時仍可能碰到危險,因此必須注意防範這些船隻在碼頭相互碰撞。故此,「應維護基於公正的平等和恒常的愛德。當強風從大海吹入港口時,一位謹慎的船長應當介入。」6 兄弟之愛本應足以維護團體的和睦與團結。但在遇到困難時,應當有一個權威能够審慎地採取行動以解决問題。長上的服務職責之一就是確保《會規》得到遵守,並在有必要時進行糾正:
然而,主要的職責在於長上。他應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完全遵守。如果在某些方面有所疏忽,他必須確保這種過失不被輕易放過,而應受到懲戒並加以糾正。7
此外,在《會規》的下一段,奧斯定進一步闡述了長上的角色:
他應該在所有人面前以善行樹立榜樣。他應當勸誡那些不服從的人,鼓勵那些灰心喪氣的人,扶持那些軟弱的人,並對所有人保持耐心。8
關於長上的這些職責,新的《天主教法典》第619 條中也有規定。事實上,這兩段文字的共同來源是聖保祿宗徒的《致得撒洛尼人前書》,其中包含了類似的表述9。
對《天主教法典》第618 條和第619 條的詳細分析揭示出10,它們實際上包含了一系列的勸勉和神學原則,並且為修會生活中長上的牧職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框架。這些條文關係到長上對團體需要抱有的基本態度或姿態。有人甚至建議,這兩條法典的內容可以作為修會長上退省的好材料11。
《天主教法典》的這兩個條文,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有關修會生活中權威的概念形成了法律;從而為把大公會議的精神融入到《天主教法典》中,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具體例證12。法典第618 條幾乎逐字逐句地引自梵二會議的文獻《修會生活革新》法令(Perfectae caritatis):
長上應以服務精神行使其借教會職權由天主取得的權力。為此,在盡職時要順從天主的旨意,治理屬下猶如天主的兒女,以尊重其人格來推動志願的服從,要甘心情願地聆聽他們,並培養他們對修會及教會利益的共同動力,但對應做的事,仍擁有决定與命令的權力。13
該法典條文提出了若干極為重要的觀點,因此值得特別關注。
「長上應以服務精神行使其藉教會職權由天主取得的權力。」14 視長上角色為一種服務,此觀念絕非新穎。它根植於福音,亦為奧斯定會權威觀的核心要義。然而,此項對權威根本目的的強調,實際上是針對一種常常出現的弊病:在不少修會會士的實際經驗中,此項核心要義時有忽視,甚至被棄而不顧。在不少情形下,長上非但沒有成為他人之僕役,反而儼然以宰製者自居,對受托照管者之境遇冷漠無情15。今天,長上再度受召叫,以耶穌之謙卑自處為楷模,自甘為他人之僕役。若要用聖經章句來彰顯福音的服務精神,再沒有比《若望福音》所載耶穌為門徒濯足一事更好的榜樣了:
乃至耶穌洗完了他們的腳,穿上外衣,又去坐下,對他們說:「你們明白我給你們所做的嗎?你們稱我『師傅』、『主子』,說得正對:我原來是。若我為主子,為師傅的,給你們洗腳,你們也該彼此洗腳;我給你們立了榜樣,叫你們也照我給你們所做的去做。16
作為初期教會的領導者, 宗徒們的角色被視為一種服務—既是基督之僕人,亦是基督徒團體之僕人。此種宗徒式服務的典範,就是教會一切權柄形式的「準則」(canon)17 與「規範」(regula),亦即教會內所有權力形式的根本準繩。
一如前述,奧斯定在其《會規》中已明確宣示了此教義。他在別處也說:「我們雖然身負治理之責,卻實為眾人之僕;唯有在服務中,我們才會擁有權威。」18 在奧斯定的權威觀中,凡謀求私利,並企圖凌駕於他人之上者,他們皆無容身之所。任何基督徒團體中的權威運作,必須以徹底棄絕自我利益,全然獻身於團體公益為前提。必須確立此種基本態度,才能真正理解地方長上職責的起始點。
法典第618 條接著說:長上在盡職時,要順從天主的旨意19。顯而易見,既然長上服務團體的權力源自天主,他就必須順從天主的旨意,也就是願意去聆聽,願意去學習。這裏已經假定:在真正做出决定之前,長上需要以某種方式知道天主的旨意,因此他需要花時間去分辨,並且找出最符合天主旨意的行動方向。
換言之,長上職務的核心責任其實就是順從:順從天主的旨意,並盡其所能瞭解清楚天主的旨意究竟是什麽,
然後把這個旨意切實地帶給團體。尋求天主的旨意應該先於長上的决定。這旨意可以由洞悉時代徵兆,由日常生活中發現天主的計劃來明瞭。亦可借助聖神的啓迪來領悟。20
對天主旨意的分辨,以及由聖神所領受的洞見,是來自聖神的恩賜。儘管在其職務中,長上確實可以蒙受一種特殊的「職務恩寵」,但它並非長上獨自享有的特權。因此,要尋求並分辨天主的旨意,就必須在對話環境中進行。長上及其所服務的團體應通力合作,俾使所作决定能够在當下環境中反映出與天主旨意相符合的共同協作。
長上應「治理屬下猶如天主的兒女。」21 顯然,此條文的這句話旨在強調對人之尊嚴所應有的尊重。它指明了長上治理團體時的根本方向。因著洗禮與聖願,所有團體成員享有平等與手足的關係。故此,它要求一位長上對其團體成員的愛,應該猶如天主對其子女的愛一樣。這種要求絕對沒有暗示任何父權主義,即長上錯誤地以為自己凌駕於所服務的團體之上,從而居高臨下地「服務」,甚或反過來要求團體其他成員服侍長上自己。相反,在團體中,長上應成為天主無償且豐盛之愛的生活見證,而且應該將這份愛傾注於每一個個體,因為每一個個體都是組成團體的關鍵。
長上應「以尊重其人格來推動志願的服從」22。在修會會院中,「尊重其人格」(reverentia)的尊重意味著敬重他人、對他人的尊嚴及成熟度、才華、學識、能力的肯定。就實質意義而言,每一個生活在世的人都在其特定團體中反映著天主的光榮。地方長上必須對此加以認同,並有意識地激發各人天賦— 亦即天主恩寵的折射— 俾使每個個體都能以自身最佳的方式服務團體、修會及教會的公益。正是在這種尊重中, 並借此尊重,長上才能推動會士志願的服從。此處所指出的理想具有吊詭色彩:它並非源於被動或消極的服從意願,而是教會所講的一種「志願的服從」(voluntary obedience)。這種心甘情願的服從能够讓每個個體的意願積極主動地介入到團體中。當會士獲得應有的尊重和認可時,他們就能够甘心參與到决策過程中,從而在長上的意願與團體成員的創新貢獻之間形成一種創造性的平衡:「一位善於分辨的長上,會在把個人意願強加於他人與讓他人做出負責任的决定之間,找到恰當的中道平衡。」23
長上應「甘心情願地聆聽他們。」24 前文已經指出,長上與團體成員之間的對話至關重要。本條法典在此明確規定,實際上是在要求長上必須隨時向團體開放自己—無論是個別成員或整體團體—要向他表明的真實的需求,使其得以了解團體的需要。唯有如此,長上的服務才能切合於當下處境的實際需要。此外,亦須考慮長上是否要具備並展現出營造信任與信賴
氛圍的意願與能力。如果他無法營造此種氛圍,就會沒有人願意前來傾訴。就會士們所關心的重要議題,長上必須讓團體成員感受到充分的自由,願意與長上交流心扉;與此同時,長上也必須尊重他們的良心自由。長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探問或刺探團體成員的內心良心事項,亦不得在未獲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良心事項透露給任何更高權威(如省會長);「該同意不得輕率索取,不得推定默許,凡以任何隱蔽壓力所取得者均屬無效。」25 儘管長上負有聆聽的義務,卻不必然負有回應的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長上認為作出回應是不明智的、不公正的,他可以保持沉默26。然而,至關重要的是,傾訴者必須確知自己已被認真聆聽,絕非被勉強容忍後被輕率打發,彷彿其所陳述之事毫不重要。
長上應「培養他們對修會及教會利益的共同動力。」27 長上的角色意味著他被選出擔任此職務,就應具備一種能激發並引導團體活力的精神,以便使整個修會及其個別會士的行動始終朝向修會使命與教會使命的拓展上。長上如何具體發揮這一職能,既取决於其個人禀賦與恩寵,也與團體性質及其所承擔之使徒工作密切相關。然而,無論情境如何,以下幾項共同要素始終存在。團體必須自覺地意識到自己對於教會使命的貢獻, 而這一點正是奧斯定會生活的內在要求:
因著我們使徒兄弟情誼的本質,以及「愛的誡命」,又因著我們應在他人身上認出基督的臨在,我們理當借使徒工作,將天主在我們及我們團體內所賦予的恩典,傳遞給整個教會團體並惠及全人類⋯⋯。28
積極主動地促進團體公益是每位會士的共同責任。長上須著力培育成員的團體「主人」意識,以便讓從事個別使徒工作的修士弟兄,也能明確自身的貢獻對於修會及教會的意義,並能持續增強實現修會根本宗旨的意願—「同心同德,在兄弟情誼與靈修友愛中共同追尋並欽崇天主,且在服務天主子民的工作中實踐此宗旨」29。
法典第618 條最後申明說:長上「對應做的事,仍擁有决定與命令的權力。」30 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的修會生活革新伊始,此項申明即被聖座反覆重申。前文既已詳述長上與團體成員之間的對話與協作,有人或許對此條文的申明感到困惑。然而,依照聖座之想法,長上的權威必須具有個人性。梵二會議文獻《修會生活革新》法令(Perfectae caritatis)31 —亦即第618 條之淵源— 已就此予以闡明;嗣後,教宗保祿六世在《福音見證》(Evangelica testificatio)宗座勸諭32 中再次強調長上個人權威之重要性。在論及修會革新時,保祿教宗堅持長上必須與團體成員對話,並在關係到整個團體的議題上力求達至共識;教宗也聲明,惟此等程序之結論,仍須由長上作出决定, 而且每一團體皆須承認並保留長上的這一决斷職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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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聚集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在你們的住所中和諧地生活,一心一意地專務於天主。」5 在此會規生活中,奧斯定開篇就清晰地確立了所有構成或參與共同生活的全部內含。一切都必須按照這一原則來進行。在另一處的著述中,奧斯定表達了隱修院治理權威的目的,就是為了守護共同生活。以港口中的船隻作比喻,他解釋說,在某種意義上,那些選擇進入修會生活的人,是從諸多煩擾中獲得了某種自由。然而,船隻進入港口時仍可能碰到危險,因此必須注意防範這些船隻在碼頭相互碰撞。故此,「應維護基於公正的平等和恒常的愛德。當強風從大海吹入港口時,一位謹慎的船長應當介入。」6 兄弟之愛本應足以維護團體的和睦與團結。但在遇到困難時,應當有一個權威能够審慎地採取行動以解决問題。長上的服務職責之一就是確保《會規》得到遵守,並在有必要時進行糾正:
然而,主要的職責在於長上。他應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完全遵守。如果在某些方面有所疏忽,他必須確保這種過失不被輕易放過,而應受到懲戒並加以糾正。7
此外,在《會規》的下一段,奧斯定進一步闡述了長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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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上的這些職責,新的《天主教法典》第619 條中也有規定。事實上,這兩段文字的共同來源是聖保祿宗徒的《致得撒洛尼人前書》,其中包含了類似的表述9。
對《天主教法典》第618 條和第619 條的詳細分析揭示出10,它們實際上包含了一系列的勸勉和神學原則,並且為修會生活中長上的牧職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框架。這些條文關係到長上對團體需要抱有的基本態度或姿態。有人甚至建議,這兩條法典的內容可以作為修會長上退省的好材料11。
《天主教法典》的這兩個條文,將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有關修會生活中權威的概念形成了法律;從而為把大公會議的精神融入到《天主教法典》中,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具體例證12。法典第618 條幾乎逐字逐句地引自梵二會議的文獻《修會生活革新》法令(Perfectae caritatis):
長上應以服務精神行使其借教會職權由天主取得的權力。為此,在盡職時要順從天主的旨意,治理屬下猶如天主的兒女,以尊重其人格來推動志願的服從,要甘心情願地聆聽他們,並培養他們對修會及教會利益的共同動力,但對應做的事,仍擁有决定與命令的權力。13
該法典條文提出了若干極為重要的觀點,因此值得特別關注。
「長上應以服務精神行使其藉教會職權由天主取得的權力。」14 視長上角色為一種服務,此觀念絕非新穎。它根植於福音,亦為奧斯定會權威觀的核心要義。然而,此項對權威根本目的的強調,實際上是針對一種常常出現的弊病:在不少修會會士的實際經驗中,此項核心要義時有忽視,甚至被棄而不顧。在不少情形下,長上非但沒有成為他人之僕役,反而儼然以宰製者自居,對受托照管者之境遇冷漠無情15。今天,長上再度受召叫,以耶穌之謙卑自處為楷模,自甘為他人之僕役。若要用聖經章句來彰顯福音的服務精神,再沒有比《若望福音》所載耶穌為門徒濯足一事更好的榜樣了:
乃至耶穌洗完了他們的腳,穿上外衣,又去坐下,對他們說:「你們明白我給你們所做的嗎?你們稱我『師傅』、『主子』,說得正對:我原來是。若我為主子,為師傅的,給你們洗腳,你們也該彼此洗腳;我給你們立了榜樣,叫你們也照我給你們所做的去做。16
作為初期教會的領導者, 宗徒們的角色被視為一種服務—既是基督之僕人,亦是基督徒團體之僕人。此種宗徒式服務的典範,就是教會一切權柄形式的「準則」(canon)17 與「規範」(regula),亦即教會內所有權力形式的根本準繩。
一如前述,奧斯定在其《會規》中已明確宣示了此教義。他在別處也說:「我們雖然身負治理之責,卻實為眾人之僕;唯有在服務中,我們才會擁有權威。」18 在奧斯定的權威觀中,凡謀求私利,並企圖凌駕於他人之上者,他們皆無容身之所。任何基督徒團體中的權威運作,必須以徹底棄絕自我利益,全然獻身於團體公益為前提。必須確立此種基本態度,才能真正理解地方長上職責的起始點。
法典第618 條接著說:長上在盡職時,要順從天主的旨意19。顯而易見,既然長上服務團體的權力源自天主,他就必須順從天主的旨意,也就是願意去聆聽,願意去學習。這裏已經假定:在真正做出决定之前,長上需要以某種方式知道天主的旨意,因此他需要花時間去分辨,並且找出最符合天主旨意的行動方向。
換言之,長上職務的核心責任其實就是順從:順從天主的旨意,並盡其所能瞭解清楚天主的旨意究竟是什麽,
然後把這個旨意切實地帶給團體。尋求天主的旨意應該先於長上的决定。這旨意可以由洞悉時代徵兆,由日常生活中發現天主的計劃來明瞭。亦可借助聖神的啓迪來領悟。20
對天主旨意的分辨,以及由聖神所領受的洞見,是來自聖神的恩賜。儘管在其職務中,長上確實可以蒙受一種特殊的「職務恩寵」,但它並非長上獨自享有的特權。因此,要尋求並分辨天主的旨意,就必須在對話環境中進行。長上及其所服務的團體應通力合作,俾使所作决定能够在當下環境中反映出與天主旨意相符合的共同協作。
長上應「治理屬下猶如天主的兒女。」21 顯然,此條文的這句話旨在強調對人之尊嚴所應有的尊重。它指明了長上治理團體時的根本方向。因著洗禮與聖願,所有團體成員享有平等與手足的關係。故此,它要求一位長上對其團體成員的愛,應該猶如天主對其子女的愛一樣。這種要求絕對沒有暗示任何父權主義,即長上錯誤地以為自己凌駕於所服務的團體之上,從而居高臨下地「服務」,甚或反過來要求團體其他成員服侍長上自己。相反,在團體中,長上應成為天主無償且豐盛之愛的生活見證,而且應該將這份愛傾注於每一個個體,因為每一個個體都是組成團體的關鍵。
長上應「以尊重其人格來推動志願的服從」22。在修會會院中,「尊重其人格」(reverentia)的尊重意味著敬重他人、對他人的尊嚴及成熟度、才華、學識、能力的肯定。就實質意義而言,每一個生活在世的人都在其特定團體中反映著天主的光榮。地方長上必須對此加以認同,並有意識地激發各人天賦— 亦即天主恩寵的折射— 俾使每個個體都能以自身最佳的方式服務團體、修會及教會的公益。正是在這種尊重中, 並借此尊重,長上才能推動會士志願的服從。此處所指出的理想具有吊詭色彩:它並非源於被動或消極的服從意願,而是教會所講的一種「志願的服從」(voluntary obedience)。這種心甘情願的服從能够讓每個個體的意願積極主動地介入到團體中。當會士獲得應有的尊重和認可時,他們就能够甘心參與到决策過程中,從而在長上的意願與團體成員的創新貢獻之間形成一種創造性的平衡:「一位善於分辨的長上,會在把個人意願強加於他人與讓他人做出負責任的决定之間,找到恰當的中道平衡。」23
長上應「甘心情願地聆聽他們。」24 前文已經指出,長上與團體成員之間的對話至關重要。本條法典在此明確規定,實際上是在要求長上必須隨時向團體開放自己—無論是個別成員或整體團體—要向他表明的真實的需求,使其得以了解團體的需要。唯有如此,長上的服務才能切合於當下處境的實際需要。此外,亦須考慮長上是否要具備並展現出營造信任與信賴
氛圍的意願與能力。如果他無法營造此種氛圍,就會沒有人願意前來傾訴。就會士們所關心的重要議題,長上必須讓團體成員感受到充分的自由,願意與長上交流心扉;與此同時,長上也必須尊重他們的良心自由。長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探問或刺探團體成員的內心良心事項,亦不得在未獲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良心事項透露給任何更高權威(如省會長);「該同意不得輕率索取,不得推定默許,凡以任何隱蔽壓力所取得者均屬無效。」25 儘管長上負有聆聽的義務,卻不必然負有回應的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長上認為作出回應是不明智的、不公正的,他可以保持沉默26。然而,至關重要的是,傾訴者必須確知自己已被認真聆聽,絕非被勉強容忍後被輕率打發,彷彿其所陳述之事毫不重要。
長上應「培養他們對修會及教會利益的共同動力。」27 長上的角色意味著他被選出擔任此職務,就應具備一種能激發並引導團體活力的精神,以便使整個修會及其個別會士的行動始終朝向修會使命與教會使命的拓展上。長上如何具體發揮這一職能,既取决於其個人禀賦與恩寵,也與團體性質及其所承擔之使徒工作密切相關。然而,無論情境如何,以下幾項共同要素始終存在。團體必須自覺地意識到自己對於教會使命的貢獻, 而這一點正是奧斯定會生活的內在要求:
因著我們使徒兄弟情誼的本質,以及「愛的誡命」,又因著我們應在他人身上認出基督的臨在,我們理當借使徒工作,將天主在我們及我們團體內所賦予的恩典,傳遞給整個教會團體並惠及全人類⋯⋯。28
積極主動地促進團體公益是每位會士的共同責任。長上須著力培育成員的團體「主人」意識,以便讓從事個別使徒工作的修士弟兄,也能明確自身的貢獻對於修會及教會的意義,並能持續增強實現修會根本宗旨的意願—「同心同德,在兄弟情誼與靈修友愛中共同追尋並欽崇天主,且在服務天主子民的工作中實踐此宗旨」29。
法典第618 條最後申明說:長上「對應做的事,仍擁有决定與命令的權力。」30 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的修會生活革新伊始,此項申明即被聖座反覆重申。前文既已詳述長上與團體成員之間的對話與協作,有人或許對此條文的申明感到困惑。然而,依照聖座之想法,長上的權威必須具有個人性。梵二會議文獻《修會生活革新》法令(Perfectae caritatis)31 —亦即第618 條之淵源— 已就此予以闡明;嗣後,教宗保祿六世在《福音見證》(Evangelica testificatio)宗座勸諭32 中再次強調長上個人權威之重要性。在論及修會革新時,保祿教宗堅持長上必須與團體成員對話,並在關係到整個團體的議題上力求達至共識;教宗也聲明,惟此等程序之結論,仍須由長上作出决定, 而且每一團體皆須承認並保留長上的這一决斷職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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