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於1629年翻譯修昔底德(Thucydides, 460-400 BC)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431 BC)之前,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仍是一位籍籍無名的文人,所以在此之前有關霍布斯的歷史紀錄十分有限。然而就在這段期間當中,霍布斯實際上涉入了大英帝國的殖民事業。本文所嘗試要探討的,正是這段殖民經歷背後的思想爭論為何,以及其可能如何影響了霍布斯對帝國(empire)─特別是征服(conquest)這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霍布斯的征服概念,又如何影響了日後大英帝國對外擴張的見解。
舊教-湯瑪斯式的殖民觀
根據安東尼.派格登(Anthony Pagden)的分類,在16世紀晚期之後的近代(modern)歐洲,至少在劃定疆界(borders)的議題上,基督教可以分成舊教-湯瑪斯式(Catholic Thomist)與新教-奧古斯丁式(Protestant and Augustinian)二大陣營(Pagden, 2003: 122),另外理查.塔克(Richard Tuck)也有類似的分類。從15世紀末期歐洲人開始展開海外探險,並且促成地理大發現之後,歐洲列強如何證成其對新世界(New World)的統治正當性成為一個新的而且急迫的議題(Pagden, 2015: 121-2)。最早從事海外探索的歐洲國家是葡萄牙王國(The Kingdom of Portugal),從1419年起「航海家」恩里克王子(Infante Dom Henrique, o Navegador, Prince Henry the Navigator, 1394-1460)開始,歷經達伽馬(Vasco da Gama, 1460s-1524)成功穿越地中海與阿拉伯半島抵達印度,一躍成為歐洲最早的海上強權。在1452年時,同屬基督教徒的拜占庭帝國(Byzantine Empire)國王康世坦丁十一世(Constantine XI, 1405-1453,又譯君士坦丁)請求教皇尼古拉五世出兵解救異教徒鄂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包圍,尼古拉五世便在1452年下了一道名為「當不同之時」(Dum Diversas, while different)的教皇飭令(papal bull),授權葡萄牙國王「攻擊、征服,以及馴服薩拉森人(Saracens)、異教徒,以及其他他們所遭遇的任何基督敵人(Rodriguez, 1997: II, 469)」。
然而在此間其鄰國卡斯提爾王國(Corona de Castilla, The Crown of Castile)也開始海外拓展事業,因此逐漸與葡萄牙發生齟齬。與葡萄牙不同之處,在於卡斯提爾王國不僅止於獲取貿易商業利益與占領歐洲人已知的範圍,上述卡斯提爾王國所征服並且殖民的地區都位於新大陸,這是一個從未出現在歐洲人理解的世界範圍中的新領域。因此到了1520年代時,卡斯提爾王國開始意識到統治合法性的問題:雖然他們實際上(de facto)統治了這些新領土,但是他們並沒有辦法提出任何一種明確獨占統治此區域的主張。如此一來,卡斯提爾將很難行使排他性的統治與獨占此區域的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卡斯提爾王國迫切地需要一種可以被證成的殖民論述。
針對這個問題,又被稱之為「經院哲學復興」(‘Second Scholasticism’)的西班牙薩拉曼加學派(School of Salamanca)創始人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 1483-1546)的若干觀點,為當時的西班牙所持的基本態度。他有時與真提利(Alberico Gentili, 1552-1608)跟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被並稱為「國際法之父」(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law),並曾為神聖羅馬帝國(Holy Roman Empire)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 1500-1558)與西班牙國王的諮詢者。有意思的是,維多利亞在1504年成為天主教道明會修士(Dominican),而在他之後的道明會基本上認為西班牙征服美洲並不具有正當性。維多利亞本人大體上也持相同立場,因此在《線上版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 Online)中有關維多利亞的條目,一開始便稱他「以他抵抗西班牙殖民者而維護新世界中的印地安人的權利,以及他對有關義戰限制的看法而聞名(Hamilton, 2018)」。這種說法固然不能說錯,但卻過於簡略,畢竟如果維多利亞的論點是完全反對西班牙殖民美洲,就不可能被西班牙挪用為證成殖民美洲的論點。在他於1537到1539年間的三次演講中,維多利亞指出雖然美洲印地安人是異教徒,但是他們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其首領對部落的統治權都是無庸置疑的,不論是教皇或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此都不具正當權力,因此對其任何的侵害都是不正義的,從而否定教皇具有普及世界的權力(Dominium Mundi, dominion of world)。上述的說法與道明會觀點並無二致,可是除此之外,他卻指出有一種例外情況,是當這些美洲印地安人侵害了西班牙的合法權利時,西班牙就能征服其土地與財產(Vitoria, 1991: chaps 5, 6, 7)。正是這條但書,讓西班牙找到殖民美洲的理由。如同塔克所說,維多利亞出身反對西班牙殖民的道明會修士身分,反而讓他的論點深受官方信任(Tuck, 1999: 75),畢竟來自反方的證成顯得本身的立場更具說服力。派格登特別指出,雖然維多利亞等人都被泛稱為「神學家與法學家」,但實際上他們還是以神學家的身分為重。在近代初期,作為「科學之母」(mother of sciences)的神學,因為被認為是直接處理第一因(first causes)的學問,因此地位高於其他學科(其中當然包括法學)(Pagden, 2015: 46)。有關新世界的問題,被他們看作是有關「良知的事件」(a case of conscience),因此屬於「神學的爭議」(theological disputations)(Pagden, 2015: 48)。
作為最早海外殖民的二個國家,葡萄牙與西班牙之間很快就面臨了利益衝突,特別是在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 1451-1506)發現新大陸之後,二國間的衝突更形尖銳:如何分配新世界的利益。在1493年在西葡二個聲索國請求之下,教皇亞歷山大六世(Pope Alexander VI, 1431-1503),發布了統稱《贈與飭令》(Bulls of Donation)的三道教皇飭令,作為二國未來於新世界的劃界準則。然而根據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的分類,維多利亞指出能證成西班牙統治新大陸的依據來自於《贈與飭令》,而《贈與飭令》若要生效,前提必須是教皇具有統治世界的權力,然而這種普世權力只能由對全人類都有效的法律中取得,其中可能的選項包括神聖法(divine law)、人類法(human law)中的市民法(civil law)或萬民法(i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以及自然法(ius naturae, natural law)。可是,首先,當中的市民法不能適用,因為市民法並非普世法則,只適用於被統治轄區內的市民,對於從未被統治過的人民(也就是新大陸的印地安人)並無效力;其次、神聖法也無效,因為神聖法中從來沒有提到過美洲這個歐洲人未知的土地,遑論住在之上的人民(Vitoria, 1991: 264, 238)。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西班牙人還存有任何占有與統治新大陸的理由,就只能來自於自然法或萬民法。與教會法學家相比,根據他的新湯瑪斯主義式(neo-Thomasit)觀點,維多利亞不認為教會存在統治世界的合法權力,因此美洲不為教皇所轄,而是由美洲土著自行統治著。但是根據萬民法,美洲的原住民的確缺乏合法的領土治理權。
維多利亞真正的貢獻,在於他將萬民法與自然法並列於相當的位階。他認為在巴托魯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3-1357)對萬民法的分類中,主要萬民法(ius gentium primaevum, primary law of nations)就是自然法,因為即使是異教徒,只要是人類─既然其具有理性─就能理解,因此「其自身就是公正的(equitable to itself)」。然而次要萬民法(ius gentium secundarium, secondary law of nations)與前者不同,其並非「自身就是公正的,而是透過具有理性的人所創造的(Vitoria, 1932: 89-90; 轉引自Pagden, 2015: 54)。」如派格登所說,維多利亞式的萬民法雖然是人類法,但是其具有相當於自然法的超然地位,因為其蘊含了如果每個人都能運用理性的話,那麼萬民法的內容必然會為所有人同意。在這個意義之下,萬民法產生了二個特點:一是與市民法不同,萬民法不需要一個實體的立法機關來立法,因為其效力是建築在所有人的理性之上;二是萬民法雖然保留自然法效力的普遍性,然而其內容卻不是僵固不變的;畢竟自然法針對的是一般性原則,而萬民法的標的物則是特定人類事物(Pagden, 2015: 54-5)。
在確定了萬民法的效力之後,維多利亞認為根據萬民法的內容,西班牙能以「捍衛無辜者」(the defence of the innocent)的原則,合理(而且合法)介入美洲事物。他認為在美洲存在殘暴的野蠻統治者或者法律時,西班牙可以正當地以「捍衛無辜者」的理由介入美洲。當時美洲印地安人最常被認為違反上述原則的罪行是活人獻祭(human sacrifice)與食人習俗(cannibalism)。維多利亞承認在其他地方(甚至歐洲)也會有類似的野蠻行為,但是二者的差別在於,在其他地方這些暴行視為法律所禁止─換句話說、符合萬民法,而在美洲這些暴行卻是其法律所認可而由國家所行使。
在他於1629年翻譯修昔底德(Thucydides, 460-400 BC)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431 BC)之前,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仍是一位籍籍無名的文人,所以在此之前有關霍布斯的歷史紀錄十分有限。然而就在這段期間當中,霍布斯實際上涉入了大英帝國的殖民事業。本文所嘗試要探討的,正是這段殖民經歷背後的思想爭論為何,以及其可能如何影響了霍布斯對帝國(empire)─特別是征服(conquest)這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霍布斯的...
從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相當盛行的脈絡主義(contextualism)的角度來看,我們如果要對近代歐洲政治語言之起源及發展提出具體的考察,就必須聚焦於「ideas in context」,緊扣現代國家、政教衝突、政治動盪(尤其是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商業社會、科技昌明、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等重大歷史事件,來釐清政治詞彙的意義脈絡。雖然在過去已有不少論著討論過,15世紀到17世紀的歐洲地理大發現對於近代政治思想史發展的影響,而其中最顯著的例證,大概就是探索海外貿易與殖民活動所引發的文化衝突,以及隨之而來的有關自然法與萬民法的適用範圍之論爭。不過,真正以「帝國」所表徵的歐洲強權之「跨洲擴張」作為重探近代政治思想史之新視點的做法,即便是在英美學界,也不過是晚近這二十年間才興起的風潮。
就「帝國主義」一詞的內涵來說,其在近代歐洲的普遍使用,多是指拿破崙在1804年稱帝之後,向歐洲各地與海外非歐洲地區推展的擴張主義。不過,對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歐洲知識界來說,拿破崙以其軍事優勢為歐洲帶來的,不僅是帝國的擴張思維,更是一種足以顛覆長久以來歐洲社會崇敬的共和政體想像,進而致使各國走向民族國家體制的現代國際政治發展。在勃森(J. A. Hobson)的名著《帝國主義》(Imperialism: A Study)結尾處,便曾提到:「帝國主義是個墮落的民族生活選擇,是由貪求物豐和過去百年來追求動物性生存處境而展開的武力支配,這雙重自利的訴求造成。」(1902: 390)換言之,帝國主義的特色除了武力擴張、物質榨取之外,更與歐洲民族國家的出現有關。然而,如果帝國主義的內涵,與民族國家的出現密切相關,此語詞自然和「國際」一語相同,很難如實指稱19世紀以前的歐洲國家海外貿易與殖民行徑。
當然,從列寧的角度來說,雖然「帝國主義」一語是在19世紀才於英國廣泛使用,但他認為在16、17世紀英國伊莉莎白世代,「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一語便已廣泛為時人所用,而且此時的大英帝國已然具有武力擴張、物質榨取等特徵。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接受列寧所言,「帝國主義」作為一個常見語詞固然是在19世紀才成型,但其現實特徵卻可能早在16、17世紀便已見端倪。列寧的分析誠有其道理,但正如羅伯.楊(Robert Young, 2001: 110)所指出的,「對列寧和其後的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帝國主義描述的是資本主義歷史的一個階段,而非跨歷史向度的政治與軍事支配作為。」因此,從本書涵蓋的時間與空間軸線來說,我們著眼的是「帝國主義」一詞被廣泛使用之前的歐洲政治思想發展;這也就是說,探討「帝國」從武力征服到自由貿易的變化,仍為本書多數作者所共同關注者。不過,正因為帝國主義與帝國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透過考察帝國,我們其實也為更進一步認識、分析帝國主義的發展,作了鋪墊。
在他於1629年翻譯修昔底德(Thucydides, 460-400 BC)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431 BC)之前,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仍是一位籍籍無名的文人,所以在此之前有關霍布斯的歷史紀錄十分有限。然而就在這段期間當中,霍布斯實際上涉入了大英帝國的殖民事業。本文所嘗試要探討的,正是這段殖民經歷背後的思想爭論為何,以及其可能如何影響了霍布斯對帝國(empire)─特別是征服(conquest)這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霍布斯的征服概念,又如何影響了日後大英帝國對外擴張的見解。
舊教-湯瑪斯式的殖民觀
根據安東尼.派格登(Anthony Pagden)的分類,在16世紀晚期之後的近代(modern)歐洲,至少在劃定疆界(borders)的議題上,基督教可以分成舊教-湯瑪斯式(Catholic Thomist)與新教-奧古斯丁式(Protestant and Augustinian)二大陣營(Pagden, 2003: 122),另外理查.塔克(Richard Tuck)也有類似的分類。從15世紀末期歐洲人開始展開海外探險,並且促成地理大發現之後,歐洲列強如何證成其對新世界(New World)的統治正當性成為一個新的而且急迫的議題(Pagden, 2015: 121-2)。最早從事海外探索的歐洲國家是葡萄牙王國(The Kingdom of Portugal),從1419年起「航海家」恩里克王子(Infante Dom Henrique, o Navegador, Prince Henry the Navigator, 1394-1460)開始,歷經達伽馬(Vasco da Gama, 1460s-1524)成功穿越地中海與阿拉伯半島抵達印度,一躍成為歐洲最早的海上強權。在1452年時,同屬基督教徒的拜占庭帝國(Byzantine Empire)國王康世坦丁十一世(Constantine XI, 1405-1453,又譯君士坦丁)請求教皇尼古拉五世出兵解救異教徒鄂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包圍,尼古拉五世便在1452年下了一道名為「當不同之時」(Dum Diversas, while different)的教皇飭令(papal bull),授權葡萄牙國王「攻擊、征服,以及馴服薩拉森人(Saracens)、異教徒,以及其他他們所遭遇的任何基督敵人(Rodriguez, 1997: II, 469)」。
然而在此間其鄰國卡斯提爾王國(Corona de Castilla, The Crown of Castile)也開始海外拓展事業,因此逐漸與葡萄牙發生齟齬。與葡萄牙不同之處,在於卡斯提爾王國不僅止於獲取貿易商業利益與占領歐洲人已知的範圍,上述卡斯提爾王國所征服並且殖民的地區都位於新大陸,這是一個從未出現在歐洲人理解的世界範圍中的新領域。因此到了1520年代時,卡斯提爾王國開始意識到統治合法性的問題:雖然他們實際上(de facto)統治了這些新領土,但是他們並沒有辦法提出任何一種明確獨占統治此區域的主張。如此一來,卡斯提爾將很難行使排他性的統治與獨占此區域的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卡斯提爾王國迫切地需要一種可以被證成的殖民論述。
針對這個問題,又被稱之為「經院哲學復興」(‘Second Scholasticism’)的西班牙薩拉曼加學派(School of Salamanca)創始人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 1483-1546)的若干觀點,為當時的西班牙所持的基本態度。他有時與真提利(Alberico Gentili, 1552-1608)跟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被並稱為「國際法之父」(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law),並曾為神聖羅馬帝國(Holy Roman Empire)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 1500-1558)與西班牙國王的諮詢者。有意思的是,維多利亞在1504年成為天主教道明會修士(Dominican),而在他之後的道明會基本上認為西班牙征服美洲並不具有正當性。維多利亞本人大體上也持相同立場,因此在《線上版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 Online)中有關維多利亞的條目,一開始便稱他「以他抵抗西班牙殖民者而維護新世界中的印地安人的權利,以及他對有關義戰限制的看法而聞名(Hamilton, 2018)」。這種說法固然不能說錯,但卻過於簡略,畢竟如果維多利亞的論點是完全反對西班牙殖民美洲,就不可能被西班牙挪用為證成殖民美洲的論點。在他於1537到1539年間的三次演講中,維多利亞指出雖然美洲印地安人是異教徒,但是他們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其首領對部落的統治權都是無庸置疑的,不論是教皇或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此都不具正當權力,因此對其任何的侵害都是不正義的,從而否定教皇具有普及世界的權力(Dominium Mundi, dominion of world)。上述的說法與道明會觀點並無二致,可是除此之外,他卻指出有一種例外情況,是當這些美洲印地安人侵害了西班牙的合法權利時,西班牙就能征服其土地與財產(Vitoria, 1991: chaps 5, 6, 7)。正是這條但書,讓西班牙找到殖民美洲的理由。如同塔克所說,維多利亞出身反對西班牙殖民的道明會修士身分,反而讓他的論點深受官方信任(Tuck, 1999: 75),畢竟來自反方的證成顯得本身的立場更具說服力。派格登特別指出,雖然維多利亞等人都被泛稱為「神學家與法學家」,但實際上他們還是以神學家的身分為重。在近代初期,作為「科學之母」(mother of sciences)的神學,因為被認為是直接處理第一因(first causes)的學問,因此地位高於其他學科(其中當然包括法學)(Pagden, 2015: 46)。有關新世界的問題,被他們看作是有關「良知的事件」(a case of conscience),因此屬於「神學的爭議」(theological disputations)(Pagden, 2015: 48)。
作為最早海外殖民的二個國家,葡萄牙與西班牙之間很快就面臨了利益衝突,特別是在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 1451-1506)發現新大陸之後,二國間的衝突更形尖銳:如何分配新世界的利益。在1493年在西葡二個聲索國請求之下,教皇亞歷山大六世(Pope Alexander VI, 1431-1503),發布了統稱《贈與飭令》(Bulls of Donation)的三道教皇飭令,作為二國未來於新世界的劃界準則。然而根據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的分類,維多利亞指出能證成西班牙統治新大陸的依據來自於《贈與飭令》,而《贈與飭令》若要生效,前提必須是教皇具有統治世界的權力,然而這種普世權力只能由對全人類都有效的法律中取得,其中可能的選項包括神聖法(divine law)、人類法(human law)中的市民法(civil law)或萬民法(i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以及自然法(ius naturae, natural law)。可是,首先,當中的市民法不能適用,因為市民法並非普世法則,只適用於被統治轄區內的市民,對於從未被統治過的人民(也就是新大陸的印地安人)並無效力;其次、神聖法也無效,因為神聖法中從來沒有提到過美洲這個歐洲人未知的土地,遑論住在之上的人民(Vitoria, 1991: 264, 238)。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西班牙人還存有任何占有與統治新大陸的理由,就只能來自於自然法或萬民法。與教會法學家相比,根據他的新湯瑪斯主義式(neo-Thomasit)觀點,維多利亞不認為教會存在統治世界的合法權力,因此美洲不為教皇所轄,而是由美洲土著自行統治著。但是根據萬民法,美洲的原住民的確缺乏合法的領土治理權。
維多利亞真正的貢獻,在於他將萬民法與自然法並列於相當的位階。他認為在巴托魯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3-1357)對萬民法的分類中,主要萬民法(ius gentium primaevum, primary law of nations)就是自然法,因為即使是異教徒,只要是人類─既然其具有理性─就能理解,因此「其自身就是公正的(equitable to itself)」。然而次要萬民法(ius gentium secundarium, secondary law of nations)與前者不同,其並非「自身就是公正的,而是透過具有理性的人所創造的(Vitoria, 1932: 89-90; 轉引自Pagden, 2015: 54)。」如派格登所說,維多利亞式的萬民法雖然是人類法,但是其具有相當於自然法的超然地位,因為其蘊含了如果每個人都能運用理性的話,那麼萬民法的內容必然會為所有人同意。在這個意義之下,萬民法產生了二個特點:一是與市民法不同,萬民法不需要一個實體的立法機關來立法,因為其效力是建築在所有人的理性之上;二是萬民法雖然保留自然法效力的普遍性,然而其內容卻不是僵固不變的;畢竟自然法針對的是一般性原則,而萬民法的標的物則是特定人類事物(Pagden, 2015: 54-5)。
在確定了萬民法的效力之後,維多利亞認為根據萬民法的內容,西班牙能以「捍衛無辜者」(the defence of the innocent)的原則,合理(而且合法)介入美洲事物。他認為在美洲存在殘暴的野蠻統治者或者法律時,西班牙可以正當地以「捍衛無辜者」的理由介入美洲。當時美洲印地安人最常被認為違反上述原則的罪行是活人獻祭(human sacrifice)與食人習俗(cannibalism)。維多利亞承認在其他地方(甚至歐洲)也會有類似的野蠻行為,但是二者的差別在於,在其他地方這些暴行視為法律所禁止─換句話說、符合萬民法,而在美洲這些暴行卻是其法律所認可而由國家所行使。
在他於1629年翻譯修昔底德(Thucydides, 460-400 BC)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431 BC)之前,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仍是一位籍籍無名的文人,所以在此之前有關霍布斯的歷史紀錄十分有限。然而就在這段期間當中,霍布斯實際上涉入了大英帝國的殖民事業。本文所嘗試要探討的,正是這段殖民經歷背後的思想爭論為何,以及其可能如何影響了霍布斯對帝國(empire)─特別是征服(conquest)這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霍布斯的...
從政治思想史研究中相當盛行的脈絡主義(contextualism)的角度來看,我們如果要對近代歐洲政治語言之起源及發展提出具體的考察,就必須聚焦於「ideas in context」,緊扣現代國家、政教衝突、政治動盪(尤其是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商業社會、科技昌明、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等重大歷史事件,來釐清政治詞彙的意義脈絡。雖然在過去已有不少論著討論過,15世紀到17世紀的歐洲地理大發現對於近代政治思想史發展的影響,而其中最顯著的例證,大概就是探索海外貿易與殖民活動所引發的文化衝突,以及隨之而來的有關自然法與萬民法的適用範圍之論爭。不過,真正以「帝國」所表徵的歐洲強權之「跨洲擴張」作為重探近代政治思想史之新視點的做法,即便是在英美學界,也不過是晚近這二十年間才興起的風潮。
就「帝國主義」一詞的內涵來說,其在近代歐洲的普遍使用,多是指拿破崙在1804年稱帝之後,向歐洲各地與海外非歐洲地區推展的擴張主義。不過,對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歐洲知識界來說,拿破崙以其軍事優勢為歐洲帶來的,不僅是帝國的擴張思維,更是一種足以顛覆長久以來歐洲社會崇敬的共和政體想像,進而致使各國走向民族國家體制的現代國際政治發展。在勃森(J. A. Hobson)的名著《帝國主義》(Imperialism: A Study)結尾處,便曾提到:「帝國主義是個墮落的民族生活選擇,是由貪求物豐和過去百年來追求動物性生存處境而展開的武力支配,這雙重自利的訴求造成。」(1902: 390)換言之,帝國主義的特色除了武力擴張、物質榨取之外,更與歐洲民族國家的出現有關。然而,如果帝國主義的內涵,與民族國家的出現密切相關,此語詞自然和「國際」一語相同,很難如實指稱19世紀以前的歐洲國家海外貿易與殖民行徑。
當然,從列寧的角度來說,雖然「帝國主義」一語是在19世紀才於英國廣泛使用,但他認為在16、17世紀英國伊莉莎白世代,「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一語便已廣泛為時人所用,而且此時的大英帝國已然具有武力擴張、物質榨取等特徵。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接受列寧所言,「帝國主義」作為一個常見語詞固然是在19世紀才成型,但其現實特徵卻可能早在16、17世紀便已見端倪。列寧的分析誠有其道理,但正如羅伯.楊(Robert Young, 2001: 110)所指出的,「對列寧和其後的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帝國主義描述的是資本主義歷史的一個階段,而非跨歷史向度的政治與軍事支配作為。」因此,從本書涵蓋的時間與空間軸線來說,我們著眼的是「帝國主義」一詞被廣泛使用之前的歐洲政治思想發展;這也就是說,探討「帝國」從武力征服到自由貿易的變化,仍為本書多數作者所共同關注者。不過,正因為帝國主義與帝國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複雜關係,透過考察帝國,我們其實也為更進一步認識、分析帝國主義的發展,作了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