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不動產之爭訟日益增多,在大法官釋憲案共有八百一十三件,其中涉及不動產權利之釋憲案即有九十九個案件,這些司法解釋對日後解決不動產權爭議具有指標性意義。本書收錄大法官會議釋憲案中,所有涉及不動產相關之解釋案,內容並依序分「地權」、「地籍」、「地用」、「地稅」、「徵收」等五類別,並將各類別再予歸納區分案名,目錄後加註相關釋憲文號,讓讀者容易區別相關法制規定,便於選擇援用該釋憲文;又對於每則釋憲文提出評析,讓釋憲文義能融合於生活時論中,強化讀者之認知。
作者簡介:
李永然律師
●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台北科技大學
●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中華日報、青年日報、中央日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創會理事長、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副董事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中華民國企業經理人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市美好人生協會名譽理事長、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名譽理事長、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32024年度法務長、中正高中全國校友會創會理事長
林清汶博士
法學博士 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仲裁人
永然法律基金會 鴻林法律事務所 顧問
過子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 學士 碩士 博士
李廷鈞地政士
學歷:臺灣大學政治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任: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總經理、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管理系兼任講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兼副執行長
作者序
李序
本人於民國68年間開始從事律師執業,從事法律工作迄今忽忽已近五十載,畢生不忘初衷,堅持以弘揚法治,鞏固民主為自身志業,為此還成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創辦「法律與你」雜誌、開辦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並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活動,並設立永然法律基金會。有感於法律在生活中與民眾息息相關,如何將法學知識推廣與民眾分享極具意義。尤其,當今科技文明日新月異的變幻,人類知識處於顛覆性的變動,法律更需與時俱進調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38年1月6日做出大法官釋字第1號解釋後,陸續做出許多重要的憲法解釋案,迨至民國110年12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813號出爐後,大法官會議功成身退,正式走入歷史,而由「憲法法庭」取代之。期間歷經各階段政經急遽變動;但歷來的解釋文仍具有劃時代價值,為全民長期遵循圭臬。
大法官向來是法界彥碩之士,立足於時代中流砥柱扮演憲政的守護神,以客觀、公正、合理作出各種《憲法》解釋,以彌補立法之不足,並有拘束法律與命令之效力。其中,與不動產相關之釋憲案近百則,足證不動產法制之重要。不動產價金龐大,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諸多的訴訟紛爭均源於不動產。由於本人自民國68年間開始執業律師,即已極為關注不動產的相關法律問題,故對大法官會議針對不動產所做出的解釋,自然加以重視。由於大法官會議釋憲文較為艱澀難懂,往往非法律人常常難以輕易窺知其艱澀內容。為此,本人特邀林清汶教授、過子庸博士、李廷鈞地政士三人共同參與,就其專業領域從大法官釋憲文內容,分工整理列出案名、案情、爭點、解釋文、相關法令等,並依釋憲內容將之歸納分為五類(地籍、地權、地用、地稅、徵收);且對每則釋憲文均作深入淺出作之評析;力求簡易容易明瞭,讓一般讀者得以按圖索驥,方便參考援用。
本書《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融合大法官多元見解,並結合不動產實務,內容深具啟發性與參考價值。值此新書即將付梓之際,謹撰序文,以誌感謝。首先,感謝林清汶教授、過子庸博士、李廷鈞地政士三位編者傾力編撰,促成本書之出版;另外也感謝友人莊文欽董事長及其所屬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慨然贊助廣告,鼎力支持本書問世。同時,誠摯感謝吳容明教授、蔡良文委員、莊文欽董事長、石賜亮博士賜序;陳英杰主任、曾春僑副教授、蘇金城理事長、蔡志雄律師、蔡志揚律師、吳任偉律師、陳冠甫律師等諸位友人惠予推薦,至深銘感;並祈請各界惠予指正至盼。
李永然律師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序於永然法律聯合事務所
民國114年7月19日
李序
本人於民國68年間開始從事律師執業,從事法律工作迄今忽忽已近五十載,畢生不忘初衷,堅持以弘揚法治,鞏固民主為自身志業,為此還成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創辦「法律與你」雜誌、開辦永然法律研究中心,並積極投入社會公益活動,並設立永然法律基金會。有感於法律在生活中與民眾息息相關,如何將法學知識推廣與民眾分享極具意義。尤其,當今科技文明日新月異的變幻,人類知識處於顛覆性的變動,法律更需與時俱進調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38年1月6日做出大法官釋字第1號解釋後,陸續做出許多重要的憲法解釋案,迨至民國110年12...
目錄
吳序/吳容明
蔡序/蔡良文
莊序/莊文欽
石序/石賜亮
推薦序/陳英杰.曾春僑.蘇金城.蔡志雄.蔡志揚.吳任偉.陳冠甫
李序/李永然
導讀/李永然
前言
第一編地權
壹、不動產定義釋憲案
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案■釋字第93號
貳、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釋憲案
一、不動產被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典權■釋字第119號
二、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釋字第139號
三、共有人就公同共有房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釋字第141號
四、抵押權設定後對其他權利影響■釋字第304號
五、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釋字第671號
參、寺廟產權釋憲案
一、《監督寺廟條例》就募建寺廟延不登記撤換住持無違憲
■釋字第200號
二、《監督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釋字第573號
三、寺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釋字第813號
肆、不動產回復請求權時效釋憲案
一、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時效■釋字第107號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時效■釋字第164號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實效■釋字第771號
伍、不動產爭議審判權歸屬釋憲案
一、《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爭議
■釋字第695號
二、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釋字第758號
三、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釋字第772號
四、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釋字第773號
陸、不動產共有釋憲案
不動產公同共有讓與案■釋字第562號
第二編地籍
壹、不動產更正登記釋憲案
一、指界之當事人原指界有誤而訴請另定界址更正登記
■釋字第374號
二、登記機關逕為更正登記■釋字第598號
貳、時效取得審查登記釋憲案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是否須提建物合法證明■釋字第291號
二、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是否應填土地所有人■釋字第350號
三、占有耕地者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釋字第408號
四、共有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釋字第451號
參、共有建物分割登記釋憲案
一、建築物特定設施不得分割登記合憲■釋字第358號
二、區分所有建物測量與登記■釋字第600號
肆、不動產專業人員釋憲案
一、擔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資格■釋字第352號
二、土地登記代理人管理辦法請領證書資格■釋字第360號
三、土地估價師設立分所■釋字第809號
第三編地用
壹、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釋憲案
一、公有土地參加重劃程序■釋字第232號
二、自辦市地重劃審查程序■釋字第739號
三、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程序■釋字第148號
四、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補充■釋字第156號
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救濟■釋字第742號
六、不允許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違憲■釋字第774號
七、都市計畫樁測管辦法禁對複測決定不得再提異議違憲
■釋字第273號
八、公共設施獎勵投資之問題-投資興建零售市場
■釋字第363號■釋字第449號
九、都市計畫法中「河道」移轉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釋字第326號
十、都市計畫限建應先擬定細部計畫違憲■釋字第406號
十一、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審核■釋字第709號
貳、眷村房舍釋憲案
一、退輔會房舍土地禁出嫁女繼承檢討■釋字第457號
二、眷村改建原眷戶優惠應通盤檢討■釋字第485號
三、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應通盤檢討■釋字第727號
參、祭祀公業釋憲案
一、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私法自治應予尊重■釋字第728號
二、祭祀公業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釋字第164號
肆、公用地役關係釋憲案
一、道路主管機關有權廢止非計畫道路之命令■釋字第255號
二、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補償違憲■釋字第400號
三、使用道路地下部分不補償違憲■釋字第440號
第四編地稅
壹、不動產遺產與贈與稅釋憲案
一、私設道路土地抵繳稅款■釋字第343號
二、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優惠合憲■釋字第375號
三、農地分次贈與課稅合憲■釋字第424號
四、非農用仍農作土地課遺贈稅違憲■釋字第566號
貳、地價稅釋憲案
一、地價稅罰鍰應合於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619號
二、界址重測後面積減少地價稅退稅■釋字第625號
參、房屋稅釋憲案
一、房屋交易所得依評定價格標準計算有失公平■釋字第218號
二、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合憲■釋字第267號
三、減免房屋稅應申報使用情形合憲■釋字第537號
肆、土地增值稅釋憲案
一、共有土地分割無償移轉納增值稅合憲■釋字第173號
二、土地增值稅徵收及漲價總數額計算■釋字第180號
三、未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現值徵土增稅合憲■釋字第190號
四、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核計土地漲價總額合憲■釋字第196號
五、平均地權條例「耕地承租人」意涵■釋字第208號
六、都市計畫法修正後繼承移轉減徵增值稅之函釋■釋字第241號
七、平均地權條例及其細則計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釋字第286號
八、財政部就農地非農用等情處罰鍰■釋字第359號
九、供神壇使用之建物以非自用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函釋合憲
■釋字第460號
十、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釋字第478號
十一、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
■釋字第635號
十二、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釋字第779號
伍、所得稅釋憲案
一、耕地承租人因租約終止所得補償金課徵課徵所得稅合憲
■釋字第163號
二、財政部以佃農所得補償費半數為所得課稅合憲■釋字第508號
第五編徵收
壹、強制收買土地廠房釋憲案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就未依規定使用土地廠房強制收買
■釋字第515號
二、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檢討修正■釋字第763號
貳、區段徵收釋憲案
一、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違憲
■釋字第765號
二、區段徵收依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違憲■釋字第731號
參、捷運土地徵收釋憲案
一、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違憲■釋字第732號
二、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釋字第743號
肆、土地徵收補償釋憲案
一、主管機關得於土地補償費未經異議時提交評定■釋字第110號
二、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基準■釋字第344號
三、徵收補償費因待解釋未依限發放違憲■釋字第425號
四、徵收補償費未依限發放程序■釋字第516號
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釋憲案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規定■釋字第336號
二、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徵收■釋字第400號
陸、其他土地徵收釋憲案
一、耕地徵收與放領爭執救濟程序■釋字第115號
二、市區道路條例障礙建物拆除、遷讓■釋字第215號
三、對於徵收土地認定■釋字第236號
四、徵收土地殘餘部分■釋字第322號
五、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釋字第409號
六、徵收都計區內非公設用地之私地■釋字第513號
七、限制原土地所有人買回權■釋字第534號
八、因公路穿越地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地上權■釋字第747號
吳序/吳容明
蔡序/蔡良文
莊序/莊文欽
石序/石賜亮
推薦序/陳英杰.曾春僑.蘇金城.蔡志雄.蔡志揚.吳任偉.陳冠甫
李序/李永然
導讀/李永然
前言
第一編地權
壹、不動產定義釋憲案
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案■釋字第93號
貳、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釋憲案
一、不動產被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典權■釋字第119號
二、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釋字第139號
三、共有人就公同共有房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釋字第141號
四、抵押權設定後對其他權利影響■釋字第304號
五、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釋字第671號
參、寺...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