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土地登記對產權之確定性不可言喻,尤其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土地建物移轉及抵押設定頻繁,其權利變動之法律關係,亦因社會結構變遷而日益複雜,更加顯示土地登記之重要性。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台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北市地政處顧問
台北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灣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地政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專長:土地登記、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管理、土地爭訟、土地稅
土地法規、不動產契約、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動產融資管理
產權調查與登記簿謄本審查要領、不動產信託登記實務
抵押登記及貸款實務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土地登記,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土地登記對產權之確定性不可言喻,尤其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土地建物移轉及抵押設定頻繁,其權利變動之法律關係,亦因社會結構變遷而日益複雜,更加顯示土地登記之重要性。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台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北市地政處顧問
台北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灣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地政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專長:土地登記、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管理、土地爭訟、土地稅
土地法規、不動產契約、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動產融資管理
產權調查與登記簿謄本審查要領、不動產信託登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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