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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81-110(二手書贈品)

商品資料

作者: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社: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8-06-28

ISBN/ISSN:9789570851205

語言:繁體中文

裝訂方式:精裝

頁數:592

書況:良好

備註:無畫線註記

書況影片(商品之附件或贈品,請以書況影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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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字級

隨著人民銀行及銀保監會等主管機關,對中國大陸金融風險的不斷提示,「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繼出版三本與台資銀行大陸業務有關的法院判例叢書後,再次針對台資銀行最常遭遇的大陸業務問題,分為十五篇內容進行風險分析,特別是在借款、擔保、保理三大合同;進出口押匯、票據、保函、信用證、債權人撤銷權、破產撤銷、債權轉讓、侵權、銀行卡等九種銀行常見糾紛,及訴訟與執行兩大程序等進行實際案例的討論,相信對台資銀行降低大陸業務風險將起到積極且正面的作用,同時也感謝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對本書所給予的協助。

延伸閱讀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51-80》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26-50》
《台資銀行中國大陸債權確保實務:法院判例1-25》
《外資銀行中國業務實務:債權確保.外匯.自貿區.財稅》
《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

作者簡介: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是由台資銀行從業人員與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經台灣內政部核准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目的在為台資銀行派駐大陸從業人員,或是在台灣從事與大陸業務相關的銀行人員,提供一個法律、財稅、外匯相關專業研究,且有助於銀行業務交流的共同平台,目的在促進台資銀行及時、有效地掌握大陸金融環境與法規政策變化,確保在最低風險下有效開發大陸地區銀行業務。

「台資銀行大陸從業人員交流協會」為達到專業交流的宗旨,持續以出書、講座、論壇等不同形式,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推廣所遭遇的各類專業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期盼透過台資銀行從業人員共同努力,為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尋求更多、更安全的商機。

富拉凱投資銀行

富拉凱投資銀行(前身為富蘭德林投資銀行)定位於精品投資銀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為台商提供輔導上市與PE投資(私募基金)兩大價值,除了聚焦在台商回台上市櫃領域外,「富拉凱」設立於上海的投資銀行團隊,已成功投資並輔導了10家台商在A股掛牌,在目前30家台資企業大陸上市中占比1/3。

富拉凱2007年-2017年輔導台商成功上市實例

1  2017年5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2  2016年12月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3  2016年9月  優德精密工業(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4  2016年6月  哈森商貿(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5  2016年3月  鮮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6  2015年12月  三汰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7  2015年5月  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轉上市

8  2015年4月  南京阿法貝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9  2015年1月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0  2014年8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1  2014年1月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三板

12  2014年1月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深圳創業板

13  2013年12月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4  2012年9月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5  2012年4月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主板

16  2011年12月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回台上市

17  2011年9月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創業板

18  2011年4月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回台上櫃

19  2010年12月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0  2010年8月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21  2007年8月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小板

章節試閱
【案例84】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

寧波銀行與華盛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5985號

【摘要】

房屋抵押擔保,是有效防範借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且已備案登記的抵押合同效力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銀行應盡審慎注意義務,確保抵押人配偶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空白留待補記數額的抵押合同,只要出於抵押人真實意思表示,則視為任意性授權行為,抵押合同持有人填寫任意金額,均可視為在其授權的範圍內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8日,寧波銀行寶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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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導讀
第一篇 借款合同
【案例81】  合同明確約定是銀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案例82】  最高額抵押中債務人變更問題的探討
【案例83】  保兌倉業務模式中銀行的權利義務及審查重點

第二篇 擔保合同
【案例84】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
【案例85】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擔保行為無效
【案例86】  銀行監管資金的法律責任分析
【案例87】  銀行對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義務人的通知催促義務

第三篇 跨境擔保
【案例88】  內保外貸中保證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四篇 進出口押匯糾紛
【案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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