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共分九章五個板塊,其結構如下:
第一板塊即前三章,為理論篇。第一章以事實為證據法學的邏輯起點,論述了事實與證據的關係,證據的三個屬性即相關性、可采性(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法學是由一條邏輯主線、兩個證明埠、三個事實認定階段、四大價值支柱構成的理論體系。第二章考察了神示一法定一自由三種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以西方兩大法系為主要座標對不同證據制度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比較分析,並對中國大陸現行證據制度作了系統考察,提出了重構的思路。第三章前三節分別考察了證據法的認識論、價值論和概率論基礎,闡明了證據法求真與求善兩種功能的競爭;第四節揭示了證據法基本原則本質上是證據法理論基礎的具體化,進而篩選出六個基本原則。
第二板塊即第四章,對證據類型和審前證據開示的特徵、意義、效力以及刑事與民事訴訟證據開示的區別作了分析。將證據類型縮為一節,表明了本教材對其持輕視的態度。
第三板塊由第五章和第六章組成,可稱為舉證姊妹篇,分別論述了展示性證據和言詞證據的舉證方法。其中,第五章論述了物證、書證等證據的出示、辨認或鑒真和鑒定。辨認、鑒真和鑒定作為展示性證據的不同證明方法,都具有同一性認定和真實性證明的共性,但鑒定主體、性質和功能與辨認、鑒真有別。專家輔助人參與鑒定結論質證具有重要意義。第六章對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作證特免權作了論述。證人證言是言詞證據的主要形式,以詢問和回答的方式提供證言體現了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
第四板塊是第七章,系統論述了作為證據法核心或典型內容的證據排除規則,包括非法證據、傳聞證據、意見證據、品性證據等排除規則。
第五板塊即第八章和第九章,為證明和認證篇。第八章論述了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證明責任被稱為“訴訟的脊樑”,它是提出主張和證據的責任,又包含說服責任和不利後果的承擔責任,是權利、義務、責任和後果的統一體。在證明責任中,“分配”是核心,“倒置”是重新分配,“轉移”是行為意義上的改變,“免除”需要一定的條件。證明標準既是證明所應達到的度,也是事實認定者作出裁判所需被說服的程度。第九章第一節首先論述了證明的三要素有機結合而構成證明活動,接著論述了舉證和質證的性質和方法;第二節將法院職權和保全證據作為事實認定的一種特殊形式作了論述;第三節簡述了事實認定者對證據審查判斷或認證的方法;第四、五節將推定和司法認知作為認證方法分別作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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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板塊即前三章,為理論篇。第一章以事實為證據法學的邏輯起點,論述了事實與證據的關係,證據的三個屬性即相關性、可采性(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法學是由一條邏輯主線、兩個證明埠、三個事實認定階段、四大價值支柱構成的理論體系。第二章考察了神示一法定一自由三種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以西方兩大法系為主要座標對不同證據制度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比較分析,並對中國大陸現行證據制度作了系統考察,提出了重構的思路。第三章前三節分別考察了證據法的認識論、價值論和概率論基礎,闡明了證據法求真與求善兩種功能的競爭;第四節揭示了證據法基本原則本質上是證據法理論基礎的具體化,進而篩選出六個基本原則。
第二板塊即第四章,對證據類型和審前證據開示的特徵、意義、效力以及刑事與民事訴訟證據開示的區別作了分析。將證據類型縮為一節,表明了本教材對其持輕視的態度。
第三板塊由第五章和第六章組成,可稱為舉證姊妹篇,分別論述了展示性證據和言詞證據的舉證方法。其中,第五章論述了物證、書證等證據的出示、辨認或鑒真和鑒定。辨認、鑒真和鑒定作為展示性證據的不同證明方法,都具有同一性認定和真實性證明的共性,但鑒定主體、性質和功能與辨認、鑒真有別。專家輔助人參與鑒定結論質證具有重要意義。第六章對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作證特免權作了論述。證人證言是言詞證據的主要形式,以詢問和回答的方式提供證言體現了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
第四板塊是第七章,系統論述了作為證據法核心或典型內容的證據排除規則,包括非法證據、傳聞證據、意見證據、品性證據等排除規則。
第五板塊即第八章和第九章,為證明和認證篇。第八章論述了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證明責任被稱為“訴訟的脊樑”,它是提出主張和證據的責任,又包含說服責任和不利後果的承擔責任,是權利、義務、責任和後果的統一體。在證明責任中,“分配”是核心,“倒置”是重新分配,“轉移”是行為意義上的改變,“免除”需要一定的條件。證明標準既是證明所應達到的度,也是事實認定者作出裁判所需被說服的程度。第九章第一節首先論述了證明的三要素有機結合而構成證明活動,接著論述了舉證和質證的性質和方法;第二節將法院職權和保全證據作為事實認定的一種特殊形式作了論述;第三節簡述了事實認定者對證據審查判斷或認證的方法;第四、五節將推定和司法認知作為認證方法分別作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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