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賴瑞
定價:NT$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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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地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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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應該是派系(臺大、非臺大及實務)最顯見的學科,本書透過筆記式的整理,將爭點以概說呈現問題意識,並將有關爭議集中說明(例如: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合夥當事人適格、既判力主觀範圍等),分以學說及實務見解論述,瞭解問題層次,俾迅速理解差異,閱讀者濃縮內容後即可用於考場!
相較隔壁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法偏少(107年的修法草案緩慢進行),近期修法主要為:審判權、濫訴禁止、簡易訴訟程序等,這些必然為考試應注意事項;傳統考點熱區仍為:共同訴訟(CH4)、終局判決(CH10)及爭點整理(CH11)。本書以臺大邱派為主,主要收錄:臺大邱聯恭(較少出題)、許士宦、沈冠伶以及陳瑋佑老師;政大姜世明、劉明生老師;原臺北大吳從周老師之見解。考題則節錄從100年到112年司律、高考以及司法特考三等,及100年到112年臺大法研所及其他學校研究所考題,輔以重點提示、完整作答呈現。
作者簡介
賴瑞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
國考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必經之路,但絕非我們生命的全部。跳脫法律的桎梏,試著以常人的角度,思考這些考題會如何擺渡,或許可以想出最佳招數。這邊偷偷說,我覺得睡前看書可以讓腦袋在睡眠時思考(≠熬夜R);也請嘗試把問題寫下來,過幾天再看到通常會豁然開朗。最後,考試終究只是過程,更重要的是心態健康,累了,可以出去走走的。
二版序
著實沒想到,在民訴前輩、後浪環伺的參考書海,能夠在社團看到數篇本書徵書文,很是感動ヾ(*´∀ ˋ*)ノ礙於工作的因素,延誤本書的改版時程,這邊向廣大(?)的潛在讀者深深大鞠躬,更要感謝曉玉的邀稿、尚易的編輯整合,及族繁不及備載、參與本書製作每一環的從業捧油!
這次改版經歷的修法部分(包含但不限於):
(1).審判權爭議:刪除民訴法第31條之1-之3,並增訂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以下,消極衝突解決機制改由終審法院指定;
(2).濫訴禁止:在特定主觀要件下,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並提高處罰鍰對象與金額(關鍵字搜尋: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關於新增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1).考題:增補至112年的法研所、國考題目,考題有變更活的趨勢,但傳統爭點還是很重要,例如今年司律-不真正連帶債務,即是很經典的案例;
(2).章節:新增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在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章節,新增「詐欺集團的不當得利」,一度以為自己在寫民法(頭痛),排版檔頁數也突破400,原本想作為精練的筆記書,但有好多資訊想分享給大家R;
(3).實務:能有多新就多新的見解,新如止水;
(4).勘誤:錯字啦,是必要共同訴訟,不是共同必要訴訟。
仍是非常感謝有這個機會集結成本書,是生命中很寶貴的經驗與回憶(尤其是半夜趕死線哈哈哈哈哈)!下海到實務工作後,很多法律爭議都是建基在具有基礎法律概念上才能了解,還有很多要學習的呢(握拳後迅速躺平,哭)。最後,考試終究是人生的一個過程,不要壓垮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啊啊啊,巨人雖然結束了,但大家還是要蘇蘇妹ㄛ!
Larrie
2023/11/15,寫在捷運松山新店線的上班途中
目錄
Chapter 1民事訴訟法前導法理與基本概念
Q.01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在民訴法如何適用?
Q.02何謂紛爭類型審理必要論?
Q.03何謂公正程序請求權?
Q.04何謂適時審判請求權?
Q.05適時提出主義(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裁
Q.06闡明義務之界限為何?
Q.07違式審判如何救濟?
Q.08與有過失是否適用辯論主義?
Q.09違約金酌減是否適用辯論主義?
Q.10當事人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屬於職權調查事項或責問事項?
Chapter 2訴訟主體論—法院
Q.01何謂審判權與管轄權?
Q.02國際訴訟競合如何處理?
Q.03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權之衝突如何處理?
Q.04民事審判與家事審判權(事務管轄)之衝突如何處理?
Q.05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型態有哪些?
Q.06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分?
Q.07合意管轄之效力與性質
Q.08受訴法院誤認自己有專屬管轄而判決?
Q.09訴之客觀合併之情形,應如何決定管轄法院?
Chapter 3訴訟主體論—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Q.01何謂當事人確定?如何確定?
Q.02誰具有當事人能力?
Q.03誰具有當事人適格?
Q.04特殊案例之當事人適格如何認定?
Q.05代位訴訟屬於固有權利行使或法定訴訟擔當?
Q.06何謂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
Q.07何謂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民訴法§44-1)?
Q.08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消保法§50)之性質為何?
Q.09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性質(民訴法§44-3)為何?
Q.10訴訟代理人之行為與本人行為之衝突如何處理?
Q.11訴訟代理與訴訟停止之關係?
Q.12有訴訟代理人與送達代收人卻對本人送達?
Chapter 4複雜訴訟
Q.01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如何區別?
Q.02普通共同訴訟的主張、證據共通原則?
Q.03必要共同訴訟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他人?
Q.04案例—準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之訴訟類型?
Q.05案例—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訴訟類型?
Q.06案例—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類型?
Q.07案例—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類型?
Q.08何謂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皆準用民訴法第56條?
Q.09如何認定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Q.10訴訟參加之類型與行為效力為何?
Q.11訴訟參加人得否對被參加人,或被參加人之對造爭執前訴之裁判?
Q.12可否為主觀之預備合併(原告側、被告側)?
Q.13民訴法§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是否適用於當事人主觀變更、追加?(106年第13次民事庭決議)
Chapter 5訴訟上請求
Q.01何謂訴之三要素?
Q.02如何認定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
Q.03當事人得否將金錢債權拆成兩部分(一部請求)?餘額得否另訴請求?
Q.04如何認定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
Q.05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屬於不同訴訟標的?
Q.06法律定性—買賣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一般侵權還是僱用人責任?
Q.07如何認定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
Q.08確認訴訟之標的為何?確認事實之訴是否須具補充性?
Q.09如何認定重複起訴禁止之同一事件?(民訴§253)
Chapter 6訴訟客體論
Q.01何謂訴之客觀合併?
Q.02何謂單純合併?
Q.03何謂預備合併?
Q.04如何審理預備合併之上訴?
Q.05何謂選擇合併?相互排斥的請求可否為選擇合併?
Q.06何謂競合合併(實務稱之:重疊合併)?
Q.07何謂重疊合併?
Q.08代償請求如何為客觀合併?
Q.09選擇之債可否構成客觀合併?
Q.10民訴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如何認定?
Q.11民訴法第255第1項但書第5款:「追加當事人」之適用情形?
Q.12欠缺變更、追加之要件,法院應如何處理?
Q.13變更訴訟標的後,舊訴應如何處理?
Q.14何謂反訴?反訴的要件為何?
Q.15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有何不同?
Chapter 7證據法導論
Q.01我國證明度之要求為多少?
Q.02私人違法取證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03民事訴訟法中的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Q.04刑事判決對於民事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
Q.05損害賠償數額酌定之性質為何?
Q.06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當事人未主張,得否作為裁判之基礎?
Q.07附理由否認與附限制自認如何區別?
Q.08權利自認之容許性?
Q.09「不爭執」、「無意見」構成自認或擬制自認?
Chapter 8舉證責任分配
Q.01民訴法採取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Q.02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為何?【兼具訴訟法屬性行為責任】
Q.03舉證責任調整之方式?
Q.04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是否負有事案解明義務?
Q.05何謂證明妨礙?
Q.06當事人以外第三人證明妨礙之效力?
Q.07過失行為是否適用證明妨礙?
Q.08何謂摸索證明?
Q.09何謂表見證明?
Q.10案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1案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無權占有」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2案例—債務不履行請求之「可歸責」、「加害給付」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3案例—票據債權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4案例—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Chapter 9證據調查程序
Q.01何謂仲裁鑑定契約?其效力為何?
Q.02文書提出義務
Q.03如何認定文書的形式證據力?
Q.04當事人聽取與當事人訊問之不同?
Q.05何謂證據保全?
Q.06民訴法有哪些秘密保護程序?
Chapter 10終局判決
Q.01判決更正與補充之區分與效力?
Q.02既判力的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為何?
Q.03基準時以前之形成權(撤銷、解除、抵銷)可否行使?
Q.04訴訟上抵銷之既判力如何認定?
Q.05何謂當事人恆定主義與受移轉人之程序保障?
Q.06「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應如何解釋?
Q.07為當事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之既判力主觀擴張?
Q.08爭點效與其適用要件為何?
Q.09爭點效是否有遮斷效之適用?
Q.10何謂反射效?
Q.11後遺症可否適用情事變更判決?
Q.12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Q.13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
Q.14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Q.15再審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期間?
Q.16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作為再審事由之認定?
Q.17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須命補正?
Chapter 11爭點整理方法論
Q.01爭點整理之機能為何?
Q.02爭點整理程序之多重併設
Q.03爭點簡化協議與爭點整理結果之差異?
Q.04爭點簡化協議與訴之變更、追加
Q.05爭點整理之鳥瞰
Q.06何謂具體化陳述義務?
Q.07何謂最上位爭點整理?
Q.08何謂主張階段一貫性審查?(事實上爭點整理)
Q.09何謂證據階段爭點整理與可證性審查?(證據上爭點整理)
Q.10何謂法律上爭點整理?
Chapter 12上訴制度
Q.01提起上訴之效力?
Q.02上訴不合法、撤回上訴之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Q.03上訴利益如何認定?
Q.04未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如何審理?
Q.05何謂附帶上訴?何謂擴張上訴?
Q.06一部上訴第三審,未上訴第二審的第一審判決,是否會先行確定(發回更審後擴張上訴)?
Q.07對待給付無可維持,法院得否僅就對待給付部分廢棄?
Q.08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限制有哪些?
Q.09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主張「時效抗辯」?
Q.10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主張「抵銷抗辯」?
Q.11第二審推翻擬制自認之效果?
Q.12第三審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認定?
Q.13半套的律師強制代理?
Q.14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
Chapter 13其他程序
Q.01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之必要性?
Q.02訴訟上和解之性質為何?
Q.03訴訟和解有得解除原因時,得否請求繼續審判?
Q.04簡易程序適用事件之修正?
Q.05何謂假處分當事人恆定效?本案判決效力如何擴張?
Q.06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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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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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應該是派系(臺大、非臺大及實務)最顯見的學科,本書透過筆記式的整理,將爭點以概說呈現問題意識,並將有關爭議集中說明(例如: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合夥當事人適格、既判力主觀範圍等),分以學說及實務見解論述,瞭解問題層次,俾迅速理解差異,閱讀者濃縮內容後即可用於考場!
相較隔壁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法偏少(107年的修法草案緩慢進行),近期修法主要為:審判權、濫訴禁止、簡易訴訟程序等,這些必然為考試應注意事項;傳統考點熱區仍為:共同訴訟(CH4)、終局判決(CH10)及爭點整理(CH11)。本書以臺大邱派為主,主要收錄:臺大邱聯恭(較少出題)、許士宦、沈冠伶以及陳瑋佑老師;政大姜世明、劉明生老師;原臺北大吳從周老師之見解。考題則節錄從100年到112年司律、高考以及司法特考三等,及100年到112年臺大法研所及其他學校研究所考題,輔以重點提示、完整作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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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
國考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必經之路,但絕非我們生命的全部。跳脫法律的桎梏,試著以常人的角度,思考這些考題會如何擺渡,或許可以想出最佳招數。這邊偷偷說,我覺得睡前看書可以讓腦袋在睡眠時思考(≠熬夜R);也請嘗試把問題寫下來,過幾天再看到通常會豁然開朗。最後,考試終究只是過程,更重要的是心態健康,累了,可以出去走走的。
二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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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改版經歷的修法部分(包含但不限於):
(1).審判權爭議:刪除民訴法第31條之1-之3,並增訂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以下,消極衝突解決機制改由終審法院指定;
(2).濫訴禁止:在特定主觀要件下,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並提高處罰鍰對象與金額(關鍵字搜尋: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關於新增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1).考題:增補至112年的法研所、國考題目,考題有變更活的趨勢,但傳統爭點還是很重要,例如今年司律-不真正連帶債務,即是很經典的案例;
(2).章節:新增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在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章節,新增「詐欺集團的不當得利」,一度以為自己在寫民法(頭痛),排版檔頁數也突破400,原本想作為精練的筆記書,但有好多資訊想分享給大家R;
(3).實務:能有多新就多新的見解,新如止水;
(4).勘誤:錯字啦,是必要共同訴訟,不是共同必要訴訟。
仍是非常感謝有這個機會集結成本書,是生命中很寶貴的經驗與回憶(尤其是半夜趕死線哈哈哈哈哈)!下海到實務工作後,很多法律爭議都是建基在具有基礎法律概念上才能了解,還有很多要學習的呢(握拳後迅速躺平,哭)。最後,考試終究是人生的一個過程,不要壓垮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啊啊啊,巨人雖然結束了,但大家還是要蘇蘇妹ㄛ!
Larrie
2023/11/15,寫在捷運松山新店線的上班途中
目錄
Chapter 1民事訴訟法前導法理與基本概念
Q.01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在民訴法如何適用?
Q.02何謂紛爭類型審理必要論?
Q.03何謂公正程序請求權?
Q.04何謂適時審判請求權?
Q.05適時提出主義(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裁
Q.06闡明義務之界限為何?
Q.07違式審判如何救濟?
Q.08與有過失是否適用辯論主義?
Q.09違約金酌減是否適用辯論主義?
Q.10當事人逾時提出攻防方法,屬於職權調查事項或責問事項?
Chapter 2訴訟主體論—法院
Q.01何謂審判權與管轄權?
Q.02國際訴訟競合如何處理?
Q.03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權之衝突如何處理?
Q.04民事審判與家事審判權(事務管轄)之衝突如何處理?
Q.05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型態有哪些?
Q.06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分?
Q.07合意管轄之效力與性質
Q.08受訴法院誤認自己有專屬管轄而判決?
Q.09訴之客觀合併之情形,應如何決定管轄法院?
Chapter 3訴訟主體論—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Q.01何謂當事人確定?如何確定?
Q.02誰具有當事人能力?
Q.03誰具有當事人適格?
Q.04特殊案例之當事人適格如何認定?
Q.05代位訴訟屬於固有權利行使或法定訴訟擔當?
Q.06何謂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
Q.07何謂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民訴法§44-1)?
Q.08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消保法§50)之性質為何?
Q.09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性質(民訴法§44-3)為何?
Q.10訴訟代理人之行為與本人行為之衝突如何處理?
Q.11訴訟代理與訴訟停止之關係?
Q.12有訴訟代理人與送達代收人卻對本人送達?
Chapter 4複雜訴訟
Q.01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如何區別?
Q.02普通共同訴訟的主張、證據共通原則?
Q.03必要共同訴訟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他人?
Q.04案例—準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之訴訟類型?
Q.05案例—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訴訟類型?
Q.06案例—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類型?
Q.07案例—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訟類型?
Q.08何謂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皆準用民訴法第56條?
Q.09如何認定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Q.10訴訟參加之類型與行為效力為何?
Q.11訴訟參加人得否對被參加人,或被參加人之對造爭執前訴之裁判?
Q.12可否為主觀之預備合併(原告側、被告側)?
Q.13民訴法§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是否適用於當事人主觀變更、追加?(106年第13次民事庭決議)
Chapter 5訴訟上請求
Q.01何謂訴之三要素?
Q.02如何認定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
Q.03當事人得否將金錢債權拆成兩部分(一部請求)?餘額得否另訴請求?
Q.04如何認定侵權行為之訴訟標的?
Q.05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屬於不同訴訟標的?
Q.06法律定性—買賣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一般侵權還是僱用人責任?
Q.07如何認定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
Q.08確認訴訟之標的為何?確認事實之訴是否須具補充性?
Q.09如何認定重複起訴禁止之同一事件?(民訴§253)
Chapter 6訴訟客體論
Q.01何謂訴之客觀合併?
Q.02何謂單純合併?
Q.03何謂預備合併?
Q.04如何審理預備合併之上訴?
Q.05何謂選擇合併?相互排斥的請求可否為選擇合併?
Q.06何謂競合合併(實務稱之:重疊合併)?
Q.07何謂重疊合併?
Q.08代償請求如何為客觀合併?
Q.09選擇之債可否構成客觀合併?
Q.10民訴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如何認定?
Q.11民訴法第255第1項但書第5款:「追加當事人」之適用情形?
Q.12欠缺變更、追加之要件,法院應如何處理?
Q.13變更訴訟標的後,舊訴應如何處理?
Q.14何謂反訴?反訴的要件為何?
Q.15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有何不同?
Chapter 7證據法導論
Q.01我國證明度之要求為多少?
Q.02私人違法取證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03民事訴訟法中的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Q.04刑事判決對於民事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
Q.05損害賠償數額酌定之性質為何?
Q.06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當事人未主張,得否作為裁判之基礎?
Q.07附理由否認與附限制自認如何區別?
Q.08權利自認之容許性?
Q.09「不爭執」、「無意見」構成自認或擬制自認?
Chapter 8舉證責任分配
Q.01民訴法採取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Q.02舉證責任分配標準為何?【兼具訴訟法屬性行為責任】
Q.03舉證責任調整之方式?
Q.04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是否負有事案解明義務?
Q.05何謂證明妨礙?
Q.06當事人以外第三人證明妨礙之效力?
Q.07過失行為是否適用證明妨礙?
Q.08何謂摸索證明?
Q.09何謂表見證明?
Q.10案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1案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無權占有」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2案例—債務不履行請求之「可歸責」、「加害給付」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3案例—票據債權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Q.14案例—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Chapter 9證據調查程序
Q.01何謂仲裁鑑定契約?其效力為何?
Q.02文書提出義務
Q.03如何認定文書的形式證據力?
Q.04當事人聽取與當事人訊問之不同?
Q.05何謂證據保全?
Q.06民訴法有哪些秘密保護程序?
Chapter 10終局判決
Q.01判決更正與補充之區分與效力?
Q.02既判力的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為何?
Q.03基準時以前之形成權(撤銷、解除、抵銷)可否行使?
Q.04訴訟上抵銷之既判力如何認定?
Q.05何謂當事人恆定主義與受移轉人之程序保障?
Q.06「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應如何解釋?
Q.07為當事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之既判力主觀擴張?
Q.08爭點效與其適用要件為何?
Q.09爭點效是否有遮斷效之適用?
Q.10何謂反射效?
Q.11後遺症可否適用情事變更判決?
Q.12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Q.13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
Q.14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Q.15再審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期間?
Q.16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作為再審事由之認定?
Q.17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須命補正?
Chapter 11爭點整理方法論
Q.01爭點整理之機能為何?
Q.02爭點整理程序之多重併設
Q.03爭點簡化協議與爭點整理結果之差異?
Q.04爭點簡化協議與訴之變更、追加
Q.05爭點整理之鳥瞰
Q.06何謂具體化陳述義務?
Q.07何謂最上位爭點整理?
Q.08何謂主張階段一貫性審查?(事實上爭點整理)
Q.09何謂證據階段爭點整理與可證性審查?(證據上爭點整理)
Q.10何謂法律上爭點整理?
Chapter 12上訴制度
Q.01提起上訴之效力?
Q.02上訴不合法、撤回上訴之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Q.03上訴利益如何認定?
Q.04未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如何審理?
Q.05何謂附帶上訴?何謂擴張上訴?
Q.06一部上訴第三審,未上訴第二審的第一審判決,是否會先行確定(發回更審後擴張上訴)?
Q.07對待給付無可維持,法院得否僅就對待給付部分廢棄?
Q.08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限制有哪些?
Q.09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主張「時效抗辯」?
Q.10當事人得否於第二審主張「抵銷抗辯」?
Q.11第二審推翻擬制自認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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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半套的律師強制代理?
Q.14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
Chapter 13其他程序
Q.01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之必要性?
Q.02訴訟上和解之性質為何?
Q.03訴訟和解有得解除原因時,得否請求繼續審判?
Q.04簡易程序適用事件之修正?
Q.05何謂假處分當事人恆定效?本案判決效力如何擴張?
Q.06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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