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福特
定價:NT$ 360
優惠價:98 折,NT$ 353
已售完,補貨中
本書特色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雖是解決中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席次問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卻不斷地擴大其適用範圍,剝奪台灣參與聯合國及其體系下功能性國際組織活動之基本權利,迄今已逾半世紀。長期被國際社會邊緣化的結果,使台灣存在的事實與價值一再被世界所忽略,這不但是台灣人民的損失,更是聯合國與全世界的損失。台灣有意願、也有能力參與聯合國體系,不論是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化的成功經驗,未來台灣更可以從具備優勢的公共衛生、教育、農漁業等項目著手,積極回饋國際社會,與各國互動合作促進全球和平、經濟繁榮與實現聯合國所倡議的永續發展目標。
本書收錄2021年10月所舉行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研討會上所發表的文章,期盼藉由當天與會學者專家的精闢分析,協助國人在此議題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也期許作為拋磚引玉的嘗試,吸引更多有志者一同探索,深入面對問題,釐清困難之處,讓台灣能夠早日掙脫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束縛。
主編簡介
廖福特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碩士班兼任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序言
對於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之觀察及省思
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其最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部分: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聯合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另一方面,「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因此該決議的本質是。確認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同時認為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有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之席次。其中,更為重要的重點是,聯合國席次與主權歸屬是不同的兩件事,因為聯合國無權決定某一部份土地之主權歸屬,因此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之主權歸屬,當然亦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
不過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不斷地擴大其適用範圍,甚至希望透過第2758號決議而述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斷地引用第2758號決議,以宣示台灣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然而,第2758號決議是決定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擁有聯合國之席次,而蔣介石的代表不能涵蓋台灣,1975年蔣介石過世之後,也不再有蔣介石的代表之存在。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第2758號決議擴大適用至聯合國各組織,包括聯合國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然而聯合國會員國與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會員國兩者不一定是齊一的,亦即有些國家可能是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之會員國,但是卻不是聯合國之會員國,巴勒斯坦即是典型的例子。就算第2758號決議所稱之「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確實是廣泛的指稱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但是第2758號決議依然只是決定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有聯合國所屬機構之席次而已,亦不是指台灣不能在聯合國所屬之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專門組織成為會員國。
第三,不只是國際組織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第2758號決議擴大適用至聯合國的條約。事實上,聯合國有一些條約的參與資格並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因此非聯合國會員國亦得加入,南韓與北韓在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前即加入聯合國的條約,現在庫克群島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亦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條約。因此同樣地,台灣其實應該可以被認定是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地位,以此標準審酌是否得以加入聯合國之條約。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將第2758號決議援用至雙邊關係,宣稱因為第2758號決議,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因此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必須承認所謂的「一中原則」,其中不只是想要確認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而已,甚至要求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是主權歸屬之確定不是靠聯合國決議,或是雙邊關係中對方國家之承認,更重要的是有沒有實際管轄。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透過第2758號決議阻擋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等參與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會議及活動,或是要求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必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同意才能參加。但是第2758號決議僅只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而已,並沒有確認台灣之主權地位。因而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應歸類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得以邀請,並且透過與其他非聯合國或相關組織會員國的相同管道及方式,例如巴勒斯坦、教廷、科索沃、庫克群島等目前為止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其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亦可參與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會議及活動。
第六,更誇張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透過第2758號決議阻擾台灣人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例如聯合國紐約總部、各區域分部、專門組織等。而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並不是只對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開放而已,即使是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亦得持身份證明而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因而台灣之國民理應受到與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的相同待遇,而非被迫必須持台胞證才能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
第2758號決議是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所通過,至今已有五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透過各種管道將此決議擴大適用至非常廣泛的層面,已形成非常嚴重之傷害。如果我們完全不努力嘗試打破這些障礙,只會使傷害持續,甚至更加嚴重。當然,累積五十年的傷害,要期待在短暫時間內完全去除,恐怕也是不踏實的想法,因此或許我們應該思考不同層次的策略。
首先,在個人及民間團體層次,或許應該先打破國人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建築物之障礙。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建築物之管理應該只是行政管理之層級,並無法律規定,無須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決議,亦不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決定,因而或可與邦交國及友好國家聯繫,請他們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內部溝通,強調此部分並非第2758號決議規範之範圍,而台灣國民應該與其他非聯合國會員國國民適用同樣之標準,得以持身份證明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同樣地,有關台灣之個人專家及民間團體,亦應適用非聯合國會員國之相同準則。
其次,在雙邊關係層次,我們亦應強調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之主權地位,因而應該持續與各國溝通,請其不要「承認」所謂的「一中原則」,當然更不應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此部分我們已經持續努力中,亦應繼續。
再者,在國際條約部分,有許多條約都是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而我們過去的少數經驗中,聯合國秘書長總是會引用第2758號決議而不接受台灣存放條約批准書或加入書。但理論上,聯合國秘書長應無權決定某一國家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是否符合條約規定,因此亦可與我們的邦交國及友好國家聯繫,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在認為有疑義時,不應自行決定,而是應由締約國討論,如此或可有闡述之機會,在經由多數的討論嘗試改變之。
最後,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層次,聯合國與專門組織會員國不一定是一致的,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亦有會員國及觀察員的不同層次參與。當然我們應該闡述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是否為會員國或觀察員之問題,更沒有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或許我們應該更清楚、積極地主張台灣現在只是非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但是台灣與其他非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是處於同樣地位,亦應適用同樣準則,得以申請成為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當前述個人及民間團體層次得以解除第2758號決議之魔咒後,應可逐步進入成為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之層級。
本書收錄2021年10月16日舉行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研討會( Conference on the 50th Anniversary UN GA Resolution 2758 )上所發表的文章,期盼藉由當天與會學者專家的精闢分析協助國人在此議題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也期許作為拋磚引玉的嘗試,吸引更多有志者一同探索,深入面對問題,釐清困難之處,讓台灣能夠早日掙脫我們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束縛。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廖福特
目錄
序言 iii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
台灣與聯大第2758號決議──過去、現在與未來 陳隆志 3
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爭議始末(1949~1971) 陳文賢 21
與談發言 陳儀深 59
與談發言 陳俐甫 65
聯大2758號決議對台灣國際地位與參與的影響 林文程 73
與談發言 李明峻 95
與談發言 王思為 103
《以台灣之名加入國際組織的回顧與展望》
台灣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策略 姜皇池 111
台灣加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策略 黃居正 137
台灣與聯合國氣候聯合綱要公約 徐光蓉 153
台灣原住民族的聯合國參與 洪簡廷卉 169
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公民行動 涂醒哲 181
疫情大流行下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策略 林世嘉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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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雖是解決中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席次問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卻不斷地擴大其適用範圍,剝奪台灣參與聯合國及其體系下功能性國際組織活動之基本權利,迄今已逾半世紀。長期被國際社會邊緣化的結果,使台灣存在的事實與價值一再被世界所忽略,這不但是台灣人民的損失,更是聯合國與全世界的損失。台灣有意願、也有能力參與聯合國體系,不論是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化的成功經驗,未來台灣更可以從具備優勢的公共衛生、教育、農漁業等項目著手,積極回饋國際社會,與各國互動合作促進全球和平、經濟繁榮與實現聯合國所倡議的永續發展目標。
本書收錄2021年10月所舉行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研討會上所發表的文章,期盼藉由當天與會學者專家的精闢分析,協助國人在此議題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也期許作為拋磚引玉的嘗試,吸引更多有志者一同探索,深入面對問題,釐清困難之處,讓台灣能夠早日掙脫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束縛。
主編簡介
廖福特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碩士班兼任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序言
對於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之觀察及省思
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其最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部分: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聯合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另一方面,「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因此該決議的本質是。確認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同時認為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有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之席次。其中,更為重要的重點是,聯合國席次與主權歸屬是不同的兩件事,因為聯合國無權決定某一部份土地之主權歸屬,因此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之主權歸屬,當然亦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
不過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不斷地擴大其適用範圍,甚至希望透過第2758號決議而述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斷地引用第2758號決議,以宣示台灣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然而,第2758號決議是決定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擁有聯合國之席次,而蔣介石的代表不能涵蓋台灣,1975年蔣介石過世之後,也不再有蔣介石的代表之存在。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第2758號決議擴大適用至聯合國各組織,包括聯合國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然而聯合國會員國與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會員國兩者不一定是齊一的,亦即有些國家可能是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之會員國,但是卻不是聯合國之會員國,巴勒斯坦即是典型的例子。就算第2758號決議所稱之「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確實是廣泛的指稱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所屬之專門組織,但是第2758號決議依然只是決定蔣介石的代表不應有聯合國所屬機構之席次而已,亦不是指台灣不能在聯合國所屬之經濟既社會理事會及其專門組織成為會員國。
第三,不只是國際組織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將第2758號決議擴大適用至聯合國的條約。事實上,聯合國有一些條約的參與資格並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因此非聯合國會員國亦得加入,南韓與北韓在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前即加入聯合國的條約,現在庫克群島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亦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條約。因此同樣地,台灣其實應該可以被認定是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地位,以此標準審酌是否得以加入聯合國之條約。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將第2758號決議援用至雙邊關係,宣稱因為第2758號決議,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因此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必須承認所謂的「一中原則」,其中不只是想要確認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而已,甚至要求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是主權歸屬之確定不是靠聯合國決議,或是雙邊關係中對方國家之承認,更重要的是有沒有實際管轄。
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透過第2758號決議阻擋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等參與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會議及活動,或是要求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必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同意才能參加。但是第2758號決議僅只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而已,並沒有確認台灣之主權地位。因而台灣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應歸類為非聯合國會員國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得以邀請,並且透過與其他非聯合國或相關組織會員國的相同管道及方式,例如巴勒斯坦、教廷、科索沃、庫克群島等目前為止還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其民間團體及個人專家亦可參與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會議及活動。
第六,更誇張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透過第2758號決議阻擾台灣人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例如聯合國紐約總部、各區域分部、專門組織等。而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並不是只對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開放而已,即使是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亦得持身份證明而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因而台灣之國民理應受到與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民的相同待遇,而非被迫必須持台胞證才能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
第2758號決議是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所通過,至今已有五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透過各種管道將此決議擴大適用至非常廣泛的層面,已形成非常嚴重之傷害。如果我們完全不努力嘗試打破這些障礙,只會使傷害持續,甚至更加嚴重。當然,累積五十年的傷害,要期待在短暫時間內完全去除,恐怕也是不踏實的想法,因此或許我們應該思考不同層次的策略。
首先,在個人及民間團體層次,或許應該先打破國人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建築物之障礙。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建築物之管理應該只是行政管理之層級,並無法律規定,無須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決議,亦不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決定,因而或可與邦交國及友好國家聯繫,請他們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內部溝通,強調此部分並非第2758號決議規範之範圍,而台灣國民應該與其他非聯合國會員國國民適用同樣之標準,得以持身份證明進入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建築物參訪。同樣地,有關台灣之個人專家及民間團體,亦應適用非聯合國會員國之相同準則。
其次,在雙邊關係層次,我們亦應強調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之主權地位,因而應該持續與各國溝通,請其不要「承認」所謂的「一中原則」,當然更不應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此部分我們已經持續努力中,亦應繼續。
再者,在國際條約部分,有許多條約都是存放在聯合國秘書處,而我們過去的少數經驗中,聯合國秘書長總是會引用第2758號決議而不接受台灣存放條約批准書或加入書。但理論上,聯合國秘書長應無權決定某一國家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是否符合條約規定,因此亦可與我們的邦交國及友好國家聯繫,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在認為有疑義時,不應自行決定,而是應由締約國討論,如此或可有闡述之機會,在經由多數的討論嘗試改變之。
最後,在聯合國及相關組織之層次,聯合國與專門組織會員國不一定是一致的,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亦有會員國及觀察員的不同層次參與。當然我們應該闡述第2758號決議並未決定台灣是否為會員國或觀察員之問題,更沒有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或許我們應該更清楚、積極地主張台灣現在只是非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但是台灣與其他非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是處於同樣地位,亦應適用同樣準則,得以申請成為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當前述個人及民間團體層次得以解除第2758號決議之魔咒後,應可逐步進入成為聯合國與專門組織之會員國或觀察員之層級。
本書收錄2021年10月16日舉行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研討會( Conference on the 50th Anniversary UN GA Resolution 2758 )上所發表的文章,期盼藉由當天與會學者專家的精闢分析協助國人在此議題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也期許作為拋磚引玉的嘗試,吸引更多有志者一同探索,深入面對問題,釐清困難之處,讓台灣能夠早日掙脫我們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束縛。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廖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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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五十週年》
台灣與聯大第2758號決議──過去、現在與未來 陳隆志 3
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爭議始末(1949~1971) 陳文賢 21
與談發言 陳儀深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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