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可
定價:NT$ 600
優惠價:88 折,NT$ 528
本商品已絕版
》一本掌握法院組織法命題範圍及內容
》對應命題大綱,系統歸納21節重點
》母法子法精闢詳盡,建立法條體系架構
》加值贈送: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雲端課程
【本書適用】
這本《法院組織法(大意)》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之考生:
(一)採申論式題型:
.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起資為48,000元;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申論題或是法條,無疑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工作簡介】
一、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沒有訴訟實務經驗在準備司法考試上會有弱勢嗎?
》這科真的顧名思義只要讀法院組織法就夠了嗎?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於《法院組織法(大意)》所面臨的問題,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21節重點深入淺出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專業老師根據考選部公布之,全面細說法院組織法,一本即可完整掌握考試命題範圍及內容。文字說明重點輔以圖表解說,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減輕背誦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即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獲得深刻記憶。常考條文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可在考前關鍵時刻有效速讀複習,考點絕不錯過。縱使非法律系讀者也能無障礙輕鬆自學。
二、母法子法精闢詳盡
法院組織法除了母法規定以外,相關子法多如牛毛。本書為幫助讀者建立體系架構,內文以法院組織法為主,輔以相關子法規定,特別收錄重要學說與補充觀念,常考觀念以「老師問」元件幫助讀者加深記憶!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100%題題詳解
書末收錄106至110年司法人員特考四等、五等考試試題共10份。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輕鬆破解考題,讀者不用再浪費時間找答案,快速累積應考實力!
【準備要領】
一、熟記重要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所謂傳統重要法條,指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而新修正條文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中可觀察到法院組織法本身出題率佔比過半,因此精讀母法相當重要。但該科內含其他的基礎觀念及相關制度,不一定能於法條中得知,仍須搭配其他子法法規(例如: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庭務員管理要點等),以加快判別必要爭點及解題速度。
三、實務見解不可偏廢
實務操作上的相關爭點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之「增強實力」將理論與實務加以結合,分點論述,厚植自我實力,解題將無所不利。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冷門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一、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說明如下:
1.按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之施行,原有相關法律關於審判權發生爭議時之解決規範,將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修正而無從適用聲請程序之規定,故有修法因應之必要。
2.法官法為規範法官、檢察官相關事務之專法,並於第101條規定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該法牴觸者,不適用之。準此,法院組織法就法官法已有規定之事項,自應配合修正,以茲明確。
3.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故修正相關規定。
二、修法重點:
1.新增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統一規定。
2.重申審判權恆定、禁止重複向不同審判權法院起訴及不同審判權法院發生積極衝突時之優先原則。
3.維持受理法院如認其對訴訟無審判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4.受移送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改由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解決審判權爭議。
5.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得辦理之事務、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等定有明文規範,修正現行相關條文。
6.修正檢察機關之名稱。
作者簡介:
三民輔考權威名師
退換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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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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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
這本《法院組織法(大意)》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之考生:
(一)採申論式題型:
.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起資為48,000元;四等法警月薪近45,000元,扣掉公保、健保、退撫儲金,月入仍有近4萬元,每月還可多領2,000至3,000元的夜勤加班費。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申論題或是法條,無疑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工作簡介】
一、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沒有訴訟實務經驗在準備司法考試上會有弱勢嗎?
》這科真的顧名思義只要讀法院組織法就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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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關於考生對於《法院組織法(大意)》所面臨的問題,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21節重點深入淺出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專業老師根據考選部公布之,全面細說法院組織法,一本即可完整掌握考試命題範圍及內容。文字說明重點輔以圖表解說,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減輕背誦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即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獲得深刻記憶。常考條文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可在考前關鍵時刻有效速讀複習,考點絕不錯過。縱使非法律系讀者也能無障礙輕鬆自學。
二、母法子法精闢詳盡
法院組織法除了母法規定以外,相關子法多如牛毛。本書為幫助讀者建立體系架構,內文以法院組織法為主,輔以相關子法規定,特別收錄重要學說與補充觀念,常考觀念以「老師問」元件幫助讀者加深記憶!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100%題題詳解
書末收錄106至110年司法人員特考四等、五等考試試題共10份。題題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輕鬆破解考題,讀者不用再浪費時間找答案,快速累積應考實力!
【準備要領】
一、熟記重要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所謂傳統重要法條,指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而新修正條文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中可觀察到法院組織法本身出題率佔比過半,因此精讀母法相當重要。但該科內含其他的基礎觀念及相關制度,不一定能於法條中得知,仍須搭配其他子法法規(例如: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庭務員管理要點等),以加快判別必要爭點及解題速度。
三、實務見解不可偏廢
實務操作上的相關爭點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之「增強實力」將理論與實務加以結合,分點論述,厚植自我實力,解題將無所不利。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冷門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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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說明如下:
1.按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之施行,原有相關法律關於審判權發生爭議時之解決規範,將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修正而無從適用聲請程序之規定,故有修法因應之必要。
2.法官法為規範法官、檢察官相關事務之專法,並於第101條規定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該法牴觸者,不適用之。準此,法院組織法就法官法已有規定之事項,自應配合修正,以茲明確。
3.配合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故修正相關規定。
二、修法重點:
1.新增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統一規定。
2.重申審判權恆定、禁止重複向不同審判權法院起訴及不同審判權法院發生積極衝突時之優先原則。
3.維持受理法院如認其對訴訟無審判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4.受移送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改由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解決審判權爭議。
5.配合法官法之公布施行,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得辦理之事務、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相關事項等定有明文規範,修正現行相關條文。
6.修正檢察機關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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