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錄、改編、整理20年來歷屆國考的刑事訴訟法試題,以四等考題為主、三等考題為輔。鎖定考點,以實戰作為出發點,用考試時寫得出的字數,編排答題層次,深入淺出地幫助讀者獲取高分。除了於努力研讀本科外,也能就這些經典題目練習該有的答題方式及技巧,並旁徵博引該題所使用之實務見解,建立完整的概念。希冀本書在讀者考取後從事實務工作時,亦能有所助益。
作者簡介:
康晞
律師高考及格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考試及格
銀行內控稽核考試及格
企業內部控制考試及格
法律系碩士班
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詠康
律師高考及格
刑法組碩士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筆名之所以取名「康晞」,除了諧音康熙,期許本書能夠如同康熙字典一般,收入完整的考點題型外,也寓有「健康晨晞」的意思,祝福讀者考生都有健康的每一天。而「詠康」的意思正是「永保安康」的諧音縮寫,也是筆者在這裡祝福每位讀者都能永遠健康、平安喜樂。
章節試閱
Chapter 7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題型7-1-1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事實之證明方法有所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分,請問: 何種事實應依嚴格證明1 ?何種事實適用自由證明?(25 分)
【102 司特四等法警第4 題】
題型分析
實體事實適用嚴格證明,程序事實適用自由證明。針對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與美日派學者認為其內涵係「證據能力」+「合法調查(§§164 ~ 171)」,必須具備這兩要件才得採為裁判之基準,且心證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答題上主要還是以實務見解(釋582)為主要依歸。
擬答本題字數約652字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然而,依待證事實性質之不同, 其證明之方法可分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二種。分述如下:
1 嚴格證明
1. 嚴格證明,係指作為法院裁判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要件,且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始足當之(釋582 號),其中所謂「合法調查」即包含「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二項限制。亦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只能使用被告、證人、鑑定人、文書及勘驗共五種法定之證據方法,並經法定之證據調查程序,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即為嚴格證明之表徵。
2. 嚴格證明之適用對象主要為犯罪之「實體事項」,包括:
⑴ 犯罪事實(構成要件事實);
⑵ 刑罰事實;
⑶ 狹義處罰條件事實;
⑷ 間接事實;
⑸ 特別經驗之事實。
2 自由證明
1. 係指對於對於犯罪事實以外事項之證明,證據方法及調查程序並無特別限制。自由證明法則,並非表示不用證據證明事實,只是使用證據時不受「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且心證只須達到「大致相信」即可。例如:告訴是否逾期。
2. 適用自由證明之對象主要為「程序事項」,包括:
⑴ 形式裁判之事實:如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或管轄錯誤之事由。
⑵ 輔助事實。
⑶ 科刑事實。
⑷ 其他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如起訴審查程序(§161 Ⅱ)、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273- 1、449)。
⑸ 強制處分要件之審查:如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審查之事實。
答題參考
◤ 釋字582 號解釋(嚴格證明法則)
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 106 台上3122 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此所指「犯罪事實」係與犯罪行為之過程、行為之罪責及刑度高低有關之實體法上事實, 對該實體事實之認定,須以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予以嚴格證明始可。至於其他關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例如與訴訟條件有關之事實及影響證據證明力消長之事實(輔助事實),乃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祇要係適法取得之證據,縱未具有證據能力,亦非不得作為彈劾性或補助性證據使用,且亦不須經嚴格法定調查證據之方式為之。
Chapter 7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題型7-1-1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事實之證明方法有所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分,請問: 何種事實應依嚴格證明1 ?何種事實適用自由證明?(25 分)
【102 司特四等法警第4 題】
題型分析
實體事實適用嚴格證明,程序事實適用自由證明。針對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與美日派學者認為其內涵係「證據能力」+「合法調查(§§164 ~ 171)」,必須具備這兩要件才得採為裁判之基準,且心證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答題上主要還是以實務見解(釋582)為主要依歸。
擬答本題字數約652字
犯罪事...
作者序
作者序
本書將這20年來四等的刑事訴訟法考題,以筆者的經驗整理並改編題目,所留下的一百多題經典題型,難度以四等考試為主、三等考試為輔,用實務論述的方式解題,搭配大量的實務見解,期望能讓讀者深入淺出瞭解考試的作答技巧,達到一本書主義的綜效,減輕讀者的考試壓力,除了讀書的"輸入"外,也能夠適時的練習"輸出"(寫題目)。畢竟,練習考古題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把書念熟外,在考試有限的答題時間內,如何將答案分點分段、有系統、精準地寫出來,更是從改題老師手中取得分數的關鍵。
就四等考試而言,一個題目在考場上平均能寫的字數大約落在600∼800字之間,除了部分的題目為追求論述完整性,而字數較多外,筆者盡量將解題字數控制在此範圍內。相信熟悉這些題目跟解題的思路後,能得到較優異的成績。
寫書的緣由,當初只是筆者學弟,對筆者備考時的讀書筆記頗有好評,才試想不妨以著作的方式來幫助考生們。如今能夠順利付梓,特別要感謝柔彣、肇昌、承先、靜妙姐及學稔專業編輯團隊的仔細校對、協助與包容,以及我的父母家人、同事和前輩的協助。深覺得之於人、得之於上天的恩典太多,遂帶著一個助人的心來書寫本書,願榮耀歸於至高的神。
「流淚撒種的,必歡呼收割。」(詩篇第126章第5節)
康晞
2020.5於永和
上榜的路途,如同尋寶,有時充滿熱血,有時迷茫。
本書是給予讀者準備考試的地圖路徑及提示,省去準備上的勞力、時間、費用,只有親自踏上道路,才能驗證作答及準備的方向上是否正確。期待本書能夠幫助讀者發現準備考試時的盲點,直到對各章節題目中的考點,能游刃有餘地解出,達到上榜的標竿。
祝福每一位讀者考生都能健健康康、平安喜樂,早日金榜題名。
詠康
2020.5於臺南
(法學浩翰,本書內容或有未臻完盡及錯漏,亦請讀者透過學稔出版社與筆者聯繫指教。)
作者序
本書將這20年來四等的刑事訴訟法考題,以筆者的經驗整理並改編題目,所留下的一百多題經典題型,難度以四等考試為主、三等考試為輔,用實務論述的方式解題,搭配大量的實務見解,期望能讓讀者深入淺出瞭解考試的作答技巧,達到一本書主義的綜效,減輕讀者的考試壓力,除了讀書的"輸入"外,也能夠適時的練習"輸出"(寫題目)。畢竟,練習考古題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把書念熟外,在考試有限的答題時間內,如何將答案分點分段、有系統、精準地寫出來,更是從改題老師手中取得分數的關鍵。
就四等考試而言,一個題目在考場上平均能寫的...
目錄
Chapter 1緒論
題型1-1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03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3
題型1-2 罪疑唯輕原則
選編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1-6
題型1-3 控訴原則
100鐵路員級廉政第3題 ‧1-9
Chapter 2法院
第一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 ‧2-3
題型2-1-1 審判權與管轄權
9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3
題型2-1-2 偵查與土地管轄
95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2-6
題型2-1-3 相牽連管轄:基本題概念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2-7
題型2-1-4 相牽連管轄:一人犯數罪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9
Try again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2-11
題型2-1-5 相牽連管轄:數人犯一罪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12
題型2-1-6 相牽連管轄&合併起訴
9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2-14
Try again 10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6
題型2-1-7 合併審理綜合題型
10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8
題型2-1-8 競合管轄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20
第二節 迴避 ‧2-22
題型2-2-1 迴避事由
9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2-22
Try again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2-25
Try again 8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2題 ‧2-25
題型2-2-2 羈押專庭與迴避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27
Chapter 3辯護
第一節 強制辯護案件 ‧3-3
題型3-1-1 強制辯護案件(基本題)
97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3-4
Try again 107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3-6
題型3-1-2 強制辯護案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改編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106移民三等移民行政第3題 ‧3-7
題型3-1-3 逕行指定辯護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3-9
題型3-1-4 實質辯護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3-12
Try again 99警特三等第3題 ‧3-15
題型3-1-5 共同辯護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17
題型3-1-6 獨立選任辯護人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19
第二節 辯護人之權利義務 ‧3-22
題型3-2-1 暫緩接見
改編103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22
題型3-2-2 在場權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3-24
題型3-2-3 閱卷權1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25
題型3-2-4 閱卷權2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3-27
Chapter 4訴訟客體
第一節 冒名頂替 ‧4-3
題型4-1-1 冒名、頂替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4-5
題型4-1-2 冒名頂替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7
第二節 變更起訴法條 ‧4-10
題型4-2-1 變更起訴法條:搶奪v.強制猥褻
104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4-1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14
題型4-2-2 變更起訴事實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4-15
Chapter 5訴訟行為與裁判
第一節 筆錄 ‧5-3
題型5-1-1 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
96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3
題型5-1-2 審判筆錄之更正 10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7
第二節 送達 ‧5-10
題型5-2-1 送達基礎概念題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5-11
題型5-2-2 囑託送達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13
題型5-2-3 寄存送達
9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5-16
題型5-2-4 送達與再議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18
題型5-2-5 送達綜合題
10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2
題型5-2-6 回復原狀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25
第三節 判決 ‧5-27
題型5-3-1 裁判之錯誤
99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7
Chapter 6強制處分
第一節 拘捕 ‧6-3
題型6-1-1 通知與傳喚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3
題型6-1-2 通知與拘提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5
題型6-1-3 緊急拘提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6-7
題型6-1-4 逕行拘提 99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9
題型6-1-5 現行犯 100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12
題型6-1-6 拘提與逮捕綜合題型
106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6-14
Try again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6-17
第二節 羈押 ‧6-19
題型6-2-1 形式要件—拘捕前置 107身障四等書記官第4題 ‧6-20
題型6-2-2 實質要件—重罪羈押 106身特四等執達員第4題 ‧6-22
題型6-2-3 羈押程序之檢察官到庭義務
99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25
題型6-2-4 羈押程序之閱卷權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27
題型6-2-5 羈押撤銷與停止概念題 9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29
題型6-2-6 羈押、扣押實例題 103四等書記官第4題改編 ‧6-30
題型6-2-7 羈押程序與自由證明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32
第三節 搜索 ‧6-34
題型6-3-1 搜索票聲請權人 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4
題型6-3-2 概括搜索票禁止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6
題型6-3-3 夜間搜索禁止 102司法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6-38
題型6-3-4 無令狀搜索基本概念 9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40
題型6-3-5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1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43
題型6-3-6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2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46
Try again 106司法四等法警第2題 ‧6-48
題型6-3-7 緊急搜索實例題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6-48
題型6-3-8 同意搜索—有權同意之人
改編98司法四等書記官第4題、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
第1題 ‧6-5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4題 ‧6-53
題型6-3-9 無令狀搜索混合型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54
題型6-3-10 無令狀搜索綜合題 102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57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6-59
第四節 扣押 ‧6-61
題型6-4-1 另案扣押1 103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61
題型6-4-2 另案扣押2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63
題型6-4-3 附隨搜索或非附隨搜索扣押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6-65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第3小題 ‧6-67
第五節 其他強制處分 ‧6-69
題型6-5-1 強制採樣權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69
題型6-5-2 強制採尿、抽血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6-71
題型6-5-3 誘捕偵查(犯罪挑唆)
100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74
題型6-5-4 衛星定位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6-76
題型6-5-5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106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6-79
Chapter 7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7-3
題型7-1-1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3
題型7-1-2 自由心證原則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6
題型7-1-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改編9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100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7-8
題型7-1-4 直接審理原則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1
題型7-1-5 廉政人員與私人不法取證
改編100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7-13
第二節 警詢程序 ‧7-17
題型7-2-1 單警製作筆錄而未錄音錄影
102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7-17
題型7-2-2 錄音模糊 102原民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9
題型7-2-3 告知義務、夜間詢問、不正詢問
改編100普考四等法律政風、96警察特考三等 ‧7-21
題型7-2-4 警詢綜合題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7-24
第三節 自白 ‧7-28
題型7-3-1 自白取得證據能力之要件及調查順序
99四等基層警察人員第4題 ‧7-28
題型7-3-2 自白任意性之舉證責任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0
題型7-3-3 不正訊(詢)問—脅迫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7-31
題型7-3-4 不正訊(詢)問—詐欺
105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4
題型7-3-5 補強證據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7
題型7-3-6 不正訊問放射效力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9
Try again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7-41
第四節 傳聞法則 ‧7-43
題型7-4-1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1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44
題型7-4-2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2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47
題型7-4-3 境外警詢筆錄 108司法三等觀護人第2題 ‧7-51
題型7-4-4 第159條之3條及第159條之1第2項
102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7-53
題型7-4-5 共同被告之自白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56
題型7-4-6 診斷證明書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2題 ‧7-58
題型7-4-7 傳聞同意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7-61
題型7-4-8 傳聞同意之追復爭執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63
第五節 證人與拒絕證言權 ‧7-66
題型7-5-1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1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7-66
題型7-5-2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2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70
題型7-5-3 被告配偶之拒絕證言權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7-73
題型7-5-4 違反拒絕證言權之效果
101調查人員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7-74
題型7-5-5 證人之具結義務 改編108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7-77
第六節 其他證據 ‧7-80
題型7-6-1 機關鑑定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7-80
題型7-6-2 勘驗 改編102高考三等法制第4題、100高考三等
法律政風第4題 ‧7-83
Chapter 8偵查
第一節 告訴 ‧8-3
題型8-1-1 告訴之基本觀念
改編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105原民四等法警 第1題 ‧8-3
題型8-1-2 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1題 ‧8-6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8-8
專題討論 實務上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直接被害人」認定 ‧8-9
題型8-1-3 非法人團體得否為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8-10
題型8-1-4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12
Try again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8-15
題型8-1-5 犯人之配偶的告訴權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8-16
題型8-1-6 告訴期間 99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18
題型8-1-7 代行告訴人 99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8-20
第二節 告訴不可分 ‧8-24
題型8-2-1 告訴不可分 98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24
題型8-2-2 獨立告訴、告訴不可分與撤回告訴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26
題型8-2-3 告訴不可分與相對告訴乃論
改編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8-29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8-31
題型8-2-4 通姦與告訴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8-31
第三節 偵查終結 ‧8-34
題型8-3-1 各種偵結處分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4題 ‧8-34
題型8-3-2 相對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90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8-37
題型8-3-3 緩起訴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8-39
題型8-3-4 緩起訴之撤銷1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8-41
題型8-3-5 緩起訴之撤銷2 104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8-44
題型8-3-6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1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8-47
題型8-3-7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2
103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8-48
第四節 再議與交付審判 ‧8-52
題型8-4-1 再議與交付審判基礎概念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8-52
題型8-4-2 再議合法性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54
題型8-4-3 交付審判 104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8-56
Chapter 9自訴
題型9-1 告訴與自訴 9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9-3
題型9-2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10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9-6
題型9-3 自訴之限制 100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1題 ‧9-8
題型9-4 公訴優先原則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9-11
題型9-5 自訴與公訴—對配偶之自訴
改編9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95司特四等書記官
第4題 ‧9-13
題型9-6 一狀誣告數人 9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第2題 ‧9-17
題型9-7 裁定駁回自訴
9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9-19
Chapter 10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10-3
題型10-1-1 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3
題型10-1-2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7
第二節 審判程序 ‧10-10
題型10-2-1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102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2題 ‧10-10
題型10-2-2 證據調查程序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12
題型10-2-3 就審期間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0-15
題型10-2-4 停止審判 97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第4題 ‧10-17
題型10-2-5 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改編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91司特四等法警
第4題、10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0-20
題型10-2-6 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22
題型10-2-7 不受理判決 100員級鐵路法律政風第2題 ‧10-24
Chapter 11簡易型程序(簡式、簡易、協商)
第一節 簡式審判程序(簡式程序) ‧11-4
題型11-1-1 簡式程序之被告有罪陳述
改編97律師第3題、99律師第3題 ‧11-4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 ‧11-8
題型11-2-1 簡易程序基本概念題
94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1-8
題型11-2-2 簡易程序之上訴審(基本題)
99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1-10
題型11-2-3 檢察官得否逕以刑法第59條酌減後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1-13
題型11-2-4 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比較
9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11-16
第三節 協商程序 ‧11-20
題型11-3-1 協商程序(基礎題)
93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11-20
題型11-3-2 協商程序(實例題)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1-23
Chapter 12通常救濟程序
題型12-1 審級制度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3
題型12-2 上訴權人 95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5
題型12-3 職權上訴之性質 改編10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8
專題討論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2-10
題型1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基本概念題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4
Try again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16
題型1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職權上訴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7
專題討論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及概論 ‧12-19
題型12-6 上訴之具體理由 104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12-20
題型12-7 上訴第三審理由
107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12-22
題型12-8 第376條之修正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12-25
Chapter 13特別救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
第一節 再審 ‧13-3
題型13-1-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基本題)
97地特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7
題型13-1-2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實例題)
104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13-10
第二節 非常上訴 ‧13-13
題型13-2-1 非常上訴之目的及見解更迭
92高考一級法制第4題 ‧13-13
題型13-2-2 提起非常上訴欠缺必要性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6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3題 ‧13-18
題型13-2-3 再審與非常上訴
92年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9
Chapter 1緒論
題型1-1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03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3
題型1-2 罪疑唯輕原則
選編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1-6
題型1-3 控訴原則
100鐵路員級廉政第3題 ‧1-9
Chapter 2法院
第一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 ‧2-3
題型2-1-1 審判權與管轄權
9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3
題型2-1-2 偵查與土地管轄
95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2-6
題型2-1-3 相牽連管轄:基本題概念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2-7
題型2-1-4 相牽連管轄:一人犯數罪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9
Try again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
商品資料
出版社:學稔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日期:2020-06-01ISBN/ISSN:9789865532116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88頁開數:18開(17*23)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