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查,我沒做」── 記呂金鎧案

羅士翔(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一定是有人說了呂金鎧什麼壞話,不然警方怎麼會在晚上十點找上門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名大學生應徵家教後徹夜未歸,隔日被發現遭性侵殺害,案發地點於呂金鎧的住處,呂金鎧成為第一嫌疑人,呂金鎧向警方表示他案發時在麵包店工作,不知情,不在場,未參與,真兇應該是來住處借住的陳○卿。案發後,陳○卿不見蹤影。   警方對於呂金鎧的說法存疑,多次傳訊,呂金鎧再三強調,不知情,不在場,未參與。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警方終於找到陳○卿,陳向警方供稱,發生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的這起大學生遭性侵殺害事件,是他和呂金鎧一起犯下的。晚上十點,警方再次來到呂金鎧住處,請他到分局說明,呂金鎧在隔天清晨五點製作第一份筆錄,自白犯行,講出與陳○卿陳述內容一樣的犯案情節。檢察官認定呂金鎧與陳○卿涉嫌重大,羈押二人。   呂金鎧進入看守所時,留下一張內外傷紀錄表,上面記載「左耳瘀血」、「左臉頰腫大」、「自述於八十三年元月九日在圓通路刑事組地下室約中午二時許被幾名不知名警員和拘留人打傷」。   這天之後,呂金鎧不曾再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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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不想喊冤,我只是想早點回家」   檢察官起訴兩人,案件進入法院,呂金鎧每次開庭都表明自己是冤枉的,並未涉案。自白之外,關鍵證據是在被害人身上找到的精液鑑定。這時,DNA鑑定才剛起步,被認定是最科學的技術。調查局使用HLA-DQα鑑定技術比對,現場的精液與呂金鎧DNA全符合,與陳○卿不矛盾。有了物證,法院也有了心證。此後。呂金鎧歷經七次審判,都認定有罪,四度被判死刑、一度被判無期徒刑、兩次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早年這類重大案件,總在臺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回折返。   二○○四年,最高法院第六次發回,更六審的法官決定再做DNA鑑定,一連問了八間醫院,沒有一間醫院回覆可來進行鑑定,法院這時才決定轉向另一鑑定單位,刑事警察局。   全案證物經過刑事局採用最新的DNA-STR鑑定,發現「一名」男子的DNA,法院去函詢問刑事局是否有與呂金鎧、共同被告陳○卿比對,刑事局回覆表示刑事局的DNA資料庫並無此二人的DNA,請法院補送兩人DNA檢體,再來比對。公文發出時間是二○○六年一月十三日。然而,法院並未對兩人進行DNA採樣,未予補送,並排定二月二十三日開庭辯論,辯論後也訂了宣判期日。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呂金鎧搭上警備車,自臺北看守所來到法庭聽判,判決結果再度讓他失望。   判決主文:   呂金鎧涉犯二人以上共同犯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殺人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他當庭表示:「我被押了快十三年,父母都快九十歲了,不想再上訴,直接發監執行就好了。」隨後於法庭上簽下捨棄上訴書。十二年審理到此,呂金鎧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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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情,不在場,未參與。」   關於DNA鑑定,更六審法院是這樣交代的:   本院復將扣案剩餘檢體陰道口棉花棒二支、陰道外部棉棒二支、陰道棉紗二塊、衛生紙一包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從陰道棉紗檢體中,仍檢驗出含有精液反應,並檢驗出精子細胞層DNA-STR主要型別。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刑醫字第OOOOOOOOOO號函附於本院卷內可稽(見本院卷(二)第八十四頁),足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報告認檢體上有精液反應一節,應屬可採。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六)字第48號刑事判決
  法院引用刑事局報告驗到「精子細胞層DNA-STR」作為判決依據,卻未再追問那是誰的精子,鑑定未竟,有罪判決已然確定。究竟為何當初法院沒再補送兩人DNA檢體,至今仍是未解之謎。   同案被告陳○卿,仍然是死刑判決,案件上訴後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七審審理,二○○六年六月,法院第一次開庭便請刑事局鑑識人員出庭,也傳訊呂金鎧以證人身分出庭,經取得陳、呂二人同意後,採集唾液檢體,刑事局帶回檢驗比對,一個月後比對結果出爐,該精子細胞層之DNA經比對,與陳○卿相同,排除呂金鎧。法院進一步調查釐清,確認當年呂金鎧被驗出DNA所使用的HLA-DQα鑑定法,鑑別力較差,新的STR鑑定鑑別力高,較可採信。更七審判決,在被告席上只有陳○卿的時候,法院認定呂金鎧不知情,不在場,未參與,全案為陳○卿一人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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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某個十字路口臨時起意轉了彎,是否K就不會走到律法門前,癡等守衛開門?」   「再審聲請」是冤案平反的最重要管道,那些喊冤的無辜者、投入冤案救援的行動者無不日思夜想著上山下海,找出法院判有罪所不知道的「新證據」,來證明有罪判決判錯了。然而,千分之三的案件有機會通過再審,重啟審判。有時我們稱冤案救援如絕望工程,喊冤者是卡夫卡短篇寓言〈律法之外」的K,打不開法院的門。「駁回」、「不受理」、「歉難辦理」、「顯無理由」的字句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出現在收件匣內。   判呂金鎧有罪的法院並不知道刑事局DNA比對排除了呂金鎧的結論,然而,呂金鎧以新的DNA鑑定提出三次再審,均遭駁回。(一次程序駁回)法院認為這項新的DNA鑑定不足動搖有罪判決:   縱然引入上述DNA鑑定意見,據以排除聲請人在被害人陰道內射精遂行強制性交之犯罪手法,仍足以認定聲請人與共犯陳○○係基於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共同合力壓制被害人,使陳○○得以將性器插入被害人陰道強制性交得逞,聲請人繼而亦有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無論聲請人有無在被害人陰道內射精而留有精液,對於其成立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罪,並不生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91號
  法院認為縱然DNA排除呂金鎧,仍然足以認定呂金鎧協助陳○卿性侵,而構成共犯。   有罪判決因DNA驗出呂金鎧而罪證確鑿,當DNA排除呂金鎧後,法院對呂金鎧說這不足以動搖有罪結果。故事情節改變了,但你仍然有罪。   日本足利事件,無辜者菅家利和先生遭判無期徒刑,於再審程序中,當檢察官檢驗檢體確認舊鑑定出錯,新鑑定排除菅家,立即釋放菅家,隨後法院開啟再審,改判無罪。在呂金鎧案,新的DNA鑑定已明確推翻舊鑑定的時候,呂金鎧仍身陷在那個使用舊的DNA鑑定的有罪判決。在司法裡面念舊,實在不能算是個美德。當初呂金鎧毅然決然地「拒絕再玩」,捨棄上訴,放生司法,不再相信司法會有還他清白的一天。如今,呂金鎧三度叩門失敗,司法仍不曾在以刑事局新鑑定為證據基礎下審理呂金鎧。   冤案的存在,總讓人容易想到一些關於命運、運氣、因緣等不可解的玄機,「如果在某個十字路口臨時起意轉了彎,是否K就不會走到律法門前,癡等守衛開門?」我回頭看呂金鎧這一段冤獄人生,總不免幻想著自己來到二○○六年三月十四日這天,告訴呂金鎧「不要衝動啊」、「再等幾個月」、「真相就幾步之遙啊」,希望呂金鎧不要放生司法,DNA就快要還你清白了。當然,這只是我幻想而已。在冤案的世界裡面,我目前還沒聽說乘坐時光機來完成冤案平反的案例。(還是說已經有這類案例,但因為冤案從源頭被阻止了,根本沒發生,所以我也不知道?!)   呂金鎧已於二○一二年假釋出獄,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二年都在監所度過,然而直至此刻,仍然在等待司法還他清白,仍然在等待正義的到來。